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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业(6002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8 21094.18 1876.07 20.20 931.93 2.60
2024-04-17 20449.78 1057.58 18.12 830.18 1.98
2024-04-16 20386.81 1300.65 16.42 739.66 1.59
2024-04-15 20101.29 556.24 17.07 759.55 0.91
2024-04-12 20479.90 389.02 18.08 790.47 1.84
2024-04-11 20844.92 640.08 17.17 758.23 0.66
2024-04-10 21081.43 944.78 17.23 762.43 0.97
2024-04-09 20667.11 527.83 16.33 733.05 0.18
2024-04-08 20778.16 1786.36 18.97 833.94 8.80
2024-04-03 19735.31 1214.59 10.42 474.87 2.1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11 15312.45 61.759
2 基金 145 1142.06 4.606
3 QFII 1 185.30 0.747
2023-09-30 1 其他 7 15231.76 61.434
2 基金 13 271.42 1.095
3 QFII 1 185.30 0.747
2023-06-30 1 其他 9 15176.08 61.209
2 基金 220 2337.93 9.430
3 QFII 1 185.30 0.747
2023-03-31 1 其他 7 15243.84 61.482
2 基金 14 767.62 3.096
3 QFII 1 185.30 0.747
2022-12-31 1 其他 9 15136.56 61.050
2 基金 49 409.51 1.652
3 QFII 1 185.30 0.74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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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2-18 61.40 69.96 -12.24 12.00 736.8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7 55.90 68.22 -18.06 80.00 4472.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2020-10-29 75.33 86.59 -13.00 25.13 1893.2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7-22 89.00 88.40 0.68 15.44 1374.5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7-01 57.35 70.09 -18.18 78.50 4501.98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30 57.93 63.72 -9.09 5.76 333.51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航)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航
公告日期 2023-03-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建勋)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梅建勋
公告日期 2023-03-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航)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航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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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28

处罚对象:

赵航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航)
〔2023〕7号
当事人:赵航,男,1970年6月出生,时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航内幕交易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航的要求于2022年8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时任汇添富基金的投资总监周某曾把斯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微生物)作为投资肿瘤疫苗的标的推荐给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但当时未受到重视,双方也未开展接触。
2020年5月21日晚,西藏药业总经理郭某东、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与药监局相关人员聊到新冠疫情及新冠疫苗的mRNA技术,郭某东认为疫苗项目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王某想起前期周某推荐的斯微生物拥有此技术,郭某东与王某商量后,王某立刻联系周某,表示西藏药业对mRNA技术开发新冠疫苗有兴趣,并询问是否还有投钱给斯微生物,并与其合作开发新冠疫苗的机会。周某向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转达了西藏药业方有与斯微生物就新冠疫苗研发开展合作的意向。由于对西藏药业方的条件和其拥有的资源感到非常满意,再加上斯微生物当时有迫切的资金需求,李某文也有了合作意向,表示合作事项可以谈。周某将相关消息反馈给王某后,郭某东把有意开展新冠疫苗项目的意图向西藏药业控股股东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药业实际控制人林某做了汇报,同时王某把斯微生物的推介资料及其新冠疫苗研发情况资料发给了林某。林某对斯微生物的团队及技术表示认可,也希望亲自与对方开展面谈,鉴于了解到斯微生物已与上海医药集团签订了非排他协议,希望尽快推进该项目。于是根据林某的指示,王某通过周某联系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协调面谈的事宜。
5月22日,通过与周某的居中联络,双方约定了面谈时间。
5月26日晚,西藏药业实际控制人与斯微生物主要负责人首次见面磋商,西藏药业的三位董事及斯微生物的副总经理也参加了会谈。双方在会谈中增进互相了解,讨论合作模式及合作对价问题,并当场达成可以进一步推进合作的意向。
5月27日至5月28日,双方展开具体的商业谈判并对投资金额及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5月29日至5月30日,西藏药业对斯微生物展开尽职调查。
6月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
6月16日,西藏药业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与斯微生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分阶段向其支付3.51亿元,获得对方新冠疫苗、结核疫苗及流感疫苗的全球独家开发、生产、使用及商业化权利,其中新冠疫苗3.5亿元,预付款3500万元。
上述公告的成交金额为3.5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9.2条规定上市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因此,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2020年5月21日,西藏药业和斯微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人周某对彼此情况及诉求了解后,均有开展合作的意向,并于5月22日做好了双方面谈的安排,依法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1日。
二、赵航内幕交易“西藏药业”情况
(一)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情况
赵航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负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鼎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盛世”)2只公募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是上述基金产品的股票投资决策人。“西藏药业”股票于2018年8月6日被纳入华夏鼎沛的股票池,于2019年12月31日被纳入华夏盛世的股票池。2020年5月25日至5月29日,赵航决策使用华夏鼎沛、华夏盛世基金账户买入“西藏药业”股票,华夏鼎沛累计买入成交4,352,000股,成交金额131,126,536.60元,华夏盛世累计买入成交1,339,180股,成交金额38,659,465.15元;2只基金合计买入成交5,691,180股,成交金额为169,786,001.75元。买入金额分别占各基金净值的4%。公告发布后,从7月13日起,该账户组开始卖出涉案股票,直到2021年1月26日,涉案股票全部卖出。赵航在上述交易中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二)赵航自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西藏药业”股票
赵航与西藏药业董事、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是朋友关系,两人在工作上和生活上均有交情。赵航自认其在2020年5月24日下午与王某等人见面喝茶时,听见王某谈及西藏药业与上海一家利用mRNA技术生产新冠疫苗的公司开展合作的事情,其根据在基金行业的从业经验,检索出上海拥有mRNA技术生产新冠疫苗的公司就是斯微生物,判断这是重大利好,并据此买入“西藏药业”股票。
(三)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交易时间与赵航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
赵航于2020年5月24日下午3点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见面接触并获悉内幕信息,次日一开盘2个公募基金账户即开始大举买入涉案股票,买入时间与联络、接触并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
2.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个公募基金账户于2020年5月13日刚清仓完其前期持有的“西藏药业”股票,却在几个交易日后(2020年5月25日)又大举买入,且买入价格高出卖出价格8%,账户组交易的其他股票从未出现过短期内低价清仓后又以高价大幅加仓的反向行为,买入意愿强烈。“华夏鼎沛”账户前期交易涉案股票的模式为在半年时间中分批小量买入,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快速大量买入,金额放大约9倍;“华夏盛世”账户仅在4个月前曾少量买入涉案股票,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大举买入,金额放大约4倍,交易习惯异常。
赵航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坦白交代相关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基金合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赵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西藏药业涉案交易事项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
其二,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日认定有误。2020年5月21日晚涉案交易事项远未达到“初步确定”的程度,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其三,本案量罚幅度过重。赵航个人并未因涉案行为获得任何利益,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顶格处罚明显过重。
其四,赵航的涉案交易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其五,赵航交易“西藏药业”股票存在合理解释和正当理由,不存在异常。
综上,赵航请求对其免于市场禁入。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西藏药业公告内容的实质为上市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疫苗特许经营权的合同。依据《上市规则》11.12.7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八)订立重要合同……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西藏药业涉案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符合《上市规则》9.2条的标准,该交易属于“订立重要合同”。因此,西藏药业涉案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其二,2020年5月21日,西藏药业和斯微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人周某对彼此情况及诉求了解后,均有开展合作的意向,并于5月22日做好了双方面谈的安排,依法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1日。
其三,赵航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坦白交代相关违法事实,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了相关情节。
其四,本案认定赵航为违法主体并无不妥。目前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证据均指向赵航而非基金公司。
其五,赵航涉案期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华夏鼎沛账户前期在半年时间中分批小量买入,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快速大量买入,金额放大约9倍;华夏盛世账户仅在四个月前曾少量买入涉案股票,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大举买入,金额放大约4倍。两个公募基金账户于2020年5月13日刚清仓完其前期持有的“西藏药业”股票,却在几个交易日后(2020年5月25日)又大举买入,且买入价格高出卖出价格8%,账户组交易的其他股票从未出现过短期内低价清仓后又以高价大幅加仓的反向行为。另外,交易时间与赵航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赵航在调查中也自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西藏药业”股票。
综上,我会对赵航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赵航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航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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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28

处罚对象:

梅建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建勋)
〔2023〕23号
当事人:梅建勋,男,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梅建勋内幕交易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梅建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时任汇添富基金的投资总监周某曾把斯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微生物)作为投资肿瘤疫苗的标的推荐给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但当时未受到重视,双方也未开展接触。
2020年5月21日晚,西藏药业总经理郭某东、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与药监局相关人员聊到新冠疫情及新冠疫苗的mRNA技术,郭某东认为疫苗项目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王某想起前期周某推荐的斯微生物拥有此技术,郭某东与王某商量后,王某立刻联系周某,表示西藏药业对mRNA技术开发新冠疫苗有兴趣,并询问是否还有投钱给斯微生物,并与其合作开发新冠疫苗的机会。周某向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转达了西藏药业方有与斯微生物就新冠疫苗研发开展合作的意向。由于对西藏药业方的条件和其拥有的资源感到非常满意,再加上斯微生物当时有迫切的资金需求,李某文也有了合作意向,表示合作事项可以谈。周某将相关消息反馈给王某后,郭某东把有意开展新冠疫苗项目的意图向西藏药业控股股东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药业实际控制人林某做了汇报,同时王某把斯微生物的推介资料及其新冠疫苗研发情况资料发给了林某。林某对斯微生物的团队及技术表示认可,也希望亲自与对方开展面谈,鉴于了解到斯微生物已与上海医药集团签订了非排他协议,希望尽快推进该项目。于是根据林某的指示,王某通过周某联系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协调面谈的事宜。
5月22日,通过与周某的居中联络,双方约定了面谈时间。
5月26日晚,西藏药业实际控制人与斯微生物主要负责人首次见面磋商,西藏药业的三位董事及斯微生物的副总经理也参加了会谈。双方在会谈中增进互相了解,讨论合作模式及合作对价问题,并当场达成可以进一步推进合作的意向。
5月27日至5月28日,双方展开具体的商业谈判并对投资金额及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5月29日至5月30日,西藏药业对斯微生物展开尽职调查。
6月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
6月16日,西藏药业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与斯微生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分阶段向其支付3.51亿元,获得对方新冠疫苗、结核疫苗及流感疫苗的全球独家开发、生产、使用及商业化权利,其中新冠疫苗3.5亿元,预付款3500万元。
上述公告的成交金额为3.5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上《上市规则》)9.2条规定上市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因此,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2020年5月21日,西藏药业和斯微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人周某对彼此情况及诉求了解后,均有开展合作的意向,并于5月22日做好了双方面谈的安排,依法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陆某为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新药研发总监,2020年5月29日参与西藏药业对斯微生物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于当日获悉内幕信息,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9日。
二、梅建勋内幕交易“西藏药业”情况
(一)梅建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某关系密切
梅建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某是夫妻关系。经查,陆某在2020年5月29日、5月30日期间主动呼叫梅建勋5次,通话总时长为243秒。
(二)梅建勋利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西藏药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梅建勋”招商证券账户于2014年4月9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天津友谊北路证券营业部。梅建勋实际控制“梅建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买入“西藏药业”股票使用的手机号码均为梅建勋本人手机号码,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2020年6月1日梅建勋该账户买入“西藏药业”股票10,500股,成交金额359,051元。公告发布后,于2020年7月2日卖出成交5,000股,2020年12月30日卖出所有剩余股票。经交易所测算,该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西藏药业”股票共获利374,890.57元。
2.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梅建勋”招商证券账户自开户到买入“西藏药业”股票前,仅交易一只股票,成交金额仅2000元。其于2020年6月1日买入“西藏药业”股票的成交金额是其以前股票交易成交金额总和的180倍,交易量明显放大,且买入“西藏药业”股票占比和期末持股占比均达90%以上,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3.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陆某于2020年5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梅建勋与陆某为夫妻关系,且在2020年5月29日、5月30日有长时间通话联络,梅建勋于联络接触后的次一个交易日(6月1日)即买入“西藏药业”股票,买入时间与联络、接触并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
梅建勋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其交易涉案股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梅建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梅建勋违法所得374,890.57元,并处以749,781.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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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28

处罚对象:

赵航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航)
〔2023〕22号
当事人:赵航,男,1970年6月出生,时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航内幕交易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航的要求于2022年8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时任汇添富基金的投资总监周某曾把斯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微生物)作为投资肿瘤疫苗的标的推荐给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但当时未受到重视,双方也未开展接触。
2020年5月21日晚,西藏药业总经理郭某东、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与药监局相关人员聊到新冠疫情及新冠疫苗的mRNA技术,郭某东认为疫苗项目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王某想起前期周某推荐的斯微生物拥有此技术,郭某东与王某商量后,王某立刻联系周某,表示西藏药业对mRNA技术开发新冠疫苗有兴趣,并询问是否还有投钱给斯微生物,并与其合作开发新冠疫苗的机会。周某向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转达了西藏药业方有与斯微生物就新冠疫苗研发开展合作的意向。由于对西藏药业方的条件和其拥有的资源感到非常满意,再加上斯微生物当时有迫切的资金需求,李某文也有了合作意向,表示合作事项可以谈。周某将相关消息反馈给王某后,郭某东把有意开展新冠疫苗项目的意图向西藏药业控股股东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药业实际控制人林某做了汇报,同时王某把斯微生物的推介资料及其新冠疫苗研发情况资料发给了林某。林某对斯微生物的团队及技术表示认可,也希望亲自与对方开展面谈,鉴于了解到斯微生物已与上海医药集团签订了非排他协议,希望尽快推进该项目。于是根据林某的指示,王某通过周某联系斯微生物老板李某文协调面谈的事宜。
5月22日,通过与周某的居中联络,双方约定了面谈时间。
5月26日晚,西藏药业实际控制人与斯微生物主要负责人首次见面磋商,西藏药业的三位董事及斯微生物的副总经理也参加了会谈。双方在会谈中增进互相了解,讨论合作模式及合作对价问题,并当场达成可以进一步推进合作的意向。
5月27日至5月28日,双方展开具体的商业谈判并对投资金额及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5月29日至5月30日,西藏药业对斯微生物展开尽职调查。
6月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
6月16日,西藏药业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与斯微生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分阶段向其支付3.51亿元,获得对方新冠疫苗、结核疫苗及流感疫苗的全球独家开发、生产、使用及商业化权利,其中新冠疫苗3.5亿元,预付款3500万元。
上述公告的成交金额为3.5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9.2条规定上市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因此,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2020年5月21日,西藏药业和斯微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人周某对彼此情况及诉求了解后,均有开展合作的意向,并于5月22日做好了双方面谈的安排,依法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1日。
二、赵航内幕交易“西藏药业”情况
(一)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情况
赵航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负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鼎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盛世”)2只公募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是上述基金产品的股票投资决策人。“西藏药业”股票于2018年8月6日被纳入华夏鼎沛的股票池,于2019年12月31日被纳入华夏盛世的股票池。2020年5月25日至5月29日,赵航决策使用华夏鼎沛、华夏盛世基金账户买入“西藏药业”股票,华夏鼎沛累计买入成交4,352,000股,成交金额131,126,536.60元,华夏盛世累计买入成交1,339,180股,成交金额38,659,465.15元;2只基金合计买入成交5,691,180股,成交金额为169,786,001.75元。买入金额分别占各基金净值的4%。公告发布后,从7月13日起,该账户组开始卖出涉案股票,直到2021年1月26日,涉案股票全部卖出。赵航在上述交易中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二)赵航自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西藏药业”
赵航与西藏药业董事、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是朋友关系,两人在工作上和生活上均有交情。赵航自认其在2020年5月24日下午与王某等人见面喝茶时,听见王某谈及西藏药业与上海一家利用mRNA技术生产新冠疫苗的公司开展合作的事情,其根据在基金行业的从业经验,检索出上海拥有mRNA技术生产新冠疫苗的公司就是斯微生物,判断这是重大利好,并据此买入“西藏药业”股票。
(三)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交易时间与赵航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
赵航于2020年5月24日下午3点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见面接触并获悉内幕信息,次日一开盘2个公募基金账户即开始大举买入涉案股票,买入时间与联络、接触并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
2.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个公募基金账户于2020年5月13日刚清仓完其前期持有的“西藏药业”股票,却在几个交易日后(2020年5月25日)又大举买入,且买入价格高出卖出价格8%,账户组交易的其他股票从未出现过短期内低价清仓后又以高价大幅加仓的反向行为,买入意愿强烈。“华夏鼎沛”账户前期交易涉案股票的模式为在半年时间中分批小量买入,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快速大量买入,金额放大约9倍;“华夏盛世”账户仅在4个月前曾少量买入涉案股票,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大举买入,金额放大约4倍,交易习惯异常。
赵航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坦白交代相关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基金合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赵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西藏药业涉案交易事项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
其二,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日认定有误。2020年5月21日晚涉案交易事项远未达到“初步确定”的程度,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其三,本案量罚幅度过重。赵航个人并未因涉案行为获得任何利益,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顶格处罚明显过重。
其四,赵航的涉案交易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其五,赵航交易“西藏药业”股票存在合理解释和正当理由,不存在异常。
综上,赵航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西藏药业公告内容的实质为上市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疫苗特许经营权的合同。依据《上市规则》11.12.7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八)订立重要合同……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西藏药业涉案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符合《上市规则》9.2条的标准,该交易属于“订立重要合同”。因此,西藏药业涉案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其二,2020年5月21日,西藏药业和斯微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人周某对彼此情况及诉求了解后,均有开展合作的意向,并于5月22日做好了双方面谈的安排,依法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西藏药业董事王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1日。
其三,赵航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坦白交代相关违法事实,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了相关情节。
其四,本案认定赵航为违法主体并无不妥。目前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证据均指向赵航而非基金公司。
其五,赵航涉案期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华夏鼎沛账户前期在半年时间中分批小量买入,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快速大量买入,金额放大约9倍;华夏盛世账户仅在四个月前曾少量买入涉案股票,在敏感期内的交易模式为大举买入,金额放大约4倍。两个公募基金账户于2020年5月13日刚清仓完其前期持有的“西藏药业”股票,却在几个交易日后(2020年5月25日)又大举买入,且买入价格高出卖出价格8%,账户组交易的其他股票从未出现过短期内低价清仓后又以高价大幅加仓的反向行为。另外,交易时间与赵航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赵航在调查中也自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西藏药业”股票。
综上,我会对赵航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航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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