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1-08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张坚力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1002 号)》。因张坚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2021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
坚力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广东明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2021 年 12 月 7 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2021-082)。
2021 年 12 月 23 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4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坚力,男,1963年4月出生,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张坚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坚力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
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
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明珠在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
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连平金顺安)均由张坚力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
年至2020年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
珠资金转入张坚力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
体情形如下:
2016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
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
2017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
生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涉及金额99,2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
2018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
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
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5%。
2019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
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
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
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
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
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
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
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张坚
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东明珠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
指使有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
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
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坚
力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坚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现将《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坚力,男,1963年4月出生,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张坚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坚力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
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
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明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
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连平金顺安)均由张坚力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
年至2020年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
珠资金转入张坚力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
体情形如下:
2016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
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
2017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
生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涉及金额99,2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
2018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
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
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5%。
2019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
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
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
况。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
露相关信息。
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
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
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
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张坚
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东明珠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
指使有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
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
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坚
力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张坚力通过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较大,由于
其隐瞒行为导致了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坚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
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
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
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
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