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八月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11260号)
中《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或“本
保荐机构”)会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江淮汽车”、“发行人”、“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
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按反馈意见的
要求进行答复。现结合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题报告中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释义”所定义的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字体规定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1
目 录
问题1 ................................................... 3
问题2 ................................................... 5
问题3 .................................................. 14
问题4 .................................................. 16
问题5 .................................................. 37
问题6 .................................................. 47
问题7 .................................................. 74
问题8 .................................................. 81
问题9 .................................................. 90
1-2
问题1: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江汽控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江汽控
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
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2)江汽控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
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
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一)江汽控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
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3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2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均由江汽控股认购,均为自有资
金。
2020 年末,江汽控股单体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30,940.45
负债总额 1,147.51
净资产 429,792.94
货币资金 231,764.98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安徽一通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皖一通源审
字[2021]1152 号《审计报告》。
从上表可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江汽控股资产总额为 430,940.45 万
元、负债总额为 1,147.51 万元,货币资金余额 231,764.98 万元,江汽控股货币
资金充足,具备相应的认购能力。
就认购江淮汽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江汽控股作出如下说明:
“江汽控股具备足额支付本次认购款项的能力,江汽控股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
1-3
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等情形。”
综上,江汽控股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
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二)江汽控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
减待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
露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100名明细数
据表》(权益登记日分别为2020年10月20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10日),
并结合江淮汽车的公告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2021年4月20日)
前六个月(即2020年10月20日起),江汽控股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江汽控股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江淮汽车发
布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21年4月20日)前6个月内,
本公司未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即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之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本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4、本公司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如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
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江汽控股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且江汽控股已出具相关承
诺并公开披露。
1-4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会议文件及对应的公告文件,了解公司
募集资金规模;
2、核查了江汽控股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了解江汽控股最近一年主要的财
务数据,关注是否具备认购能力;
3、核查了《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 100
名明细数据表》,核查江汽控股近期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4、获取了江汽控股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情况的说明;
5、获取了江汽控股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江汽控股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
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
形;江汽控股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且江汽控股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
披露。
问题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
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与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为 5,000 元以上的主要行政处
罚情况如下:
(一)江淮汽车和四川江淮受到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1-5
1、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
主体 处罚日期 违法行为
书文号 机关
因江淮汽车生产的部分自卸汽车车辆整
备质量超标、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
证的场所内生产,且整备质量与强制性产
品认证车辆一次性证书载明的整备质量
(皖合)质监
江淮 2019 年 1 不符,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情形。合
罚 字 [2019]7
汽车 月 29 日 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江淮汽车违反
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肥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江淮 市质
汽车罚款 10 万元。 量技
四川江淮生产的部分自卸汽车未在强制 术监
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场所内生产,且整 督局
备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次性证
(皖合)质监 书不符,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情形。
四川 2019 年 1
罚 字 [2019]8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四川江淮违
江淮 月 29 日
号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四
川江淮罚款 12 万元。
2、整改措施
江淮汽车和四川江淮进行了有效整改:(1)安排专人联系客户对该批车辆全
部回购处理,承担客户相应损失;(2)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责,并及时缴纳了罚
款;(3)进一步强化合规经营管理工作,全面排查市场管理的规范性,对员工和
签约经销商开展合规经营的教育;(4)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落实现场审核,避免违规问题再次发生等。
3、分析说明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证明》:“原合肥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相关职权现已并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分
别向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江淮汽车有限公司作出了编号为[(皖
合)质监罚字[2019]7 号]、[(皖合)质监罚字[2019]8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该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行为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万元
和十二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前述处
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单位收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
1-6
缴纳了罚款。”
公司和四川江淮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江福车体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决 处罚
主体 处罚日期 违法行为
定书文号 机关
江福车体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制定的《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不完善;对公司吊装作业存在的危险源辨识
和管控不足等情形,致使 2019 年 3 月 12 日,
车间发生一起起重机伤害事件,造成一人死
(合经开)
2019 年 5 亡,江福车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基于以
安监事罚
月 24 日 上事实,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江福车体违
[2019]4-1 号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合肥
(一)项的规定对江福车体予以二十万元的
江福 市应
罚款。
车体 急管
2020 年 10 月 31 日,江福车体发生一起机械
理局
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江
福车体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员工违反单位规章
(合经开) 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为制止不力等情形。基于
2021 年 1
应急事罚 以上事实,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江福车体
月 29 日
[2021]2-1 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福车体罚款
二十五万元。
2、整改措施
(1)2019 年 5 月处罚的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处罚,江福车体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①
江福车体内部对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追责;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
度要求,重新组织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职责;③针对涉及车间生
产现场十四台双梁桥式起重机及三台半壁行车的操作规程组织操作人员、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专家一起重新评定完善后报批,并加强员工培训;④在一线生产车
1-7
间原有车间安全员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名现场专职安全督导员以强化日常现场
作业安全监管;⑤开展起重机操作教育和培训等。
(2)2021 年 1 月处罚的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处罚,江福车体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①
江福车体内部对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追责;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
度要求,重新组织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职责;③针对事故车间,
江福车体联系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状态再次确认,联系安全专家对设备现有安全
防护装置进行确认,并制定专项安全整改计划,评审后立即实施;④加强公司安
全管理力量,对安全部门内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优化等。
3、分析说明
(1)2019 年 5 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福车体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上述规定中一般事故罚款金额的最低
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和
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2021 年 1 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福车体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上述规定中一般事故罚款金额的较低
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和
1-8
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江福车体涉及的安全责任事故为一般事故,前述受到处罚的行为不属
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和行科技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
主体 处罚日期 违法行为
书文号 机关
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
皖合运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合肥市交
2019 年 6
[2019]1300158 通运输管理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月5日 合肥
号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市交
对和行科技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通运
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车辆未取得《网络预
输管
皖合运罚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
2019 年 9 理处
[2019]1300655 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
月 10 日
号 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和行科技
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和行
因和行科技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
科技
皖巢运罚 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巢湖市交通
2021 年 1
[2021]1000043 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月 20 日
号 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巢湖
的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市交
因和行科技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
通运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巢湖
皖巢运罚 输局
2021 年 2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2021]1000059
月4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号
(二)项的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五千元的罚
款。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处罚,和行科技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
积极进行整改,全面加强安全运营管理,尤其是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2)加强对经营区域的管理。
3、分析说明
(1)2019 年 6 月处罚
根据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合肥市交
1-9
通运输管理处认为:和行科技收到前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
罚款,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9 年 9 月处罚
根据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合肥市交
通运输管理处认为:和行科技收到前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
罚款,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21 年 1 月处罚和 2021 年 2 月处罚
根据巢湖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认为:和行科
技收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和行科技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江淮汽车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决 处罚日 处罚
主体 违法行为
定书文号 期 机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9日对发行人
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
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北京市生
态环境局认为,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发行人
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
LJ11K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
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车载诊断系统(即“O 北京
京环保车罚
江淮 2019 年 6 BD1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 市生
字[2018]19
汽车 月 28 日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 态环
号
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 境局
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
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发行
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28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 OBD(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诊断系统, 用于诊断可能影
响发动机排放性能的部件是否存在故障。
1-10
行政处罚决 处罚日 处罚
主体 违法行为
定书文号 期 机关
(京环保车罚字[2018]19号),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责令发行人针对污染控制装置
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879,836.54元,并处以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
4,740,8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共计
170,361,436.54元。发行人已及时足额缴纳前
述罚款。
2、整改措施
发行人自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相关问题后,立即进行了如下整改:(1)暂
停所涉车辆生产销售。发行人获知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于 2018 年 7 月 1 日
正式对所涉车辆停产停售;(2)主动服务已售出车辆。发行人对已售的 765 台车
辆进行全面整改;(3)对整改完成后车辆进行验证。2018 年 8 月,发行人从已整
改完成的车辆中随机抽取了两台车辆进行了 OBD 和 PEMS2检测,检测结果均满足
标准要求。
国 家 轿 车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QA18ZY1Z20351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OBD 检验符合 DB11/1475-2017《重型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 法)第 IV、V 阶段》在用符合性要求”。
国 家 轿 车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QA18AY1Z20351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排放物符合 DB11/965-2017《重
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排放第五阶段限值的要求”。
3、分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
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
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
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2 PEMS(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即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用于测试车辆污染物排放。
1-11
发行人本次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属于前述规定
之罚款数额的中位区间。同时,发行人已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的要
求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发行人从已整改完成的车辆中随机
抽取车辆进行了 OBD 和 PEMS 试验,检测结果均满足标准要求。因此,发行人前
述受到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五)江淮铸造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决 处罚
主体 处罚日期 违法行为
定书文号 机关
2019 年 12 月 5 日,江淮铸造发生一起机械
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
江淮铸造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
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
(长)安监 长丰
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规行为,
江淮 管罚字 2020 年 2 县应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基于以上事实,长丰县
铸造 (2020)第 月 10 日 急管
应急管理局认为江淮铸造违反了《中华人民
(13)号 理局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淮
铸造罚款二十一万元。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处罚,江淮铸造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
进行了设备设施的改进;(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治理,制定了 2020 年度安全专项检查和培训计划,每月实施;(4)开展各类安
全培训工作,提升各级人员安全意识。
3、分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1-1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丰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相关规定,江淮铸造发生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前述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该单位收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该单位不存在其他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江淮铸造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上述规定中一般事故罚款金额的
较低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六)江汽物流受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处罚情况
1、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
主体 处罚日期 违法行为
书文号 机关
因江汽物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擅自使用皖 A379H4 货车从事道 徐闻
粤徐交罚[2021] 2021 年 路危险货物运输,徐闻县交通运输局依 县交
7345 号 1 月 15 日 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 通运
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三万元的 输局
江汽
罚款
物流
因江汽物流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霍邱
皖霍邱运罚[202 证的车辆,霍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
2021 年 县交
1]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2月6日 通运
1000461 号 第二款规定对江汽物流处以五千元的
输局
罚款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处罚,江汽物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全面排查业务经营隐患,加
强经营管理和合规教育,并要求各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相关事
件再次发生,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3、分析说明
(1)2021 年 1 月处罚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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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汽物流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上述规定较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2021 年 2 月处罚
根据霍邱县交通运输局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的出具《证明》,霍邱县交通运
输局认为,江汽物流受到处罚后,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霍邱
县交通运输局认为前述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江汽物流受到前述处罚后,已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该
等处罚行为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