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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6002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6-30 14788.84 0 0 0 0
2020-06-29 14881.63 0 0 0 0
2020-06-24 14914.87 0 0 0 0
2020-06-23 14977.52 0 0 0 0
2020-06-22 15044.20 0 0 0 0
2020-06-19 15066.79 0 0 0 0
2020-06-18 15199.87 0 0 0 0
2020-06-17 15230.59 0 0 0 0
2020-06-16 15574.42 0 0 0 0
2020-06-15 15623.35 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118296.49 38.671
2024-06-30 1 其他 7 117573.85 38.434
2 基金 13 54.96 0.018
2024-03-31 1 其他 6 114573.85 36.779
2023-12-31 1 其他 7 114574.29 36.780
2 基金 11 502.51 0.161
2023-09-30 1 其他 5 114573.85 36.77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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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07 2.41 2.54 -5.12 966.99 2330.4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高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7 2.41 2.54 -5.12 800.00 1928.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高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2.06 2.32 -11.21 331.50 682.8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2.06 2.32 -11.21 82.00 168.9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28 2.25 2.38 -5.46 900.00 2025.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高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湖州太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02 1.94 1.91 1.57 515.38 999.84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甘棠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瀚叶: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昶,孙文秋,沈培今,王旭光,鲁剑,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昶,唐静波,孙文秋,沈培今,沈德堂,王旭光,陆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瀚叶: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陶舜晓
公告日期 2020-12-3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瀚叶: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加庆,刘云,吴昶,唐静波,孙康宁,孙文秋,宋航,杨晓萍,沈培今,沈德堂,王旭光,陆炜,陶鸣成,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昶,唐静波,孙文秋,沈培今,沈德堂,王旭光,陆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ST瀚叶: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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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28

处罚对象:

吴昶,孙文秋,沈培今,王旭光,鲁剑,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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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65号
───────────────
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瀚叶,A股证券代码:600226;
沈培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
鲁 剑,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
孙文秋,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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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旭光,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存在通过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借款协议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一是通过预付装修款的方式占用资金5,000万元。2018年2月12日,公司与非关联方深圳市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皇润)签订了《装修预付款协议》,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预付装修款3,000万元,于2018年4月1日签订了《装修预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4月11日预付装修款2,000万元。相关合同并未实质性履行,相关资金最终流向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形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是通过预付影视投资款的方式占用资金5,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与非关联方上海建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江)签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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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剧投资份额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5,000万元。相关合同均未实质性履行,相关资金最终流向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形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是占用瀚叶锦翠新媒体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瀚叶锦翠)投资款15,100万元。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设立瀚叶锦翠。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份额占比99%。2019年4月24日,公司向瀚叶锦翠出资14,950万元。2019年10月22日,瀚叶锦翠对外投资15,100万元,同日沈培今将上述资金转入其指定账户,形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款项合计15,100万元。
四是占用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本息2,712.46万元。2019年6月1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生物)分别与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最高限额合计2,600万元,并于2019年6月20-21日实际借入本金合计2,400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均按照沈培今的要求直接支付给其安排的第三方,形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款项本息合计2,712.46万元。
综上,2018年度,上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5,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9%;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5,000万元。2019年度,上述资金占用累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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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22,812.46万元,占公司2018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26%;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为27,812.46万元。截至2020年9月,资金占用余额27,812.46万元。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与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公告》,截至2021年4月30日,通过预付深圳皇润装修款、上海建江影视投资款、瀚叶锦翠投资款、通过拜克生物借款构成的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相关占用款项已收回本金27,812.46万元和利息1,939.78万元。
(二)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7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余额2.66亿元。
一是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借款提供关联担保。2017年6月18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公司及关联方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关联担保金额15,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82%,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在上述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亦未披露担保债务逾期的相关情况。此后,因担保债务逾期涉诉,公司被列为共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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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诉讼文书,并于5月16日披露相关诉讼事项。
二是为子公司员工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6月17日,升华小贷与夏继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夏继明发放最高贷款限额6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公司与拜克生物为该笔借款分别提供抵押担保与连带担保。夏继明系拜克生物员工,与公司无关联关系。2019年6月,夏继明实际向升华小贷借入5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1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已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在上述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亦未披露。此后,因担保债务逾期涉诉,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公司于2020年5月9日收到诉讼文书,并于5月11日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综上,公司违规为关联方及子公司员工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决策程序,担保债务逾期后也未及时披露。截至2020年9月,公司部分担保债务涉诉,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100%股权、持有的参股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和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3.44%股权,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与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公告》,针对公司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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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借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经法院调解,沈培今于2021年1月13日向杨金毛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1,000万元,公司担保责任解除;同时,法院裁定解除公司涉及的财产保全措施。针对为子公司员工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夏继明于2020年8月25日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升华小贷已向法院撤回起诉,公司担保责任解除。
此外,因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决策程序,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三)第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8号)(以下简称浙江局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司第二大股东鲁剑通过虚构交易、预付款项、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于上述事项,公司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与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公告中予以披露。公告显示,公司第二大股东鲁剑资金占用款的本金为5,760万元,截至2020年末本息余额共6,363.42万元。公司年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显示,鲁剑2018年度占用3,34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79%;2019年度占用2,42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56%。截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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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8日,公司已收回上述占用的本金及利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存在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决策程序行为、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逾期等事项,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等有关规定。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沈培今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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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鲁剑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对第三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秋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事务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昶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前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任公司董事长沈培今提出异议称,公司与北京云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云图)和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贸易)的资金往来并非其资金占用。其中,北京云图相关影视项目投资7000万元的实施进度不符协议约定,主要系因影视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解决;金浦贸易3000万资金往来系采购款,因金浦贸易未向公司提供相关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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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公司已提起诉讼。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提出异议称,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均系沈培今决策或主导,其本人不知情、从未参与谋划,亦从未从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对于本人知情的事项,经反复督促后,部分事项占用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或部分归还。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提出异议称,上述资金占用多以常规合同为背景,其本人未参与合同签订的事前决策,仅按照公司内部流程审批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协议支付资金,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也不存在主观故意和实际得利。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提出异议称,未参与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决策,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
2.关于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决策程序,时任公司董事长沈培今提出异议称,为控股股东违规担保系个人行为,未告知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并不知情,由此导致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秘王旭光提出异议称,对违规担保不知情,无法提请董事会履行决策或披露程序,事后在公司及时真实披露、减轻违规后果等方面积极履职尽责。
3.关于第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提出异议称,原第二大股东鲁剑资金占用系个人行为,公司在发现上述行为后立即督促其归还资金,且鲁剑已全部归还资金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炎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龙科技)。公司已进行整改并强化管理,申请减轻或不予处罚。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提出异议称,对鲁剑资金占用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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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及2020年对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核查时,也未认为存在鲁剑的资金占用情况。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提出异议称,其作为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三会”组织、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不直接管理和参与公司具体业务。对于鲁剑资金占用事项,分管财务、炎龙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皆不知情,年审会计师也未审查出来,其无法知情并披露。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部分异议理由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规范运作和有序运行。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第二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规,内部控制失序并导致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对相关资金占用行为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本所已不再将北京云图及金浦贸易资金占用事项作为违规事实,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对沈培今提出的上述两项事实认定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
二是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但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时任财务总监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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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但其未能谨慎核查相关预付款及合同、借款等款项的资金去向。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责任人对公司相应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对资金占用违规不知情为由推卸自身职责。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提出的异议情况,为控股股东违规提供担保系沈培今个人行为,并未告知公司管理层,本次纪律处分已对相关责任人的主观状态、在相关违规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鉴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本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为控股股东担保及对外担保均已解除,相关整改情况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亦对此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沈培今,第二大股东鲁剑,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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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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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24

处罚对象:

吴昶,唐静波,孙文秋,沈培今,沈德堂,王旭光,陆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时间:2021-03-24 来源:
当事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沈培今,男,1979年2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孙文秋,男,1967年7月出生,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唐静波,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沈德堂,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所:浙江省德清县。
陆炜,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所:江苏省苏州市。
吴昶,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王旭光,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瀚叶股份、孙文秋、吴昶、唐静波、陆炜、王旭光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沈培今提出了听证请求但未出席。当事人沈德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能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在2020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20年6月30日,瀚叶股份对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对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瀚叶股份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公司只是个客体,不应该为一些个人的行为承担被处罚的后果。
孙文秋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编制和审议年度报告过程中其已勤勉尽责,在编制过程中对重点、难点和突发问题及时进行了干预、处置、协调和汇报,按时完成了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草案编制,并如期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是作为公司董事,准时出席年度董事会,但因其他董事未能按时参会,参会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无法如期召开董事会。后续,相关董事虽到达会场,但均表示无法对定期报告发表明确意见,导致定期报告无法按期审议和披露。三是4月30日以后,积极组织推进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工作,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两场专题会议,争取尽早完成披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四是公司后续披露的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三季报的相关内容验证其在2020年4月下旬主持编制年报草案时,面对突发情况所做的会计估计和财务调整是客观正确的,也是勤勉尽责的。
吴昶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在年报及一季报编制的各个阶段及重要节点均已竭尽所能勤勉履职,按时完成编制工作,并如期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是导致定期报告没有按期披露的原因,主要是相关人员承诺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审计要求达成,董事会没有召开和审议,这些已经超出其作为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非其能控制。三是编制完成的年报草案各方面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后续披露的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三季报及其他披露文件都予以了验证,说明了当时的会计估计和判断是合理审慎准确的。四是是违规事项发生后,及时和审计机构沟通确定后续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方案,对接推进落实。
唐静波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其主要分管公司对外投资业务,不负责定期报告编制或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并非主要责任人。二是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前期,已积极配合推进和督促相应工作,在编制后期发现可能存在数据偏差和问题时,及时提醒主要责任人并主动要求向监管机构汇报,虽未能改变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事实,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因公司内部多次调整主要财务数据,其持严重存疑态度而在董事会召开当日上午离开公司去咨询律师,并非拒绝参会。其后接到公司通知返回参加沟通会,经过讨论与会全体董事达成一致共识,认为为了保障投资者和公司利益,决定延期披露年报和一季报。四是事后主动推动各方工作,尽可能减少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陆炜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作为外部董事在公司独立履职,勤勉尽责,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未领取薪酬。二是不存在拒绝参会拒绝投票情形。因收到年报草案时间紧、内容疑点多,为核实内容而晚到董事会现场,在未到之前表示可以进行通讯表决,年报延迟披露是所有与会董事共同决定,并不存在因本人原因妨碍决议形成情形。三是在年报与一季报编制披露过程中已做到勤勉尽责,定期报告无法披露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做好编制工作、隐瞒信息不配合审计。四是事后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牵头三位独立董事,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督促公司完成年报和一季报的披露工作,尽到了不亚于三位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
王旭光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定期报告未按时披露的原因系参加年度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没有达到董事会召开的法定人数,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相关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董事会拟审议议案无法表示同意、反对、弃权的投票意见。二是在4月29日组织召开董事会的过程中主动邀请律师见证,出现无法召开情况及时向交易所汇报,并积极劝说董事参会讨论、沟通意见,在董秘职权范围内已竭尽所能勤勉尽责。三是已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于2020年4月21日完成年度报告中非财务数据部分的编制,财务报告一直未定稿非本人责任。在业绩变化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做好中小股东安抚工作,积极与媒体沟通,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四是违规发生后配合调查,并尽责履职做好后续工作,督促尽早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
综上,上述申请人请求予以免于或减轻处罚。
对于公司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瀚叶股份为《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理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孙文秋、吴昶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1)对于孙文秋、吴昶所称公司年报等定期报告未能按时披露系因出席董事会人员未达法定人数导致董事会未按期召开、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异议理由。我局认为,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是一个系统工作,有赖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及时编制,董监事的协调督促,董事会议的及时召开审议等工作的协调推进,离不开董监高等人员的密切配合,本案中董事会参会人数未达法定人数以致董事会未能按期正常召开是定期报告未按时披露的直接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上述人员在前期的编制推进工作中是否勤勉尽责也是应当追责的重要因素。因此上述申辩理由不构成免责理由。(2)副董事长、总经理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分别作为2019年年报审计的总负责人、牵头人,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预审提出的关注事项上无实质性推进措施,缺乏与函证对象的有效沟通,没有采取合理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导致部分关键审计程序无法执行,难以取得审计证据。另外,在沈培今行为受限后,孙文秋、吴昶在未厘清事实的基础上简单处理上市公司相关资产,计提全额减值损失,多次修改财务报表,客观上导致作为瀚叶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数次推迟至2020年4月28日晚间得以发送给所有的董监高,而且孙文秋还表示送交董监事审议的报告依然存在数字差异。此外,在审计报告更换多个版本期间,孙文秋、吴昶作为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牵头人未能及时、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进展。故二人称工作符合会计准则、已勤勉尽责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相关内容编制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3)对上述当事人所称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履职、推动公司尽快披露定期报告等补救措施情况,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对于唐静波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1)唐静波所称不负责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业务且在定期报告编制前期过程中做好配合推进和督促工作、已勤勉尽责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依法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论是否直接分管相关业务,均应当对年度报告编制事项保持主动、持续关注,才可能保证定期报告的依法披露。另外,当事人作为董事兼副总经理,在4月初被公司安排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对接审计工作,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审计重点事项的协调督促工作,并明确工作小组于4月25日前提供所有审计证据。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审计重点事项的督促推进工作在年报审议日前并无实质进展,故当事人难称勤勉尽责。此外,当事人称在编制后期发现可能存在数据偏差和问题时及时提醒主要责任人并主动要求向监管机构汇报,对此我局认为当事人虽有督促、提醒动作但未能对阻止违法行为产生实际效果。(2)对于唐静波所称没有拒绝参加董事会的辩解理由,我局不予认可。对于当事人没有按时参加董事会、怠于表决的事实,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已予以确认,该说明在提交之前也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多位董事没有按时出席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一季报无法正常审议。董事按时参加会议表决议案是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前置保障,是董事的重要工作职责。当事人即使对年报草案有疑问需要核实也应按时参加董事会,通过会议表达意见想法,而且《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对董监高异议权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和保障,因此当事人并不具有充足正当的不参会理由。(3)对当事人所称事后积极履职、推动公司尽快披露定期报告等补救措施情况,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对于陆炜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1)对于当事人没有按时参加董事会、怠于表决的事实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已予以确认,该说明在提交之前也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多位董事没有按时出席导致董事会无法召开,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一季报无法正常审议。董事按时参加会议表决议案是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前置保障,是董事的重要工作职责。当事人即使对年报草案有疑问需要核实也应按时参加董事会,通过会议表达意见想法,而且《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对董监高异议权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和保障,因此当事人并不具有充足正当的不参会理由,对其所称并无拒绝参加董事会情形不予认可。(2)对于陆炜的编制披露过程中已做到勤勉尽责及未领取薪酬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作为董事不应只在临近董事会召开时才关注年度报告编制所涉事项,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予以持续关注,密切留意进展情况,及早发现并尽快、尽力处理有碍事项。当事人未在公司领取薪酬,该事实也不能作为降低董事职责要求的理由。(3)对于陆炜在听证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曾表达过通过通讯方式发表意见想法的新的证据,我局认为该微信发出时间已经明显晚于董事会正式召开时间,不能改变当事人没有按时参加董事会、怠于表决的事实。另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前询问催促年报编制进展、事后配合调查及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事实情况,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对于王旭光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1)其所称公司年报等定期报告未能按时披露系因出席董事会人员未达法定人数导致董事会未按期召开、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同之前回应孙文秋、吴昶辩解所述。(2)王旭光所称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过程中其已勤勉尽责辩解,我局认为,董秘王旭光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者,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对于进度推进缺乏独立判断,对董事长失联、业绩变脸等意外事件应对不当,难称已勤勉尽责。(3)对于王旭光所述的主动邀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积极劝说董事沟通交流及事后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等事实情况,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瀚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沈培今、孙文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吴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唐静波、沈德堂、陆炜、王旭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3月22日

*ST瀚叶: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1

处罚对象:

陶舜晓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8号 
─────────────── 
 
 
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瀚叶,A股证券代
码:600226; 
沈培今,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暨董事长; 
孙文秋,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唐静波,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沈德堂,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  炜,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刘  云,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 
冯加庆,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陶鸣成,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  航,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康宁,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晓萍,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吴  昶,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旭光,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陶舜晓,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于4
月30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将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
露日期调整为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由于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遇到困难,使定期报告所涉及的
部分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短时间内无法鉴别核实,公
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第一
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3- 
 
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4月30日为上市公司发布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未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年度
报告,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6.73亿元,较上年度净利润1.42亿元由盈转亏。根据规定,
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披露业
绩预告。 
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但公
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三)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截至2019年1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暨时任
董事长沈培今持有公司股份978,034,8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6%。因股票质押式回购引起的债务纠纷,沈培今持有的公司
股份陆续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冻结。2019
年1月17日,沈培今持有的93,840,000股公司股份被法院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019年1月24日,沈培今持有的公司
股份177,534,000股再次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66%。
前述被冻结股份合计271,3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5%,
-4- 
 
占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的28.16%。沈培今未及时将股份被多次
冻结的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1月27日才披露
上述股份冻结信息。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是否被冻结等信息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比
例达公司总股本的8.65%,但沈培今未按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
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
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
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
项,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对年度业绩进行客
观、合理估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
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条、第2.3条、第6.1条、第6.4条、第11.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
文秋,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时任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陶鸣
-5- 
 
成,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旭光,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
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监事宋
航、孙康宁、杨晓萍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培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旭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昶作
为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刘云作为财务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披露业绩预
告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
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沈培今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向公司告知股权冻结信息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负有责任。上述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 
公司辩称:一是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涉及台湾客户的所
有函证与访谈至定期报告披露日前才基本完成,导致公司无法在
2020年4月29日提交定期报告。二是公司年度董事会原定于
2020年4月29日召开,但实际到会董事人数未达法定要求,公
司无法如期合规召开董事会,未能形成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
-6- 
 
议。 
时任公司董事长沈培今辩称:自2020年4月下旬至今,因
客观履职障碍,其未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事项。前期,已全权委托
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参加公司年度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后
因参会董事人数未达法定人数导致董事会无法如期召开。对公司
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不具有主观过错。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秋辩称:一是编制和审议年度报告过
程中其已勤勉尽责,在编制过程中对重点、难点和突发问题及时
进行了干预、处置、协调和汇报,按时完成了2019年年度报告
草案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草案编制,并如期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是作为公司董事,准时出席年度董事会,但因其他董事未能按
时参会,参会人数不达法定要求,无法如期召开董事会。后续,
相关董事虽到达会场,但均表示无法对定期报告发表明确意见,
导致定期报告无法按期审议和披露。三是积极组织推进年度报告
编制审计工作,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及两场专题会议,争取尽早完
成披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辩称:一是其主要分管公司对外投
资业务,不负责定期报告编制或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并非主要责
任人。二是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前期,已积极配合推进和督促相
应工作,在编制后期发现可能存在数据偏差和问题时,及时提醒
主要责任人并主动要求向监管机构汇报,虽未能改变公司未按期
披露定期报告的事实,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因公司内部
多次调整主要财务数据,其本人持严重存疑态度,故无法对年度
报告发表明确意见。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未在审议年度报告时
-7- 
 
发表明确意见。四是其事后主动推动各方工作,尽可能减少对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辩称:一是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公
司迟至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夜才提供年度报告审议稿,而年度报告
内容和第三季度报告信息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审计机构拟出具
“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其短时间内无法确认年度报告审
议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故未提出表决意见,并建议公
司暂缓披露。 
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辩称:一是因公司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公司未能如期披露定期
报告。二是其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2020年1月至今因身体原
因一直住院治疗,未参与具体经营决策。 
时任财务总监吴昶辩称:一是在定期报告编制的预审阶段,
业绩预告沟通阶段,年审计划、组织、实施、沟通和确定阶段均
已竭尽所能勤勉履职,按时完成编制工作,并如期提交董事会审
议。二是对标的资产成都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预付开发
支出款项、大额往来款、商誉减值等重点事项积极与会计师沟通
协调。三是违规事项发生后,及时和审计机构沟通确定后续工作
计划,形成书面方案,对接推进落实。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辩称:一是定期报告未按时披露的原
因系参加年度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没有达到董事会召开的法定人
数,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相关不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董事会拟审议议案无法表示同意、反对、弃权的投票意见。
二是其已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于2020年4月21日完成年度报
-8- 
 
告中非财务数据部分的编制,在业绩变化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
告,做好中小股东安抚工作,积极与媒体沟通,减少对公司的负
面影响。三是违规发生后,其尽责履职,督促尽早披露2019年
年度报告的后续工作。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
庆、陶鸣成辩称:一是其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履行了应尽义务,
如与财务总监、审计机构沟通了解情况等。二是公司迟至定期报
告法定披露日期前一晚才提供定期报告材料,且相关财务数据较
前期发生异变,短时间内难以作出判断。三是定期报告未如期披
露的原因系出席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未能如期召开董事
会。四是违规发生后,其及时与管理层沟通、向监管机构报告、
提议并召开审计工作进度会议。 
时任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辩称:一是已经尽到必要的
监督职责,按时列席4月29日董事会,对财务报告中涉及的重
大数据差异提出质询,履行必要监督职责,但因董事会未能如期
召开,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故监事会也无法按照程序如期召开。
二是公司未能为监事行使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无法了解公司日常
经营情况,只能做到事后监督与检查。宋航还提出,其于2018
年6月、2019年8月9日、2020年4月9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辞
去监事职务的申请,但公司未予公开披露并通过法定程序免职。 
2.关于未披露业绩预告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辩称:已于
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专题会讨论,当时一致认
为公司不存在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的
情形,故公司未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19年亏损主
-9- 
 
要系计提商誉减值,该事项在2020年1月不可预期。 
3.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沈培今辩
称:法院及相关各方未告知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在知悉所持
股份被冻结后即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观
上不存在知而不报的情况。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保证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公司未能在
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
损害了投资者及时全面获取公司重要财务信息从而作出投资决
策的权利,基础违规事实清楚。公司称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
披露年度报告,但并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审计程序未完
成是由于疫情原因所致,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
秋,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陶鸣成,时
任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所称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系因出席董
事会人员未达法定人数导致董事会未按期召开、未形成有效决议
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异议材料,年度董事
会召开当日,部分董事未按时出席,但后续均陆续到达会场,已
-10- 
 
经达到董事会召开的法定人数要求,具备召开董事会的条件。事
实上,公司召开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情况交流会,
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所称董事会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从而导致
董事会无法召开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对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陶鸣成所称公司迟至年度董事会
召开前夜才提供年度报告审议稿、年度报告内容与第三季度报告
信息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短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异议理由不予采
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只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等会议上才关注年度报告所涉事项,而是应当及时、主
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尤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
间,应当对年度报告编制及所涉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和持续关注,
密切留意进展情况,及早发现并尽快、尽力处理有碍年度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事项;对于公司不合理的年
度报告审议安排,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必要时应当向监管机构
报告,不能以公司未及时提供年度报告审议稿为由推卸应尽的勤
勉尽责义务。 
对相关责任人所称对于定期报告未按期披露事项已勤勉尽
责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财务总
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称已勤勉尽责、及时完成定期报
告相关内容编制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异议
材料,定期报告草案直至2020年4月28日才编制完成并发送给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所称已勤勉尽责、及
时完成定期报告相关内容编制与事实不符。对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11- 
 
唐静波所称不负责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业务,时任董事沈德堂、陆
炜所称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且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主动了解
审计情况、提醒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依法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不论是否直接分管相关业务,均应当对年度报告编制
事项保持主动、持续关注,才可能保证定期报告的依规披露。根
据听证情况及异议材料,相关责任人询问编制情况、督促公司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时,已接近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最后时限,所称督
促、提醒亦未能对阻止违规行为产生实际效果。对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孙文秋、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
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
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和陶鸣成所称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履职、
向监管机构报告、推动公司尽快披露定期报告的异议理由不予采
纳。公司迟至2020年6月30日才披露相关定期报告,距法定披
露期限时间较长、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所称事后补救措施不足
以减免违规责任。 
对时任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提出的因董事会未能如期
召开、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致其无法履职、公司未对其提供必要履
职手段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公司监事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
事会及管理层勤勉履职负有监督、督促的职责,应当持续关注公
司规范运作情况,积极督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而非仅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等会议上才关注年
度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享有检查公司
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
-12- 
 
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调查等多项职权,但相关责任人
并未据此采取措施、主动积极履行监督义务。时任监事宋航还提
出,其于2018年6月、2019年8月9日、2020年4月9日向公
司书面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的申请,但公司未予公开披露并通过法
定程序免除其职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责。因此,宋航提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对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所称因身体原因未能参与定期报告
编制、披露工作的异议理由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
证据材料,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于2020年3月起因病入院治疗,
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期间,存在无法履职的客观原因,已酌情
考虑。 
2.关于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
计提商誉减值不具有可预期性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孙文秋提供的相关异议材料,2020年1月,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与年审机构的沟通会议中,年审机构已经就大额往
来款坏账计提、标的资产业绩真实性及坏账准备等事项对公司进
行重点提示。公司应当对上述事项保持高度关注,并根据相关往
来款项减值情况、标的资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谨慎的业绩
预测,而非仅依据相关个人的承诺即进行预测。根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度业绩由盈转亏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标
的资产商誉大额计提减值。而在相关会计处理前后,标的资产经
营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表明公司在最初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
-13- 
 
值事项的判断时未能审慎预估。 
3.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根据控股股东暨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沈培今的异议回复材料,因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引起债务纠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
请冻结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沈培今分别于2019年1月和2月
收到法院传票。其后,前述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后进入和解程序。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沈培今本应对涉案股份的权属状态保持关
注,及时、全面核查相关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但其未能积极
全面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导致股份冻结事项迟延披露10个月。
沈培今所称法院及相关机构未告知其股权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足
以减免其违规责任,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时任董事沈德堂、陆
炜,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
庆、陶鸣成,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时任
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副总经理陶舜
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14-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ST瀚叶: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1

处罚对象:

冯加庆,刘云,吴昶,唐静波,孙康宁,孙文秋,宋航,杨晓萍,沈培今,沈德堂,王旭光,陆炜,陶鸣成,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8号 
─────────────── 
 
 
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瀚叶,A股证券代
码:600226; 
沈培今,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暨董事长; 
孙文秋,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唐静波,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沈德堂,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  炜,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刘  云,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 
冯加庆,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陶鸣成,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  航,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康宁,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晓萍,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吴  昶,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旭光,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陶舜晓,时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于4
月30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将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
露日期调整为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由于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遇到困难,使定期报告所涉及的
部分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短时间内无法鉴别核实,公
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第一
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3- 
 
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4月30日为上市公司发布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未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年度
报告,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6.73亿元,较上年度净利润1.42亿元由盈转亏。根据规定,
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披露业
绩预告。 
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但公
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三)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截至2019年1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暨时任
董事长沈培今持有公司股份978,034,8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6%。因股票质押式回购引起的债务纠纷,沈培今持有的公司
股份陆续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冻结。2019
年1月17日,沈培今持有的93,840,000股公司股份被法院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019年1月24日,沈培今持有的公司
股份177,534,000股再次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66%。
前述被冻结股份合计271,3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5%,
-4- 
 
占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的28.16%。沈培今未及时将股份被多次
冻结的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1月27日才披露
上述股份冻结信息。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是否被冻结等信息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比
例达公司总股本的8.65%,但沈培今未按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
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
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
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
项,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对年度业绩进行客
观、合理估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
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条、第2.3条、第6.1条、第6.4条、第11.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
文秋,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时任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陶鸣
-5- 
 
成,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旭光,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
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监事宋
航、孙康宁、杨晓萍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培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旭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昶作
为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刘云作为财务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披露业绩预
告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
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沈培今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向公司告知股权冻结信息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负有责任。上述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 
公司辩称:一是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涉及台湾客户的所
有函证与访谈至定期报告披露日前才基本完成,导致公司无法在
2020年4月29日提交定期报告。二是公司年度董事会原定于
2020年4月29日召开,但实际到会董事人数未达法定要求,公
司无法如期合规召开董事会,未能形成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
-6- 
 
议。 
时任公司董事长沈培今辩称:自2020年4月下旬至今,因
客观履职障碍,其未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事项。前期,已全权委托
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参加公司年度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后
因参会董事人数未达法定人数导致董事会无法如期召开。对公司
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不具有主观过错。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秋辩称:一是编制和审议年度报告过
程中其已勤勉尽责,在编制过程中对重点、难点和突发问题及时
进行了干预、处置、协调和汇报,按时完成了2019年年度报告
草案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草案编制,并如期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是作为公司董事,准时出席年度董事会,但因其他董事未能按
时参会,参会人数不达法定要求,无法如期召开董事会。后续,
相关董事虽到达会场,但均表示无法对定期报告发表明确意见,
导致定期报告无法按期审议和披露。三是积极组织推进年度报告
编制审计工作,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及两场专题会议,争取尽早完
成披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辩称:一是其主要分管公司对外投
资业务,不负责定期报告编制或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并非主要责
任人。二是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前期,已积极配合推进和督促相
应工作,在编制后期发现可能存在数据偏差和问题时,及时提醒
主要责任人并主动要求向监管机构汇报,虽未能改变公司未按期
披露定期报告的事实,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因公司内部
多次调整主要财务数据,其本人持严重存疑态度,故无法对年度
报告发表明确意见。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未在审议年度报告时
-7- 
 
发表明确意见。四是其事后主动推动各方工作,尽可能减少对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辩称:一是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公
司迟至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夜才提供年度报告审议稿,而年度报告
内容和第三季度报告信息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审计机构拟出具
“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其短时间内无法确认年度报告审
议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故未提出表决意见,并建议公
司暂缓披露。 
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辩称:一是因公司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公司未能如期披露定期
报告。二是其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2020年1月至今因身体原
因一直住院治疗,未参与具体经营决策。 
时任财务总监吴昶辩称:一是在定期报告编制的预审阶段,
业绩预告沟通阶段,年审计划、组织、实施、沟通和确定阶段均
已竭尽所能勤勉履职,按时完成编制工作,并如期提交董事会审
议。二是对标的资产成都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预付开发
支出款项、大额往来款、商誉减值等重点事项积极与会计师沟通
协调。三是违规事项发生后,及时和审计机构沟通确定后续工作
计划,形成书面方案,对接推进落实。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辩称:一是定期报告未按时披露的原
因系参加年度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没有达到董事会召开的法定人
数,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相关不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董事会拟审议议案无法表示同意、反对、弃权的投票意见。
二是其已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于2020年4月21日完成年度报
-8- 
 
告中非财务数据部分的编制,在业绩变化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
告,做好中小股东安抚工作,积极与媒体沟通,减少对公司的负
面影响。三是违规发生后,其尽责履职,督促尽早披露2019年
年度报告的后续工作。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
庆、陶鸣成辩称:一是其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履行了应尽义务,
如与财务总监、审计机构沟通了解情况等。二是公司迟至定期报
告法定披露日期前一晚才提供定期报告材料,且相关财务数据较
前期发生异变,短时间内难以作出判断。三是定期报告未如期披
露的原因系出席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未能如期召开董事
会。四是违规发生后,其及时与管理层沟通、向监管机构报告、
提议并召开审计工作进度会议。 
时任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辩称:一是已经尽到必要的
监督职责,按时列席4月29日董事会,对财务报告中涉及的重
大数据差异提出质询,履行必要监督职责,但因董事会未能如期
召开,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故监事会也无法按照程序如期召开。
二是公司未能为监事行使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无法了解公司日常
经营情况,只能做到事后监督与检查。宋航还提出,其于2018
年6月、2019年8月9日、2020年4月9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辞
去监事职务的申请,但公司未予公开披露并通过法定程序免职。 
2.关于未披露业绩预告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辩称:已于
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专题会讨论,当时一致认
为公司不存在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的
情形,故公司未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19年亏损主
-9- 
 
要系计提商誉减值,该事项在2020年1月不可预期。 
3.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沈培今辩
称:法院及相关各方未告知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在知悉所持
股份被冻结后即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观
上不存在知而不报的情况。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保证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公司未能在
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
损害了投资者及时全面获取公司重要财务信息从而作出投资决
策的权利,基础违规事实清楚。公司称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
披露年度报告,但并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审计程序未完
成是由于疫情原因所致,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
秋,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陶鸣成,时
任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所称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系因出席董
事会人员未达法定人数导致董事会未按期召开、未形成有效决议
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异议材料,年度董事
会召开当日,部分董事未按时出席,但后续均陆续到达会场,已
-10- 
 
经达到董事会召开的法定人数要求,具备召开董事会的条件。事
实上,公司召开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情况交流会,
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所称董事会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从而导致
董事会无法召开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对时任董事沈德堂、陆炜,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陶鸣成所称公司迟至年度董事会
召开前夜才提供年度报告审议稿、年度报告内容与第三季度报告
信息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短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异议理由不予采
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只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等会议上才关注年度报告所涉事项,而是应当及时、主
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尤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
间,应当对年度报告编制及所涉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和持续关注,
密切留意进展情况,及早发现并尽快、尽力处理有碍年度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事项;对于公司不合理的年
度报告审议安排,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必要时应当向监管机构
报告,不能以公司未及时提供年度报告审议稿为由推卸应尽的勤
勉尽责义务。 
对相关责任人所称对于定期报告未按期披露事项已勤勉尽
责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财务总
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称已勤勉尽责、及时完成定期报
告相关内容编制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异议
材料,定期报告草案直至2020年4月28日才编制完成并发送给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所称已勤勉尽责、及
时完成定期报告相关内容编制与事实不符。对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11- 
 
唐静波所称不负责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业务,时任董事沈德堂、陆
炜所称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且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主动了解
审计情况、提醒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依法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不论是否直接分管相关业务,均应当对年度报告编制
事项保持主动、持续关注,才可能保证定期报告的依规披露。根
据听证情况及异议材料,相关责任人询问编制情况、督促公司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时,已接近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最后时限,所称督
促、提醒亦未能对阻止违规行为产生实际效果。对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孙文秋、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
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
时任独立董事冯加庆和陶鸣成所称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履职、
向监管机构报告、推动公司尽快披露定期报告的异议理由不予采
纳。公司迟至2020年6月30日才披露相关定期报告,距法定披
露期限时间较长、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所称事后补救措施不足
以减免违规责任。 
对时任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提出的因董事会未能如期
召开、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致其无法履职、公司未对其提供必要履
职手段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公司监事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
事会及管理层勤勉履职负有监督、督促的职责,应当持续关注公
司规范运作情况,积极督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而非仅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等会议上才关注年
度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享有检查公司
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
-12- 
 
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调查等多项职权,但相关责任人
并未据此采取措施、主动积极履行监督义务。时任监事宋航还提
出,其于2018年6月、2019年8月9日、2020年4月9日向公
司书面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的申请,但公司未予公开披露并通过法
定程序免除其职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责。因此,宋航提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对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所称因身体原因未能参与定期报告
编制、披露工作的异议理由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
证据材料,时任副总经理陶舜晓于2020年3月起因病入院治疗,
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期间,存在无法履职的客观原因,已酌情
考虑。 
2.关于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
计提商誉减值不具有可预期性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孙文秋提供的相关异议材料,2020年1月,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与年审机构的沟通会议中,年审机构已经就大额往
来款坏账计提、标的资产业绩真实性及坏账准备等事项对公司进
行重点提示。公司应当对上述事项保持高度关注,并根据相关往
来款项减值情况、标的资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谨慎的业绩
预测,而非仅依据相关个人的承诺即进行预测。根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度业绩由盈转亏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标
的资产商誉大额计提减值。而在相关会计处理前后,标的资产经
营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表明公司在最初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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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事项的判断时未能审慎预估。 
3.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根据控股股东暨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沈培今的异议回复材料,因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引起债务纠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
请冻结沈培今所持公司股份,沈培今分别于2019年1月和2月
收到法院传票。其后,前述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后进入和解程序。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沈培今本应对涉案股份的权属状态保持关
注,及时、全面核查相关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但其未能积极
全面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导致股份冻结事项迟延披露10个月。
沈培今所称法院及相关机构未告知其股权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足
以减免其违规责任,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孙文秋,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唐静波,时任董事沈德堂、陆
炜,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云,时任独立董事冯加
庆、陶鸣成,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时任
监事宋航、孙康宁、杨晓萍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副总经理陶舜
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14-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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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1

处罚对象:

吴昶,唐静波,孙文秋,沈培今,沈德堂,王旭光,陆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226 证券简称: *ST瀚叶 公告编号: 2020-099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2030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0-033)。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浙处罚字
[2020]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沈培今先生、孙文秋先生、吴昶先生、唐静波女
士、 沈德堂先生、陆炜先生、王旭光先生: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瀚叶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2
瀚叶股份未能在 2019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 2019 年年
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在 2020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瀚叶股份对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
行了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
等相关证据证明。
瀚叶股份未及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
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副董事长兼总裁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对瀚叶股份未及
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是瀚叶股份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董事会秘
书王旭光,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瀚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沈培今、孙文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吴昶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唐静波、沈德堂、陆炜、王旭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3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
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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