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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股份(60024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2 24462.26 1111.24 85.91 337.64 0
2024-04-11 24002.36 604.80 94.97 379.89 7.99
2024-04-10 24554.06 1625.97 95.33 375.61 11.08
2024-04-09 23741.63 906.73 84.55 338.21 4.07
2024-04-08 23279.69 630.14 80.72 323.70 2.61
2024-04-03 23144.26 435.69 78.91 320.39 5.26
2024-04-02 23712.05 730.07 73.82 298.98 0.66
2024-04-01 24183.69 462.91 78.72 315.68 0
2024-03-29 24825.41 630.21 81.35 318.09 3.10
2024-03-28 25311.88 926.55 87.11 338.87 11.2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75 4252.54 1.155
2 其他 1 6.51 0.002
2023-09-30 1 其他 7 50689.99 34.943
2 基金 4 1571.95 1.084
2023-06-30 1 其他 8 52221.39 35.998
2 基金 102 8180.12 5.639
2023-03-31 1 其他 8 53226.77 36.691
2 基金 4 9065.99 6.250
2022-12-31 1 其他 8 51383.08 35.420
2 基金 33 13512.82 9.3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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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08 4.13 4.61 -10.41 250.00 1032.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4.13 4.61 -10.41 95.00 392.3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4.13 4.61 -10.41 155.00 640.15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4.13 4.61 -10.41 250.00 1032.5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4.13 4.61 -10.41 95.00 392.35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4.13 4.61 -10.41 125.00 516.2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纯权,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桂明
公告日期 2020-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
发文单位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陕建六建收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
发文单位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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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17

处罚对象:

刘纯权,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6 号
───────────────
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刘纯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
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
-2-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延长集团)、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派克)在重组承诺
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 年,公司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方式向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金石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新盛天)合计发行 302,156,712 股,购买其持有的
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 100%股权,交
易价格为 161,956.00 万元。
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
北派克(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陕西延
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
-3-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
诺方承诺, 北油工程 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合并报表实现
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19,202.50 万元、 19,328.51 万元、 19,922.06 万元。如
北油工程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须按约定履行补
偿义务。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如业绩承诺方依据协议约
定需进行补偿的,延长集团以该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
补偿;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
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该次交易取得的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尚未
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各自
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
额)不超过其该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刘纯权承担的补偿义
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刘
纯权、金石投资、京新盛天该次交易所获得的总对价。
根据公司分别于 2019 至 2021 年披露的 2018 至 2020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北油工程 3 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合并
报表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19,822.13 万元、 17,490.23 万元、 -895.48 万元,业绩承
诺完成率分别为 103.23%、 90.49%、 -4.49%,业绩承诺的合计完
成率为 62.3%,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 22,036.19 万元。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方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对于 2019 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
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 3,451,290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
派克、北派克应以优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
-4-
现金 3,803,772.24 元、 609,325 元、 609,325 元、 487,460 元,
对应补偿 709,660 股、 113,681 股、 113,681 股、 90,945 股股份。
对于 2020 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
58,956,522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
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现金 64,977,787.6
元、 10,408,770 元、 10,408,770 元、 8,327,016 元,对应补偿
12,122,722 股、 1,941,935 股、 1,941,935 股、 1,553,548 股股
份。此外,以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业绩承诺方,还应根据各自股
份补偿数量,返还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的现金分红金额。
2021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进展
公告称,就 2019 年业绩补偿,公司已与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
见,正在履行签署程序,补偿股份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由公司以总价 1.00 元向业绩承诺方定向回购,
并依法予以注销;补偿现金及现金分红返还将于《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业绩承诺方足额支付至公司
指定账户。就 2020 年业绩补偿,尚未与全部业绩承诺方达成一
致意见: 延长集团对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无异议; 刘纯
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认为, 2020 年业绩承诺未完成主
要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称已将争议事项诉至法院,请求解
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诉讼
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已向
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油工程 2020 年业绩未达标主要受疫情以
及疫情管控政策影响,请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协议并
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票解禁事宜。
-5-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 已回购并注销延
长集团 2020 年业绩补偿股份;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公
告显示, 已收到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支付的业绩和
利息补偿款;各业绩补偿方已就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二)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造成 2019 年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其中, 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北油工
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
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
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的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北油工程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
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
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 2019 年度按照原政
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
程 2019 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
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 19,566.02 万元更正为
17,490.23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 101.23%更正为 90.49%。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的要求,适用与公司
一致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与否,造成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
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对公司重组资产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
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
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
权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
中派克、北派克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
情况下,未能按期就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完毕,且未履行适用会计
政策的相关承诺,造成 2019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交易对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交易对方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针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事项。
延长集团提出: 一是自公司正式确认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
完成后,积极沟通并推进相关工作,不存在不履行承诺或不积极
配合的情形。二是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绩补偿及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
事宜的议案》, 已经签署 2019 年业绩补偿协议, 对 2020 年业绩
补偿无异议,在 2021 年 9 月底前启动 2020 年业绩补偿事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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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避免对其信用等级、债券发行、融资成本等造成严重影响,
请求减免处分。
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 一是关于 2019 年
业绩补偿, 积极响应、及时配合,不存在任何拖延和法律瑕疵。
二是关于 2020 年业绩补偿,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没有考虑新
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 故对该方案不认可,曾多次与公司协商但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将争议事项起诉至法
院,请求解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其承诺将待案件审理结
束后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三是 2020 年业绩补偿不存
在风险,其在 2020 年业绩补偿完成前,尚有第三期股份处于锁
定期,股份数量占其因本次交易取得股份的 50%,远超需补偿股
份,完全能满足业绩补偿的最高要求。
2.针对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事项, 刘纯权、毕派
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 一是调整会计政策由公司决定,执行
新的会计政策是标的公司的责任。而 2019 年业绩承诺事项情况
是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通过专业判
断得出结论,其无权干预标的公司会计政策,没有能力影响中介
机构得出的最终结论。二是其从未正式声明或确认不履行会计政
策相关承诺,仅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的影响向公
司和中介机构提出过相关质疑。当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股东
大会确定补偿方案后,其已于 5 月 31 日及时回函同意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三是信息披露主要是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刘纯权等
承诺方作为交易对方不参与信息披露, 也未进行过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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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部分异议理由可以成立,予以酌情采纳。
一是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
中派克、北派克作为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公司关于补偿金额的
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其持有的股份或现金进行补偿。
以股份进行补偿的, 应补偿股份以总价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
以注销;以现金进行补偿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
金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公告内容构成交易对
方公开承诺,应当严格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2021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已披露业绩承诺方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
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向业绩承诺方出具告知函,但业绩承诺方
未按其前期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份或现金的补偿。直至 2021
年 8 月, 业绩承诺方才与公司就 2019 年业绩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并履行签署程序; 同时, 业绩承诺方认为 2020 年业绩承诺尚待
诉讼确定,未履行补偿义务。据此,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在
约定时间内完成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承诺,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已
积极沟通、及时配合、补偿不存在风险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
实的认定。
二是根据相关公告, 2019 年、 2020 年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
为 90.49%、 -4.49%。对于 2019 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补偿
3,451,290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合计应补
偿现金 550.93 万元或 102.8 万股股份;对于 2020 年的业绩补偿,
延长集团应补偿 58,956,522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
-9-
北派克合计应补偿现金 9,412.24 万元或 1,756 股股份。业绩承
诺方未补偿的业绩承诺主要为 2020 年承诺事项。而已完成 2019
年的业绩补偿, 不影响未完成 2020 年业绩补偿承诺的违规事实
的认定。
三是业绩承诺方在相关重组草案中明确承诺,标的公司北油
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已开始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而调整
会计政策,但业绩承诺方未能按照承诺及时与相应会计政策调整
保持一致,并对会计政策调整提出质疑。 业绩承诺方虽不直接参
与信息披露,但上述违反承诺的行为直接影响了 2019 年度业绩
承诺的核算完成情况,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提
出的没有不履行会计政策的承诺、未公开提出质疑、不参与信息
披露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而已完成 2019 年业绩承诺与本项违
规事实认定无直接关联。
四是虽相关业绩承诺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补偿,但后续
采取措施完成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
造成的不良影响, 已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此外,责任主体提出需考虑对其后续经营的影响等异议理
由,与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无关, 不予采纳。对于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本所将另行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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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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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17

处罚对象:

陈桂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桂明,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桂明内幕交易“延长化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桂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及公开过程
   2019年6月21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化建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48)收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通知,可能存在延长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划转事项。2019年8月30日,延长集团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控股)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并于2019年9月24日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延长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股权无偿划转给陕建控股。2019年11月26日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延长化建控股股东变更为陕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陕西省国资委)。
   陕建控股最初计划通过IPO方式实现旗下相关资产业务上市;股权划转事项实施期间,相关方改变原计划,开始筹划陕建控股旗下相关资产业务通过与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就重组事项提供建议,项目组成员通过内部微信群就项目日常过程性事项进行讨论沟通。陈桂明女儿陈某霖所在的“西安小分队”微信群在2019年11月26日前即有关于重组方案讨论内容,2019年11月27日该微信群内发布《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实施方案-11.27》。
   2019年12月份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微信群关于重组方案细节讨论频繁,陈某霖在该群内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存在互动;2019年12月16日该群内发布《关于请求省国资委对重组重大事项予以协调的请示(改稿)-1216》;2019年12月18日该群内发布《YCHJ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立项报告-1217clean》,同日该群内发布信息通知项目组成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霖发微信要求陈桂明提供身份证号,称“有个项目要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9年12月23日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群内发布消息称将于12月26日或27日召开陕西省国资委重大资产重组专题会议。2019年12月26日,陕西省国资委召开会议,听取延长集团、陕建控股关于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研究确定相关方案,中金公司项目组相关人员参会。
   2020年1月2日,延长化建与陕建控股、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实业)、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联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确定重组初步方案,即延长化建拟与陕建控股及陕建实业进行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
   2020年1月3日,延长化建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陕建股份100%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延长化建股票当日起停牌。
   2020年1月17日,延长化建披露《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延长化建股票当日开市起复牌。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成后,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月19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陕西建工”,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为便于理解,本处罚决定书使用变更前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
   延长化建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9年11月。
   陈某霖时为中金公司员工,上述项目推进期间通过项目组微信群与其他成员保持沟通,能够且实际接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资料。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陈某霖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桂明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情况
   “刘某花”证券账户2019年12月23日开立于中泰证券胶州福州南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由陈桂明控制使用。一是根据陈桂明本人和岳母刘某花笔录,刘某花按照陈桂明安排开立“刘某花”证券账户后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给陈桂明,由陈桂明实际使用进行证券交易。二是“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特征码与陈桂明主要使用的开设于长江证券、首创证券的“陈桂明”证券账户的主要交易终端特征码相同,与陈桂明本人的华为手机一致;“刘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和卖出均采用手机委托,交易终端注册号码系陈桂明所使用手机号码。三是“刘某花”证券账户关联的工商银行尾号69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19年12月23日经挂失激活后重新启用,该银行账户部分交易站点信息显示为陈桂明手机终端,截至调查日该银行账户仅与陈桂明尾号6531的建设银行账户及中泰证券交易结算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用途相对单一,能够证明陈桂明直接掌握并操作该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系父女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存在多次长时间通讯记录,特别是12月21日20:31至20:49期间,群内两次语音通话合计时长13分2秒,10分钟后即20:59,陈桂明通过微信联系魏某峰,请求其协助以陈桂明岳母刘某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12月22日10:33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内微信语音通话长达25分27秒;12月23日10:13刘某花工商银行尾号69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10:54办理证券账户开户手续,随即于当日及次日收到陈桂明建设银行尾号6531账户净转入资金累计450,000元。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9年12月23日向“刘某花”证券账户净转入资金51,000元,12月24日净转入资金382,335元,截至12月24日收盘净转入资金累计433,335元。
   “刘某花”证券账户于2019年12月24日全仓买入“延长化建”,净买入100,000股,净买入金额433,250元,买入占比100%,持股占比100%。2020年3月2日,该账户采用手机委托方式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16,500元;2020年3月4日该账户采用相同手机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21,5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盈利4,163.88元。2020年3月10日“刘某花”证券账户向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74,785元,2020年4月27日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陈桂明建设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84,000元。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发生联络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延长化建”,并在股票复牌后将涉案股份陆续全部卖出。陈桂明控制使用的“刘某花”证券账户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资金划转及交易“延长化建”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公开过程基本吻合,与陈桂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刘某花”证券账户为新开账户,开户时间与陈桂明和陈某霖联络时间、买入“延长化建”时间高度一致;“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系陈桂明首次买入“延长化建”,期间持股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目的性较为明确;从陈桂明2017年6月5日使用本人名下长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至2020年5月8日调查期间,“延长化建”单日买入金额在陈桂明控制使用的全部证券账户交易的126只股票(去除重复交易)中排名第二。上述情况显示陈桂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的行为明显异常,对此陈桂明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悉内幕信息,或者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桂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二百零二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所述的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陈桂明违法所得4,163.88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3月11日

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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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0-23

处罚对象:

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2日,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因未办理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被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罚款576.13万元。秦安万通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当日即向西安市工程建设执法监察队缴纳罚款576.13万元。秦安万通根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办手续通知单(市建城改监发[2019]005号)要求,积极补办各项手续,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BL10-5-293-4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契税,目前正在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手续。

陕建六建收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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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0-23

处罚对象: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8日,陕建六建因投标文件中工程业绩存在作假行为被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处以罚款387.70万元。陕建六建已于2018年10月25日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缴纳了罚款,该项目陕建六建并未中标。在受到该处罚后,陕建六建加大对“一体化平台”中公布的业绩进行审核力度,切实做到业绩与实际施工范围相匹配,上传业绩时不夸大、不弄虚作假;在投标过程中严把资料关,加强市场开发部对基层单位投标文件的监督管理,尽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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