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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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8年12月14日,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步公司)持有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股份或公司)5,950,537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技术进步公司系宝光股份控股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人,二者合计持有宝光股份29.58%股份。2018年12月14-24日,技术进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均价6.86元/股减持宝光股份股票,累计减持1,410,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8%。
技术进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12月27日方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减持数量较大。技术进步公司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