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当事人:贾慧,女,1977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慧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现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贾慧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贾慧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南分公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贾慧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股票
(一)“竺某军”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2日,“竺某军”证券账户开立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南分公司。
(二)贾慧私下接受竺某军委托情况
2019年4月17日,竺某军与贾慧约定,向贾慧提供“竺某军”证券账户账号和密码,盈利由贾慧收取30%收益的提成,亏损则由竺某军承担。同日,竺某军向该证券账户转入资金440万元。2020年9月27日,竺某军收回“竺某军”证券账户密码并结束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贾慧接受竺某军的委托,管理“竺某军”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三)交易及获利情况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竺某军”证券账户交易“冠昊生物”、“贵研铂业”等200余只股票,9月28日竺某军将“竺某军”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竺某军”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去向为竺某军,因交易亏损,贾慧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上述违法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贾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贾慧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