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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6001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7 21219.07 842.19 0 0 0
2025-01-24 21447.57 966.44 0 0 0
2025-01-23 21425.31 1255.43 0 0 0
2025-01-22 21514.15 493.74 0 0 0
2025-01-21 21530.98 464.40 0 0 0
2025-01-20 22053.83 380.48 0 0 0
2025-01-17 22734.19 469.00 0.20 0.63 0
2025-01-16 22713.66 707.29 0.20 0.64 0
2025-01-15 22673.14 680.24 0.20 0.63 0
2025-01-14 22391.60 1111.41 0.20 0.6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32974.13 20.433
2 QFII 2 1701.94 1.055
3 上市公司 1 804.46 0.498
4 基金 2 500.75 0.310
2024-06-30 1 其他 6 32101.76 19.892
2 QFII 1 852.44 0.528
3 基金 8 677.75 0.420
2024-03-31 1 其他 3 30389.84 18.831
2023-12-31 1 其他 3 30389.84 18.831
2 基金 9 59.99 0.037
2023-09-30 1 其他 3 30389.84 18.831
2 基金 1 426.43 0.2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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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27 2.72 2.84 -4.23 70.00 190.4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24 3.42 3.60 -5.00 70.00 239.4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05 4.01 4.19 -4.30 70.00 280.7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9 4.04 4.04 0 30.00 121.2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7 4.49 4.73 -5.07 70.00 314.30

买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1 4.57 4.57 0 64.77 29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明
公告日期 2024-10-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宏伟,姜雷,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尹峻、丁宏伟、庄建龙、章韬、张彦、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姜雷)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宏伟,姜雷,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中水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宏伟,姜雷,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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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0

处罚对象:

陈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当事人:陈明,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明的要求2024年11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陈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账户控制情况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下简称“涉案期间”),陈明控制使用“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主要通过陈明中投证券鞍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的大户室操作;“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陈明家庭自有资金;“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黄某虹,陈明代为投资决策,未收取报酬;陈明自认涉案期间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二、陈明操纵“汇金通”等11只股票(一)操纵“汇金通”情况2018年6月1日“汇金通”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2,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9: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44%。当日,“汇金通”以涨停价收盘。6月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0,100股,成交金额2,379,268元,盈利330,533.37元。(二)操纵“扬农化工”情况2018年11月2日“扬农化工”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530,2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8: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9.11%。当日,“扬农化工”以涨停价收盘。11月5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3,894股,成交金额2,692,013.72元,盈利19,488.12元。(三)操纵“志邦家居”情况2018年11月15日“志邦家居”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7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11:55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8.24%。当日,“志邦家居”以涨停价收盘。11月16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9,100股,成交金额4,979,314.60元,盈利267,378.50元。(四)操纵“华正新材”情况2019年1月8日“华正新材”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8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4:2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5.49%。当日,“华正新材”以涨停价收盘。1月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80,000股,成交金额3,048,409元,盈利307,676.71元。(五)操纵“东方明珠”情况2019年3月12日“东方明珠”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371,3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77%。当日,“东方明珠”以涨停价收盘。3月13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027,156股,成交金额26,607,077.22元,盈利366,578.07元。(六)操纵“国中水务”情况2019年3月13日“国中水务”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10笔申报买入10,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5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3.41%。当日,“国中水务”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967,000股,成交金额7,685,078.96元,盈利790,612.57元。(七)操纵“电子城”情况2019年3月13日“电子城”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749,6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00: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3.32%。当日,“电子城”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4,163,182股,成交金额29,841,697.02元,盈利637,108.18元。(八)操纵“华鑫股份”情况2019年3月29日“华鑫股份”尾盘集合竞价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418,800股,至收盘未成交。自14:57:1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9.37%。当日,“华鑫股份”以涨停价收盘。4月1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000,000股,成交金额16,420,915元,盈利631,445.04元。(九)操纵“长城汽车”情况2019年4月17日“长城汽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5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1:2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1.74%。当日,“长城汽车”以涨停价收盘。4月18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158,027股,成交金额23,433,459.55元,盈利721,357.99元。(十)操纵“永安行”情况2018年11月16日“永安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4.08%;于9:18:47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73.74%,“永安行”开盘股价涨幅5.52%。当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14,382股,成交金额15,379,450.70元,盈利975,440.15元。(十一)操纵“新黄浦”情况2018年11月16日“新黄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3笔申报买入1,765,7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55:0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5.37%。当日,“新黄浦”以涨停价收盘。11月19日“新黄浦”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88.90%;于9:16:22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94.22%,“新黄浦”开盘股价涨幅1.11%。11月1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84,006股,成交金额7,060,494.40元,盈利267,613.77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陈明控制使用账户组,以封涨停、虚假申报方式交易“汇金通”等11只股票,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操纵市场意图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陈明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陈明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其二,陈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其三,陈明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综上请求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依法缴纳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我局在确定量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当事人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综上,我局对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根据陈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明操纵“汇金通”“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电子城”“华鑫股份”“长城汽车”“永安行”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760,752.08元,并处以9,521,504.16元的罚款。对陈明操纵“扬农化工”“志邦家居”“新黄浦”的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19,488.12元、267,378.50元、267,613.77元,并分别处以3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的罚款。合计没收陈明违法所得5,315,232.47元,并处以11,021,504.16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2024年12月4日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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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3

处罚对象:

丁宏伟,姜雷,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1 号
────────────────────────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A 股证券代码:600187;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姜雷,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
(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尹峻,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彦,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丁宏伟,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庄建龙,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章韬,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黑龙江国
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
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为公司的
关联方。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
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理财、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
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
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其中,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1.5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
审计的净资产 31.45%),期末余额 4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审计
的净资产 10.94%);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6 亿元(占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8.88%),期末余额 7.6 亿元(占 2018 年末
经审计的净资产 21.72%);2020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5.79%),期末余额 7.93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2.97%)。公司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相关
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3 年 4 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
已全部归还。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
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
海文盛出资 11.4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60%的股权,公司出资 7.6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40%的股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上
海文盛支付 1.5 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
及时披露,迟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关于对 2021 年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 2022-035)才予以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投资事项
未予及时披露且未经董事会审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上述行
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
订)》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4.1.3 等有关规定。
责任主体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就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
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就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彦、
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
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
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均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决定书》认定,就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控股股东鹏欣集团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2017 年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前述部分违规事项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上
证公监函〔2022〕0174 号),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均回
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2 年修订)》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时任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
长姜雷,时任公司董事长尹峻,时任公司总裁丁宏伟,时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章韬予以公开谴责,对时
任公司董事长张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尹峻、丁宏伟、庄建龙、章韬、张彦、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姜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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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30

处罚对象:

丁宏伟,姜雷,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尹峻、丁宏伟、庄建龙、章韬、张彦、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姜雷)
当事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尹峻,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国中水务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丁宏伟,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国中水务总裁,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庄建龙,男,1964年9月出生,时任国中水务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章韬,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国中水务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彦,男,1977年7月出生,时任国中水务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姜雷,男,1972年8月出生,时任鹏欣集团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中水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国中水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1.5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1.45%),期末余额4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94%);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8.88%),期末余额7.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79%),期末余额7.93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2.97%)。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中水务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鹏欣集团与国中水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彦、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及利息均已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3)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4)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5)对章韬、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针对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2)对张彦、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3)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
 
(4)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5日

国中水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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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07

处罚对象:

丁宏伟,姜雷,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 2024-04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鹏欣集团”)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5、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及鹏欣集团进行立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2)。
    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
3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尹峻先生、丁宏伟先生、庄建龙先
生、章韬先生、张彦先生、姜雷先生: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中水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
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
                                              1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 2024-049
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
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理
财、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
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1.5 亿元
(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1.45%),期末余额 4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10.94%);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6 亿元(占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8.88%),期末余额 7.6 亿元(占 2018 年
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1.72%);2020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5.79%),期
末余额 7.93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2.97%)。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导致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3 年 4 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
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
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
资 11.4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 7.6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上海文盛支付 1.5 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在临时公告
披露,迟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关于对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 2022-035)
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中水务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
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
息披露,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
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鹏欣集团与国中水
                                                2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 2024-049
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彦、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信息
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及利息均已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我局拟决定:
    针对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对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2)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4)对章韬、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针对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2)对张彦、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3)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的罚款;
    (4)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的罚款;
    (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3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 2024-049
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牛垚,电话 0451-51898095、51898093,传真 0451-51973000),并于当日将回
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
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
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
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7 日
                                               4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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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2

处罚对象:

吴昊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82号 
───────────────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吴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4月30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
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进行审
-2- 
 
议,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公司曾于2022年3月8日收到吴昊的辞职报告,经提名人出面
与其沟通挽留后,吴昊同意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吴昊分别于
2022年3月8日、3月22日参加公司董事会,均正常履职。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
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为基本的法定义务。公司时任
独立董事吴昊(任期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0日)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签署确认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2.6条的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提出:一是其于3月8日提出辞职,
且其辞职不会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上述辞职立即生
效,后续无审议定期报告的义务。辞职后继续参加董事会是为工
作衔接,属勤勉尽责的体现,并非撤销辞职申请。二是公司问询
-3- 
 
回复相关说明未经其审阅,内容不准确,且辞职时间不以公告披
露为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应当知晓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公司全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总结
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其负有对年度报告的
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的法定义务。吴昊称已于2022年3月8日
提出辞职,但公司披露公告称已挽留其继续履职,其未对公告提
出异议。吴昊于2022年3月8日、3月22日继续以独立董事身
份参加董事会,发表审议意见并签署董事会决议。上述实际履职
行为表明吴昊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
披露吴昊于5月10日提出辞职,亦表明在此之前其仍为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参加年度报告审议并对年度报告发表书面确认意
见。此外,经核实,公司年度报告审议期间,吴昊并无实质影响
其正常履职的障碍情形。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黑龙江国中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
-4- 
 
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
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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