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项)食药监食罚[2018]稽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莲花健康生产的“加盐味精”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不合格问题进行处罚,货值为2,340元。项城市食药监局认为,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并处罚款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