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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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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及
注册会计师江波、 张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江波,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张剑,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2 -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简称大
信所) 及注册会计师江波、 张剑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
执业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 一) 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问题
经查明, 大信所项目质量复核、 监控与整改、 底稿管理等质
量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
一是项目质量复核执行不到位。 部分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
存在缺漏; 部分项目未严格落实质量复核人员的意见, 复核人员
也未跟踪意见落实情况; 部分项目复核底稿记录较为简单且模板
化。
二是监控与整改不到位。 对于以前年度大信所内部监控检查
发现的共性问题, 如函证的跟踪和控制不足、 底稿中风险评估结
果前后不一致、 内控穿行测试未选择样本进行全流程穿透检查等,
大信所未督促相关项目进行有效整改。
三是部分项目底稿归档不及时。 部分审计项目的审计底稿归
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 60 天。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
—项目质量复核》 ( 2020)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
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 ( 2020) 第八十七条、 第
八十八条, 《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 2022)- 3 -
第十七条的要求。
( 二) 项目执业质量管理问题
经查明, 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江波、 张剑在青海春天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预付账款、 函证、 控制测试、 项目质量复
核等多项重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相关异常事项核查不充分,
对上述项目的执业质量管理存在缺陷。
一是预付账款相关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18 年至 2022 年,
青海春天分别向宜宾听花酒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宜宾听花)
及其子公司预付大额款项。 2020 年 11 月, 青海春天向宜宾听花
预付大额投资款。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青海春天对宜宾听
花预付账款余额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对宜宾听花预付投资款余
额较大, 占青海春天 2022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高。 根据合同约
定, 宜宾听花需将预付款项资金流向的相关资料提供至青海春天
备查。 审计底稿中, 未见大信所获取 2018 年至 2022 年青海春天
与宜宾听花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银行流水备查资料等审计证据。 此
外, 青海春天是宜宾听花的唯一客户和资金来源, 且青海春天连
续多年向宜宾听花预付大额款项并长期未收回。 对于上述资金异
常情况, 大信所未对其商业实质予以充分关注, 进一步执行额外
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项目审计底稿中, 未见大信所函
证发函的快递电子存根及物流信息。 青海春天母公司的应收账款
函证回函中, 部分客户的回函地址与青海春天记录的地址不一致,- 4 -
但大信所在底稿中记录显示“未发现不一致” , 未见大信所对上
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三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测试底稿中,
部分抽取样本的销售订单地址与出库单的地址不一致, 底稿中未
见大信所记录相关的控制偏差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四是项目质量复核不到位。 对于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提出的
问题, 底稿中未见项目组对项目质量合伙人关注的事项予以回复
或进行跟踪落实。
五是多项监控检查问题仍未整改落实。 大信所在以前年度针
对青海春天项目开展的内部监控检查所提问题, 在 2022 年年度
报告审计中仍然存在, 如部分内控测试控制点发生频率记录错误、
减值测试中未对专家工作进行复核并记录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审计证据》 ( 2016)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 2022)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
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 ( 2020) 第八十七条、 第
八十八条的要求。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大信所项目质量复核、 监控与整改、 底稿管理等多项质量管
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不符合准则规定, 反映出大信所项目执业
质量管理和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同时, 大信所在青- 5 -
海春天项目的执业中未能勤勉尽责, 预付账款相关审计程序存在
缺陷, 函证、 控制测试、 项目质量复核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且对于宜宾听花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未予以充分关注, 未获取
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执业问题性质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 ) 第 1.4 条、 第 12.1.2 条、
第 12.1.3 条等有关规定。 江波、 张剑作为青海春天项目 2022 年
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未能勤勉尽责, 预付账款相关审计程
序存在缺陷, 函证、 控制测试、 项目质量复核等审计程序执行不
到位,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 第 1.4 条、
第 12.1.2 条等相关规定。
( 二) 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江波、 张剑提
出异议称, 对于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问题, 相关事实与检查告
知文书内容不符。 检查告知文书中未提及项目质量复核不到位、
监控与整改不到位、 部分项目底稿归档不及时等问题。
对于项目执业质量管理问题, 一是对第一大预付款对象宜宾
听花进行了实地走访并执行进一步的额外的审计程序, 如银行流
水核查、 实物资产全面监盘、 取得财务资料实施分析程序等。 二
是函证发函的快递电子存根及物流信息均记录在函证子系统中,
因此项目底稿中未记录相关信息; 虽部分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地址
与发函不一致, 但通过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的核查程序, 可以确- 6 -
认相关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 三是基于对公司销售业务流程的了
解、 测试, 未将订单中的地址与出库单地址不一致作为控制偏差,
但在实质性程序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核查。 四是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提出的问题, 当事人虽在问题回复底稿中未作记录, 但在其
他实质性底稿中进行记录。 五是以前年度监控检查所提减值测试
中未对专家工作进行复核并记录的问题, 已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
计提减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一是对于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问题。 检查事实确认文书明
确指出, 青海春天等项目底稿中未见对质控复核提出问题的回复,
大信所存在监控检查整改不到位、 项目超期归档等情况, 本次纪
律处分相关事实认定与之并无不符之处。
二是对于项目执业质量管理问题。 第一, 合同中约定的预付
款项资金流向的相关资料提供至青海春天备查, 当事人仅核查
2022 年银行流水, 核查的期间未能覆盖预付款项产生的年限,
已实地走访、 执行额外审计程序不影响未能获取充分审计证据违
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 审计底稿中未记录所有函证发函的快递电
子存根及物流信息; 对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
能替代针对应收账款函证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的进一步
审计程序, 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 控制测试审计底稿中- 7 -
未记录部分销售订单地址与出库单的地址不一致的情形, 也未在
底稿中记录审计说明。 第四, 部分质量复核人员提出问题当事人
未在回复中回答, 也未索引至对应审计底稿, 不足以使未曾接触
该项目的、 有经验的执业人员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复核
的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第五,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测算底稿中仅见
当事人根据评估报告结论计提减值准备的说明, 未见当事人对评
估报告涉及关键参数的复核过程与复核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 第 13.2.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江波、 张剑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大信所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
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 举
一反三,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请
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 总
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8 -
规则, 勤勉尽责, 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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