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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6004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31008.43 57.85 16.89 48.81 0
2024-03-25 31032.09 134.34 16.89 48.81 0
2024-03-22 31207.86 150.82 16.89 49.66 0
2024-03-21 31349.47 144.51 16.89 50.67 0
2024-03-20 31429.14 169.69 16.89 50.67 0
2024-03-19 31515.53 106.83 16.89 49.99 0
2024-03-18 31808.11 322.79 16.89 50.16 0
2024-03-15 31779.74 82.99 16.89 49.49 0
2024-03-14 31915.32 139.50 16.89 48.81 0
2024-03-13 31998.63 146.30 16.89 49.1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5 44232.35 30.728
2 基金 2 50.17 0.035
2023-09-30 1 其他 5 44846.85 31.155
2 基金 2 76.25 0.053
2023-06-30 1 其他 6 44287.75 30.767
2 基金 25 3354.37 2.330
2023-03-31 1 其他 5 44398.13 30.844
2 基金 7 840.37 0.584
2022-12-31 1 其他 4 43512.10 30.228
2 基金 31 1876.31 1.3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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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28 4.00 3.72 7.53 120.00 480.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湛江吴川海港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3-31 5.80 5.05 14.85 210.00 1218.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万豪世家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绿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30 5.95 5.32 11.84 153.02 910.47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万豪世家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绿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29 5.85 5.43 7.73 130.00 760.5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万豪世家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绿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8 4.15 4.12 0.73 292.18 1212.5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中科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07 4.10 4.59 -10.68 262.83 1077.6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8-1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坚
公告日期 2018-0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林广茂)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广茂
公告日期 2017-05-16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林广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广茂
公告日期 2017-03-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广茂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广茂
公告日期 2014-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素晖、冯浚汉)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浚汉,蔡素晖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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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处罚对象:

刘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坚)
〔2018〕108号
当事人:刘坚,男,1962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刘坚操纵“西部黄金”等16只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刘坚使用本人账户通过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操纵“西部黄金”等16只股票价格,共计获利609,747.1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5月20日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高鸿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580,000股和8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55%和83%;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0.4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6,037,800元和8,952,6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1,840股,获利14,210.22元。
二、2014年5月2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巨化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900,000股、900,000股、900,000股和50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12%、12%、12%和7%;委托价格均为6.2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5,616,000元、5,616,000元、5,616,000元和3,120,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90,667股,获利-11,962.23元。
三、2014年6月10日9点15分至9点17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泰合健康”,委托数量分别为185,000股、250,000股、350,000股、23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96%、66%、76%和41%;委托价格分别为8.1元/股、8.2元/股、8.72元/股、8.7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2%、3%、10%和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7%、5%、10%和5%;委托金额分别为1,498,500元、2,050,000元、3,052,000元和2,005,6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6,471股,获利-22,757.66元。
四、2014年8月27日9点15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万向钱潮”,委托数量分别为610,000和1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78%和11%;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5元/股,较前收盘涨幅均为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3%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9,150,000元和2,40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7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47,350股,获利6,837.34元。
五、2015年7月28日上午9点17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鸿博股份”,委托数量为4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16%;委托价格均为23.7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0,678,5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7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350,000股,获利-501,211.84元。
六、2016年1月18日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华工科技”,委托数量均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55%和58%;委托价格均为16.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7%、7%;委托金额均为14,76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63,700股,获利16,274.57元。
七、2016年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冠豪高新”,委托数量为37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为13%;委托价格为10.5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3,892,4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90,800股,获利-18,889.66元。
八、2016年3月7日上午9点16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锡业股份”,委托数量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1%;委托价格为14.4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3,023,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720,000股,获利466,391.45元。
九、2016年3月11日9点16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西部黄金”,委托数量分别为990,000股和42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27%和12%;委托价格均为25.06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3%;委托金额分别为24,809,400元和10,525,2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70,300股,获利76,759.43元。
十、2016年4月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亚太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35,000股、38,000股、55,000股和92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2%、11%、15%和210%;委托价格分别为21元/股、20元/股、20.5元/股和20.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3%和1%,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0%、4%、6%和3%;委托金额分别为735,000元、760000元、1,127,500元和18,492,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9,596元。
十一、2016年4月2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龙蟒佰利”,委托数量为979,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83%;委托价格为15.7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5%,委托金额为15,438,83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92,610股,获利6,237.61元。
十二、2016年7月1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欧菲科技”,委托数量为162,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35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5%,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9%,委托金额为5,6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20,000股,获利-42,778.87元。
十三、2016年7月2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3笔委托买入“东旭光电”,委托数量分别为918,000股、270,000股和2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62%、18%和17%;委托价格分别为14.2元/股、13.5元/股和13.7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和2%,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2%、6%和8%;委托金额分别为13,035,600元、3,645,000元和3,427,500元。该3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500,000股“东旭光电”,获利-1,294,063.28元。
十四、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深中华A”,委托数量为2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6%;委托价格为14.0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2%,委托金额为3,660,8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20,335.3元。
十五、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新大陆”,委托数量为1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21.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1%,委托金额为3,2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1,572元。
十六、2017年1月1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5笔委托买入“*ST罗顿”,委托数量分别为150,000股、135,000股、430,000股、150,000股和26,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6%、5%、16%、6%和1%;委托价格分别为12.5元/股、12.3元/股、13.41元/股、12.4元/股和13.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价涨幅分别为3%、1%、10%、2%和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1%、8%、0%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1,875,000元、1,660,500元、5,766,300元、1,860,000元和345,800元。该5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00,000股,获利23,036.5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刘坚多次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集中资金优势,以高价、大单申买后全部撤单,之后在开盘后迅速反向卖出,表明其买入申报不以真实成交为目的,而意在影响虚拟开盘价,制造买盘价高量大的假象,以此推高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当事人就其操纵“锡业股份”、“西部黄金”的行为提出了申辩,称其于2016年3月7日开盘集合竞价时段以涨停价申买“锡业股份”的主要原因是前一交易日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的锡金属期货大涨3.2%,于2016年3月11日开盘集合竞价时段以涨停价申买“西部黄金”的主要原因是前一交易日美国黄金期货上涨0.86%,其下单买入“锡业股份”、“西部黄金”时系出于真实交易意图,但因后来感觉市场气氛不如之前想象那般踊跃、股票走势不理想,就撤销了委托,并于开盘观察一段时间后把所持股份全部卖出。当事人认为其买卖委托及交易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律和逻辑,不存在意图影响虚拟开盘价、推高股价的主观想法和行为。
经复核,我会认为,即便当事人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大单高价申买“锡业股份”、“西部黄金”的行为与伦锡期货、美黄金期货前一日上涨走势相关,但其在短短2分钟内全部撤单,并分别于开盘后14分钟、开盘后7分钟开始卖出“锡业股份”、“西部黄金”,在无相关证据证实其投资基本面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其交易方向的迅速反转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其所谓的市场交易不踊跃、走势不理想等理由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亦与其参考相关金属期货行情的投资逻辑相悖。综合当事人的上述交易行为,其提出的以涨停价大单申买“锡业股份”、“西部黄金”系出于真实交易意图的申辩意见,显然无法令人信服。刘坚关于其交易“锡业股份”、“西部黄金”的行为不构成操纵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坚操纵“西部黄金”等股票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9,747.16元,并处以609,747.1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林广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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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1-12

处罚对象:

林广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林广茂)
时间:2018-01-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2号
 
当事人:林广茂,男,1980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广茂短线交易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广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林广茂控制使用“林广茂”和“赵某馨”账户
“林广茂”和“赵某馨”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林广茂,账户部分下单信息一致,且与林广茂使用电脑及林广茂公司交易电脑相吻合,林广茂、赵某馨等当事人均称林广茂实际控制使用“林广茂”和“赵某馨”账户。冠豪高新2015年年报及2016年相关定期公告显示林广茂通过“赵某馨”账户持有“冠豪高新”股票。
二、林广茂短线交易“冠豪高新”股票情况
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冠豪高新”股票87,431,132股,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
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3,307,747股“冠豪高新”股票。截至2016年9月4日,“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冠豪高新”股票90,783,869股,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7.14%。
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股票12,298,744股,成交金额113,846,058.3元。林广茂上述卖出行为与前次买入行为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林广茂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又查,2014年4月,林广茂因证券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该当事人构成多次违法,应予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月9日

关于对林广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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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5-16

处罚对象:

林广茂

关于对林广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1号
林广茂:
   经查,截至2016年2月28日,你及一致行动人赵嘉馨合计持有冠豪高新8743.1132万股,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你个人账户买入冠豪高新330.7747万股,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0.26%,成交金额3096.051192万元。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你通过融资融券账户合计卖出冠豪高新股票1229.8744万股,成交金额11384.60583万元。
   你作为冠豪高新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冠豪高新股票在买入后不足六个月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5月16日

关于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广茂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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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7-03-28

处罚对象:

林广茂

关于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广茂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7〕14号
    ───────────────
    当事人:
    林广茂,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股东林广茂于2016年9月5日至10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173,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持股比例由7.14%降至4.99%。
    经核实,2015年7月9日,作为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股东林广茂承诺“拟在合适时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约2000万股”。2016年2月29日,股东林广茂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30多万股。
    股东林广茂前期承诺增持公司股票,此后在仅增持330多万股、尚未完成增持承诺的情况下,减持公司股票,且减持数量远超前期承诺的增持数量,减持数量巨大,与投资者预期明显不一致,实质上严重违反了前期增持承诺。
    股东林广茂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第3.1.6条和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广茂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股东林广茂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素晖、冯浚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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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02

处罚对象:

冯浚汉,蔡素晖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素晖、冯浚汉) 
  〔2014〕100号
  当事人:蔡素晖,女,1971年8月出生,时任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运营管理部经理,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冯浚汉,男,1971年8月出生,系蔡素晖配偶,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蔡素晖、冯浚汉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素晖、冯浚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蔡素晖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在冠豪高新筹划收购伊诺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诺尔)相关股权的过程中,蔡素晖参与了多个重要环节的工作,知悉内幕信息:
  2012年初,冠豪高新总经理黄某某与伊诺尔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等就股权收购设想进行了初步沟通。
  2012年4月23日,冠豪高新召开战略讨论会,讨论向票据印刷方向发展的战略转型事宜,会上提及了伊诺尔转让股权的意向。黄某某安排蔡素晖起草修改后的战略规划。
  2012年5月17日,冠豪高新安排副总经理靳某某、蔡素晖等人前往上海人民印刷二十二厂、上海伊诺尔集团公司、北京宝旺印务公司、北京朝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考察。蔡素晖于5月30日草拟形成《关于票据印刷企业的考察报告》初稿,该报告初步认为“伊诺尔集团公司可作(收购)考虑对象”。
  2012年5月底或6月初,冠豪高新董事长童某某、黄某某、靳某某、蔡素晖与李某某等在北京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商谈,涉及到了收购价格等细节问题,双方表示向前推进该重组事项。
  2012年6月13日,冠豪高新和伊诺尔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2年6月17日至26日,由蔡素晖等人组成的工作组前往伊诺尔尽职调查。工作组最终形成了《关于收购伊诺尔集团国内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
  2012年6月下旬,蔡素晖草拟了《冠豪高新关于收购重组伊诺尔集团公司的立项申请》,6月24日,蔡素晖将该立项申请通过邮件发给冠豪高新副总经理兼董秘陈某某,随后发给冠豪高新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纸业)战略发展部副经理黄某。
  2012年6月25日,陈某某和蔡素晖前往北京,6月26日,李某某在北京与童某某、黄某某、黄某、陈某某、蔡素晖和中国纸业办公室副主任李某商谈股权转让事项。
  2012年7月9日,冠豪高新和伊诺尔签订《合作意向书》,伊诺尔拟转让其5家主要子公司各51%股权给冠豪高新。
  2012年7月13日,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同意冠豪高新推进收购伊诺尔股权事项,“冠豪高新”股票于7月16日起临时停牌。其后由于双方未能在交易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冠豪高新终止了此次收购计划,并于2012年10月22日复牌。
  冠豪高新筹划收购伊诺尔相关股权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2年5月底或6月初,蔡素晖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蔡素晖、冯浚汉从事内幕交易
  “蔡素晖”账户(资金账号0759××××2703)于1996年3月27日开立于信达证券湛江海滨大道南营业部,由蔡素晖、冯浚汉夫妇共同控制,账户内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浚汉操作该账户于2012年6月25日、28日共买入26,500股“冠豪高新”股票,成交均价7.38元,成交金额195,550元,2012年10月22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6,209.2元,成交均价7.4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712.29元。
  以上事实,有冠豪高新公告、冠豪高新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情况说明、蔡素晖工作邮件、“蔡素晖”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蔡素晖、冯浚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蔡素晖、冯浚汉夫妇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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