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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6002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2-10 5855.80 330.41 0 0 0
2025-02-07 5922.18 299.55 0 0 0
2025-02-06 6300.16 131.64 0 0 0
2025-02-05 6331.41 103.54 0 0 0
2025-01-27 6470.49 112.77 0 0 0
2025-01-24 6593.34 371.36 0 0 0
2025-01-23 6685.26 274.10 0 0 0
2025-01-22 6696.88 478.22 0 0 0
2025-01-21 6811.43 480.94 0 0 0
2025-01-20 7448.22 172.48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1291.79 25.375
2 基金 1 674.76 1.516
2024-06-30 1 其他 4 11392.24 25.600
2 基金 11 1031.52 2.318
2024-03-31 1 其他 4 11110.12 24.966
2 基金 1 418.72 0.941
2023-12-31 1 其他 4 11074.61 24.887
2 基金 12 1032.26 2.320
2023-09-30 1 其他 4 9852.42 22.140
2 基金 1 508.03 1.14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0 8.50 8.90 -4.49 70.00 595.00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41031 8.48 8.32 1.92 39.95 338.78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7.90 8.08 -2.23 156.00 1232.40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40716 7.69 8.56 -10.16 388.00 2983.7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2 7.80 8.56 -8.88 100.00 780.0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5 10.50 10.75 -2.33 260.00 2730.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段守奇,蔡专,马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南椰岛: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彪,王晓晴,符惠玲,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彪、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彪,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陈振平)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振平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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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20

处罚对象:

段守奇,蔡专,马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04 号
────────────────────────
关于对海南椰岛(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椰岛(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海南椰岛,
A 股证券代码: 600238;
段守奇, 海南椰岛(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马贺, 海南椰岛(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
总监;-2-
蔡专, 海南椰岛(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4 月 27 日, 海南椰岛(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的公告》
显示, 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查中, 于 2023 年 10 月发现, 公司子公
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林某某, 通过欺瞒、 隐匿财务
秘钥, 篡改审批文件、 对账单等方式, 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1,986.11
万元( 最终以司法机构认定为准)。 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8.12%,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3.32%。 截
至公告披露日, 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追缴, 公司已收回资金 88.70
万元。 对于尚未追回的约 1,897.41 万元非法侵占资金, 公司第二
大股东全德能源( 江苏)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通知函》,
豁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1,897.41
万元, 弥补因该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发生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 所涉金额、 占比较
大,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发现相关事项, 迟
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才予以披露, 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 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7 条、 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3-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段守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
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蔡专作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椰岛(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段守奇、 时
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贺、 时任董事会秘书蔡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4-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7 日

海南椰岛: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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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27

处罚对象:

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9号 
──────────────────────── 
 
 
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年4月10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2-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全德能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全德能源计
划在未来12个月适时继续增持不少于1.5%上市公司股份。截至
2024年4月10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2024年4月10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称,全德能源尚
未增持公司股票,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作出的公开承
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全德能源未
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为0。上述
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5条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
全德能源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
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3-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4日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15

处罚对象:

冯彪,王晓晴,符惠玲,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4 号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A 股证券代码: 600238;
王晓晴,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冯彪,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2-
符惠玲,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29 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子公
司海南洋浦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油脂及豆粕类贸易业务。
2022 年末,公司对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梳理,发现公司
在 2022 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中可能不完全具有主要责任人的特
征,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上述贸易业务中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
件的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据此,公司对披露的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
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 5,277.41 万
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31.20%、 31.20%、 30.68%、 46.72%。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
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 10,396.60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35.95%、 35.95%、 35.01%、 56.19%。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调减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
23,108.99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67.45%、 67.45%、 60.21%、
101.0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3-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
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
经理冯彪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
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椰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晴、时任总经理冯
彪、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4 日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彪、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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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27

处罚对象:

冯彪,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85 号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冯彪、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冯 彪,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1 年 6 月 22 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将所持有的全部
-2-
93,410,473 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王贵海,委托期限为 24
个月,表决权委托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到期解除。本次表决权委
托到期解除后,王贵海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 0 股,
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君盛实际持有公司股票并拥有公司
表决权 93,410,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4%,公司控股股东
变更为东方君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东方君盛第一大股东冯
彪。同日,原实际控制人王贵海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但现
控股股东东方君盛、现实际控制人冯彪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直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才
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并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披露有关权益
变动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彪、控股股东东方君盛在成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控股股东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的披露义务, 未按
规定及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相关规定。
(二)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 2019 年
公司以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控制权时,按照相关规定,冯彪和东
方君盛暂无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条件;二是 2021
年 6 月表决权委托到期,东方君盛本打算将所持表决权委托给王
晓晴,并已启动相关核查程序,但后续未能完成委托; 三是因权
-3-
益变动方案调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财务顾问核查均需要时
间,导致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核查意见较迟披露; 四是违规行
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况,是因为各种客观因素导致;五是东方君
盛已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公司补充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核查意见,未对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的,
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 年 6 月, 表决权委托到期
后, 东方君盛恢复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但未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
见, 违规事实清楚。 以往年度的控制权认定、后续表决权委托安
排、违规并非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
理由。
二是权益变动报告书是投资者获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
制权状况的重要渠道。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表决权变化
涉及上市公司权益变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相关事项
予以充分关注并合理安排表决权变更相关事项,及时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本案中,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并迟至 1 个月后才
实际履行。 拟委托他人、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财务顾问核查客观
耗时的异议不构成延迟披露的合理理由。 公司补充披露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行为系履行应尽信息披露义务,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
-4-
认定和违规责任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冯彪、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陈振平)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09

处罚对象:

陈振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陈振平)
时间:2020-12-09 来源:
〔2020〕4号
 
当事人:陈振平,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振平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转让“*ST椰岛”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振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振平控制、使用“陈某辉”等账户情况
陈振平实际控制、使用“陈某辉”“陈某益”“陈某慰”等15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为账户组),交易“*ST椰岛”。交易资金来源于陈振平本人自有资金和拆借资金,交易决策由陈振平作出,邱某豪具体下单操作。
二、陈振平控制使用账户组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ST椰岛”情况
2018年11月1日开始,陈振平控制、使用账户组持续买入“*ST椰岛”。2019年1月28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持有“*ST椰岛”达到23,681,580股,超过海南椰岛总股本的5%。陈振平在持有“*ST椰岛”比例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继续交易“*ST椰岛”。2019年3月8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最高持股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7.1373%。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6月10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累计买入“*ST椰岛”15,154,630股,金额122,021,461.41元,累计卖出29,955,130股,金额290,657,122.54元,买卖金额累计412,678,583.95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振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陈振平配合调查,主动供述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振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振平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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