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16〕13号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5年11月18日,你公司发生一笔25,247,516.20元的逾期金融债务,此后陆续发生多笔逾期金融债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29日,逾期债务累计金额分别为446,247,516.20元、495,637,206.44元、944,434,774.80元、1,226,313,346.10元、1,216,396,639.34元。你公司迟至2016年4月29日方对外披露逾期金融债务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关整改情况请于2016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