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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6001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17 91021.97 2476.03 49.77 437.49 1.88
2025-01-16 91845.68 2314.04 51.15 442.46 7.21
2025-01-15 92461.05 3605.91 44.93 387.31 4.58
2025-01-14 93450.19 3295.25 43.78 373.89 10.90
2025-01-13 93879.73 2483.37 33.16 270.60 1.16
2025-01-10 93604.48 2155.26 43.35 351.58 12.24
2025-01-09 94673.48 2524.00 34.99 280.98 3.76
2025-01-08 93986.82 3305.98 41.18 324.92 11.37
2025-01-07 93382.24 2307.93 32.07 260.10 2.00
2025-01-06 93198.77 2724.67 30.25 244.43 0.7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2933.22 4.980
2 基金 1 3260.77 1.255
2024-06-30 1 其他 6 12991.01 5.048
2 基金 154 7815.65 3.037
2024-03-31 1 其他 3 10950.13 4.255
2 基金 1 2239.42 0.870
2023-12-31 1 其他 5 10283.02 3.996
2 基金 142 7361.56 2.860
2023-09-30 1 其他 3 10834.27 4.210
2 基金 4 1526.64 0.5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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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16 9.00 8.65 4.05 30.00 270.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9.00 8.65 4.05 30.00 270.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9.00 8.65 4.05 56.50 508.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9.00 8.65 4.05 306.50 2758.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14 8.95 8.54 4.80 2300.00 20585.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09 8.20 8.03 2.12 2150.00 17630.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聂德林)〔2021〕17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聂德林
公告日期 2021-03-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发科技: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凯军,袁志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聂德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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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1-04

处罚对象:

聂德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7号
当事人:聂德林,男,1973年8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聂德林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聂德林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聂德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4日,在交易中间人协调的基础上,金发科技与美国红岩公司召开网络远程会议,对口罩采购合同进行初步商谈。金发科技参与人员有董事长袁某敏及营销中心总经理吴某等人。
5月6日晚,吴某通过企业微信致电美国金发(金发科技子公司)总经理聂德林,请聂德林对采购合同买方(美国红岩公司)的企业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包括口罩每周供货量和价格等条款在内的交易框架协议初步文本发给聂德林。聂德林确认收到文本,安排人员对美国红岩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于当天汇报了尽职调查结果。
5月7日至8日,采购合同双方就交易框架协议内容继续进行沟通,包括商谈付款和交货方式等核心条款,并达成一致,确定了中英文版本。金发科技参与讨论的人员有吴某等人。上述框架协议经公司相关高管复核后通过电子邮件回传给美国红岩公司。
5月16日,金发科技收到美国红岩公司在交易框架协议下的具体采购订单,订单金额为97,500万美元。
5月17日,金发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确认采购订单。当日下午,金发科技向上交所申请公告。
5月18日,金发科技披露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综上,金发科技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红岩公司签订口罩采购合同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4日至18日,吴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聂德林因所任公司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5月6日晚上。
二、聂德林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情况
李某丽曾系聂德林家保姆,其名下“李某丽”证券账户于2006年3月16日开立;王某玲系聂德林配偶的姐姐,其名下“王某玲”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5日开立。“李某丽”账户和“王某玲”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资金均来源于聂德林,通过聂德林或其亲友账户转入,由聂德林实际控制和决策,下单委托使用的手机号是聂德林本人手机号。
2020年5月7日至15日,“李某丽”账户合计买入“金发科技”85,300股,成交金额964,087元;“王某玲”账户合计买入“金发科技”89,426股,成交金额990,413.44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账户未卖出“金发科技”,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获利358,404.1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购买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聂德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聂德林依法处理“李某丽”账户和“王某玲”账户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58,404.19元,并处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0月29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金发科技: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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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24

处罚对象:

宁凯军,袁志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26 号
───────────────
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金发科技, A 股证券代
码: 600143;
袁志敏,时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宁凯军,时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
130 号)查明的事实,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
同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东金发)于 5 月 16 日收到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关于 KN95
口罩的采购订单,合同金额 9.75 亿美元; 双方签订了《货物买
卖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广东金发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出售
KN95 口罩,并约定买方收到广东金发提供的形式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广东金发支付订单金额 40%的前期款项。 2020 年
5 月 23 日、 6 月 11 日,公司 2 次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
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买方因资金归集及大额支付流程的原因,
将迟延支付相关前期款项,公司复函同意延迟支付申请并督促买
方尽快完成支付。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特
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称,因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前期款项
且未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复,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
合同》终止。根据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额 9.75 亿美元,合同
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另经查明, 2020 年 7 月 10—11 日,买方向公司发来电子邮
-3-
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订单。 后续, 公司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
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
经监管督促,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特别重
大合同终止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
到买方拟终止合同的相关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7.5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袁志敏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表示, 不存在刻意隐瞒重大合同进展
信息的主观故意。重大合同签订时,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依据规
则披露公告。重大合同签订过程中,公司已充分提示风险,不存
-4-
在隐瞒重大不确定性的主观恶意。买方向公司发送邮件协商取消
订单时,相关效力尚需进一步确认,公司认为此时披露重大合同
拟终止进展公告的条件尚未成熟。
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事项发生后不存在故意继续隐瞒
重大信息的行为。在收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
合同终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问询内容
进行认真分析与核实,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回复。同时, 在工作函
回复过程中,公司仍在积极与买方进行沟通,等待买方进一步确
认取消订单的通知, 但却一直未得到准确回复,并无事后故意隐
瞒行为。
三是公司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董事会
秘书未通过披露临时公告配合减持。在披露重大合同至披露合同
终止公告期间,有关责任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相
关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存在减持行为。有关责任人牵头制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发生。
四是本次事项未对广大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在公司首次披
露《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披露
《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并未出现《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价格波动一直比较平稳。
五是本次交易的取消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减
轻处罚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参与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去。公司积极
-5-
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防护服原材料等生产供应,有力支持国
家抗疫行动。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 新冠疫情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有关防护用品的
重大合同, 涉及金额巨大, 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属于市场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合同
履行过程中的重要进展事项,并围绕相关进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
的风险提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认定的违规事实,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0—11 日收到买方拟取
消合同订单的邮件,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合同重要进展事项,但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
不具有隐瞒重大不确定的主观故意,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二是,合同是否继续生效不影响进展公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
行。 公司在收到买方拟取消合同订单的邮件后, 应当根据信息披
露及时性的要求,第一时间披露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并进行充分
风险提示。 在公司披露合同终止公告后,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明确
说明知晓买方拟取消合同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 但公司仅概括性
描述了与买方的沟通情况,未确切披露前期已收到买方拟终止合
同的具体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合同效力尚需进一步确
认、 出于谨慎性原则未予披露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6-
三是,经核实,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
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中,对合同交易对方履约能力风险、
境外目的地国家地区疫情发展变化风险、交易销售和履约进度等
不确定性风险进行了提示。 2020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
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尚未收到占订单金额
40%的前期款项, 并再次对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提
示。 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再次披露重大合同进展公告称,因
买方经延期仍未支付前期款项,此次交易可能存在无法继续履行
的风险。 对于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初及后续进展公告中, 多次通过
特别风险提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正常履行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进行揭示并向市场与投资者提示了相应风险, 已酌情予以
考虑。
此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董事会
秘书未通过披露临时公告配合减持、在披露合同终止公告后公司
股票价格走势平稳、未对投资者及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为抗击疫
情做出贡献等异议理由,与本案违规事实不存在直接联系, 不予
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7-
长袁志敏、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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