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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朗科技(6002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0-31 13976.01 0 10.81 34.27 0
2024-10-30 14235.87 551.90 10.81 34.27 1.42
2024-10-29 14258.44 838.50 9.39 29.48 0
2024-10-28 14767.26 1103.21 10.86 35.73 1.45
2024-10-25 15001.86 797.70 9.41 29.08 0
2024-10-24 14611.69 565.25 9.41 28.70 0
2024-10-23 14665.13 719.26 9.41 29.92 0.04
2024-10-22 14500.11 853.03 9.37 28.95 0
2024-10-21 15037.44 1313.30 14.45 47.69 0
2024-10-18 15674.22 1290.90 14.45 50.0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251490.84 73.776
2 上市公司 1 3030.51 0.889
2024-06-30 1 其他 8 251618.02 73.814
2 上市公司 2 6061.02 1.778
3 基金 18 2301.59 0.675
2024-03-31 1 其他 7 253478.52 74.359
2 上市公司 1 3030.51 0.889
3 基金 1 0.20 不足0.001
2023-12-31 1 其他 7 253478.52 74.359
2 上市公司 1 3030.51 0.889
3 基金 48 2979.42 0.874
2023-09-30 1 其他 8 255683.70 75.006
2 基金 3 3557.01 1.04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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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2 1.40 1.40 0 49.99 69.99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桐乡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1 1.47 1.47 0 39.99 58.79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0 1.55 1.55 0 31.82 49.32

买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留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4-11-19 1.63 1.63 0 39.99 65.18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桐乡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8 1.72 1.72 0 30.03 51.65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3 2.00 2.00 0 30.00 60.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卓朗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伟凯,刘新林,岳洋,庞国栋,张坤宇,戴颖,王志刚,王超,阎鹏,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卓朗科技: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坤宇,昝英男,王志刚,谷艳秋,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松江: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新林,曹立明,王江华,詹鹏飞,阎鹏,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卓朗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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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31

处罚对象:

于伟凯,刘新林,岳洋,庞国栋,张坤宇,戴颖,王志刚,王超,阎鹏,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 0372024003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14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内容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坤宇先生、戴颖女士、阎鹏先生、王
志刚先生、刘新林先生、岳洋先生、王超先生、庞国栋先生、于伟凯先生: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卓朗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3 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江西卓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
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温岭乾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
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
第1页
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
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
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
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
收入 24,915.28 万元、48,912.89 万元、33,861.50 万元、65,612.78 万元、
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1.05%、45.19%、41.60%、72.46%、
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4,915.28 万元、30,989.93 万元、33,861.50 万元、
35,713.19 万元、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3.81%、
7.68%、41.26%、86.08%、50.27%。
张坤宇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副董事长、总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总经理,期间全
面负责卓朗发展经营管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策划并组织
实施财务造假。张坤宇在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戴颖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代行财务总监职责,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
财务工作,组织财务造假资金划转,统筹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
展财务造假。戴颖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阎鹏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
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
阎鹏在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王志刚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
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王志刚在卓
第2页
整。
刘新林 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2017 年 9 月
至 2020 年 11 月任卓朗发展董事,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卓朗发展董事
长,期间负责卓朗科技经营管理,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刘新林在卓
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岳洋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监事,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
期间负责卓朗发展销售业务,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
发展财务造假。岳洋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超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2017 年起任卓朗发展投融资部
负责人,2023 年 6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调配造假资金,共同管
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王超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庞国栋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卓朗发展财务总监,期间作为卓朗科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
充分关注卓朗发展财务异常情况。庞国栋在卓朗科技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于伟凯 2017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期间联络虚假客
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与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9 年 9 月 19 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
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 27 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 7.02 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
押物认定价值为 4.91 亿元,占 2019 年、2020 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比例为 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
第3页
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阎鹏,全面负责卓朗科技信息披露工作,
应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组织安排卓朗科技披露担保事项,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庞国栋,2017 年 12 月起任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知
悉并参与案涉担保事项,未对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关注,在 2020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卓朗科技公告、账务资科、合同文件、银行资料、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卓朗科技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且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
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阎鹏、庞国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第4页
六、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七、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张坤宇、戴颖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
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
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停牌,将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复牌,自
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
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99,474.28 万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
合计金额的 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9,574.69 万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6.31%。前述事实触及 2020 年以来“年度报
告财务指标连续 3 年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 年度“营业收入连续 2 年均存
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
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利润总额连续 2 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
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
金额的 50%”三项情形,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
订)》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
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5页
3、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
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
第6页

卓朗科技: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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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20

处罚对象:

张坤宇,昝英男,王志刚,谷艳秋,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 105 号
────────────────────────
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卓朗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0225;
王志刚,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坤宇,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2-
昝英男,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谷艳秋,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38.00
万元到-159.00 万元,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 -15,000.00 万元到
-11,000.00 万元。 公告同时披露,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
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 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公
司已就业绩预告情况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 不存在影
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121,603,071.36 元, 扣非净利
润为-261,652,806.29 元。 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 一是公司
系统集成业务板块部分客户在公司完成相应软、 硬件产品交付验
收后, 于业绩预告披露后提出了新的整改、 调试和验收要求。 公
司经与该部分客户友好协商, 决定按照客户要求履行整改和调试
工作, 并择期配合客户重新完成验收程序。 基于谨慎性原则, 冲
回了该部分收入及相应的成本, 对净利润的综合影响金额约为-3-
-6,300 万元。 二是公司部分软件客户因其自身原因, 在业绩预告
披露后提出了退货或变更要求, 出于谨慎性考虑, 公司冲回了已
确认的相关收入, 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5,600 万元。 同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
-121,603,071.36 元, 扣非净利润为-261,652,806.29 元。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公司业绩
预告披露不准确, 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过大, 影响了投资者
的合理预期。 同时,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才与年度报告同
日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 ) 第 2.1.1 条、 第 2.1.5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王志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张坤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昝英男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时
任董事会秘书谷艳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
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4-
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
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志刚, 时
任总经理张坤宇, 时任财务总监昝英男, 时任董事会秘书谷艳秋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5-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8 日

*ST松江: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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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1-19

处罚对象:

刘新林,曹立明,王江华,詹鹏飞,阎鹏,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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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松江,A股证券代码:600225;
    曹立明,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阎鹏,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新林,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詹鹏飞,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江华,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2019年4-11月,公司先后发生3项诉讼事项,均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一是2019年4月,公司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于2019年4月9日收到法院传票,涉诉金额1.49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05%。2019年4月24日,法院对该案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是2019年11月,公司与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招胜)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法院传票,涉诉金额3.1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3%。法院尚未就该案作出裁判。
    三是2019年11月,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4日收到法院传票,涉诉金额1.41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4%。2019年12月17日,法院对该案出具《民事调解书》。
    公司对于上述涉诉事项及后续诉讼进展均未及时披露,并迟至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11日才在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问询函回复中予以公告。公司多起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且金额较大,涉及诉讼金额合计达6.03亿元,占公司2018年归母净资产的48.75%。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2016年5月20日,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亿元。截至2018年5月23日借款到期日,松江兴业未偿还2亿元本金,逾期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31%。2018年8月27日,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99,989,615.71元。截至2019年8月26日借款到期日,松江集团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39,898.96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逾期金额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2.25%。公司对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均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4月23日才在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告。
    对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已出具《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0号)和《关于对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1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多项诉讼事项、债务逾期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曹立明、阎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分别对任期内的相关违规事项负责。其中,曹立明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靖江农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负有责任;阎鹏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与天津招胜、中建六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事项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新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詹鹏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和债务逾期事项负有责任;时任总法律顾问王江华作为具体负责相关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曹立明、时任董事长阎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新林、时任董事会秘书詹鹏飞、时任总法律顾问王江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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