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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6002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148347.11 1818.68 89.79 448.05 0.22
2025-12-04 148248.89 1114.86 89.60 447.10 0.24
2025-12-03 148528.62 2754.50 89.89 447.65 1.16
2025-12-02 148229.85 1699.28 88.73 443.65 0.83
2025-12-01 147834.02 2848.67 88.94 447.37 0.38
2025-11-28 147735.19 1760.15 89.27 446.35 0.59
2025-11-27 148065.12 2711.38 88.74 441.93 20.00
2025-11-26 146738.10 3516.78 68.92 344.60 14.07
2025-11-25 145977.32 3008.66 54.89 277.19 0.35
2025-11-24 144924.42 2591.49 68.34 344.43 8.7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250152.45 39.135
2 基金 12 8077.94 1.264
3 社保 1 6894.79 1.079
4 上市公司 2 6811.59 1.066
2025-06-30 1 其他 10 253999.28 39.101
2 基金 209 33297.44 5.126
3 社保 1 11460.01 1.764
2025-03-31 1 其他 5 254010.62 38.687
2 基金 37 36335.18 5.534
3 社保 3 21542.06 3.281
2024-12-31 1 其他 11 252744.49 38.494
2 基金 236 62912.00 9.582
3 社保 3 23627.40 3.599
2024-09-30 1 其他 7 264844.48 40.337
2 基金 75 46844.46 7.135
3 社保 4 25832.96 3.9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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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19 5.58 6.12 -8.82 475.04 2650.72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天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11 5.56 5.56 0 36.90 205.1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213 6.99 6.99 0 209.50 1464.4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1112 7.88 7.88 0 26.00 204.8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527 8.21 8.21 0 48.78 400.48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527 8.21 8.21 0 60.97 500.56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能源: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能源: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倪娟,闫军,阳贤,韩士发,马晓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义贤
公告日期 2023-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能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鹏

广汇能源: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14

处罚对象: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0 号
────────────────────────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广汇能源, A 股证
券代码: 600256;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韩士发,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2-
闫军,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马晓燕,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倪娟,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阳贤,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 24 号)、《关
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 25 号)、 《关于对韩士发、 闫军、
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
26 号)、 《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2024〕 27 号)、《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
决定》(〔 2024〕 28 号)( 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 及其控股股
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广汇集团)
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3 年, 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 采
购款、 工程款等形式, 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
金共计 262,854.62 万元, 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其中, 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000万元, 余额为39,000
万元; 2022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9,405 万元, 余额为 43,905 万-3-
元; 2023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34,449.62 万元, 余额为 77,923.01
万元。 2024 年 1—8 月, 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 77,923.01 万
元。 截至 2024 年 8 月末, 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广汇能
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
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
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4.1.3 条等有关
规定。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数额巨大,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 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5.1 条、 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1.1 条、 第 4.2.4 条、 第 4.3.1 条-4-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
会秘书倪娟、 阳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根据行
政监管措施的认定,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 收回上述占用资金, 一定程度上
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 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韩士发、 闫军、 马晓燕、 阳贤回复无异议, 倪娟未回复异议, 视
为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
事长韩士发, 时任总经理闫军, 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 时任董事-5-
会秘书倪娟、 阳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族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1 日

广汇能源: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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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14

处罚对象:

倪娟,闫军,阳贤,韩士发,马晓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0 号
────────────────────────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广汇能源, A 股证
券代码: 600256;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韩士发,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2-
闫军,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马晓燕,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倪娟,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阳贤,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 24 号)、《关
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 25 号)、 《关于对韩士发、 闫军、
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
26 号)、 《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2024〕 27 号)、《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
决定》(〔 2024〕 28 号)( 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 及其控股股
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广汇集团)
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3 年, 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 采
购款、 工程款等形式, 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
金共计 262,854.62 万元, 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其中, 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000万元, 余额为39,000
万元; 2022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9,405 万元, 余额为 43,905 万-3-
元; 2023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34,449.62 万元, 余额为 77,923.01
万元。 2024 年 1—8 月, 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 77,923.01 万
元。 截至 2024 年 8 月末, 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广汇能
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
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
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4.1.3 条等有关
规定。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数额巨大,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 第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5.1 条、 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1.1 条、 第 4.2.4 条、 第 4.3.1 条-4-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
会秘书倪娟、 阳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根据行
政监管措施的认定,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 收回上述占用资金, 一定程度上
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 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韩士发、 闫军、 马晓燕、 阳贤回复无异议, 倪娟未回复异议, 视
为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
事长韩士发, 时任总经理闫军, 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 时任董事-5-
会秘书倪娟、 阳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族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6

处罚对象:

蔡义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当事人:蔡义贤,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义贤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蔡义贤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7,951.98元。
蔡某彦是蔡义贤之子。“蔡某彦”国元证券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蔡某彦”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3年8月2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4年3月11日。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774.79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47.51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370.32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义贤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广汇能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9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 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公告编号: 2023-03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一、情况概述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于2022
年10月31日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广汇集团”)的通知,其因2015年重组业务历史期行为涉及未按
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等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被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091号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控股股东广汇集团的通知,其已收
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1 号。经深圳证监局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所
涉历史期行为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短线交易“广汇物流”
股票、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及未告知广汇物流其持股变动情况
的事实,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情形,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给予警
告,处以 330 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处以 70 万元
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因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 2015 年重组原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与其原实际控制人陈铁铭之
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事宜引起, 主要是针对前述历史期行为,与广汇能
源及所属各子公司均无关,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
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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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28

处罚对象:

黄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黄鹏,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广汇能源”“广汇汽车”3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2018年上半年因资金链紧张,从2018年6月开始对外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和总裁尚某强出于战略考虑和对未来经济形势的判断,计划发展广汇集团房地产业务板块,希望引进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合作。
2018年9月7日下午,孙某信前往恒大集团拜访许某印,就出让广汇集团股权事项进行初步沟通。9月8日,许某印指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某秋次周周一(2018年9月10日)带队对广汇集团尽职调查。
9月10日至17日,周某秋带领尽调团队前往乌鲁木齐对广汇集团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了解广汇集团相关业务情况,期间对广汇集团领导层孙某信、尚某强及广汇集团子公司负责人蒙某良等人进行了访谈。
9月18日,恒大集团在广州恒大中心召开汇报会,由参与尽调的团队向许某印、夏某钧等核心高管汇报并介绍广汇集团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许某印表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愿意出让股权的机会难得,让夏某钧抓紧推进落实。
9月19日,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
9月20日下午,孙某信与夏某钧、周某秋进行会谈,夏某钧提出希望签署协议。当日晚至21日下午,双方商讨合作协议细节。21日下午3时许确定合作协议条款,4时许双方在广汇集团会议室举办签约仪式,广汇集团孙某信、尚某强与恒大集团夏某钧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投资协议》。
9月23日,恒大集团发布《战略合作安排须予披露交易对广汇集团的投资》公告,称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汽车销售、能源、地产、物流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恒大集团对广汇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由广汇集团股东向恒大集团转让广汇集团23.865%股权,作价人民币66.8亿元,同时恒大集团以人民币78.1亿元向广汇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恒大集团将持有广汇集团40.964%的股权,成为广汇集团第二大股东。
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人均为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合作事项披露后对3家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我局认为,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上述合作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2018年9月23日公开。蒙某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
二、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等3只股票情况
(一)黄鹏与蒙某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有通话联络蒙某良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黄鹏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曾在广汇物流工作,黄鹏从广汇物流辞职后在黄某的典当公司工作,黄某系蒙某良的外甥。2018年9月19日22:03,黄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蒙某良通话61秒。2018年9月19日下午,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黄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的关键时点高度吻合。
(二)黄鹏账户组交易明显异常    
 1.账户基本情况黄某证券账户2007年1月15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48****633,深圳股东代码010****606。李某华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947、C11****543,深圳股东代码017****732。黄鹏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773,深圳股东代码010****236。经查,“黄某”“李某华”“黄鹏”账户(以下简称黄鹏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黄某,部分资金与蒙某良有关联。黄鹏自认,黄某将“黄某”“李某华”账户交由其使用,其自行决策并使用黄鹏账户组下单买入涉案3只股票,下单笔记本电脑由蒙某良送其使用,蒙某良承认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送给黄鹏。在案黄某、李某华的指认和下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也印证了黄鹏、蒙某良的说法。根据自认、指认以及交易设备等证据,我局认定,黄鹏实际控制“黄某”“李某华”“黄鹏”3个账户交易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
2.交易情况
“黄某”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5-13:29买入“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946,000元;买入“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27,680元。2018年9月26日9:59-10:01卖出“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1,002,000元;2018年9月28日10:40卖出“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78,240元。
“李某华”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9-13:40买入“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21,439元。2018年9月26日10:02-10:04卖出“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51,100元。
“黄鹏”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23买入“广汇汽车”7,000股,成交金额40,530元,直至2019年10月2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600元。
黄鹏自认,上述买入交易是其使用蒙某良赠送的笔记本电脑下单。经查,黄鹏账户组买入交易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卖出交易除“黄某”账户9月28日卖出系使用黄鹏自己的手机号下单,其余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经计算,黄鹏控制上述3个证券账户涉案交易获利119,566.88元。
2018年9月21日系黄鹏与蒙某良联络接触后的第2个交易日,黄鹏账户组在当天下午开盘后、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举行签约仪式前,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集中买入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2个交易日集中卖出,黄鹏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黄鹏还称,其2018年9月21日前往广汇集团办事,在43楼楼道看到广汇集团工作人员准备了“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横幅,且承认进行了内幕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当事人自认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黄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鹏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19,566.88元,并处以358,700.6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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