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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6003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6135.93 1307.01 5.18 24.81 0
2024-11-19 16100.25 773.99 5.18 24.71 0
2024-11-18 16295.53 1084.48 5.18 24.04 0
2024-11-15 16443.51 1125.08 5.18 24.86 0
2024-11-14 16561.94 846.53 5.18 25.90 0
2024-11-13 17157.95 887.08 5.18 26.78 0
2024-11-12 17440.55 984.03 5.18 27.20 0
2024-11-11 17226.81 2052.57 5.18 27.61 0
2024-11-08 16769.35 2102.57 5.18 28.02 0
2024-11-07 16730.13 1651.44 5.18 28.7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76869.92 52.445
2 社保 4 4810.26 3.282
3 基金 3 1911.11 1.304
2024-06-30 1 其他 5 77622.93 52.959
2 基金 26 3844.99 2.623
3 社保 1 1023.54 0.698
2024-03-31 1 其他 5 77399.61 52.807
2023-12-31 1 其他 4 75669.53 51.627
2 基金 13 729.72 0.498
3 上市公司 1 419.08 0.286
2023-09-30 1 其他 5 52671.45 43.339
2 QFII 3 2079.61 1.711
3 上市公司 1 562.02 0.46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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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06 4.14 4.14 0 1650.00 6831.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14-10-10 13.98 15.07 -7.23 86.00 1202.28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民路证券营业部

2012-01-05 11.30 12.15 -7.00 146.00 1649.8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朝阳街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1-12-30 11.52 12.98 -11.25 304.00 3502.0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朝阳街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1-07-04 17.28 19.95 -13.38 30.00 518.40

买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营业部

2011-06-30 16.35 18.64 -12.29 450.00 7357.50

买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朝阳街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山东
公告日期 2023-02-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桂东电力: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利聪,李均毅,秦敏,陆培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夏斌,廖优贤,魏然
公告日期 2023-0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桂东电力、秦敏等8名责任主体)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利聪,夏斌,廖优贤,李均毅,秦敏,陆培军,魏然,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桂东电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利聪,夏斌,廖优贤,李均毅,秦敏,陆培军,魏然,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沙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沙田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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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罗山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2023〕68号
当事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山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山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山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罗山东通过自行借入,或向朋友、合作伙伴、同学、配资中介何某平等人借入的方式,共控制并使用“罗山东”等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罗山东操纵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自有资金、与合作伙伴共有资金及账户组配资资金等。罗山东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罗山东决策,由其员工、朋友等人具体下单。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
二、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利民股份”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10个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84个交易日内,反复买卖“利民股份”。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5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反向卖出(以下简称盘中拉抬)、尾市期间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拉抬股价影响收盘价格并于次日卖出(以下简称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对倒交易“利民股份”共53个交易日,对倒交易该股累计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达3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44.9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获利-21,903,972.99元。
(二)操纵“兰太实业”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反复买卖“兰太实业”,其中,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操纵“兰太实业”。相关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对倒交易“兰太实业”达7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64%。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兰太实业”获利7,892,952.11元。
(三)操纵“维力医疗”情况
“陈某”等12个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反复买卖“维力医疗”,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对倒交易“维力医疗”共57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2个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0.16%。经统计,罗山东操纵“维力医疗”获利-51,825,362.47元。
(四)操纵“金自天正”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反复买卖“金自天正”,其中,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1月29日、2月29日至3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对倒交易“金自天正”共6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14个交易日,2016年4月15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3.87%。经统计,罗山东操纵“金自天正”获利5,304,470.32元。
(五)操纵“桂东电力”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反复买卖“桂东电力”,其中2016年2月19日、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对倒占比超过5%的共9个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72%。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桂东电力”获利64,835.22元。
(六)操纵“吉艾科技”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反复买卖“吉艾科技”,其中,于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2016年2月22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存在明显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对倒交易“吉艾科技”共3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7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对倒占比为14.34%,2016年3月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8.2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吉艾科技”获利6,589,429.04元。
(七)操纵“英特集团”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反复买卖“英特集团”,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对倒交易“英特集团”共17个交易日,其中,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期间频繁以较高比例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4个交易日,2016年3月2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6.3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英特集团”获利3,084,712.64元。
(八)操纵“正虹科技”情况
“罗山东”等11个账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反复买卖“正虹科技”,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7日至9月1日、9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对倒交易“正虹科技”共20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以较高的比例频繁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3个交易日,2015年8月21日对倒占比最高值为9.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正虹科技”获利12,947,151.53元。
(九)操纵“亚太实业”情况
“高某均”等5个账户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7日期间反复买卖“亚太实业”,其中2015年9月30日、11月9日存在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至11月9日期间,对倒交易“亚太实业”共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1月9日对倒交易1,207,350股,对倒占比达9.1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亚太实业”获利7,584,726.00元。
(十)操纵“杭州高新”情况
“陈某”等6个账户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反复买卖“杭州高新”,其中,2015年10月28日对倒交易“杭州高新”366,196股,对倒占比达12.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杭州高新”获利558,138.70元。
(十一)操纵“凯瑞德”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12月6日反复买卖“凯瑞德”,其中,2016年8月19日至8月22日对倒交易“凯瑞德”,2016年8月19日对倒占比达到最高值7.6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凯瑞德”获利-2,219,170.28元。
(十二)操纵“天广消防”情况
“罗某成”等6个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反复买卖“天广消防”,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天广消防”共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6日、10月22日对倒占比超过5%,10月22日达最高对倒占比值5.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广消防”获利3,923,711.01元。
(十三)操纵“天马精化”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反复买卖“天马精化”,其中,2016年3月1日、4月27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对倒占比均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1,132,929.81元。
(十四)操纵“嘉应制药”情况
“陈某”等7个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反复买卖“嘉应制药”,其中,2015年9月8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2015年9月8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嘉应制药”908,200股,对倒占比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5,718,901.97元。
(十五)操纵“凤形股份”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罗某健”等5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凤形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共参与了63个交易日的交易。2016年8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几乎全部交易日都委托交易了“凤形股份”。操纵期间内,上述账户买入“凤形股份”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9月19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36%。上述期间,上述账户卖出“凤形股份”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9月30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78%。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有46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对倒“凤形股份”的情况,累计对倒交易16,506,700股。其中,对倒交易“凤形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2016年9月8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4.7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获利21,038,178.57元。
(十六)操纵“新日恒力”情况
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潘某秀”等5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新日恒力”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账户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的41个交易日中均有交易“新日恒力”。其中,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2.95%。期间,上述账户对倒交易“新日恒力”共33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对倒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17.53%。经统计,罗山东交易“新日恒力”获利-34,763,8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IP和MAC地址、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罗山东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对交易“金自天正”“桂东电力”“吉艾科技”“天广消防”“天马精化”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予以纠正。第二,对交易“凤形股份”的配资账户进行识别认定,应将现有账户中的“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13个账户剔除。第三,对配资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每一笔交易与罗山东团队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识别筛查,IP地址与MAC地址均匹配失败的相应交易应当从现有指控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中扣除。第四,结合第二、三点请求,对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违法获利数额进行重新认定。第五,在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相应地等额修正对罗山东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代理人关于“金自天正”等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第二,关于交易“凤形股份”相关账户认定,(1)“李某成”“蔡某荣”“王某萍”3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3账户交易“凤形股份”时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黄某琴”等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2)“文某林”“吴某林”“彭某熠”3账户除与罗山东控制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地址重合外,根据询问笔录,3账户系罗某成按照罗山东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3)“盛某飞”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交易“凤形股份”时使用的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姜某荣”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4)“前海开源基金·泰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有一人的言词证据且有资金关系。上述8个账户有言词证据、交易地址重合或者资金关系等证据综合证明,足以认定为罗山东控制的账户;(5)对“张某琴”“杨某兰”“红塔资产·鹏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安盈博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5个账户,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将该5个账户予以剔除。第三,本案最终认定的交易“凤形股份”的53个账户,至少有他人指认、自认、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等两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53个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四,上述调整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2日

桂东电力: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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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20

处罚对象:

利聪,李均毅,秦敏,陆培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夏斌,廖优贤,魏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4号 
─────────────── 
 
 
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桂东电力,A 股
证券代码:600310; 
秦  敏,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广
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利  聪,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广西永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时任
-2- 
 
执行董事、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均毅,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
裁、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陆培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广西
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夏  斌,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濮阳恒
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廖优贤,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魏  然,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查明的事实,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公司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
-3- 
 
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
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
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3,552,059,114.2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
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
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
构成虚假记载。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
调整。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
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相关
-4- 
 
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董
事长兼总裁、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董事、子公司永
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子公司桂盛能源执行董事、子公司恒润筑
邦董事长利聪,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子公司恒润筑邦董事李
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永盛石
化董事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
理、子公司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子公司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子公司永盛
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公司贸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夏斌参
与决策和组织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
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行为与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项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本
-5-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兼总裁、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董事、子公司
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子公司桂盛能源执行董事、子公司恒润
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子公司恒润筑邦董事
李均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时任子
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子公司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子公
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子公司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
贤,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6-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桂东电力、秦敏等8名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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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5

处罚对象:

利聪,夏斌,廖优贤,李均毅,秦敏,陆培军,魏然,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桂东电力、秦敏等8名责任主体)
当事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秦敏,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董事长,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利聪,男,1981年6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董事长,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李均毅,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
陆培军,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夏斌,男,1975年6月出生,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廖优贤,女,1981年4月出生,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魏然,男,1977年6月出生,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桂东电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秦敏、利聪、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要求,我局2022年12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桂东电力、李均毅、陆培军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桂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桂东电力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海能)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桂东电力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桂东电力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桂东电力贸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夏斌参与决策和组织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行为与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桂东电力、秦敏、利聪、李均毅、夏斌、廖优贤、魏然提出桂东电力不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情形,永盛石化等3家子公司采销行为具有商业实质,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非闭环交易,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主观上没有虚增收入成本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导致股价波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等。
第二,桂东电力、秦敏、利聪、李均毅提出2020年半年报错报不具有主观故意,半年报未经审计,且已经在2020年年报数据中进行调整,危害后果较小,情节轻微。
第三,秦敏、利聪、夏斌、廖优贤、魏然提出,2019年年报所涉交易行为发生于2019年,应适用旧《证券法》,且监管部门前期已对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不真实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同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关于责任认定和量罚。秦敏提出,公司2019年年报经过审计后披露,2020年上半年数据已在该年年报中主动调整。李均毅、陆培军提出自己未参与永盛石化等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不知晓闭环贸易具体情况。陆培军提出自己不负责桂东电力的财务工作。利聪提出开展涉案贸易业务是为了完成上级公司业绩要求,并未从中获利。上述四人还提出自己已积极配合调查。夏斌、廖优贤、魏然提出,自己只是按公司授权履职,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应将子公司开展业务与母公司将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年报混为一谈,因果关系不成立。夏斌提出自己与永盛石化等3家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综上,桂东电力、李均毅、陆培军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秦敏和利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夏斌、廖优贤、魏然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利聪和廖优贤在调查中承认涉案贸易目的是做大公司营业收入。桂东电力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3家子公司,短期内作为销售方和采购方向同一家中间商低价销售、高价采购品种相同、数量一致的油品货物,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涉案贸易资金来源于桂东电力体系,在流入中油海能等4家公司后,扣除少数费用后短期内又回到桂东电力体系。相关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桂东电力相关子公司仍能对已售出货物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中间商不承担货物、采购、销售风险,不承担贸易业务资金成本,只是形式上进行购销。
第二,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报多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情节并非轻微。该半年报是否经审计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性。申辩人所述在2020年年度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的情况,我局在调查审理阶段已经充分关注。
第三,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于2020年4月15日,在2020年3月1日现行《证券法》施行之后,应当适用现行《证券法》。当事人提到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
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秦敏、利聪、李均毅、陆培军作为公司核心决策管理层,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应当主动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积极询问,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上述人员未对子公司经营异常予以应有的关注,未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导致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失真,明显未依法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负有责任。利聪、夏斌决策和组织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贸易业务及资金审批流程、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和文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贸易业务导致不真实的业务收入和成本记入相应子公司营业收入和成本,造成相关子公司财务数据虚假,直接导致桂东电力财务报表虚假记载,与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述人员自称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不知情、不负责财务工作、信赖审计机构、基于职责签字、未获取不当得利、完成上级业绩要求等均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第五,对于相关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节,本案在调查审理阶段已经充分考虑。
第六,夏斌与桂东电力子公司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受桂东电力任命为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并在永盛石化实际履职和领薪,不影响其承担本案违法责任。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12月30日

桂东电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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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21

处罚对象:

利聪,夏斌,廖优贤,李均毅,秦敏,陆培军,魏然,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 临 2022-075
债券代码: 151517 债券简称: 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 162819 债券简称: 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
案字 0272022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272022025 号) ,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2019 年、 2020 年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调查(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桂处罚字〔 2022〕 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
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利聪、李均毅、陆培军、夏斌、廖优
贤、魏然: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桂东电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桂东电力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2
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
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3 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
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
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
入 和 成 本 不 真 实 , 导 致 桂 东 电 力 2019 年 年 度 报 告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3,542,363,462.8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552,059,114.2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13.39%、 14.07%。
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
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 3,286,194,800.58
元 ,多记营业成本 3,286,194,800.5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的 28.95%、 30.16%,构成虚假记载。 2020 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
银行账户资料、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桂东电力的上述违法行为,时
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 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
董事兼总经理、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桂东电力董事
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桂东电力贸
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夏斌参与决策和组织开展 2019 年涉案贸易业务,廖
优贤、魏然参与开展 2019 年涉案贸易业务。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行为与桂东
电力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项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3
2.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3.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4.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
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次《告知书》 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目
前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0 日

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沙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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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12

处罚对象: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40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广西永盛收到沙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 51%的子公
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永盛”或“当事人”)关于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沙田海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关缉违字〔2022〕1030002
号)的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5 月 21 日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抽余油合计 20402274 千克。经海关查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鉴定及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认定,实际到货均为石脑油,数量为 20402274
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不同税率不同,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导致
缴税不一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
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17,76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
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持有广西永盛 51%股权,上述行政处罚将对公司当期合并报表损益
造成一定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各方高度重
视,立即分析原因并研究处理方案,后续将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
   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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