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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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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泉实业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
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经查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大生农
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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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7日,公司发布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于公告
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亿元
人民币,不设价格区间。2018年3月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
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15个交易日,前述增持计划期限顺
延至2018年6月29日。2018年8月1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
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因素,前述增持计划期限顺延至2018年9
月14日。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增持计划进展公告显示,控股股
东均未实际实施增持。2018年9月15日,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
施结果公告称,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大生农业未实施本次增持
计划,主要原因系大生农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后续也将不再
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股东增持计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大生农业应审慎确定增持计划,并严格按照已披露的
增持计划实施增持。但大生农业披露金额较大的增持计划却未予
实施,期间增持金额为0元,违反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
二、控股股东主要银行账户及所持股份冻结,无法实施增持
计划的风险披露不及时
2018年9月22日,公司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问询函公告中称,控股股东大生农业的债务问题是2018
年3月1日起陆续发生的,2018年4-7月大生农业主要银行账
户被司法冻结,客观上导致其无法实施增持计划,其持有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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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也先后被多轮冻结。然而,公司在2018年3月、4月、
5月和6月披露的增持计划进展公告中仅提示了因资本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增持计划延期或无法实施的风险,但均未提及
因控股股东资金冻结而可能无法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也未及时
披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的事项。直至2018年7月,
公司在披露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后,才在增持计划进展
公告中首次披露了上述风险。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是对市场及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
敏感信息,应当审慎评估且切实履行其承诺。大生农业作为增持
计划的实施主体,未能履行增持计划,未能做到对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诚实信用,也未及时向市场披露增持计划无法完成的风
险及相关股份被冻结的重要信息,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2.3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1条、第5.3条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执行》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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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
守相关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