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9 号
───────────────
关于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赖振元,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赖朝辉,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赖晔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桂香,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赖振元、赖朝辉、赖晔
鋆、郑桂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
〔2022〕 22号)查明的事实, 2018年4月,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
桂香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对其参与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资本金安全及
最低投资收益的保障性措施。
控股股东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
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
桂香未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
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35号)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
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控股股
东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龙元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3-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
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
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