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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6004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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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02653.72 1443.75 24.19 211.66 2.90
2024-11-19 103087.77 1636.06 21.91 191.93 0.87
2024-11-18 103557.93 1236.48 23.21 194.73 1.96
2024-11-15 103975.15 1349.96 21.50 179.09 0.04
2024-11-14 104128.52 2276.30 22.89 195.71 0.59
2024-11-13 104277.89 3727.81 22.88 202.72 0.03
2024-11-12 102578.20 4947.13 23.06 199.70 1.67
2024-11-11 101409.64 2412.00 21.39 183.74 1.56
2024-11-08 101518.55 2892.97 20.61 172.51 0.47
2024-11-07 100526.38 2539.61 21.16 177.32 0.9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33069.90 17.243
2 基金 8 849.24 0.443
2024-06-30 1 其他 6 29518.17 15.391
2 基金 189 6676.24 3.481
2024-03-31 1 其他 4 31950.35 16.398
2 基金 13 1831.35 0.940
2023-12-31 1 其他 5 31977.89 16.412
2 基金 174 5653.03 2.901
2023-09-30 1 其他 4 31597.06 16.217
2 基金 4 1737.13 0.89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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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3 9.74 9.74 0 70.00 681.8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2024-04-17 10.14 10.14 0 22.00 223.0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1-19 11.21 11.79 -4.92 48.00 538.08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1-15 11.59 10.84 6.92 46.13 534.65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广灵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24 9.87 10.87 -9.20 48.50 478.7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3 11.75 11.75 0 56.26 661.0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建设
公告日期 2024-08-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章某鸿
公告日期 2024-08-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0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新疆
公告日期 2024-08-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黎某清
公告日期 2024-08-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某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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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19

处罚对象:

徐建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2号
    当事人:徐某设,男,197X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某设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徐某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底,科达制造结合政策变化情况,判断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具有分拆上市的可行性,遂安排投资主任专员侯某琛筹划相关工作。
2020年11月,侯某琛主导起草了《科达马鞍山股权重组暨墙材业务筹划整体计划方案》,提出剥离资产方式分拆安徽科达并减资,在股改的同时考虑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以实现安徽科达上市的方案。11月6日,科达制造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安徽科达剥离子公司股权及减资、股份制改造的决议。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科达完成对六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
2021年1月4日,安徽科达完成减资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2021年6月8日,科达制造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增资,增资完成后,科达制造对安徽科达持股比例由100%变为80%。
2021年8月11日,侯某琛在“科达马鞍山基地股权重组及筹划”群上提到,安徽科达的增资扩股事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将推动股改。群成员包括科达制造及该项目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科达制造安徽基地板块财务总负责人徐某设也在该群中。
2021年8月17日,侯某琛线上发起讨论安徽科达股改事宜的会议,会议开始前,中介机构在群上提交了安徽科达创业板IPO启动会材料。
2021年8月23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完成增资扩股,将安徽科达注册资本从8,000万元增资至10,000万元,并完成工商登记,安徽科达进入股份制改造阶段。
2021年9月起,中介机构分别开展审计、资产评估,梳理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工作。9月15日,中介机构在群上发送尽职调查备忘录。10月、11月、12月,科达制造、中介机构通过线上会议等方式在群上讨论尽职调查、会计政策、收入确认方法等事项。
2022年2月23日,安徽科达(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
2022年5月26日,科达制造与中介机构召开安徽科达分拆上市进度会。
2022年7月15日,科达制造董事会秘书李某进安排侯某琛跟进安徽科达IPO辅导报备和研究募投项目。
2022年8月、9月,侯某琛、科达制造证券事务代表黄某与中介机构讨论分拆上市辅导报备、信息披露工作。
2022年9月26日,科达制造披露《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科达制造公告终止筹划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
科达制造筹划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26日。徐某设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1年8月17日。
二、徐某设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9月26日,徐某设控制、使用本人光大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科达制造”188,9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792,801.32元。截至立案调查日,徐某设尚持有58,900股“科达制造”。经测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达制造”亏损105,745.3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某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某设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错误。科达制造自2020年初即考虑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宜,相关事项始终处于分析、论证阶段,2021年8月17日并未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和可行性,未形成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应自2022年5月25日,即科达制造决策人员最终确定安徽科达的分拆上市方案可行后方得以形成。最早也不应早于2022年2月23日股改完成之前。安徽科达股权变动、增资扩股、股份制变动等信息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公告进行了公示,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信息推测安徽科达拟进行资本运作事项。
其二,交易科达制造股票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基于对科达制造经营发展能力的信任而购入股票,交易行为符合作为散户的日常交易习惯,与市场整体交易情况相符,不构成内幕交易。
其三,本案处理不符合此前的执法标准。即便最终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充分考虑其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主观恶意、主动进行解释说明,积极认错、积极配合调查、性质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减轻处罚。
综上,徐某设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敏感期的认定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形成时点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在案证据显示,李某进在科达制造董事长边某授权下牵头负责分拆上市项目,并于2021年8月17日明确提出对项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实质性推动了分拆上市项目进展。科达制造、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梳理了工作安排、确定了后续股改及IPO申报工作时间表,如股改尽调阶段、财务报表审计阶段、报送辅导验收文件阶段、上报申报文件阶段等,分拆上市相关工作根据时间表逐步推进。因此,不晚于2021年8月17日,可以认为分拆上市事项的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科达制造直至2022年9月26日才对分拆上市事项予以公告,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当事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主张交易科达制造股票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买入科达制造股票是因自身独立分析判断等说法,不足以阻却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股票的违法性。
第三,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投入资金量、主观恶性等,对其罚款金额适当调整。
综上,我局对徐某设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徐某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科达制造股票,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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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19

处罚对象:

章某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1号
    当事人:章某鸿,男,197X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章某鸿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章某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底,科达制造结合政策变化情况,判断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具有分拆上市的可行性,遂安排投资主任专员侯某琛筹划相关工作。
2020年11月,侯某琛主导起草了《科达马鞍山股权重组暨墙材业务筹划整体计划方案》,提出剥离资产方式分拆安徽科达并减资,在股改的同时考虑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以实现安徽科达上市的方案。11月6日,科达制造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安徽科达剥离子公司股权及减资、股份制改造的决议。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科达完成对六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
2021年1月4日,安徽科达完成减资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2021年6月8日,科达制造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增资,增资完成后,科达制造对安徽科达持股比例由100%变为80%。
2021年8月11日,侯某琛在“科达马鞍山基地股权重组及筹划”群上提到,安徽科达的增资扩股事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将推动股改。群成员包括科达制造及该项目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2021年8月17日,侯某琛线上发起讨论安徽科达股改事宜的会议,会议开始前,中介机构在群上提交了安徽科达创业板IPO启动会材料。
2021年8月23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完成增资扩股,将安徽科达注册资本从8,000万元增资至10,000万元,并完成工商登记,安徽科达进入股份制改造阶段。
2021年9月起,中介机构分别开展审计、资产评估、梳理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工作。
2021年11月底,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中汇所)接受安徽科达委托,参与其拟分拆上市进行股改的工作,项目合伙人为章某鸿。项目组于2021年12月进行现场工作。
2022年2月23日,安徽科达(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中汇所项目代表参加。
2022年3月8日,中汇所与安徽科达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2022年5月26日,科达制造与中介机构召开安徽科达分拆上市进度会,章某鸿参与会议。
2022年6月、7月,中汇所对安徽科达2020年剥离的相关子公司开展财务尽职调查工作。
2022年8月25日,侯某琛建立分拆上市信披沟通群,成员包括章某鸿等。8月、9月,侯某琛、科达制造证券事务代表黄某与中介机构讨论分拆上市辅导报备、信息披露工作。
2022年9月26日,科达制造披露《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科达制造公告终止筹划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
科达制造筹划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26日。章某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30日。
二、章某鸿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2022年4月14日,章某鸿控制、使用其配偶“朱某梅”招商证券账户买入“科达制造”5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783,500元,并于2022年7月5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1,176,017.80元,交易盈利399,726.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章某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章某鸿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错误。2021年8月17日,侯某琛线上发起讨论安徽科达股改事宜的会议,此时只是安徽科达分拆上市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在案证据,2022年8月19日,科达制造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计划,预示科达制造完成可行性研究并计划实施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并予以公告,才是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其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没有关联性。基于自身对科达制造股票的分析及行业判断独立作出交易决策,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各阶段没有关联,且内幕信息未对科达制造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其三,即便认定内幕交易,应考虑其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主观恶意,且积极配合调查,情节轻微等情况,参照以往案例,减轻处罚。
综上,章某鸿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敏感期的认定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形成时点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在案证据显示,科达制造董事会秘书李某进在董事长边某授权下牵头负责分拆上市项目,并于2021年8月17日明确提出对项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实质性推动了分拆上市项目进展。科达制造、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梳理了工作安排、确定了后续股改及IPO申报工作时间表,如股改尽调阶段、财务报表审计阶段、报送辅导验收文件阶段、上报申报文件阶段等,分拆上市相关工作根据时间表逐步推进。因此,不晚于2021年8月17日,可以认为分拆上市事项的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科达制造直至2022年9月26日才对分拆上市事项予以公告,该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当事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主张交易科达制造股票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买入科达制造股票是因自身独立分析判断等说法,不足以阻却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股票的违法性。
第三,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交易金额、主观恶性等,对其罚款金额适当调整。
综上,我局对章某鸿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章某鸿违法所得399,726.50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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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19

处罚对象:

陈新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0号
    当事人:陈某疆,男,197X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某疆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底,科达制造结合政策变化情况,判断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具有分拆上市的可行性,遂安排投资主任专员侯某琛筹划相关工作。
2020年11月,侯某琛主导起草了《科达马鞍山股权重组暨墙材业务筹划整体计划方案》,提出剥离资产方式分拆安徽科达并减资,在股改的同时考虑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以实现安徽科达上市的方案。11月6日,科达制造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安徽科达剥离子公司股权及减资、股份制改造的决议。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科达完成对六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
2021年1月4日,安徽科达完成减资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2021年6月8日,科达制造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增资,增资完成后,科达制造对安徽科达持股比例由100%变为80%。
2021年8月11日,侯某琛在“科达马鞍山基地股权重组及筹划”群上提到,安徽科达的增资扩股事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将推动股改。群成员包括科达制造及该项目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安徽科达总经理陈某疆也在该群中。
2021年8月17日,侯某琛线上发起讨论安徽科达股改事宜的会议,会议开始前,中介机构在群上提交了安徽科达创业板IPO启动会材料。
2021年8月23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完成增资扩股,将安徽科达注册资本从8,000万元增资至10,000万元,并完成工商登记,安徽科达进入股份制改造阶段。
2021年9月起,中介机构分别开展审计、资产评估,梳理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工作。9月15日,中介机构在群上发送尽职调查备忘录。10月、11月、12月,科达制造、中介机构通过线上会议等方式在群上讨论尽职调查、会计政策、收入确认方法等事项。
2022年2月23日,安徽科达(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
2022年5月26日,科达制造与中介机构召开安徽科达分拆上市进度会。
2022年7月15日,科达制造董事会秘书李某进安排侯某琛跟进安徽科达IPO辅导报备和研究募投项目。
2022年8月、9月,侯某琛、科达制造证券事务代表黄某与中介机构讨论分拆上市辅导报备、信息披露工作。
2022年9月26日,科达制造披露《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科达制造公告终止筹划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
科达制造筹划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26日。陈某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1年8月17日。
二、陈某疆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9月26日,陈某疆控制、使用本人渤海证券账户买入“科达制造”,累计买入665,4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2,798,061元。经测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达制造”盈利630,369.3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某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陈某疆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错误。科达制造自2020年初即考虑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宜,相关事项始终处于分析、论证阶段,2021年8月17日并未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和可行性,未形成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应自2022年5月25日,即科达制造决策人员最终确定安徽科达的分拆上市方案可行后方得以形成。最早也不应早于2022年2月23日股改完成之前。安徽科达股权变动、增资扩股、股份制变动等信息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公告进行了公示,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信息推测安徽科达拟进行资本运作事项。
其二,交易科达制造股票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基于对科达制造经营发展能力的信任而购入股票,交易行为与其平时的交易习惯一致,与市场整体交易情况相符,不构成内幕交易。
其三,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科达制造股票盈利,是股票市场波动导致,与内幕信息无关,应当剔除在2022年9月26日前卖出部分的合法交易所得。在此之前,其已将持有的科达制造股票全部卖出,故不存在违法所得。
其四,本案处理不符合此前的执法标准。即便最终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充分考虑其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主观恶意、主动进行解释说明,积极认错、积极配合调查、性质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减轻处罚。
综上,陈某疆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敏感期的认定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形成时点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在案证据显示,李某进在科达制造董事长边某授权下牵头负责分拆上市项目,并于2021年8月17日明确提出对项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实质性推动了分拆上市项目进展。科达制造、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梳理了工作安排、确定了后续股改及IPO申报工作时间表,如股改尽调阶段、财务报表审计阶段、报送辅导验收文件阶段、上报申报文件阶段等,分拆上市相关工作根据时间表逐步推进。因此,不晚于2021年8月17日,可以认为分拆上市事项的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科达制造直至2022年9月26日才对分拆上市事项予以公告,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当事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主张交易科达制造股票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买入科达制造股票是因自身独立分析判断等说法,不足以阻却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股票的违法性。
第三,对违法所得计算符合监管执法标准和计算方法。经复核,违法所得计算正确。
第四,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投入资金量、主观恶性等,对其罚款金额适当调整。
综上,我局对陈某疆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某疆违法所得630,369.38元,并处以1,891,108.1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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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19

处罚对象:

黎某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4号
    当事人:黎某清,男,196X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黎某清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黎某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1月黎某清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1月14日,科达制造财务部邱某斌在财务总监曾某安排下,组织制作《科达集团2021年经营数据汇总-12月份》文件。
2022年1月17日,邱某斌告知曾某,集团账面合并初步数据为营业收入96.65亿元,净利润10.06亿元。
2022年1月24日收盘后,科达制造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亿元到10.5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73,849.08万元到78,849.08万元,同比增长282.40%-301.5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4,132.56万元到99,132.56万元,同比增长9,297.28%-9,796.43%。
科达制造预计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月17日至1月24日。曾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月17日。
(二)黎某清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黎某清为科达制造子公司科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系黎某清直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黎某清不定期向曾某汇报工作。2022年1月22日,黎某清曾当面向曾某汇报工作。
2022年1月24日,黎某清控制、使用本人国信证券账户分两笔买入“科达制造”,合计买入4,200股,买入成交金额为78,659元。黎某清自2021年来首次交易“科达制造”,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点一致,与曾某联络接触时点前后相序、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经测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达制造”亏损3,983.05元。
二、2022年3月黎某清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下半年,因生产经营需要,科达制造有意筹划融资方案,公司董事长边某安排董事会秘书李某进研究通过非公开发行融资的可行性。
2021年11月2日,李某进告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黄某,公司初步打算发行1亿股,募集15到20亿元,3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70%用于项目建设,请黄某收集整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规则与适用条件。
2021年11月5日,科达制造初步确定增发股票保荐机构。
2021年12月14日,李某进联系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并表示考虑非公开发行,由黄某等负责与保荐机构对接。
2022年1月17日,科达制造与中介机构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尽职调查等相关事宜,中介机构其后在1月至3月期间开展现场尽职调查。
2022年3月7日,黄某向黎某清发送了科达制造两家客户的访谈材料,请其协调客户配合保荐机构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的线上访谈。
2022年3月8日下午,黄某向黎某清询问相关工作进展,包括对客户访谈提纲的意见和协调开具公司有关无违规证明材料等。
2022年3月18日,科达制造通知董事、监事拟于3月30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2022年3月30日,科达制造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于当晚公开披露科达制造《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资不超过207,861.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约3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70%用于建材及锂电装备制造基地、大型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数字工厂等项目建设。
2022年4月7日,科达制造公告终止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科达制造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3月30日。
(二)黎某清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2022年2月28日,科达制造物流结算部经理梁某权联系黎某清,请其协助前往海关沟通开具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事项。黎某清因此前的工作经验在公司公告前知道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计划。3月6日晚,黎某清告知他人其“正在准备一些计划本月底公告的15亿定向增发的工作”。3月8日上午,黎某清告知潘某瑜等人其“正在做15亿非公定向增发的准备工作”。黎某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6日。
2022年3月29日,黎某清控制、使用本人国信证券账户买入“科达制造”20,200股,买入成交金额为399,152元。经测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达制造”亏损35,180.73元。
三、2022年8月、9月黎某清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底,科达制造结合政策变化情况,判断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具有分拆上市的可行性,遂安排投资主任专员侯某琛筹划相关工作。
2020年11月,侯某琛主导起草了《科达马鞍山股权重组暨墙材业务筹划整体计划方案》,提出剥离资产方式分拆安徽科达并减资,在股改的同时考虑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以实现安徽科达上市的方案。11月6日,科达制造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安徽科达剥离子公司股权及减资、股份制改造的决议,委员会成员包括边某、李某进、曾某等。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科达完成对六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
2021年1月4日,安徽科达完成减资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2021年6月8日,科达制造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增资,增资完成后,科达制造对安徽科达持股比例由100%变为80%。
2021年8月11日,侯某琛在“科达马鞍山基地股权重组及筹划”群上提到,安徽科达的增资扩股事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将推动股改。群成员包括科达制造及该项目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李某进、曾某也在该群中。
2021年8月17日,侯某琛线上发起讨论安徽科达股改事宜的会议,会议开始前,中介机构在群上提交了安徽科达创业板IPO启动会材料。
2021年8月23日,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安徽科达完成增资扩股,将安徽科达注册资本从8,000万元增资至10,000万元,并完成工商登记,安徽科达进入股份制改造阶段。
2021年9月起,中介机构分别开展审计、资产评估,梳理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工作。9月15日,中介机构在群上发送尽职调查备忘录。10月、11月、12月,科达制造、中介机构通过线上会议等方式在群上讨论尽职调查、会计政策、收入确认方法等事项。
2022年2月23日,安徽科达(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
2022年5月26日,科达制造与中介机构召开安徽科达分拆上市进度会。
2022年7月15日,李某进安排侯某琛跟进安徽科达IPO辅导报备和研究募投项目。
2022年8月、9月,侯某琛、黄某与中介机构讨论分拆上市辅导报备、信息披露工作。
2022年9月26日,科达制造披露《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科达制造公告终止筹划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
科达制造筹划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26日。李某进、曾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8月17日。
(二)黎某清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
2022年8月22日,黎某清陪同曾某与相关人员聚餐。8月24日晚,黎某清组织曾某、李某进等人聚餐。
2022年8月25日及9月1日,黎某清控制、使用本人国信证券账户合计买入“科达制造”101,600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分别为1,870,941元。黎某清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大额买入“科达制造”,买入股数相比以往明显增大,买入意志坚决,买入股票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科达制造筹划披露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宜前后相序、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至立案调查日,黎某清尚持有余股未卖出。经测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达制造”亏损448,153.32元。
四、黎某清泄露内幕信息
2022年3月6日、3月8日,在科达制造拟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黎某清通过群聊、私信、短信等方式先后向包括潘某瑜在内的多人发送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内幕信息,并提醒注意保密。部分人员在获悉信息后立即交易“科达制造”。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黎某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黎某清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2022年1月22日与同事一起向曾某汇报工作,未有私下联络接触,未获悉内幕信息。1月24日买入科达制造股票系基于自身独立分析判断,相关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应当不予处罚。
其二,2022年8月22日及8月24日聚餐,系正常的工作、人际交往,未通过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2022年8月、9月交易科达制造股票是因其于8月24日收到持股平台款项后,根据其资金情况所作出的投资决定,交易时间点与聚餐及公告时间均不构成前后相序情形,相关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应当不予处罚。
其三,主观上没有泄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目的和意图,所透露的信息均系个人推测,并不知晓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其四,请求充分考虑主观过错情况、交易情况,减轻对2022年3月和2022年8月、9月违法行为的处罚。
综上,黎某清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科达制造预计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事项、筹划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信息的敏感期内,黎某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高度吻合,明显异常。当事人提出的出于自身投资判断实施交易、未获取内幕信息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对内幕交易异常性的合理说明,不能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黎某清因工作职责,知悉、参与科达制造筹划非公开发行工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从事交易行为,并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本案中,当事人是否知悉确切的非公开发行金额不影响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且科达制造起初意向募集金额与其泄露的信息基本一致。
第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对其2022年8月、9月内幕交易行为的罚款适当调整。
综上,我局对黎某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黎某清2022年1月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2022年3月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2022年8月、9月内幕交易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科达制造股票,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黎某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上,责令黎某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科达制造股票,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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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19

处罚对象:

潘某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3号
    当事人:潘某瑜,男,196X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潘某瑜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潘某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下半年,因生产经营需要,科达制造有意筹划融资方案,公司董事长边某安排董事会秘书李某进研究通过非公开发行融资的可行性。
2021年11月2日,李某进告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黄某,公司初步打算发行1亿股,募集15到20亿元,3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70%用于项目建设,请黄某收集整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规则与适用条件。
2021年11月5日,科达制造初步确定增发股票保荐机构。
2021年12月14日,李某进联系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并表示考虑非公开发行,由黄某等负责与保荐机构对接。
2022年1月17日,科达制造与中介机构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尽职调查等相关事宜,中介机构其后在1月至3月期间开展现场尽职调查。
2022年2月28日,科达制造物流结算部经理梁某权联系科达制造子公司科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某清,请其帮忙协助沟通开具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事项。黎某清因此前的工作经验在公司公告前知道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计划。
2022年3月6日晚,黎某清告知他人其“正在准备一些计划本月底公告的15亿定向增发的工作”。
2022年3月7日,黄某向黎某清发送了科达制造两家客户的访谈材料,请其协调客户配合保荐机构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的线上访谈。
2022年3月8日上午11时许,黎某清告知潘某瑜等人其“正在做15亿非公定向增发的准备工作”。
2022年3月8日下午,黄某向黎某清询问相关工作进展,包括对客户访谈提纲的意见和协调开具公司有关无违规证明材料等。
2022年3月18日,科达制造通知董事、监事拟于3月30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2022年3月30日,科达制造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于当晚公开披露科达制造《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资不超过207,861.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约3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70%用于建材及锂电装备制造基地、大型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数字工厂等项目建设。
2022年4月7日,科达制造公告终止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科达制造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3月30日。黎某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6日。
二、潘某瑜涉嫌内幕交易科达制造股票情况
潘某瑜系黎某清大学同学和室友,关系密切,联系频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22年3月8日上午11点32分,黎某清向潘某瑜发送信息,内容包括“我正在做15亿非公定向增发的准备工作,在目前业务不缺钱的情况下增发,一定是扩产和并购”“注意回调后的机会。(请注意保密)”等。3月17日、3月22日,潘某瑜与黎某清各有一次通话。
3月8日13点12分起至3月23日,潘某瑜分批合计买入“科达制造”36,500股,买入成交金额738,806元。潘某瑜交易“科达制造”的时点与黎某清联络接触时点前后相序、高度吻合,尤其是在3月17日与黎某清通话后,当日成交量相比3月8日至3月10日期间成交量明显放大,买入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截至立案调查日,潘某瑜尚持有余股未卖出。经测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达制造”亏损60,638.3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潘某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潘某瑜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科达制造发布公告后,股票市场价格未产生大幅的价格波动,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值得商榷。
其二,科达制造始终在发布利好消息,其买入科达制造股票具有事实基础及合理性,而非依据内幕信息。一是和黎某清为同学、室友关系,平时交流不多,内容也不涉及科达制造的相关信息。黎某清传递的信息并不准确,与公告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交易不存在异常。
其三,买入后科达制造的股票价格一直下跌,目前已经亏损。同时,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综上,潘某瑜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增资的计划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第二,黎某清因工作职责知悉科达制造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潘某瑜获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交易,交易行为与黎某清泄露信息并建议买入的时间高度吻合,具有明显异常特征。其所提出的出于自身判断实施交易、未获取内幕信息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对内幕交易异常性的合理说明,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交易金额、主观恶性等,对其罚款金额适当调整。
综上,我局对潘某瑜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潘某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科达制造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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