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陈振平)
时间:2020-12-09 来源:
〔2020〕4号
当事人:陈振平,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振平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转让“*ST椰岛”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振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振平控制、使用“陈某辉”等账户情况
陈振平实际控制、使用“陈某辉”“陈某益”“陈某慰”等15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为账户组),交易“*ST椰岛”。交易资金来源于陈振平本人自有资金和拆借资金,交易决策由陈振平作出,邱某豪具体下单操作。
二、陈振平控制使用账户组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ST椰岛”情况
2018年11月1日开始,陈振平控制、使用账户组持续买入“*ST椰岛”。2019年1月28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持有“*ST椰岛”达到23,681,580股,超过海南椰岛总股本的5%。陈振平在持有“*ST椰岛”比例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继续交易“*ST椰岛”。2019年3月8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最高持股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7.1373%。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6月10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累计买入“*ST椰岛”15,154,630股,金额122,021,461.41元,累计卖出29,955,130股,金额290,657,122.54元,买卖金额累计412,678,583.95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振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陈振平配合调查,主动供述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振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振平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