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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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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时代新
材,A 股证券代码:600458;
杨 军,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姜其斌,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2013 年 5 月 29 日,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或公司)披露配股发行方案,拟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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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超过 13.66 亿元,并将高性能绝缘结构产品产业化项目(主
要为聚酰亚胺薄膜产业)作为主要募投项目之一。2019 年 8 月
10 日,公司公告称,拟设立全资子公司株洲时代华鑫新材料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鑫),成立后将主要经营聚酰亚胺
薄膜及相关制品的生产、检测、销售等业务。 2019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公告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聚酰亚胺薄膜产业转入时代华
鑫。 此次转让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聚酰亚胺薄膜产
业在转让前后均在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
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同日,公司披露《2019 年上半年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称, 上述项目可行性未
发生重大变化。
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再次披露公告称,拟挂牌转让时代
华鑫 65%股权,转让完成后时代华鑫和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将不再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公告披露当日,公司股价跌停。经
监管问询,公司于 10 月 26 日披露回复公告称,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初步形成了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
的意向,并于 8 月 29 日最终形成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具体
方案,设立时代华鑫、将产业置入时代华鑫、对外挂牌出售时代
华鑫股权,均是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步骤。
公司早在 2019 年 7 月 24 日就确定了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
的意向,并开始逐步落实具体步骤。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聚酰亚胺薄膜项目进展及后续出售计划,并充
分提示相关产业未来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风险,以明确
市场预期。但公司在 2019 年 8 月披露设立时代华鑫及向时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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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置入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公告中,均未提及公司前期确定的出
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意向及后续可能出售的计划,也未揭示相
关产业变动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和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反
而在公告中提示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在转让前后均在公司财务合
并报表范围之内且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与
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公司也未在《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募投项
目可行性已产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风险揭示不充分,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聚酰亚胺薄膜产业是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主要项目之一,项
目具体进展属于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事项相关
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前后信息披露不一
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7.3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杨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
负责人,负责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确定出售相关业务的整体
方案;时任董事会秘书姜其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此次纪律处分意向, 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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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株
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杨军、 时任董事会
秘书姜其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