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林俊波,潘孝娜,虞迪锋,赵伟卿,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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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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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A 股证
券代码: 600208;
林俊波,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伟卿,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潘孝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虞迪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112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新湖中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
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新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系公司控股股
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控股、公司
参股的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2018 年至 2021 年,公司向新湖
控股提供财务资助,部分财务资助金额未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 公司为新湖控股提供财务资助
发生额 23.70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36%,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决议程序及临时公告的信息
披露义务;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 公司为新湖控股提供
财务资助发生额 5.70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0%,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决议程序及临时公
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11 月至 12 月, 公司为新湖控股提
供财务资助发生额 2.10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56%,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决议程序及临时公
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述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直至《警示函》认定后,才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对监管工- 3-
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 2013 年 10 月,公司与非关联方上海启璋实业有限公
司合作设立项目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
新),双方各持股 50%,公司按合营企业对其进行核算。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8 月 9 日期间, 公司向南通启新提供 5 笔合
计 18,260 万元的财务资助,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46%。
另经查明, 2021 年末、 2022 年 6 月末,南通启新的资产负债率
分别为 99.4%、 99.6%,均超过 70%。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财务资
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但公
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9 月 2 日
才经董事会决议并对外披露,并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经股东大会
补充审议通过。
(二)对外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成立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 16 号单
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规模为不高于 50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14.87%。 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 上述信托产
品实际投资金额达到 39.87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1.58%。公司上述投资信托产品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临
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披
露该事项。直至《警示函》认定后, 公司才于 2023 年 1 月 6 日
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未披露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湖智脑)、浙江智新科技有限- 4-
公司(以下简称智新科技) 合计以 1.5 亿元,受让公司控股股东
新湖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
创投)持有的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百德) 30%
股权。 此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4%。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湖智脑、智新科技合计以
1.377 亿元对价受让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新湖创投
持有的上海蕙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蕙新医疗) 34%股
权。 此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0%。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2.87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0.84%,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受让蕙新医疗股权的公告中仅简单提示“过去 12
个月,除经审议的交易外,公司与新湖集团发生购买资产的关联
交易 1 笔,累计交易金额 1.50 亿元”,未就公司收购易百德的相
关关联交易进展进行详细披露。直至《警示函》认定后,公司才
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此外,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还存在部分贸易业
务收入确认不准确的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未按规定就对外投资事项履行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未披露关联交易相关情况,还存在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
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5-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第 10.2.10 条、第 10.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2.1.1 条、第 6.1.9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林俊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裁赵伟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
人, 时任财务总监潘孝娜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员, 时任
董事会秘书虞迪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
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
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潘孝娜、虞迪锋对第一项违规行为中
对南通启新的相关财务资助违规事项回复异议; 相关责任主体对
其他违规行为无异议。公司、潘孝娜、虞迪锋提出: 一是公司已
认真学习并执行财务资助相关规则,要求各部门和各子公司上报
需审议和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二是不存在故意隐瞒交易或规避
信息披露的意图,相关工作人员误以为向南通启新投入借款无需
重新审议和披露。三是相关财务资助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负面影
响,已在发现后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虞迪锋还提出,其并
不知悉向南通启新实施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
(三)纪律处分决定- 6-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明确
规定,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与决策程序。 已积极执行规则、不存在主观故意、未造
成损失等理由不影响违规行为的成立。根据相关回复说明, 对于
时任财务总监等工作人员遗漏申报相关财务资助事项、 未报时任
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审核等情况可酌情考虑,但综合考虑对其他违
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不足以减轻相关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
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
司和时任董事长林俊波、 时任总裁赵伟卿、 时任财务总监潘孝娜、
时任董事会秘书虞迪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7-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