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鹏欣资源(6004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1 42388.52 637.97 6.90 21.67 0
2024-11-20 42609.42 1102.46 6.90 21.73 2.13
2024-11-19 42347.21 1380.41 4.81 14.91 0.15
2024-11-18 42256.22 913.99 4.66 14.12 0
2024-11-15 42046.29 806.92 4.66 14.45 0
2024-11-14 42015.06 881.45 10.39 33.04 0
2024-11-13 42674.80 1032.65 10.88 35.90 0.66
2024-11-12 42635.91 1519.48 11.15 37.13 1.01
2024-11-11 43911.92 2538.85 10.15 35.12 0.02
2024-11-08 43155.56 3201.33 10.14 34.37 0.6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59118.97 29.669
2 基金 2 2770.38 1.390
2024-06-30 1 其他 7 62444.64 31.338
2 基金 20 2174.72 1.091
2024-03-31 1 其他 5 58912.53 29.565
2 基金 2 10.75 0.005
2023-12-31 1 其他 7 60279.14 30.251
2 基金 28 4555.40 2.286
2023-09-30 1 其他 6 60983.61 30.605
2 基金 2 927.89 0.4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4 3.12 3.12 0 123.02 383.82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2.92 3.25 -10.15 1655.77 4834.86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5 2.88 3.30 -12.73 2770.00 7977.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9 4.52 4.96 -8.87 862.12 3896.7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9-10 7.53 9.01 -16.43 210.00 1581.31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9-08 7.26 8.18 -11.25 38.00 275.8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鹏欣资源: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尹盘林、薛东升、李晓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盘林,薛东升,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晓斐
公告日期 2023-09-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鹏欣资源: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储越江,王晋定,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鹏欣资源: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受到处罚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铁林
公告日期 2022-05-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鹏欣资源: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寅,储越江,李学才,楼定波,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鹏欣资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寅,储越江,李学才,楼定波,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鹏欣资源: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尹盘林、薛东升、李晓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11

处罚对象:

尹盘林,薛东升,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晓斐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6号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尹盘林、薛东升、
李晓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尹盘林,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薛东升,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李晓斐,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尹盘林、薛东升、李晓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8号)查明的事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作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尹盘林、薛东升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晓斐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见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底稿。针对重要境外金矿在建工程多年未完工复产、持续新增较大金额,且审计期间处于停工状态的异常情形,未识别和评估与在建工程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以及在建工程资产减值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未设计和实施适当的应对措施。二是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工作不到位。对舞弊风险因素评估的多项底稿记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就舞弊风险询问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记录内容格式化,询问结果仅记录为未发现异常,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流于形式。就联营企业重大交易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就相关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存在此前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生产流程和成本分配进行恰当了解并执行相应测试。未发现伴生铜未分配相应生产成本导致的主营业务成本低估。二是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矿石存货的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评价审计人员在监盘时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判断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盘点安排在2023年3月中旬,矿石盘存数与资产负债表日账存数差异较大,虽编制盘点倒推表但未测试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变动情况。三是执行存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一方面,未发现公司在测算钴矿石的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伴生铜的可变现净值从而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高估。另一方面,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减值测试中钴矿石具体数量、含钴量以及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出的可变现净值缺乏依据。四是存货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库截止性测试未记录抽样方法和依据,所抽取样本品种单一且样本规模不足。
(三)在建工程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处于停工状态的重要境外金矿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关注相关减值风险。未评价审计人员对相应在建工程盘点、了解工程进度和复产可行性时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判断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工作。对在拟收购矿区修建的在建工程,在收购协议失效后,未评估该在建工程的闲置风险及资产可回收金额。二是未对在建工程计价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见获取重要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和关注施工进度,在建工程本期新增数凭证抽查细节测试不充分且流于形式,且底稿中存在多处记录错误。三是未关注到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2022年当年新增数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披露存在错误。
(四)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在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利用了第三方的评估报告,但中兴财光华所未在底稿中充分记录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运用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参数选择的相关依据及合理性。
(五)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重要联营企业2022年无营业收入且主要资产形态发生较大变化,当年支付大笔资金作为预付购房款,购房合同条款约定粗略且未经房屋网签备案程序。中兴财光华所未对该重要联营企业的资产真实性、可收回性进行评估,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六)未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运用恰当的职业判断
公司2022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未包含当年并购并已于2022年5月实施控制的企业West Gold Plant (Pty) Ltd,在附注中未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信息。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运用恰当的职业判断,未恰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七)未恰当执行函证程序
一是对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未向贴现银行函证。二是未对函证过程实施有效控制。重要海外子公司审计中相关往来科目函证均以电子邮件收发,但未保留发函邮件记录和回函的邮件记录。境外控股子公司有7张银行询证函发函不成功,原因是公司授权人信息不对,未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三是未对部分未回函的往来函证执行替代程序。部分往来函证的替代程序流于形式,采购及付款金额测试覆盖率较低。
(八)质量控制存在缺陷
一是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未全部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且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均未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已经得到遵守的依据不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恰当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二是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对项目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及作出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底稿进行充分复核,未指导和监督协助人员对重要境外在建工程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未评价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未记录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的日期。三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晚于实际审计工作开始时间。四是审计底稿归档不规范。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对项目组工作的复核底稿未记录完成复核日期。管理层声明书无落款日期。部分底稿记录日期前后矛盾。底稿中存放的个别重要协议无合同各方签字盖章。未见对于使用外国文字的境外子公司收购协议等重要审计证据主要条款的翻译文本。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第五条、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兴财光华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尹盘林、薛东升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风险识别与评估、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函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审计准则的执业行为数量较多,性质严重。李晓斐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能勤勉尽责,质量复核工作存在缺陷,对项目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中兴财光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尹盘林、薛东升及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晓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中兴财光华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中兴财光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11日

鹏欣资源: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7

处罚对象:

储越江,王晋定,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41 号
────────────────────────
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鹏欣资源, A
股证券代码: 600490;
王晋定,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
秘书;
储越江,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经理。-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沪证监决〔 2023〕 129 号、 130 号、 131 号)查明的事实
和公司相关公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
源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希图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MCO)与其参股股东 La Généraledes Carrières et des Mines(以
下简称杰卡明)发生纠纷。 2022 年 7 月, SMCO 的低品位高钙
铜矿被杰卡明侵占并陆续转移,涉及账面价值 1,427 万美元。
SMCO 通过自力救济及司法救济,但尚未取回矿堆控制权,该事
项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营业外支出 9,520.93 万元,占
其上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 128%。公司应当履行临时公告义
务,向投资者及时揭示相关风险,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
才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被侵占,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
失,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3-
董事会秘书王晋定,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储越江,均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王晋定表示无异议, 时任常务副总经
理储越江提出异议称, 一是,案涉事项发生时,因控股子公司被
拉走的矿石权属未明、计量不准,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计划待事实清晰后再行公告。期间,公司积极通过各种途径
维护自身资产和权益。在控股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提供正
式报告汇报矿堆被占情况后,公司进行核实确认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二是,其自 2022 年 1 月辞去董事会秘书后,在公司担任
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不代行总经理职责,不应承
担信息披露违规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披露重大风险情形及对
公司的影响,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本案中,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额资产被参股股
东侵占并转移,涉及金额及占比较大,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
公司未按规定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4-
外披露,迟至次年才对外披露具体事项,违规事实清楚。根据行
政监管措施认定,储越江作为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其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欣环球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王晋定,时任常务副
总经理储越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5-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5 日

鹏欣资源: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受到处罚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6

处罚对象:

王铁林

证券代码: 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公告编号: 临 2023-009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受到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独立董事王铁林
先生的通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30 号)中,其作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
证券代码:688086)时任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 由于紫晶存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王铁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鹏欣资源: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19

处罚对象:

何寅,储越江,李学才,楼定波,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56号
───────────────
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鹏欣资源,A股证券代码:600490;
楼定波,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何 寅,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储越江,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李学才,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192号、193号、194号、195号、196号、197号)查明的事实,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
2018年7月25日,公司子公司 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以下简称PCTC)与矿石交易商 VICENT MINING SARLU(以下简称 VICENT)签订《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I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公司合计确认销售收入5,257万美元,产生营业利润3,7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8亿元)。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并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上述利润影响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4.68%,已达到以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3-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重大变化
2016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鹏欣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投资)与华岳鲲鹏(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Hillroc Mining Investment Co.Ltd签署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 Hillroc Global Resources Investment Fund LP(以下简称开曼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鹏欣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178万美元,占比99%,Hillroc Mining Investment Co.Ltd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2万美元,占比1%,普通合伙人负责开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除正常的按股权享受分配外,享有达成一定业绩条件后的超额分配权。公司判断鹏欣投资未获取对开曼基金进行控制或者实施重大影响的权利,将其作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7年8月,鹏欣投资与 Hillroc Mining Investment Co.Ltd重新签订了关于开曼基金的合伙协议。新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开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鹏欣投资派驻两人,提交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需由两人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时,新协议中取消了超额分配的相关条款。在新的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判断鹏欣投资实际获取了对开曼基金的控制权,将其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为以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根据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益9,054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9.09%。但公司未及时公告对外投资的重大变化,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露。
-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公告重大合同进展,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第7.7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楼定波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何寅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储越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学才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除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学才外,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回复无异议。李学才的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在公司的第二项违规行为“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重大变化”中,鹏欣投资于2017年8月重新签订了关于开曼基金的合伙协议,而其从2018 年3月开始任职财务总监,无从知晓该违规行为,未参与相关的任何决策。二是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5-
决定书》己就公司的第一项违规行为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未涉及第二项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对其参与或知悉相关违规事实的任何认定,能够证明其与第二项违规事实无关。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违规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违规事实清楚。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学才理应对公司财务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但其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时任财务总监李学才也未能提供其在履职过程中已勤勉尽责的相关证据。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其在违规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具体职责等因素,认定其仅对第一项违规事实负责,相关异议理由不影响对其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承担的认定。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楼定波,时任总经理何寅,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储越江,时任财务总监李学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6-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鹏欣资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24

处罚对象:

何寅,储越江,李学才,楼定波,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90          股票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26日,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
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
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9月28日披露的《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
063)。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1-07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2021]17、18、19、20、2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何寅,男,1962年4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徐汇区。
    当事人:楼定波,男,1962年2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长。住址:上海
市宝山区。
    当事人:储越江,男,1974年3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李学才,男,1971年11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鹏欣资源,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99号2280室。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本局对鹏欣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
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
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ICENT销售酸溶铜合
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
    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
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
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
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
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
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
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
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欣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何寅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
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定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
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越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
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学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
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2、对楼定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3、对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5、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