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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6004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03 52907.81 1511.07 7.16 44.11 0
2026-04-02 53639.04 2014.07 7.16 45.68 0
2026-04-01 55053.05 3273.66 7.16 47.40 0
2026-03-31 57574.89 4640.07 7.16 46.97 0
2026-03-30 56682.73 4038.70 7.99 54.65 0
2026-03-27 58004.64 3826.48 7.99 55.61 0
2026-03-26 57124.11 3925.08 7.99 55.53 0
2026-03-25 56625.60 6711.75 7.99 58.49 0
2026-03-24 57931.39 6655.07 7.99 58.33 0.73
2026-03-23 60033.97 12018.92 10.57 76.00 1.7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53 5567.87 2.971
2025-09-30 1 其他 6 87887.51 46.904
2 基金 9 4965.95 2.650
2025-06-30 1 其他 7 86703.73 46.272
2 基金 57 4448.93 2.374
2025-03-31 1 其他 6 84697.75 45.202
2 基金 4 4251.60 2.269
2024-12-31 1 其他 6 85048.81 45.389
2 基金 117 13766.56 7.34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16 10.40 10.61 -1.98 251.22 2612.70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30807 11.74 11.74 0 139.57 1638.52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长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17 13.55 13.55 0 100.00 135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1 15.57 15.64 -0.45 100.00 1557.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乐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3 15.57 15.57 0 100.00 1557.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30221 13.06 13.06 0 314.10 4102.0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双良节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力康,陆洁,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双良节能: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力康,陆洁,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荣方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晨先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江荣方

双良节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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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04

处罚对象:

杨力康,陆洁,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编号:2026-019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
2026 年 3 月 14 日披露了《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1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
良集团”)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双良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 年 3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0 号),具体内容请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
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双良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
路 88-1 号。
杨力康,男,双良节能董事会秘书。
陆洁,女,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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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双良节能、双良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双良节能上市以来,双良集团系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
2026 年 2 月 12 日 13 时 02 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
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 时 25 分,“双良节能”
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
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 3 个海外订单,共计 12 台高效换热器设备,
将用于 SpaceX 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
产品再度应用于 SpaceX 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
靠性的高度信任。因内部信息传递原因,上述文章未能按计划和惯例在“双良集
团”和“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2026 年 2 月 12 日 13 时 05 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 时 26 分双
良节能股价涨停。
2026 年 2 月 12 日 17 时 20 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
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 3 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 1,392.3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 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
未直接与 SpaceX 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受
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26 年 2 月 13 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
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
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 SpaceX 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
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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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良节能董事会秘书杨力康,负责组
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文章,为双良节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双良集团作为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组织安排双良节能实施上述信息发布,
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控
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陆洁,在明知
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文章内容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仍策划、安排发布
具有误导性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为双良集团组织、指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
款;
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
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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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请
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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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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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23

处罚对象:

杨力康,陆洁,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编号:2026-017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
2026 年 3 月 14 日披露了《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1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
良集团”)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及双良集团于 2026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杨力康、陆洁: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双良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双良节能上市以来,双良集团系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
2026 年 2 月 12 日 13 时 02 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
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 时 25 分,“双良节能”
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 3 个海
外订单,共计 12 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 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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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 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
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因内部信息传递原因,
上述文章未能按计划和惯例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2026 年 2 月 12 日 13 时 05 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 时 26 分双
良节能股价涨停。
2026 年 2 月 12 日 17 时 20 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
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 3 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 1,392.3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 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
未直接与 Space  X 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
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26 年 2 月 13 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
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
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 Space  X 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
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良节能董事会秘书杨力康,负责组
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文章,为双良节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双良集团作为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组织安排双良节能实施上述信息发布,
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陆洁,在
明知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文章内容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仍策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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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具有误导性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为双良集团组织、指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
罚款;
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 、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
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
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请
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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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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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08

处罚对象:

江荣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34 号
────────────────────────
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荣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1
号)查明的事实,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江荣
方担任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2-
董事。江荣方之子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公司股
票。
“陈某先”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
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14 年 5 月 20 日,开通了信用账户
( E017****392 和 060****843)。 “陈某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
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 622****512。 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华泰证券信用
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2,647,600 股,买入金额 12,507,239.60 元,
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267,000 股,卖出金额 16,061,970.00 元,存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
资金, 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
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之子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
交易公司股票,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
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
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7 条、第 3.1.8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江荣方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双良节
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荣方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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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3

处罚对象:

陈晨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当事人:陈晨先,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晨先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晨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晨先”证券账户于2007年2月1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14年5月20日,开通了信用账户(E01****392和060****843)。“陈晨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512。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3日,陈晨先将“陈晨先”华泰证券信用账户出借给江某勋使用(现已收回),交易“双良节能”、“徐工机械”等股票,累计买入4,232,400股,买入金额25,663,122.60元,累计卖出4,071,800股,卖出金额25,772,584.00元,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晨先均承认上述出借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晨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晨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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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3

处罚对象:

江荣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当事人:江荣方,男,1949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荣方短线交易“双良节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荣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荣方时任上市公司董事
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江荣方担任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某勋系江荣方之子。
二、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双良节能”
“陈某先”证券账户于2007年2月1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14年5月20日,开通了信用账户(E017****392和060****843)。“陈某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512。
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5月13日,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华泰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双良节能”2,647,600股,买入金额12,507,239.60元,累计卖出“双良节能”3,267,000股,卖出金额16,061,970.0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江荣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荣方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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