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黄鹏,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广汇能源”“广汇汽车”3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2018年上半年因资金链紧张,从2018年6月开始对外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和总裁尚某强出于战略考虑和对未来经济形势的判断,计划发展广汇集团房地产业务板块,希望引进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合作。
2018年9月7日下午,孙某信前往恒大集团拜访许某印,就出让广汇集团股权事项进行初步沟通。9月8日,许某印指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某秋次周周一(2018年9月10日)带队对广汇集团尽职调查。
9月10日至17日,周某秋带领尽调团队前往乌鲁木齐对广汇集团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了解广汇集团相关业务情况,期间对广汇集团领导层孙某信、尚某强及广汇集团子公司负责人蒙某良等人进行了访谈。
9月18日,恒大集团在广州恒大中心召开汇报会,由参与尽调的团队向许某印、夏某钧等核心高管汇报并介绍广汇集团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许某印表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愿意出让股权的机会难得,让夏某钧抓紧推进落实。
9月19日,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
9月20日下午,孙某信与夏某钧、周某秋进行会谈,夏某钧提出希望签署协议。当日晚至21日下午,双方商讨合作协议细节。21日下午3时许确定合作协议条款,4时许双方在广汇集团会议室举办签约仪式,广汇集团孙某信、尚某强与恒大集团夏某钧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投资协议》。
9月23日,恒大集团发布《战略合作安排须予披露交易对广汇集团的投资》公告,称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汽车销售、能源、地产、物流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恒大集团对广汇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由广汇集团股东向恒大集团转让广汇集团23.865%股权,作价人民币66.8亿元,同时恒大集团以人民币78.1亿元向广汇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恒大集团将持有广汇集团40.964%的股权,成为广汇集团第二大股东。
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人均为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合作事项披露后对3家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我局认为,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上述合作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2018年9月23日公开。蒙某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
二、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等3只股票情况
(一)黄鹏与蒙某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有通话联络蒙某良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黄鹏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曾在广汇物流工作,黄鹏从广汇物流辞职后在黄某的典当公司工作,黄某系蒙某良的外甥。2018年9月19日22:03,黄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蒙某良通话61秒。2018年9月19日下午,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黄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的关键时点高度吻合。
(二)黄鹏账户组交易明显异常
1.账户基本情况黄某证券账户2007年1月15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48****633,深圳股东代码010****606。李某华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947、C11****543,深圳股东代码017****732。黄鹏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773,深圳股东代码010****236。经查,“黄某”“李某华”“黄鹏”账户(以下简称黄鹏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黄某,部分资金与蒙某良有关联。黄鹏自认,黄某将“黄某”“李某华”账户交由其使用,其自行决策并使用黄鹏账户组下单买入涉案3只股票,下单笔记本电脑由蒙某良送其使用,蒙某良承认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送给黄鹏。在案黄某、李某华的指认和下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也印证了黄鹏、蒙某良的说法。根据自认、指认以及交易设备等证据,我局认定,黄鹏实际控制“黄某”“李某华”“黄鹏”3个账户交易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
2.交易情况
“黄某”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5-13:29买入“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946,000元;买入“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27,680元。2018年9月26日9:59-10:01卖出“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1,002,000元;2018年9月28日10:40卖出“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78,240元。
“李某华”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9-13:40买入“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21,439元。2018年9月26日10:02-10:04卖出“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51,100元。
“黄鹏”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23买入“广汇汽车”7,000股,成交金额40,530元,直至2019年10月2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600元。
黄鹏自认,上述买入交易是其使用蒙某良赠送的笔记本电脑下单。经查,黄鹏账户组买入交易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卖出交易除“黄某”账户9月28日卖出系使用黄鹏自己的手机号下单,其余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经计算,黄鹏控制上述3个证券账户涉案交易获利119,566.88元。
2018年9月21日系黄鹏与蒙某良联络接触后的第2个交易日,黄鹏账户组在当天下午开盘后、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举行签约仪式前,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集中买入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2个交易日集中卖出,黄鹏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黄鹏还称,其2018年9月21日前往广汇集团办事,在43楼楼道看到广汇集团工作人员准备了“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横幅,且承认进行了内幕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当事人自认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黄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鹏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19,566.88元,并处以358,700.6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