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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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相关人员李猛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安泰集团,A
股证券代码:600408;
李猛,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代表;
杨锦龙,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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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全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
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猛、杨锦龙、郭全虎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5〕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
的事实,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代表李猛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4年 9 月至 10月,安泰集团向股权出让对手方以支付交
易定金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 1.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向此对手方进行借款,构成关联方对安泰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2025年 4 月,所涉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公司。针对
前述事项,公司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1.1条、第 4.1.3条等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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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示函》认定,李猛、杨锦龙、郭全虎分别作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
有主要责任。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代表李猛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条、第 4.5.1条、第 4.5.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条、第 4.2.4
条、第 4.3.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杨锦龙(任期 2016年 6
月 30日至今)、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任期 2019年
5 月 31日至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第 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对相关情形
予以酌情考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
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代表李猛、时任
董事长杨锦龙、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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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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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中国证监会。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稽查局、山西监管局,本所各上
市公司。
分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交易运行管理部,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会计监管部,交易监
管部,法律事务部,投资者服务部,存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5年 6月 5日印发
共印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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