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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荣华(6003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5-12-01 0 0 0 0 0
2015-11-30 56532.48 0 0.80 5.44 0
2015-11-27 57750.17 5264.98 0.80 5.44 0
2015-11-26 59336.12 5196.14 0.80 5.97 0
2015-11-25 61062.40 7205.92 0.80 6.04 0
2015-11-24 59678.79 5847.33 0.80 6.03 0
2015-11-23 59078.04 7800.45 0.80 5.87 0
2015-11-20 58020.88 12059.51 0.80 6.10 0
2015-11-19 54402.32 7091.98 0.80 5.80 0
2015-11-18 53357.18 9279.28 0.80 5.7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9-30 1 其他 1 10765.00 16.173
2022-06-30 1 其他 2 11214.86 16.849
2022-03-31 1 其他 2 11634.39 17.480
2021-12-31 1 其他 2 11634.39 17.480
2021-09-30 1 其他 3 13321.16 20.0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5-18 5.12 5.50 -6.91 37.00 189.4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2015-09-30 4.71 5.27 -10.63 304.06 1432.12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2-05-07 8.78 10.08 -12.90 150.00 1317.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1-11-08 10.52 11.50 -8.52 125.67 1322.0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后街证券营业部

2011-11-08 10.52 11.50 -8.52 117.00 1230.8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1-11-08 10.52 11.50 -8.52 63.41 667.0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同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荣华: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全,刘永,李清华,辛永清,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荣华: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全,刘永,李清华,马洪维,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2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荣华: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永,李清华,辛永清,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永,张严德,李清华,辛永清,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荣华: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14

处罚对象:

刘全,刘永,李清华,辛永清,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2 号
───────────────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荣华, A 股证券代码: 600311;
刘 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清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全,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辛永清,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 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
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
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 150 万吨捣固焦生产线, 又并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 日、 2022 年 4 月 1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
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与荣华工贸签
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
电费。 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 年 8
月 23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 2020 年累计
金额达到 10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1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
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 3-
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 2400 万元。 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 34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41%,已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28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 2021 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
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 2000 万元左右。 2022 年 4 月 1 日, 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 150 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
案,年租金 2400 万元,租赁期一年。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4 月 1 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 44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才补
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 二) 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
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 2020 年 5 月 7 日,
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
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
租金。 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
2021 年支付租金 2400 万元,于 2022 年应付租金 1800 万元,并
在 2022 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 1166- 4-
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 606 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
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 但
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
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也未
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的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5 条、
第 10.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6.3.7 条、第 6.3.1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永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作为公司财务主要负责
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
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
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 5-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刘永、时任
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董监高
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
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 在的合规隐
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 高公司信
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 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6-
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六日

*ST荣华: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02

处罚对象:

刘全,刘永,李清华,马洪维,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27号
───────────────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荣华,A股证券代码:600311;
刘 永,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清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全,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马洪维,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3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系原煤价格涨幅过大,导致焦炭生产成本过高,黄金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生产成本上升但均价下降等。
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8,8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为- 23,000万元,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8,0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有:一是经重新测算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6,800万元;二是法院对公司一笔违规担保借款涉及抵押物执行的拍卖程序已结束,但尚未取得法院裁定,按照审慎原则,参照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补提预计损失约2,900万元。
-3-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8,853.59万元,扣非净利润-23,087.13万元,2021年期末净资产-8,042.18万元。2022年5月6日,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未披露净资产情况,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误导,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一是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但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者存在重大差异。经监管督促,2021年5月5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增加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并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中“较上年同期减少136,715,159.68元”更正为“较上年同期增加136,715,159.68元”。
二是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
-4-
末净资产为负值,已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监管督促,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还触及“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未在业绩预告中及时披露并提示其净资产为负,将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节严重。同时,公司还存在年度报告中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2.9条、第9.1.8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
-5-
总监李清华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马洪维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第5.2.6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马洪维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马洪维提出:一是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主要原因是对有关规定理解出现偏差,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且公司2次业绩预告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督促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在非交易日及时进行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类型的更正,降低影响。三是在非交易日发布补充公告,补充披露了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适用情形的新增情形,降低影响。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还提出:一是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主要原因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差异。上述事项属于较为专业的财务业务,2次业绩预告的数据均来自公司财务部门,其在取得业绩预告数据后曾再三要求财务
-6-
部门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依规发布业绩预告。二是其于2021年12月24日起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对相关业务规则理解不够准确,没有主观故意,且在发现错误后及时做了补充和更正,最大限度降低了对市场的影响。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马洪维还提出: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主要原因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差异。上述事项属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处理业务,其曾多次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按照财务一惯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因未参与公司具体的财务业务,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负有一定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偏离幅度较大。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是规则明确规定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提示净资产为负值,但2021年年度报告实际净资产为负值,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果严重,客观上已对市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重大影响,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应当对存货跌价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业绩预告中准确反映。上述会计事项的处理在会计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当知悉并在实际业务中准确执行,规定理解存在偏差、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在非交易日或停牌日发布公
-7-
告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类型的更正,不影响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和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的违规事实认定。违规行为发生后及时补充更正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尽职责,不构成减轻从轻处理的情形。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应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刘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其多次要求财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未能证明其在职责范围内已达到勤勉尽责标准。任期较短、对规则理解不准确、没有主观恶意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四是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马洪维本应基于其财务会计专业背景充分履职,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予以高度关注。马洪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业绩预告提出过有针对性的要求,亦未能证明其在履职期间主动关注公司在存货跌价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的会计处理的问题。没有参与公司具体财务业务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马洪维予以公开谴责。
-8-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ST荣华: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25

处罚对象:

刘永,李清华,辛永清,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29 号
───────────────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荣
华, A 股证券代码: 600311;
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刘 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2-
总经理;
辛永清,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李清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7 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荣华农业) 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 3 笔连带责任担
保: 一是公司于 2017 年 1 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
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额 1.5 亿元;二是公司于 2017
年 4 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
额 1.5 亿元; 三是公司于 2017 年 4 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
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额 1.5 亿元。上述关联担保
合计金额为 4.5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4.4%。
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也未及时披露。 直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才在涉诉公
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
此外, 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 根据法院判定,
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
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
金金额合计 1.54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66%。 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
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 但未按照规则要- 3-
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 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
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9.11 条、第 9.15 条、第 10.2.6 条、 第 11.1.1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荣华工贸和荣华农业违规接受公司大额担保,未能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严重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负有责任。上述责任
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
东、关联方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以下简称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荣华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
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
永、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10

处罚对象:

刘永,张严德,李清华,辛永清,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99 号
───────────────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荣华, A 股证券代码: 600311;
张严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 永,时任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李清华,时任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辛永清,时任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
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
赁荣华工贸年产 150 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
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为 2,400 万元(含税)。为保证租赁后
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公司需对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投入运行。公司焦炭生产线改造工程合计投入
资金 2.03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8.16%。根
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该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
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及时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
司才就上述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生产线改造投资协议履行重大进展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
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 上述生产线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
所有权归属于公司; 如公司不再续租生产线,控股股东需要向公
-3-
司支付对应的回购资金,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上述补充协议
的签订属于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及
时对外披露。但公司迟至 4 月 23 日才对外披露补充协议签订事
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公司未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对上述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实际控制人张严德
将投入资金中的 2,552.8 万元,安排公司通过第三方武威亿拓同
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
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以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 2,552.8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54%。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
公司未对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未就生产线改造的投资事项和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就生产线改造事项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
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5 条、第 9.2 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安排公司通过第三方实
施交易,故意规避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要求,导致公司未按照关联
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对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
-4-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张严德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5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
事项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主
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主要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生产线改造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
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同时,刘永、辛永清
对公司未就生产线改造事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时披露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均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 第 17.3 条、 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
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和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刘永、 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 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
清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
-5-
当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 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
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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