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22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2495389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当事人: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原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诚文体或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
易仁涛,男,1981年
1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李珍玉,女,1979年
10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高维,女,
1986年
11
月出生,
时任
明诚文体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喻凌霄,男,1968年
9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闫爱华,男,1964年
1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明诚文体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李珍玉、
高维、
闫爱华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明诚文体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明诚文体未在2
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导致
2
020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
大遗漏
(一)公司为关联方当代投资向湖北合作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
1
月
21
日,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银通)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由湖北合作银通向当代投资借款
4
亿元。同时,明诚文体等主体与湖北合作银通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
12
月
11
日,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签署《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
3.1
亿元),后又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为
2.6
亿元。明诚文体等主体与湖北合作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关联方雨石矿业向湖北合作借款提供担保
2019年
6
月,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贸易)与雨石矿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中经贸易向雨石矿业提供借款
12
亿元,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承诺,明诚文体为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20
年
6
月,上述借款尚余
7.5
亿元未还,明诚文体再次对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公司为关联方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
2020年
11
月
26
日,明诚文体控股子公司
SuperSportsMediaInc.
(以下简称新英开曼)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订了相关许可协议及附属协议。根据协议,新英开曼获得了
2021
年至
2024
年亚足联授权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和赞助权益;约定新英开曼向亚足联支付
1.5
亿美元作为协议对价,并约定分期支付上述金额。在协议附件中的相关担保函中,约定由明诚文体就主协议中新英开曼对亚足联的
1.5
亿美元付款义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四)公司为关联方当代足球俱乐部向曾某潮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
6
月
4
日
,
曾某潮与明诚文体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当代足俱
)
签订合同,约定由曾某潮向当代足俱提供借款700万元。
2020
年
6
月
5
日,明诚文体与曾某潮、当代足俱三方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明诚文体为当代足俱的借款偿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均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遗漏。
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称收到法院判决,明诚文体不承担对当代投资借款的担保责任。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原控股子公司与亚洲足球联合会担保解除的公告》,至此公司为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责任解除。公司《重整计划》中披露,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以无条件豁免与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额的公司对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债务的方式,解除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
二、
明诚文体2
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明诚文体应当在2020年
12
月
11
日前向武汉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信基金)支付
2
,
021
万元股权回购款项,明诚文体在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
2
,
021
万元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载。
(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回购义务未确认负债
明诚文体应当在2021年年底向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
3
,
000
万元股权投资回购款项,明诚文体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
3
,
000
万元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载。
2.收入确认不准确
在新英开曼以1500万美元分摊确认
21/22
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入的情况下,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中按照
4500
万欧元分摊确认
21/22
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入,未充分运用可以获取的不利信息,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第十八条
“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
的规定,导致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98,420,166.89
元。
公司在2022年
6
月
26
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西甲联赛项目收入确认进行更正,同时追溯调整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3.存货减值不充分
明诚文体部分存货项目出现无法拍摄、对手方失联等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情况,且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公告出现债务违约,存货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第十五、十六条,公司应在当期全部计提减值准备。明诚文体
2021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215.42
万元,计提减值的主要存货为影视板块完成品。经公司自查,确认应对
6
个存货品类在
2021
年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98,002,462.88
元,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未及时计提事项导致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98,002,462.88
元。
4.商誉减值不准确
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为明诚文体于2015年收购的公司,收购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商誉
33
,
991.46
万元,
2021
年年度报告时剩余商誉账面价值
212,515,188.11
元。明诚文体在商誉减值收益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中存在
9
个影视剧项目的收益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客观证据支撑或与客观证据矛盾的情形,同时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已经存在债务违约、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
资产减值》第五条,公司在
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准确,由此导致年度报告中少计提商誉减值
212,515,188.11
元,
2021
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
212,515,188.11
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明诚文体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虚增收入
98,420,166.89
元,少计减值金额
310,517,650.99
元,少计负债
30,000,0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08,937,817.88
元。
三、明诚文体
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
(一)未及时披露仲裁信息
1.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明诚文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7,000
万元。共青城银创向武汉仲裁委提出申请,明诚文体应不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发来的仲裁通知。
2.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朗)与明诚文体等主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谐安朗提出仲裁申请,涉案金额
2.64
亿元。明诚文体应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收到仲裁通知。
迟至2022年
6
月
18
日,明诚文体发布《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披露上述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年
3
月
1
日,明诚文体与晟道国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晟道国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晟道国誉以
2,097
万元为对价受让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明诚文体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新爱体育),如新爱体育未能海外上市,明诚文体须依据与晟道国誉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按年化
10%
收益率回购晟道国誉所持新爱体育权益。晟道国誉为明诚文体关联方,上述明诚文体与晟道国誉签订的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明诚文体相关公告、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明诚文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明诚文体
2022
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
明诚文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
,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并参与相关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秘高维知悉并参与当代投资、新英开曼两项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当代投资借款担保事项,并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时任董事喻凌霄知悉并参与新英开曼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2020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
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上签字,是
明诚文体
2020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在编制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保持全面审慎,其在
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对明诚文体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仲裁信息事项,时任董秘高维,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该事项,但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上述三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珍玉
在申辩材料
和
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
一是调查案卷遗漏其对问询事项的书面异议材料。二是其对相关事项没有知晓途径、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错。三是2020年年报事项已过追诉时效。四是处罚过重。综上,建议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调查案卷不存在遗漏。二是
关于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事项,对
李珍玉
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法予以采纳。
三是关于李珍玉涉及的其他事项我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四是2020年年报事项未超过处罚时效。五是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李珍玉的履职情况、知情情况等,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李珍玉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高维
在其申辩材料
和
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
对公司为当代投资、当代足俱提供担保事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二是对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重大仲裁事项,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两项事项不予处罚,两项事项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于公司为当代投资提供担保未披露事项,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高维参与经办和知悉相关情况,对该项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二是关于公司为当代足俱提供担保未披露事项,
对高维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法予以采纳。
三是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高维的履职情况、知情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高维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闫爱华
在其申辩材料
和
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
一是闫爱华无法知晓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事宜。二是仲裁事项发生期间闫爱华已不再任公司董事且对仲裁事宜不分管、不知悉。综上,建议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于担保事项,
对闫爱华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法予以采纳。
二是
对闫爱华提出其并非时任董事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结合相关证据,闫爱华提出其不知悉仲裁事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我局对闫爱华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
局
决定:
对明诚文体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事项,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明诚文体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560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25万元罚款;
四、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
二
项
:
一、对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760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45万元罚款;
四、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