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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6004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7787.47 280.65 3.50 15.15 0
2024-11-18 7799.23 231.11 3.50 14.88 0
2024-11-15 8212.89 345.05 3.50 15.09 0
2024-11-14 8148.15 607.98 3.50 15.47 0
2024-11-13 7953.77 453.15 3.50 15.99 0
2024-11-12 8067.66 1284.31 3.50 16.10 0
2024-11-11 7649.30 1281.39 3.50 16.48 0
2024-11-08 7328.38 696.94 3.50 15.96 0
2024-11-07 7420.64 936.10 3.50 15.99 0
2024-11-06 7023.20 692.16 3.50 15.5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基金 14 74.83 0.135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1 197.78 0.357
2 QFII 1 181.27 0.328
3 基金 3 2.57 0.005
2023-06-30 1 基金 2 6.96 0.013
2023-03-31 1 上市公司 1 137.61 0.249
2022-12-31 1 其他 1 5.51 0.0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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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4-10-14 12.05 12.36 -2.51 1050.00 12652.5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4-10-14 12.05 12.36 -2.51 300.00 3615.0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动力源: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振亚,何昕,胡一元,许国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吉林合大受到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农住建)罚决﹝2021﹞第1号)
发文单位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吉林合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迪赛奇正受到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兴消行罚决字﹝2020﹞300022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迪赛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石嘴山动力源受到平罗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平水罚字﹝2022﹞第004号)
发文单位 平罗县水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石嘴山市动力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动力源: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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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01

处罚对象:

何振亚,何昕,胡一元,许国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12 号
────────────────────────
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动力源, A
股证券代码: 600405;
何振亚,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何昕,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2-
胡一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
事会秘书;
许国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 2023 年 1 月 30 日,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动力源或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
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
润)为 1,050 万元到 1,57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850 万元
到 1,275 万元。
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900 万元到-1,040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为-2,200 万元到-1,210 万元。公告显示,公司对 2022 年度
业绩进行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在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时,
审计机构尚未能对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的所有会计科目实施完
整的审计程序,随着年度审计工作的深入,并与会计师进行充分
地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对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调
整,该调整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指标出现更正。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
归母净利润为 -16,153,810.53 元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
-19,563,205.75 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
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公司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发生盈亏
方向变化,差异幅度分别达 253.85%、 330.16%,影响了投资者
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
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
定。
时任董事长何振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何昕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一元作为公司财务事项
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许国艺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振亚、时任
总经理何昕、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一元、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许国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5-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1 日

吉林合大受到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农住建)罚决﹝202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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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8

处罚对象:

吉林合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9日,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住建)罚决﹝2021﹞第1号),认定吉林合大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鉴于吉林合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合同价款的1%进行罚款,即罚款1.8万元。吉林合大已于2021年10月9日缴纳上述罚款。

迪赛奇正受到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兴消行罚决字﹝2020﹞3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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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8

处罚对象:

北京迪赛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兴消行罚决字﹝2020﹞300022号),认定迪赛奇正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迪赛奇正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根据迪赛奇正提供的《行政处罚缴款书》,迪赛奇正已于2020年5月15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石嘴山动力源受到平罗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平水罚字﹝2022﹞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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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8

处罚对象:

石嘴山市动力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5日,平罗县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水罚字﹝2022﹞第004号)。认定石嘴山动力源在2018-2021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通过平罗县工业园区红崖子园(红崖子精细化工基地)公共管网,在平罗县河东水厂无证取用水673,820m3,属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6.7万元罚款。石嘴山动力源已于2022年2月24日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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