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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科技(6005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8 28.11 0.177
2023-09-30 1 其他 2 3507.33 22.138
2 上市公司 3 218.18 1.377
2023-06-30 1 其他 3 3566.91 22.514
2 QFII 1 64.16 0.405
2023-03-31 1 其他 3 3566.91 22.514
2022-12-31 1 其他 4 3717.67 23.4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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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1-26 7.42 8.34 -11.03 230.11 1707.3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沣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9 7.80 8.63 -9.62 63.00 491.4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7 7.50 8.44 -11.14 133.00 997.4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2 8.23 8.88 -7.32 104.92 863.4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2 8.22 8.88 -7.43 105.25 865.1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17 7.61 8.64 -11.92 475.29 3616.96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一科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宁,杨林,胡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一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宁,杨林,胡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宁,杨林,胡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一科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文育、罗其芳与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宁,周文育,夏军,柳飞,罗其芳,黄言勇,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一科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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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01

处罚对象:

丁宁,杨林,胡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9号
────────────────────────
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文一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520;
杨林,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丁宁,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
号)查明的事实,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铜
陵)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科技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原规划建设电力智能产品及节能产品等4 个项目及
配套设施,但中发铜陵一直未开展实体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收
入来源于租金。2023 年5 月,文一科技正式启动中发铜陵股权
对外出售事宜,中发铜陵资产组使用用途由原计划自用变更为出
售。
2023 年5 月至2023 年6 月期间,文一科技与地方政府平台
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商谈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宜,参与人员有董事
长杨林、财务总监胡凯、总经理丁宁等,并聘请评估机构对中发
铜陵资产进行评估。2023 年7 月11 日,杨林、胡凯等人召开专
题会议,内容涉及中发铜陵股权转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要
计提中发铜陵的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会议最终意见为2023 年
半年报不计提中发铜陵资产减值。2023 年7 月28 日,文一科技
聘请的评估机构将中发铜陵的评估报告发送给公司财务人员,评
估结果为减值105,494,915.06 元。
2023 年10 月23 日,文一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计提各项资
产减值合计106,324,838.74 元,对公司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
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部分数据进行更正。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企
-3-
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获知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涉及调整金额较大,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杨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况,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胡凯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况,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丁宁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也是中发铜陵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在知悉中发铜陵资产改变用途并可能产生大额损失的情况下,未
-4-
审慎关注上述情形的处理及信息披露,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林、时任财务总监胡凯、时任董事、总经理丁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5-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2月1日

文一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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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28

处罚对象:

丁宁,杨林,胡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20 证券简称: 文一科技公告编号: 临 2023-061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23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3202300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临
2023-049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 ([2023]7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内容
当事人: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科技、公司),住所:安徽
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杨林,男, 1963年11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胡凯,男, 1981年5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
新区。
丁宁,男, 1973年10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总经理、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发铜陵)法定代表人,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一
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文一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中发铜陵是文一科技全资子公司,原规划建设电力智能产品及节能产品等 4 个项
目及配套设施,但中发铜陵一直未开展实体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租金。
2023 年 5 月,文一科技正式启动中发铜陵股权对外出售事宜,中发铜陵资产组使用用
途由原计划自用变更为出售。
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期间,文一科技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商
谈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宜,参与人员有董事长杨林、财务总监胡凯、总经理丁宁等,
并聘请评估机构对中发铜陵资产进行评估。
2023 年 7 月 11 日,杨林、胡凯等人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中发铜陵股权转让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要计提中发铜陵的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会议最终意见为
2023 年半年报不计提中发铜陵资产减值。
2023 年 7 月 28 日,文一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将中发铜陵的评估报告发送给公司
财务人员,评估结果为减值 105,494,915.06 元。
2023 年 10 月 23 日,文一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合计
106,324,838.74 元,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
部分数据进行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企业
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获知评
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
106,324,838.74 元,多计资产、利润 106,324,838.74 元,导致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文一科技公告、评估报告及定期报
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一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林作为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况,
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 是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凯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
况, 是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丁宁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发铜陵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在知悉中发铜陵资产改变用途并可能产生大额损失的情况下,未审慎关注上述情形的
处理及信息披露, 是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一科技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将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说明进行披露并提示不利影响,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股权转让事宜,主
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文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 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 对胡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 对丁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
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
序开展。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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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7

处罚对象:

丁宁,杨林,胡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当事人: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科技、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杨林,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胡凯,男,1981年5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丁宁,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总经理、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铜陵)法定代表人,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一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文一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发铜陵是文一科技全资子公司,原规划建设电力智能产品及节能产品等4个项目及配套设施,但中发铜陵一直未开展实体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租金。2023年5月,文一科技正式启动中发铜陵股权对外出售事宜,中发铜陵资产组使用用途由原计划自用变更为出售。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文一科技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商谈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宜,参与人员有董事长杨林、财务总监胡凯、总经理丁宁等,并聘请评估机构对中发铜陵资产进行评估。
2023年7月11日,杨林、胡凯等人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中发铜陵股权转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要计提中发铜陵的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会议最终意见为2023年半年报不计提中发铜陵资产减值。
2023年7月28日,文一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将中发铜陵的评估报告发送给公司财务人员,评估结果为减值105,494,915.06元。
2023年10月23日,文一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合计106,324,838.74元,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部分数据进行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获知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文一科技公告、评估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一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林作为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况,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凯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况,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丁宁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发铜陵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在知悉中发铜陵资产改变用途并可能产生大额损失的情况下,未审慎关注上述情形的处理及信息披露,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一科技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将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进行披露并提示不利影响,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股权转让事宜,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文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胡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丁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文一科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文育、罗其芳与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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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23

处罚对象:

丁宁,周文育,夏军,柳飞,罗其芳,黄言勇,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01号 
─────────────── 
 
 
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周文育、罗其芳和有关关联方、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文一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0520; 
周文育,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罗其芳,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 
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2- 
 
方; 
黄言勇,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丁  宁,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柳  飞,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夏  军,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1年4月28日,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上述文件显示,2020 年度,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周文育、罗其芳的关联公司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静烟商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晟
商贸)存在其他应收款21,5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58.11%。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资金往来行为构成非经
营性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
利息已全部收回。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静烟商贸、
诚晟商贸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文育、罗其
芳未有效规范公司及其关联方日常行为,未保障公司及关联方依
法合规运作,致使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3-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
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言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
及信息披露的首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丁宁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
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柳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夏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
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相关责任人员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在同一时点,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18.52%,占比较小。2.15亿元是由于年度内滚动
累计计算所致。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底全部收回,未对公司造
成实际损失。二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公司已在2020年底收回
占用资金并完成整改,不应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再行作出处分。 
此外,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夏军提出,其未收到公司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报告,对于关联方身份也不知情,无法核实资金
占用的真实情况,已在职责范围内尽到勤勉义务,请求不予处理。 
(三)纪律处分决定 
-4-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
核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楚,无论是占用额度7000万
元,还是滚动发生2.15亿元,金额均较大,且存在多笔资金占
用情形,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未对公司
造成实际损失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上述占用资金已
于2020年年末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
响,挽回公司实际损失。本所已在纪律处分中予以酌情考虑。 
三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夏军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当被
动地接收相关情况报告,而应当就公司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
规范行为,主动履行核查和报告义务。在夏军任期内,公司发生
多笔资金占用,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资金占用事项予以充分
关注并积极核查。而在占用资金归还后,公司也未第一时间对外
公告,直至年度报告披露后才一并告知市场,损害了投资者的知
情权,其所称已尽到勤勉义务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文育、
罗其芳,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
和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言勇、时任总经理丁宁、时任财务总监柳飞、
时任董事会秘书夏军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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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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