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102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46
号
当事人:程一凯,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林黎黎,女,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程一凯、林黎黎操纵证券市场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程一凯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林黎黎要求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
应当事人
林黎黎
的要求
,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林黎黎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程一凯、林黎黎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程一凯、林黎黎合谋操纵股价
2019年下半年,程一凯、林黎黎就股票交易达成合作,程一凯与林黎黎共同决定交易标的,制定交易策略。程一凯提供资金用于
相关
账户的保证金,林黎黎组织
并指挥
交易。程一凯与林黎黎约定,林黎黎提取实际获利的10%。
二、程一凯、林黎黎
控制使用账户
和交易
情况
程一凯、林黎黎
实际控制使用
26
个证券账户
,
在
2020年
2
月
12
日到
9
月
9
日
期间
(以下简称操纵期间)
,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
操纵“
亚翔集成
”“
开开实业
”
“
联明股份
”“
凯众股份
”“
红星发展
”等股票价格,违法所得共计
6,513,191.66元
。
程一凯、林黎黎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林黎黎提出
不存在主观故意、认定责任期间错误、情节轻微等理由。经复核,我会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
,我会决定:
对程一凯、林黎黎操纵
“
亚翔集成
”“
开开实业
”
“
联明股份
”“
凯众股份
”“
红星发展
”
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13,191.66元,其中由程一凯承担
5,861,872.49
元、林黎黎承担
651,319.17
元;并处以
13,026,383.32
元的罚款,其中由程一凯承担
11,723,744.99
元、林黎黎承担
1,302,638.33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