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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吉恩(60043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6-05-03 0 0 0 0 0
2016-04-29 33592.43 0 0 0 0
2016-04-28 34122.67 2288.94 0.20 1.70 0
2016-04-27 33755.34 1677.87 0.33 2.92 0
2016-04-26 34538.58 1255.19 0.33 2.99 0
2016-04-25 35479.39 1704.05 0.33 3.01 0
2016-04-22 35123.51 2139.59 0.33 3.03 0
2016-04-21 37514.17 5927.91 0.33 3.13 0
2016-04-20 36477.12 4810.81 0.33 3.02 0
2016-04-19 39311.31 4963.35 0.33 3.1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7-09 1.35 1.47 -8.16 200.00 27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健身路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健身路营业部

2018-06-27 1.08 1.10 -1.82 1000.26 1080.29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4-07 6.37 6.55 -2.75 50.00 318.5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2017-04-07 6.37 6.55 -2.75 50.00 318.5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2017-04-07 6.37 6.55 -2.75 50.00 318.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溧水珍珠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2017-04-07 6.37 6.55 -2.75 50.00 318.5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济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8-05-17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6-09-20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5-17

处罚对象: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18〕2号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7年11月,你公司控股孙公司North American Lithium Inc.(以下简称北美锂业)与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anada Limited(以下简称加拿大时代)签订增资协议,加拿大时代分两次合计向北美锂业增资5,000万加元。2017年12月,北美锂业与加拿大时代再次签订协议,北美锂业向加拿大时代发行1,600万加元可转债。2018年3月3日,你公司对外披露北美锂业前述增资扩股及发行可转债事宜,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09-20

处罚对象: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16〕13号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5年11月18日,你公司发生一笔25,247,516.20元的逾期金融债务,此后陆续发生多笔逾期金融债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29日,逾期债务累计金额分别为446,247,516.20元、495,637,206.44元、944,434,774.80元、1,226,313,346.10元、1,216,396,639.34元。你公司迟至2016年4月29日方对外披露逾期金融债务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关整改情况请于2016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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