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纯权,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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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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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刘纯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
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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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延长集团)、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派克)在重组承诺
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 年,公司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方式向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金石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新盛天)合计发行 302,156,712 股,购买其持有的
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 100%股权,交
易价格为 161,956.00 万元。
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
北派克(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陕西延
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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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
诺方承诺, 北油工程 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合并报表实现
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19,202.50 万元、 19,328.51 万元、 19,922.06 万元。如
北油工程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须按约定履行补
偿义务。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如业绩承诺方依据协议约
定需进行补偿的,延长集团以该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
补偿;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
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该次交易取得的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尚未
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各自
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
额)不超过其该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刘纯权承担的补偿义
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刘
纯权、金石投资、京新盛天该次交易所获得的总对价。
根据公司分别于 2019 至 2021 年披露的 2018 至 2020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北油工程 3 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合并
报表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19,822.13 万元、 17,490.23 万元、 -895.48 万元,业绩承
诺完成率分别为 103.23%、 90.49%、 -4.49%,业绩承诺的合计完
成率为 62.3%,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 22,036.19 万元。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方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对于 2019 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
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 3,451,290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
派克、北派克应以优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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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3,803,772.24 元、 609,325 元、 609,325 元、 487,460 元,
对应补偿 709,660 股、 113,681 股、 113,681 股、 90,945 股股份。
对于 2020 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
58,956,522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
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现金 64,977,787.6
元、 10,408,770 元、 10,408,770 元、 8,327,016 元,对应补偿
12,122,722 股、 1,941,935 股、 1,941,935 股、 1,553,548 股股
份。此外,以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业绩承诺方,还应根据各自股
份补偿数量,返还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的现金分红金额。
2021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进展
公告称,就 2019 年业绩补偿,公司已与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
见,正在履行签署程序,补偿股份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由公司以总价 1.00 元向业绩承诺方定向回购,
并依法予以注销;补偿现金及现金分红返还将于《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业绩承诺方足额支付至公司
指定账户。就 2020 年业绩补偿,尚未与全部业绩承诺方达成一
致意见: 延长集团对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无异议; 刘纯
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认为, 2020 年业绩承诺未完成主
要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称已将争议事项诉至法院,请求解
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诉讼
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已向
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油工程 2020 年业绩未达标主要受疫情以
及疫情管控政策影响,请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协议并
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票解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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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 已回购并注销延
长集团 2020 年业绩补偿股份;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公
告显示, 已收到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支付的业绩和
利息补偿款;各业绩补偿方已就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二)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造成 2019 年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其中, 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北油工
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
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
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的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北油工程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
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
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 2019 年度按照原政
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
程 2019 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
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 19,566.02 万元更正为
17,490.23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 101.23%更正为 90.49%。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的要求,适用与公司
一致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与否,造成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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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
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对公司重组资产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
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
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
权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
中派克、北派克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
情况下,未能按期就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完毕,且未履行适用会计
政策的相关承诺,造成 2019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交易对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交易对方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针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事项。
延长集团提出: 一是自公司正式确认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
完成后,积极沟通并推进相关工作,不存在不履行承诺或不积极
配合的情形。二是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绩补偿及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
事宜的议案》, 已经签署 2019 年业绩补偿协议, 对 2020 年业绩
补偿无异议,在 2021 年 9 月底前启动 2020 年业绩补偿事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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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避免对其信用等级、债券发行、融资成本等造成严重影响,
请求减免处分。
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 一是关于 2019 年
业绩补偿, 积极响应、及时配合,不存在任何拖延和法律瑕疵。
二是关于 2020 年业绩补偿,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没有考虑新
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 故对该方案不认可,曾多次与公司协商但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将争议事项起诉至法
院,请求解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其承诺将待案件审理结
束后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三是 2020 年业绩补偿不存
在风险,其在 2020 年业绩补偿完成前,尚有第三期股份处于锁
定期,股份数量占其因本次交易取得股份的 50%,远超需补偿股
份,完全能满足业绩补偿的最高要求。
2.针对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事项, 刘纯权、毕派
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 一是调整会计政策由公司决定,执行
新的会计政策是标的公司的责任。而 2019 年业绩承诺事项情况
是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通过专业判
断得出结论,其无权干预标的公司会计政策,没有能力影响中介
机构得出的最终结论。二是其从未正式声明或确认不履行会计政
策相关承诺,仅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的影响向公
司和中介机构提出过相关质疑。当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股东
大会确定补偿方案后,其已于 5 月 31 日及时回函同意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三是信息披露主要是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刘纯权等
承诺方作为交易对方不参与信息披露, 也未进行过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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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部分异议理由可以成立,予以酌情采纳。
一是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
中派克、北派克作为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公司关于补偿金额的
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其持有的股份或现金进行补偿。
以股份进行补偿的, 应补偿股份以总价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
以注销;以现金进行补偿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
金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公告内容构成交易对
方公开承诺,应当严格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2021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已披露业绩承诺方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
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向业绩承诺方出具告知函,但业绩承诺方
未按其前期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份或现金的补偿。直至 2021
年 8 月, 业绩承诺方才与公司就 2019 年业绩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并履行签署程序; 同时, 业绩承诺方认为 2020 年业绩承诺尚待
诉讼确定,未履行补偿义务。据此,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在
约定时间内完成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承诺,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已
积极沟通、及时配合、补偿不存在风险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
实的认定。
二是根据相关公告, 2019 年、 2020 年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
为 90.49%、 -4.49%。对于 2019 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补偿
3,451,290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合计应补
偿现金 550.93 万元或 102.8 万股股份;对于 2020 年的业绩补偿,
延长集团应补偿 58,956,522 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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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派克合计应补偿现金 9,412.24 万元或 1,756 股股份。业绩承
诺方未补偿的业绩承诺主要为 2020 年承诺事项。而已完成 2019
年的业绩补偿, 不影响未完成 2020 年业绩补偿承诺的违规事实
的认定。
三是业绩承诺方在相关重组草案中明确承诺,标的公司北油
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已开始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而调整
会计政策,但业绩承诺方未能按照承诺及时与相应会计政策调整
保持一致,并对会计政策调整提出质疑。 业绩承诺方虽不直接参
与信息披露,但上述违反承诺的行为直接影响了 2019 年度业绩
承诺的核算完成情况,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提
出的没有不履行会计政策的承诺、未公开提出质疑、不参与信息
披露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而已完成 2019 年业绩承诺与本项违
规事实认定无直接关联。
四是虽相关业绩承诺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补偿,但后续
采取措施完成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
造成的不良影响, 已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此外,责任主体提出需考虑对其后续经营的影响等异议理
由,与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无关, 不予采纳。对于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本所将另行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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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