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任春星,吴同性,张五星,张建强,张林,谭洪涛,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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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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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大有, A 股
证券代码: 600403;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吴同性,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任春星,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林,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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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星,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谭洪涛,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建强,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27 日,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 2020 年,公司控股股
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因流动资金
拆借, 占用公司资金 44.16 亿元, 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 70.08%,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义煤公司已归还占用资金 18.45 亿元, 尚未归还金额
为 27.56 亿元(含资金占用利息 1.85 亿元)。 未归还资金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3.74%。 2021 年 4 月 20 日,上述剩
余占用资金本息全部归还。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20 年
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因存在流动资金拆借,构成控股股东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巨大、 占比较高,并直接导致公司股票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控股股东义煤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直接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系违规行为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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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
第 2.2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拆借, 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同性、 任春星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
务总监张五星、谭洪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
事会秘书张建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
尽责, 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依法运作,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 鉴于公司及相关方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资金占用本
息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
的不良影响,减轻了公司的实际损失,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
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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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同性、任春星, 时任总经理张林, 时任财务
总监张五星、谭洪涛,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