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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6005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0 66985.41 1098.70 19.14 89.38 0.39
2025-01-17 70437.92 1432.98 18.75 87.38 0.13
2025-01-16 70545.04 3128.79 18.62 89.75 0.11
2025-01-15 68746.89 1994.59 26.23 132.99 7.72
2025-01-14 69058.06 712.20 18.82 89.96 0
2025-01-13 69173.45 295.58 18.82 86.76 0
2025-01-10 69293.52 1069.14 18.93 86.89 0.31
2025-01-09 68927.70 855.98 21.26 97.58 2.64
2025-01-08 69072.17 550.48 18.62 84.72 0
2025-01-07 69054.80 407.11 18.62 86.0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40998.52 31.290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103
2024-06-30 1 其他 7 38837.14 29.640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103
3 基金 32 303.04 0.231
2024-03-31 1 其他 6 38820.29 29.627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103
2023-12-31 1 其他 6 36506.82 27.958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111
3 基金 13 57.43 0.044
2023-09-30 1 其他 6 35943.74 27.527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1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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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20 4.67 4.67 0 385.00 1797.95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20 4.67 4.67 0 320.00 1494.4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5.01 5.01 0 255.00 1277.55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5.01 5.01 0 551.00 2760.5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龙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010 5.00 5.12 -2.34 485.79 2428.95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温泉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30 3.60 4.07 -11.55 54.94 197.78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义贤
公告日期 2022-07-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长园集团: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及提出辞职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晓军
公告日期 2022-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1-05-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长园集团: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收到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智勇
公告日期 2020-12-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长园集团: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孙兰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兰华,尹智勇,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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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6

处罚对象:

蔡义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当事人:蔡义贤,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义贤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蔡义贤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7,951.98元。
蔡某彦是蔡义贤之子。“蔡某彦”国元证券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蔡某彦”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3年8月2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4年3月11日。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774.79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47.51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370.32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义贤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长园集团: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及提出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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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7-15

处罚对象:

朱晓军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7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
                       及提出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收到
职工代表董事兼副总裁朱晓军先生的辞职报告。经公司核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印发行政处
罚决定书(沪〔2022〕8 号),对朱晓军给予警告及行政罚款。具体情况如下:鹏
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重
大事件,违反了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
项规定,构成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朱晓军作为时任鹏起科技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后未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是对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4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朱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
元罚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朱晓军先生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朱晓军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
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职务。辞职后朱晓军先生仍在公
司担任其他职务。朱晓军先生的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
将按照有关程序尽快补选新的职工代表董事。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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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5-16

处罚对象:

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刘基强,男,1971年7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张洪富,男,1983年7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福建省长汀县。
 
莫建民,男,1966年4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陈良,男,1977年4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对长园集团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大华所、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基强、张洪富,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00万元;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莫建民、陈良,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10万元。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长园和鹰80%股权。该收购存在业绩承诺,即长园和鹰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3.5亿元-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5亿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64.20%。长园集团披露,长园和鹰2016年度、2017年度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33,200.62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95%,接近达标。
 
大华所2016年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识别出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产生的舞弊动机和压力,未恰当评估长园和鹰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部分大额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长园和鹰子公司AGMS株式会社2016年与JD&TOYOSHIMA CO.,LTD.和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两家公司发生两笔交易,每笔金额292万美元,形成应收账款余额共5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52.96万元,金额重大,但大华所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未对该两笔应收账款实施函证,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对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一是大华所对柬埔寨客户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新峰景(柬埔寨)有限公司、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2016年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收到同一封快递回函,寄件人越捷国际有限公司,寄件地址为台北市中山区复兴北路514巷55号1楼。针对三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客户的异常情况,大华所未在底稿中对所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记录,也未对该情况予以说明。二是大华所2017年年报审计中,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与发函留底两份文件之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印章用印位置不同,大华所未对该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发现回函与发函非同一张函证。三是安徽红爱回函快递单上手写寄件人为安徽红爱,寄件地址为安徽省宿松县,但经查,该快递实际揽件网点为上海市闵行区申北公司,与长园和鹰注册地直线距离不足2公里。大华所未对回函路径进行有效核实,未发现安徽红爱回函实际寄件地址与其经营办公地不符的情况。针对前述情况,大华所未检查回函是否来自预期被询证者,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3.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实施替代程序。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确认了对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 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收入,2017年末形成应收账款余额83.73万美元。大华所就应收账款余额向DAS XING GARMENT发出询证函,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1.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出口销售产品在报关出口时点确认销售收入,但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客户常荣服饰(柬埔寨)有限公司、越南代理商LADOGROUP CORP、STRENGTH SHARP CORPORATION的销售合同约定了“在买方货款全部付清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卖方所有”“未经授权,买方无权抵押、转卖或转租该等设备”“在终端客户安装之后LADOGROUP CORP才产生付款义务”等条款,表明在报关出口时点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大华所在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审查上述销售合同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导致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错报情形。
 
2.大华所获取的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与客户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蔼万家)的合同明细表显示,同一编号合同的“开票金额”均是“合同金额”的4倍。大华所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对和鹰租赁订立“阴阳合同”的舞弊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3.大华所2017年年报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函证替代测试及重点检查表》显示,和鹰设备就与东莞倍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倍成)金额为349,840元的同一份裁剪机销售合同(编号20170927CAMGSH01),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30日两次确认了349,840元(含税)的收入,并两次开具349,840元的发票。大华所未对重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可以确认”,未识别出相关错报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大华所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仅审查了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起租通知书,且起租通知书仅有和鹰租赁单方面盖章,未检查相关交付验收单据,未获取和鹰租赁、和鹰设备履行全部发货义务的证据,即认可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二是大华所将前述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中的2,200万元中介佣金由销售费用审计调整至营业成本,但相应调整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底稿也未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
 
大华所将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2,200万元中介佣金由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后,该笔业务销售平均毛利率降至49%,但该毛利率水平仍远高于2017年和鹰设备整体吊挂系统销售毛利率25.92%和自动裁剪机销售毛利率15.24%。大华所未对中蔼万家业务销售平均毛利率高企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对差异原因作进一步调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七条的规定。
 
(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16年12月26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7,470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又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合同(以下简称《3.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2016年长园和鹰依据《7,470万元合同》和销售出库单,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6,384.62万元,成本5,340.86万元。
 
大华所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关注到《7,470万元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9日被《3.4亿元合同》所取代,且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是安徽红爱智能工厂整体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相关商品应当纳入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按照被审计对象选择的完工百分比法,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智能工厂项目在2017年应确认1,538.26万元收入,635.72万元成本。大华所在对长园和鹰合并层面进行核算时,将该项目收入错列为2,173.98万元,成本错列为1,538.26万元,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年报披露的基础数据出现错误,执业不审慎,未勤勉尽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和申辩材料中提出: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财务造假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征,大华所审计过程中已识别、评估潜在舞弊风险;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到位;审慎评价审计证据,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相应审计结论;审慎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其审计中已勤勉尽责,存在的审计瑕疵不构成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本案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年度审计业务收入认定未扣税。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其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的情形,且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识别、评估潜在舞弊风险。大华所未针对性考虑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可能的收入舞弊风险,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不到位。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应收账款函证程序。长园和鹰2016年与JD&TOYOSHIMA和NAGPEACE发生两笔交易,每笔金额292万美元,形成应收账款余额共5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52.96万元,两笔应收账款金额长园和鹰合并层面占比达10.51%,金额重大,大华所以单笔金额未达到长园集团层面执行的2,050万元重要性水平为由,认为无需执行函证的申辩理由依据不足。2016年审计中,对柬埔寨客户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客户的异常情况,大华所未在底稿中记录所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对该情况予以说明。2017年底稿中,安徽红爱询证函的发函留底复印件显示用印覆盖了正文,而回函原件落款的印章没有覆盖正文,两份资料差异明显,且回函快递单存在明显异常,大华所未予以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7年审计中,DAS XING GARMENT未回函,大华所未执行替代程序。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审计证据评价。2016年和2017年审计中,长园和鹰与常荣服饰、LADO、SHARP销售合同中对相关销售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进行了特殊约定,影响到付清全款前相关商品的所有权归属或付款义务的确定,决定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但大华所未予以关注。2017年审计中,大华所获取的合同明细表显示,同一编号的合同“开票金额”栏目均是“合同金额”栏目金额的4倍,大华所未关注该异常,未发现利用“阴阳合同”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2017年审计中,替代测试显示,长园和鹰以与东莞倍成的同一份合同在临近日期确认了两笔金额完全一样的销售收入,单笔应收账款金额与合同总额一致,大华所未关注到重复确认收入的异常。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审计证据获取的充分、适当性。对于中蔼万家的融资租赁业务,底稿未留存设备交付及验收报告;大华所仅依赖长园和鹰管理层说明即将2,200万元中介佣金从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调整后长园和鹰对中蔼万家销售毛利率为49%,远高于2017年长园和鹰同类销售25.92%的平均毛利率。大华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大华所未分析《7,470万元合同》变更为《3.4亿元合同》的合理性,且根据两份合同确认收入的差异金额超出了明显微小错报的金额。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合并报表数据错误问题。大华所在对长园和鹰合并层面进行核算时,将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智能工厂项目2017年应确认收入、成本错列,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635.72万元,远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320万元,大华所应当予以调整。对大华所关于“公司不建议调整”及“不影响财务报表总体公允性”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七,关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2日对长园集团财务造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八,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问题。2019年1月4日我局向长园集团送达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同时抄送大华所,大华所长园集团审计项目项目经理于2019年1月29日将部分审计工作底稿送至我局,并在《往来签收登记表》上签字登记。大华所出具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行为在我局发现时未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审计业务收入认定问题。已按照法定的增值税率予以扣除,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审计收入计算大华所的业务收入为3,867,924.53元,并相应调减罚没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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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

长园集团: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收到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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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18

处罚对象:

尹智勇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4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收到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
                         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披
露了《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2019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
2019 年 3 月,公司及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
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控告长园和鹰原董事长
尹智勇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作出
《立案告知书》。公司后续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年报中披露案
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18 年年度报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同时结合自查发现的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等情况对 2016 年、2017
年业绩进行了追溯调整。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0]7 号),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
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
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
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公司根据收购长园
和鹰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 2020 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园和鹰 2016-2017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修正,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公司支付
业绩补偿金额 81,593.07 万元,本案尚未开庭。
    公司子公司长园和鹰今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 0112 刑
初 2120 号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尹智勇,男,1966 年 10 月 10 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原系长
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2019 年 5
月 9 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13 日被取保候审。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6 年,被告人尹智勇成立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和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 89 号 3304 座 E2 室,股东为尹智勇、
张磊等自然人股东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法人股东,尹智勇任法定代表
人。2016 年 6 月 7 日,尹智勇等上海和鹰公司的股东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园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长园集团转让其所持有
的 80%的股份。同年 7 月 28 日,上海和鹰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和长园集团,其中长
园集团持股 80%。同年 10 月,上海和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名称变
更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公司”),尹智勇担任法定
代表人。在上海和鹰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即 2016 年 6 月 28 日,尹智勇成立上海衣
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衣得体公司”),上海和鹰公司并未
控股或参股该企业。同年 7 月 19 日,尹智勇作为上海和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莘
庄镇镇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和鹰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关联企业每年纳
税总额超过 2,000 万元的,镇政府给予一定比例扶持资金,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此后,尹智勇又授意史忻以长园和鹰公司的名义与莘
庄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长园和鹰公司控股、参股的关联企业包括上海衣得
体公司,上海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轩尼博格(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
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爱吉迈思(上海)机电科技有
限公司,由上海衣得体公司收取税收扶持资金。
    2017 年 10 月,被告人尹智勇在上海衣得体公司 2016 年度交税 7,000 余元的
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扶持款,莘庄镇政府根据协议约定下拨扶持款 543 万元
至该公司,后由该公司划拨 500 万元至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剩余钱款用
于公司经营。2018 年 3 月末,尹智勇因跌倒导致急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后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出院。2018 年 7 月,被告人尹智勇在上海衣得体公司 2017 年度
交税 49 万余元的情况下,授意史忻联系该公司员工朱育萍再次申请税收扶持款,
在收到 70 万元税收扶持款后将部分钱款转汇至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剩余部分用于公司经营。2019 年,长园集团报案称尹智勇挪用应归属于长园和
鹰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税收扶持款。2019 年 5 月 9 日,被告人尹智勇主动投案。
    说明:(1)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法定代
表人尹智勇,股东为尹智勇等自然人股东,后于 2016 年 12 月变更企业名称为“西
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股东有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自
然人股东,后于 2018 年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股东为尹智勇和
上海宸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4)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法定
代表人孙兰华,股东孙兰华等 12 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西藏衣得
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长园和鹰公司的参股或是控股企业。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 0112 刑初 2120 号刑事判
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理,主持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以公司名义与镇政府签订关于税收扶持的相关合作
协议时将其控制和管理的、与长园和鹰公司无关联的上海衣得体公司作为扶持对
象申请并获取扶持款 600 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智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
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尹智勇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六百一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2019 年 4 月 27 日、2019 年 10 月 29 日、2020
年 2 月 22 日及 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19 日、2021 年 1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关于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关于涉及诉讼(仲裁)
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9)、《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04)、《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决、后
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收到本判决之后,将会采取措施追讨被告人尹智勇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
六百一十三万元,被告人尹智勇赔偿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实际收到退赔
金额之时按实际收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 0112 刑初 2120 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长园集团: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孙兰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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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23

处罚对象:

孙兰华,尹智勇,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21 号
───────────────
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
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尹智勇、孙兰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
购交易对方;
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
易对方;
尹智勇,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
孙兰华, 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实业)、
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信投资)作为长园和鹰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的原股东和长园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 尹智
勇、孙兰华作为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 在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
80%股权的资产交易事项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 2016 年度、 2017 年度财务
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6年6月,公司以现金18.8亿元收购和鹰实业、王信投资
等1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长园和鹰80%股权。 2016年7月28日, 长园
和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2016年和
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长园和鹰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5,628万元、 17,572万元。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18年10月25
日披露公告称, 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 2019年4月27日,公司
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长园和鹰通过虚假项目和合同虚增收
入, 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调节业绩,且存在重复确认收入、
销售费用跨期核算等情形,导致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
确。 同时,鉴于长园和鹰业绩造假等情形, 公司重新对其进行商
誉减值测试, 并分别在 2017 年、 2016 年计提了 99,378万元、
36,222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
-3-
上述追溯调整后,长园和鹰 2016年、 2017年分别亏损
5,992.02万元、 22,992.49万元, 分别调减2016年、 2017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3,365,93万元、 103,016.96万元,占更
正后披露数据的比重为530%、 1386%,并直接导致长园集团2017
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长园和鹰作为上市公司大额现金收购的标的公司,其对外披
露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交易标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交易完成
后公司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
要依据。长园和鹰通过上述虚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
利润,直接导致2016年度、 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
确, 2017年公司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使
得投资者无法获取、了解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标的公司业绩承诺
实现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
导, 情节严重。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的资产收购公告, 交易对方
和鹰实业、王信投资承诺长园和鹰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合并报
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000 万元、
20,000 万元, 2016 年度、 2017 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 35,000 万元。若长园和鹰 2016 年度、
2017 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少于
35,000 万元, 长园集团作为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相应业
绩补偿金额后,再确定补偿义务人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如业绩补
-4-
偿金额大于尚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金额,则长园集团无需支
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而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需
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 长园和鹰 2016 年实
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5,628.51 万元,“ 踩线” 完成业绩承诺
15,000 万元。 但 2017 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7,572.11 万元,
未完成 2017 年业绩承诺 20,000 万元。 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 追溯调整
后长园和鹰 2016 年、2017 年分别亏损 5,992.02 万元、22,992.49
万元,均未实现业绩承诺,且与承诺业绩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
异。 但截至目前,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并未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业绩补偿是公司交易对方必须遵守的公开承诺。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人应当在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弥补上
市公司损失、 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业绩承诺方在业绩不达标后,
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开承诺,背离了
全体投资者的合理信赖。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导致 2016 年度、 2017 年度财务数
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尹智勇在收购完成后继续担任长园和鹰
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长园和鹰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
决策,直接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长园和鹰业绩造假行为,对上市公
-5-
司造成重大损失、 性质恶劣, 应对该项违规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同时,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尹智勇、孙兰华分
别作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未履行业绩补偿
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影响恶劣。前述人员的行为严重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交易对方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
理由。
和鹰实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提出,长园集团管理层恶意
破坏长园和鹰的正常经营,通过会计差错调整故意营造长园和鹰
主要项目安徽红爱、山东吴宝及上海峰龙 3 家智能工厂业绩造假
的假象。同时, 长园集团管理层阻碍长园和鹰获得银行贷款,压
制长园和鹰开展正常经营并阻却其完成业绩承诺,导致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尹智勇认为, 长园和鹰不存在业绩造假
行为,和鹰实业不应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王信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提出,王信投资作为仅持有
长园和鹰 4.36%股权的小股东, 孙兰华作为其实际控制人,并不
参与长园和鹰的经营管理,未参与长园和鹰项目合同的业务决
策,不应当对相关违规负责。长园和鹰业绩造假及会计差错调整,
未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可。长园集团对长园和鹰的财务
数据进行会计差错调整没有依据,不存在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
-6-
务的违规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交易对方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对尹智勇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7 号)查明的事实和责任认定,
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16 年、 2017
年连续两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净
利润等主要会计科目,涉案金额和比例较大, 2017 年还出现盈
亏性质的重大差异。 长园和鹰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诚信
基础, 相关违规事实清楚、 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 涉案期间,尹
智勇作为主要交易对方和鹰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收购完成后
继续担任长园和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 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经营
管理职责; 长园和鹰时任财务总监、时任常务副总裁等均向尹智
勇报告工作。 尹智勇明知海外销售收入确认存在异常,但仍予以
默许、放任,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安排主要客户签订不符
合实际情况的验收确认书等方式, 直接导致业绩造假行为,是长
园和鹰业绩造假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应对相关违规负有
直接、 主要责任。 尹智勇称长园集团管理层恶意破坏长园和鹰生
产经营、阻挠长园和鹰获得银行贷款、营造业绩造假假象, 但未
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相关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
立。
2.对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的异议理由
-7-
予以酌情考虑。 经核实,长园和鹰上述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
等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收购交易完成之后。和鹰实业、王信
投资作为交易对方,孙兰华作为王信投资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完
成后并未在公司或长园和鹰任职, 不参与长园和鹰的具体经营管
理,也未参与长园和鹰重大合同项目的业务决策, 未发现上述责
任人组织、致使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故对
其相关申辩理由予以酌情采纳。 但和鹰实业、 王信投资作为业绩
承诺方,孙兰华作为王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在长园和鹰实际业
绩情况与承诺情况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后,至今仍未采取任
何措施履行王信投资的业绩补偿义务,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需对该项违规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长园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 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孙兰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尹智勇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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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
障上市公司权益,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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