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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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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湘电股份,A 股证
券代码:600416;
周健君,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怡文,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19年7月1日,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称, 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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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中,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经核实,国贸公司已于2019
年5月25日向公司报告了交易对方的纸浆库存仓库管理人员失联
而无法提取货物的情况。公司于当天向公安机关咨询并报案,并
于5月27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此次受骗所涉的合同总金额合计3.7
亿元。国贸公司为此开出的3.7亿元信用证已全部贴现,并面临
被追索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此外,国贸公司另有合计金额1.9
亿元的货物尚保存在涉嫌诈骗方控制的仓库无法取回, 国贸公司
可能因此承担的损失合计达到5.6亿元。上述合同诈骗可能对公
司产生的损失,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29.29%,
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应当在知悉诈骗事项发生后,以临时
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迟至2019年7月1日才披
露相关公告,公司重大风险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发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项,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
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
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重大风险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损失事项,其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9.2 条、第 11.1.1 条、 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周健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
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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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湘
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健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
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