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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6001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05-06 0 0 0 0 0
2022-05-05 5339.75 0 4.64 17.31 0
2022-04-29 5363.94 62.11 4.64 17.31 0.81
2022-04-28 5474.13 79.16 4.13 14.00 0
2022-04-27 5514.00 22.25 4.93 17.35 1.10
2022-04-26 5633.23 14.21 3.96 14.18 0
2022-04-25 5749.85 62.88 4.87 17.87 1.36
2022-04-22 6097.48 90.66 3.71 15.14 1.49
2022-04-21 6324.66 25.52 2.22 9.52 0.20
2022-04-20 6466.94 23.79 5.21 23.2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0 105075.49 54.077
2025-06-30 1 其他 10 112054.90 57.668
2025-03-31 1 其他 10 115527.62 59.456
2024-12-31 1 其他 10 123235.04 63.422
2024-09-30 1 其他 10 124043.53 63.8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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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204 1.75 1.76 -0.57 39.41 68.96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60203 1.71 1.75 -2.29 35.00 59.85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60202 1.72 1.71 0.58 35.00 60.2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24 1.98 1.98 0 50.00 99.0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22 1.95 1.95 0 50.00 97.5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18 1.97 1.97 0 50.00 98.5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旭,周栋,孙坤,易仁涛,李珍玉,王雷,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明诚: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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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21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公告编号:临2026-006号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3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89 号)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鄂处罚字(2024)1 号]。(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2
号)。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文体或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易仁涛,男,1981 年 1 月出生,时任明诚文体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李珍玉,女,1979 年 10 月出生,时任明诚文体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高维,女,1986 年 11 月出生,时任明诚文体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1页
喻凌霄,男,1968 年 9 月出生,时任明诚文体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闫爱华,男,1964 年 1 月出生,时任明诚文体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
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明诚文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珍玉、高维、闫
爱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
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明诚文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明诚文体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导致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一)公司为关联方当代投资向湖北合作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20 年 1 月 21 日,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
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银通)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
同约定,由湖北合作银通向当代投资借款 4 亿元。同时,明诚文体等主体与湖北
合作银通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
2020 年 12 月 11 日,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
合作)签署《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 3.1 亿元),后又签署《借款合同》
明确借款金额为 2.6 亿元。明诚文体等主体与湖北合作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
为借款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关联方雨石矿业向湖北合作借款提供担保
2019 年 6 月,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贸易)与雨石矿业签
订合同,约定由中经贸易向雨石矿业提供借款 12 亿元,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承诺,明
诚文体为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0 年 6 月,上述借款
尚余 7.5 亿元未还,明诚文体再次对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公司为关联方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
2020 年 11 月 26 日,明诚文体控股子公司 Super  Sports  Media  Inc.(以下
简称新英开曼)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订了相关许可协议及附
第2页
属协议。根据协议,新英开曼获得了 2021 年至 2024 年亚足联授权赛事在中国大
陆地区的版权和赞助权益;约定新英开曼向亚足联支付 1.5 亿美元作为协议对价,
并约定分期支付上述金额。在协议附件中的相关担保函中,约定由明诚文体就主
协议中新英开曼对亚足联的 1.5 亿美元付款义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四)公司为关联方当代足球俱乐部向曾某潮借款提供担保
2020 年 6 月 4 日,曾某潮与明诚文体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足
俱)签订合同,约定由曾某潮向当代足俱提供借款 700 万元。2020 年 6 月 5 日,
明诚文体与曾某潮、当代足俱三方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明诚文体为当代足
俱的借款偿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均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重大遗漏。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称收到法院判决,明诚文体不承担对当代投资借款的担保责任。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原控股子公司与亚洲足球联合会担保解除的公
告》,至此公司为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责任解除。公司《重
整计划》中披露,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以无条件
豁免与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额的公司对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债务的
方式,解除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
二、明诚文体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明诚文体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前向武汉文信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信基金)支付 2,021 万元股权回购款项,明
诚文体在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 2,021 万元回
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载。
(二)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回购义务未确认负债
明诚文体应当在 2021 年年底向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
3,000 万元股权投资回购款项,明诚文体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 3,000
万元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
载。
第3页
2.收入确认不准确
在新英开曼以1,500万美元分摊确认21/22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入的情况下,
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中按照 4,500 万欧元分摊确认 21/22 赛季西甲版
权业务收入,未充分运用可以获取的不利信息,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的规定,
导致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98,420,166.89 元。公司在 2022 年 6
月 26 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西甲联赛项目收入
确认进行更正,同时追溯调整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3.存货减值不充分
明诚文体部分存货项目出现无法拍摄、对手方失联等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情
况,且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公告出现债务违约,存货出现明显减值迹象,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十六条,公司应在当期全部计提减
值准备。明诚文体 2021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215.42 万元,计提减值的主要存
货为影视板块完成品。经公司自查,确认应对 6 个存货品类在 2021 年补充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共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98,002,462.88 元,上述存货跌价准备
未及时计提事项导致明诚文体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98,002,462.88元。
4.商誉减值不准确
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为明诚文体于 2015 年收购的公司,收购时在合并财务报
表产生商誉 33,991.46 万元,2021 年年度报告时剩余商誉账面价值
212,515,188.11 元。明诚文体在商誉减值收益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中存在 9 个
影视剧项目的收益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客观证据支撑或与客观证据矛盾
的情形,同时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已经存在债务违约、资金紧张的实
际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五条,公司在 2021 年商誉
减值测试结果不准确,由此导致年度报告中少计提商誉减值 212,515,188.11 元,
2021 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 212,515,188.11 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虚增收入
98,420,166.89 元,少计减值金额 310,517,650.99 元,少计负债 30,000,000 元,
虚增利润总额 408,937,817.88 元。
第4页
三、明诚文体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
(一)未及时披露仲裁信息
1.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明诚文体存在借
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7,000 万元。共青城银创向武汉仲裁委提出申请,明诚文
体应不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发来的仲裁通知。
2.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朗)与明诚文体等主
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谐安朗提出仲裁申请,涉案金额 2.64 亿元。明诚文体
应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收到仲裁通知。
迟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明诚文体发布《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披露上述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 年 3 月 1 日,明诚文体与晟道国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晟道国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晟道国誉以 2,097 万元为
对价受让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明诚文体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新爱体
育),如新爱体育未能海外上市,明诚文体须依据与晟道国誉签订的《股权收益权
转让合同》约定,按年化 10%收益率回购晟道国誉所持新爱体育权益。晟道国誉
为明诚文体关联方,上述明诚文体与晟道国誉签订的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
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明诚文体相关公告、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协议、
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明诚文体 2022 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
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并参与相关事项,并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
总经理、董秘高维知悉并参与当代投资、新英开曼两项担保事项,并在 2020 年
第5页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当代投资借款担保事项,并在 2020 年年报
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
时任董事喻凌霄知悉并参与新英开曼担保事项,并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
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时任董事长易仁
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其在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
玉,在编制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保持全面审慎,其在 2020 年年报、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 2022 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时任董事
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对明诚文体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仲裁信息事项,
时任董秘高维,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该事项,
但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上述三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珍玉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调查案卷遗漏其对
问询事项的书面异议材料。二是其对相关事项没有知晓途径、不存在主观故意或
者过错。三是 2020 年年报事项已过追诉时效。四是处罚过重。综上,建议对其
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调查案卷不存在遗漏。二是关于公司为新英开曼提
供担保事项,对李珍玉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三是关于李珍玉涉及的其
他事项我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四是 2020 年年报事项未超过处罚时效。五是我
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李珍玉的履职情况、知情情况等,量罚适当。综上,我局
对李珍玉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高维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对公司为当代投资、
当代足俱提供担保事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二是对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
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重大仲裁事项,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两项事
第6页
项不予处罚,两项事项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于公司为当代投资提供担保未披露事项,在案证
据能够证明高维参与经办和知悉相关情况,对该项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二是
关于公司为当代足俱提供担保未披露事项,对高维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三是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高维的履职情况、知情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综
上,我局对高维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闫爱华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闫爱华无法知晓
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事宜。二是仲裁事项发生期间闫爱华已不再任公司董事
且对仲裁事宜不分管、不知悉。综上,建议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于担保事项,对闫爱华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予以
采纳。二是对闫爱华提出其并非时任董事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结合相关证据,
闫爱华提出其不知悉仲裁事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我局对闫爱华申辩
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明诚文体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
一、对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明诚文体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 560 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125 万元罚款;
四、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第7页
一、对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 760 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145 万元罚款;
四、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六、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此前因处于立案调查期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
款第(九)项规定,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关于发布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发布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此,自收
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 9.8.1 条第一款
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
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已满 12 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将在满足条件后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第8页
4、《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事项系 2022 年及以前发生,上述违规事
项涉及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
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1 日
第9页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20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1 号
────────────────────────
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
ST 明诚,A 股证券代码:600136;
易仁涛,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李珍玉,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
第1页
经理、财务总监;
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喻凌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闫爱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文体或
者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明诚文体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导
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为关联方当代投资向湖北合作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20 年 1 月 21 日,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
作银通)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由湖北合作银通向
当代投资借款 4 亿元。同时,公司等主体与湖北合作银通分别签
署了《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
2020 年 12 月 11 日,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
第2页
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签署《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金额
为 3.1 亿元),后又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为 2.6 亿元。
公司等主体与湖北合作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担
保。
2.为关联方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 Super  Sports  Media  Inc.
(以下简称新英开曼)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
签订了相关许可协议及附属协议。根据协议,新英开曼获得了
2021 年至 2024 年亚足联授权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和赞助
权益;约定新英开曼向亚足联支付相关对价,并约定分期支付上
述金额。在协议附件中的相关担保函中,约定由公司就主协议中
新英开曼对亚足联的 1.5 亿美元付款义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2020 年年报存在
重大遗漏。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称收到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对当代投资借款的担
保责任。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原控股子
公司与亚洲足球联合会担保解除的公告》,至此公司为新英开曼
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责任解除。
(二)明诚文体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明诚文体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前
向武汉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信基金)
第3页
负债。
2.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回购义务未确认负债
明诚文体应当在 2021 年年底向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支付 3,000 万元股权投资回购款项,明诚文体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 3,000 万元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
(2)存货减值不充分
明诚文体部分存货项目出现无法拍摄、对手方失联等无法完
成预定目标的情况,且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公告出现债
务违约,存货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第十五、十六条,公司应在当期全部计提减值准备。
明诚文体 2021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215.42 万元,计提减值的
主要存货为影视板块完成品。经公司自查,确认应对上述 2 类 6
个存货品类在 2021 年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补充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98,002, 462.88 元,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未及时计提事项
导致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98,002,462.88 元。
(3)商誉减值不准确
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为明诚文体于 2015 年收购的公司,收购
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商誉 33,991.46 万元,2021 年年度报告时
剩余商誉账面价值 212,515,188.11 元。明诚文体在商誉减值收益
第4页
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中存在 9 个影视剧项目的收益预测数据与
实际情况不符,无客观证据支撑或与客观证据矛盾的情形,同时
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已经存在债务违约、资金紧张的
实际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五条,
公司在 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准确,由此导致年度报告中
少计提商誉减值 212,515,188.11 元,2021 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
润总额 212,515,188.11 元。
(三)明诚文体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
1.未及时披露仲裁信息
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明
诚文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7,000 万元。共青城银创向
武汉仲裁委提出申请,明诚文体应不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收到
武汉仲裁委发来的仲裁通知。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和谐安朗)与明诚文体等主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
谐安朗提出仲裁申请,涉案金额 2.64 亿元。明诚文体应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收到仲裁通知。
迟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明诚文体才发布《武汉当代明诚文
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披露上述情况。
2.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年3月1日,明诚文体与晟道国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晟道国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第5页
议二》,晟道国誉以 2,097 万元为对价受让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
技有限公司(明诚文体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新爱体育),如新爱
体育未能海外上市,明诚文体须依据与晟道国誉签订的《股权收
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按年化 10%收益率回购晟道国誉所持新爱
体育权益。晟道国誉为明诚文体关联方,上述明诚文体与晟道国
誉签订的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 2022 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
易,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
第 9.11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6.3.6 条、第 7.4.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对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并参与相关事项,并在 2020 年年
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维知悉并参与
当代投资、新英开曼两项担保事项,并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第6页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当代投资借款担保事项,并
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时任董事喻凌霄知悉并参与新英开
曼担保事项,并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
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 2020 年年
报、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珍玉,在编制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保持全面审慎,
其在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极
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对明诚
文体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仲裁信息事项,时任董事会秘书
高维、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
该事项,但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上述三人是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第7页
款,《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中的部分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已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6 日、2023 年 11 月 28 日对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21 号、〔2023〕177
号)及监管措施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35 号),本次不
再重复处理。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易仁涛、闫爱华未提出异议。
李珍玉提出:一是认为行政处罚调查程序不合法。二是认为
对于相关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事项不知情或不存在主观故意。三
是披露仲裁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披露关联交易由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作为财务总监已尽提醒汇报
职责,均不负有信息披露责任。
高维提出:一是关联交易、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事
项均不在其任期内发生。二是其对 2020 年年报所涉担保事项不
知情,未披露事项未造成重大损失。三是关于仲裁信息披露不及
时,其于 2021 年 6 月起提出离职申请,其后一直处于工作交接
状态,期间部分工作汇报存在疏漏,不存在主观故意。四是关于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作为董事会秘书,会计专业知识
第8页
有限,财务部分依赖专业财务人员的判断,不存在发现违规事项
而未指出的情形。五是任职期间积极履职、配合监管问询。
喻凌霄提出,其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提出离职,任期内仅
涉及 2020 年年报,其并不知悉、从未参与当代投资担保事项及
与文信基金的回购协议,对于新英开曼担保事项,已收到通报批
评的纪律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
第一,关于行政调查程序问题,与本所依规作出纪律处分决
定无直接关联。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情况,李珍玉知悉当代投资
借款担保事项和共青城银创仲裁事项,其为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其所称对于
仲裁事项已尽提醒汇报职责,不构成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不予
采纳。关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所涉部分违规事项,本所前期
已对李珍玉作出纪律处分,本次不再重复处理;本次纪律处分未
认定李珍玉对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负责。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情况,高维知悉并参与当代投资、
新英开曼担保事项,其为 2020 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高维未积极履职确保与共青城银创的重大仲裁及
时披露,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称无主观故意等不构成减免
责任的合理理由,配合监管问询等情节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本
第9页
次纪律处分未认定高维对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及定期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情况,喻凌霄知悉并参与新英开
曼担保事项,其为 2020 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喻凌霄对其他违规负责。对于新英
开曼担保事项,本所前期已针对其中 4500 万美元作出相应处理,
本次仅就新增金额部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不构成违反
“一事不二罚”原则。
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当事人知情情况、履职范围、行政
调查、本所前期处理等情况,合理认定相关主体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
易仁涛、时任财务总监李珍玉、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时任董事
喻凌霄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经理闫爱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第10页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20 日
第11页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03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22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2495389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当事人: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原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诚文体或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
  
易仁涛,男,1981年
1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李珍玉,女,1979年
10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高维,女,
1986年
11
月出生,
时任
明诚文体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喻凌霄,男,1968年
9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闫爱华,男,1964年
1
月出生,时任
明诚文体
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明诚文体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李珍玉、
高维、
闫爱华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明诚文体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明诚文体未在2
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导致
2
020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
大遗漏
  
(一)公司为关联方当代投资向湖北合作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
1
月
21
日,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银通)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由湖北合作银通向当代投资借款
4
亿元。同时,明诚文体等主体与湖北合作银通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
12
月
11
日,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签署《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
3.1
亿元),后又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为
2.6
亿元。明诚文体等主体与湖北合作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关联方雨石矿业向湖北合作借款提供担保
  
2019年
6
月,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贸易)与雨石矿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中经贸易向雨石矿业提供借款
12
亿元,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承诺,明诚文体为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20
年
6
月,上述借款尚余
7.5
亿元未还,明诚文体再次对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公司为关联方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
  
2020年
11
月
26
日,明诚文体控股子公司
SuperSportsMediaInc.
(以下简称新英开曼)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订了相关许可协议及附属协议。根据协议,新英开曼获得了
2021
年至
2024
年亚足联授权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和赞助权益;约定新英开曼向亚足联支付
1.5
亿美元作为协议对价,并约定分期支付上述金额。在协议附件中的相关担保函中,约定由明诚文体就主协议中新英开曼对亚足联的
1.5
亿美元付款义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四)公司为关联方当代足球俱乐部向曾某潮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
6
月
4
日
,
曾某潮与明诚文体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当代足俱
)
签订合同,约定由曾某潮向当代足俱提供借款700万元。
2020
年
6
月
5
日,明诚文体与曾某潮、当代足俱三方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明诚文体为当代足俱的借款偿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均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遗漏。
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称收到法院判决,明诚文体不承担对当代投资借款的担保责任。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原控股子公司与亚洲足球联合会担保解除的公告》,至此公司为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责任解除。公司《重整计划》中披露,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以无条件豁免与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额的公司对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债务的方式,解除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
  
二、
明诚文体2
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明诚文体应当在2020年
12
月
11
日前向武汉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信基金)支付
2
,
021
万元股权回购款项,明诚文体在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
2
,
021
万元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载。
  
(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回购义务未确认负债
  
明诚文体应当在2021年年底向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
3
,
000
万元股权投资回购款项,明诚文体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
3
,
000
万元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载。
  
2.收入确认不准确
  
在新英开曼以1500万美元分摊确认
21/22
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入的情况下,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中按照
4500
万欧元分摊确认
21/22
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入,未充分运用可以获取的不利信息,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第十八条
“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
的规定,导致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98,420,166.89
元。
公司在2022年
6
月
26
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西甲联赛项目收入确认进行更正,同时追溯调整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3.存货减值不充分
  
明诚文体部分存货项目出现无法拍摄、对手方失联等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情况,且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公告出现债务违约,存货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第十五、十六条,公司应在当期全部计提减值准备。明诚文体
2021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215.42
万元,计提减值的主要存货为影视板块完成品。经公司自查,确认应对
6
个存货品类在
2021
年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98,002,462.88
元,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未及时计提事项导致明诚文体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98,002,462.88
元。
  
4.商誉减值不准确
  
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为明诚文体于2015年收购的公司,收购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商誉
33
,
991.46
万元,
2021
年年度报告时剩余商誉账面价值
212,515,188.11
元。明诚文体在商誉减值收益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中存在
9
个影视剧项目的收益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客观证据支撑或与客观证据矛盾的情形,同时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已经存在债务违约、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
资产减值》第五条,公司在
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准确,由此导致年度报告中少计提商誉减值
212,515,188.11
元,
2021
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
212,515,188.11
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明诚文体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虚增收入
98,420,166.89
元,少计减值金额
310,517,650.99
元,少计负债
30,000,0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08,937,817.88
元。
  
三、明诚文体
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
  
(一)未及时披露仲裁信息
  
1.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明诚文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7,000
万元。共青城银创向武汉仲裁委提出申请,明诚文体应不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发来的仲裁通知。
  
2.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朗)与明诚文体等主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谐安朗提出仲裁申请,涉案金额
2.64
亿元。明诚文体应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收到仲裁通知。
  
迟至2022年
6
月
18
日,明诚文体发布《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披露上述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年
3
月
1
日,明诚文体与晟道国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晟道国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晟道国誉以
2,097
万元为对价受让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明诚文体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新爱体育),如新爱体育未能海外上市,明诚文体须依据与晟道国誉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按年化
10%
收益率回购晟道国誉所持新爱体育权益。晟道国誉为明诚文体关联方,上述明诚文体与晟道国誉签订的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明诚文体相关公告、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明诚文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明诚文体
2022
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
明诚文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
,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并参与相关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秘高维知悉并参与当代投资、新英开曼两项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当代投资借款担保事项,并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时任董事喻凌霄知悉并参与新英开曼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2020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在
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上签字,是
明诚文体
2020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在编制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保持全面审慎,其在
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上签字,是明诚文体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明诚文体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仲裁信息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对明诚文体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仲裁信息事项,时任董秘高维,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该事项,但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上述三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珍玉
在申辩材料
和
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
一是调查案卷遗漏其对问询事项的书面异议材料。二是其对相关事项没有知晓途径、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错。三是2020年年报事项已过追诉时效。四是处罚过重。综上,建议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调查案卷不存在遗漏。二是
关于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事项,对
李珍玉
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法予以采纳。
三是关于李珍玉涉及的其他事项我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四是2020年年报事项未超过处罚时效。五是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李珍玉的履职情况、知情情况等,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李珍玉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高维
在其申辩材料
和
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
对公司为当代投资、当代足俱提供担保事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二是对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重大仲裁事项,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两项事项不予处罚,两项事项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于公司为当代投资提供担保未披露事项,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高维参与经办和知悉相关情况,对该项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二是关于公司为当代足俱提供担保未披露事项,
对高维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法予以采纳。
三是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高维的履职情况、知情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高维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闫爱华
在其申辩材料
和
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
一是闫爱华无法知晓公司为新英开曼提供担保事宜。二是仲裁事项发生期间闫爱华已不再任公司董事且对仲裁事宜不分管、不知悉。综上,建议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于担保事项,
对闫爱华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法予以采纳。
二是
对闫爱华提出其并非时任董事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结合相关证据,闫爱华提出其不知悉仲裁事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我局对闫爱华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
局
决定:
  
对明诚文体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事项,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明诚文体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560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25万元罚款;
  
四、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
二
项
:
  
一、对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760万元罚款;
  
二、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45万元罚款;
  
四、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3
月
3
日

*ST明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6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36证券简称:*ST明诚公告编号:临2024-032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
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告编号:临2023-089号)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鄂处罚字(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仁涛、李珍玉、高维、闫爱
华、喻凌霄: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明诚或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代明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0年年报披露的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1.公司为关联方当代投资向湖北合作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1月21日,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
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银通)签署《借款合同》,借款
合同约定,由湖北合作银通向当代投资借款4亿元。同时,当代明诚等主体与湖
北合作银通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1日,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
作)签署《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3.1亿元),后又签署《借款合同》
明确借款金额为2.6亿元。当代明诚等主体与湖北合作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
为借款提供担保。
2.公司为雨石矿业向中经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武汉市雨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石矿业)为当代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当代投资与当代明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艾路明,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中规
定的“3.关联自然人......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雨石矿业为当代明诚的关联方。
2019年6月,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贸易)与雨石矿业签
订合同,约定由中经贸易向雨石矿业提供借款12亿元,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承诺,当
代明诚为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6月,上述借款尚
余7.5亿元未还,当代明诚再次对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公司为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
2020年11月26日,当代明诚控股子公司SuperSportsMediaInc.(以下简称
新英开曼)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订了相关许可协议及附属
协议。根据协议,新英开曼获得了2021年至2024年亚足联授权赛事在中国大陆地
区的版权和赞助权益;约定新英开曼向亚足联支付相关对价,并约定分期支付上
述金额。在协议附件中的相关担保函中,约定由当代明诚就主协议中新英开曼对
亚足联的1.5亿美元付款义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4.公司为当代足球俱乐部向曾某潮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6月4日,曾某潮与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足俱)
签订合同,约定由曾某潮向当代足俱提供借款700万元。2020年6月5日,当代明
诚与曾某潮、当代足俱三方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当代明诚为当代足俱的借
款偿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四项担保均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遗漏。2023年10月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称收到法院判决,当代明诚不承担对当代投资借款的担保责任。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原控
股子公司与亚洲足球联合会担保解除的公告》,至此公司为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
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责任解除。公司《重整计划》中披露,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
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以无条件豁免与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额
的公司对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债务的方式,解除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3日,当代明诚与武汉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文信基金)等主体签署《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文信基金出资2,021万元受让当代明诚持有的其控股子公司武汉
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银兴)10.11%股权。
同日,当代明诚与文信基金签署了《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协议》约定若当代银兴未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须按照年化10%的收益率
回购文信基金所持当代银兴的股权。当代明诚、文信基金及武汉众视盛纳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还签订《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
议》,约定自文信基金投资当代银兴满24个月后,当代明诚无条件回购文信基金
所持当代银兴的股权。根据约定,当代明诚应当在2020年12月11日前支付回购款
项。当代明诚在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未在2020年年报中将上述2,021万元股
权投资款的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虚假记载。
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回购义务未确认负债
2018年12月18日,公司与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上虞茂榕)签署《绍兴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武汉当代明
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绍兴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强视传媒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上虞茂榕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强视传
媒增资3,000万元。并在触发回购条款中约定:强视传媒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第
一次增资满3年后等条件后,当代明诚须按照年化10%收益率无条件回购上虞茂榕
所持强视传媒的股权。按照合同约定,2021年年底,当代明诚触发股权回购义务。
当代明诚未在2021年年报中将上述3,000万元股权投资款的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
2.收入确认不准确在新英开曼以1500万美元分摊确认21/22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入的情况下,
当代明诚2021年年报编制中按照4500万欧元分摊确认21/22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
入,未充分运用可以获取的不利信息,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的规定,导
致当代明诚2021年报虚增收入98,420,166.89元。
公司在2023年6月26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将西甲联赛项目收入确认进行更正,同时追溯调整2021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3.存货减值不充分
经查,VR视频(球星伊涅斯塔视频)、影视剧《敌营十八年》、《狄仁杰》
(《狄仁杰之秋官课院》)、《V2-英雄连》、《洪武风云》、《警花与警犬3》
项目自身分别出现无法拍摄、对手方失联等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情况,同时,
2021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公告出现债务违约,存货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第十五、十六条,公司应在当期全部计提减值准备。当
代明诚2021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215.42万元,计提减值的主要存货为影视板块
完成品。经公司自查,确认应对上述2类6个存货品类在2021年补充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共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8,002,462.88元,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未及时计提
事项导致当代明诚2021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98,002,462.88元,2022年年报虚减利
润总额98,002,462.88元。
4.商誉减值不准确
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为当代明诚于2015年收购的公司,收购时在合并财务报表
产生商誉33,991.46万元,2021年年报时剩余商誉账面价值212,515,188.11元。
当代明诚在商誉减值收益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中存在影视剧《好女无双》、
《命运红线》(藏不住的缘结线)、《湖畔杀人案》、《戏精》(《戏精王子不
好惹》)、《我妈在古代催婚》(王妃)、《请照顾好我妈妈》,电视剧《人
生》、《幸福到万家》、《狄仁杰》(《狄仁杰之秋官课院》)等9个项目的收
益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客观证据支撑或与客观证据矛盾的情形,同时公
司在2021年年报披露时公司已经存在债务违约、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第5条,公司在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准确,
由此导致年报中少计提商誉减值212,515,188.11元,2021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12,515,188.11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2021年报财务报表虚增收入98,420,166.89元,少计减值金
额310,517,650.99元,少计负债30,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408,937,817.88元。
公司前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1.未及时披露仲裁信息
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当代明诚存在借款
合同纠纷。合同涉案金额7,000万元。共青城银创向武汉仲裁委提出申请,经查,
当代明诚应不晚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发来的仲裁通知。
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朗)与当代明诚等主
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谐安朗提出仲裁申请,合同涉案金额2.64亿元。2022年
3月14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要求当代明诚应诉。经查,
当代明诚应不晚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仲裁通知。
迟至2022年6月18日,当代明诚才发布《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披露上述情况。
2.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年3月1日,当代明诚与晟道国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晟道国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该协议,晟道国誉
以2,097万元为对价,受让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当代明诚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新爱体育)注册资本83.884万元。如新爱体育未能海外上市,当代明诚
须依据与晟道国誉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相关规定,按年化10%收益率
回购晟道国誉所持新爱体育权益。
工商资料显示,晟道国誉2023年前的主要投资人为当代集团,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武汉晟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以前股东为当代集团
及关联自然人等,2021年后变更为武汉当代乾源科技有限公司(艾路明为实际控
制人)100%控股。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中规定的“3.关联自然人......间
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晟道国誉为当代明诚
关联方。上述当代明诚与晟道国誉签订的相关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代明诚相关公告、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协议、
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
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并参与上述四项借款担
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
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秘
高维知悉并参与当代投资、新英开曼、当代足俱等三项借款担保事项,并在2020
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重大
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当代投
资、新英开曼两项借款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
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闫爱华知悉新英开曼担保事项,董事喻凌霄知悉并参与新英开
曼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其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
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前述相关业务,应当确
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在编制2020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部
分未保持全面审慎,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
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
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2021年年报的真实、
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在编制2021年报财务报告部分未保持全面审慎,其在
2021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1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1年年报
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代明诚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重大仲裁,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极
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秘高维,未积极
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董事闫爱华,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当代明诚未及时披露与和谐安朗的重大仲裁,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十项,公司时任董事长、董秘易仁涛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
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代明诚未及时披露与晟道国誉之间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三项,公司时任董事长、公司负责人易仁涛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知悉并参与该事项,未确保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情况,我局拟决定:
对当代明诚,给予警告,并处560万元罚款;
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喻凌霄、闫爱华给予警告,各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
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
配合案件调查情况,我局拟决定:
对当代明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高维、李珍玉、闫爱华给予警告,各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
对当代明诚,给予警告,并处以760万元罚款;
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及内容未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
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5日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9

处罚对象:

周旭,周栋,孙坤,易仁涛,李珍玉,王雷,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77 号
────────────────────────
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明诚, A 股证券代码: 600136;
易仁涛,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代董事会秘书);
闫爱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2-
理;
李珍玉,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孙坤,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会秘书;
周栋,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王雷,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
周旭,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武
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3〕 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
及相关公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提供多笔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
根据《警示函》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经申报债权信息的债权人告知,
公司新增违规担保 4 项,涉及违规金额 69,458.20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1.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担保
2018 年,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向
武汉雨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石矿业)发放信托贷款
120,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雨石矿业提供不可撤销的
差额补足承诺。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中经公司签署《保证
担保合同》,同意为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担保。 2020
年,前述借款协议到期后,中经公司同意雨石矿业贷款展期一年,
并与公司再次签署《保证担保补充协议》。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中经公司申报的债权本息合计 60,947.73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5.83%,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1%。公告显示,经公司核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时任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孙坤、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高维参与
并知悉该事项。
2.为公司 5%以上股东、原董事游建鸣提供担保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强视
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4-
阳支行(以下简称东阳支行)申请授信 5,000 万元提供 5,000 万
元担保。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公司原 5%以上股东、原董事游建鸣( 2021 年 9 月 2 日起,
游建鸣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 2020 年 1
月 16 日,游建鸣卸任董事职务)作为前述借款担保人之一,需
承担最高债权金额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游建鸣提供
的资料,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向游建鸣出具了《说明》文件,
该《说明》显示游建鸣与东阳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公司要求其签署的,如游建鸣因承担保证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
由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赔偿责任。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游建
鸣申报的债权本息合计 2,181.03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1.16%。公告显示,经公司核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
涛、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参与并知悉该事项。
3.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
2020 年 6 月 4 日,曾文潮向公司关联方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
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足球俱乐部)提供借款 700 万元,
公司与曾文潮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足球俱乐部前述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 年 10 月 21 日,足球俱乐部向曾
文潮偿还了 400 万元借款。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曾文潮申报
的债权本息合计 656.32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16%。公告显示,经公司核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时任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孙坤、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高维参与-5-
并知悉该事项。
4.为上海迹寻科技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投资提供差额补足义
务
2021 年,公司与上海迹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迹寻)
签订了《差额补足承诺函》,同意公司为上海迹寻于 2021 年 2
月认购的福升天信稳健 1 号固定收益类投资基金的兑付提供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的差额补足义务,认购金额为 5,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上海迹寻申报的债权本息合计 5,673.12 万元,
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公告显示,经公司核
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参
与并知悉该事项。
综上,对于上述四项提供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事项,公司均
未及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债
权人已向公司申报债权,其中部分担保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大
额担保责任,公司直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
5.未及时披露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及其进展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对各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将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申请银行授信及项目贷款时提供担保,担
保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6.7 亿元、美元 1 亿元。 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称,-6-
2023 年 4 月 28 日,深圳国创金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创金丰)就与公司保理融资事项提出了起诉请求。公告显示,
2020 年 1 月 21 日,国创金丰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强视传
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强视)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
同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国创金丰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
公司为霍尔果斯强视与国创金丰签订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国创金丰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向霍尔果斯强视发放保理融资款 7,0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21 日,保理融资款到期后,霍尔果斯强视未按合同约定向国
创金丰归还相应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国创金丰请求法院判令
公司就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 2023 年 1 月 3 日,相
关债务本金金额为 5,626.83 万元。
上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
露不及时。
(二)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1.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公司 2021 年报期间,根据亚足联举办赛事的特点,调
整了亚足联项目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导致公司 2021 年第一
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报告的收入和成本存在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事项更正后,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营-7-
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分
别为 22,04.78 万元、 1,543.35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7.10%、
11.35%;调增净资产 1,559.20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81%。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总资产分别为
2,951.74 万元、 8,708.35 万元、 2,672.4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
额的 3.62%、 13.94%、 0.31%;调减归母净利润和净资产 4,029.63
万元、 4,038.2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0.33%、 2.17%。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归母净利润分别
为 4,390.37 万元、 1.32 亿元、 1.23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91%、 12.40%、 101.23%;调减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7,396.69
万元、 1.23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0.87%、 6.41%。
2.2021 年度、 2022 年半年度、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公司子公司 Super Sports Media Inc.
(以下简称新英开曼)在未与客户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爱体育)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了西甲
2021/2022 赛季版权转播服务,在 2021 年年报中公司确认了西甲
2021/2022 赛季(半年)收入 2250 万欧元。 2022 年 7 月 19 日,
新英开曼才与新爱体育签署了西甲 2021/2022 赛季版权销售合
同,合同金额为 1500 万美元(全年)。公司应据此对 2021 年年
报进行追溯调整,但公司采取了直接冲减 2022 年收入的核算方
式,导致公司 2021 年度、 2022 年半年度、 2022 年年度相关财务-8-
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会计差错事项更正后,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
和净资产分别为 9,246 万元、 9,246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31%、 15.43%,调减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9,842.02 万
元、 9,355.39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6.34%、 8.73%。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1.92 亿元、 1.92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67%、 62.36%,调减营业收入和归
母净利润分别为 9,639.93 万元、 9,142.70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
额的 11.98%、 20.15%。 2022 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和归母
净利润分别为 1.03 亿元、 9,828.4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5.71%、 1.94%。
(三)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仲裁事项
根据《警示函》,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B20220534
号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 021604
号),仲裁涉案金额为 2.64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46.98%。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
裁申请书》,借贷纠纷的涉案金额 0.70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12.46%。对于上述仲裁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四)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警示函》, 2021 年,公司与关联方武汉信禾天悦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 家公司合计发生资金往来 1.53 亿元,-9-
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2%,但未在 2021 年年报中
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直至 2022 年年报才披露关联
关系。
(五)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1.对外融资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间,公司采取以强视传媒等子公
司对外增资扩股或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融入外部股东的资
金,并在合并报表中计入少数股东权益或投资收益。但公司在开
展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时,与外部股东签署含或有条件的协议,
如该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成条件,公司将按约定的期限及
利率回购股份。该回购协议表明子公司的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行
为实际属于对外债务融资行为,应在触发回购条件时起计入负
债,但公司一直未按照负债计量和披露,导致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年报等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2.存货减值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体育版权存货球员 VR 视频、影视版权存货《洪武风云》
等在 2021 年就已出现减值迹象,但公司在 2021 年减值测试中未
充分考虑减值迹象对减值计提的影响,直至 2022 年年报才对上
述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 2021 年年报存在存货跌价准备
和商誉减值准备等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10-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违规担保事项且部分担保事项可能导致公司
承担大额担保责任,多期定期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
规定披露重大仲裁事项和关联交易,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
第 9.15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7.4.1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易仁涛、时任董
事长周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
人,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总经理王雷作为公司经营事务主要
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李珍玉、孙坤、周旭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
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相关违规负有责任。其
中,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易仁涛、闫爱华对其中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担保负有责任,孙坤对第一项、第三项担
保负有责任,李珍玉对第二项、第四项担保负有责任,高维对其
中第一项、第三项及担保进展披露不及时负有责任;关于公司多
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易仁涛、闫爱华、李珍玉、周栋、王雷、
周旭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关于-11-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易仁涛对其中第一项仲裁事项负
有责任;关于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易仁涛、李珍玉对
此负有责任;关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李珍玉对此负有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提出:一是对违规担保事项均不知情、
未参与,也未审批过相关文件。二是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部分
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和担保进展的最早时点均不在其任期内发
生。三是前期已向公司申请离职,但因工作交接,直至 2022 年
2 月辞职生效,对关联交易不知情且未参加 2021 年年报的编制
和披露工作。四是定期报告的财务部分由财务部人员负责,无法
把握其中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
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提出:一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不分管相
关业务,也从未参与财务、投融资等业务,且公司已采取相关措
施,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对于定期报
告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其非财务背景,无法确定收入确
认方法和财务数据准确性,且在审议过程中已积极履职。三是未-12-
披露重大仲裁事项不在其任期内发生。四是对于关联交易不知
情,从未审批过相关事项,且该关联交易为近期湖北证监局在对
其他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并告知公司。
时任董事长周栋、时任总经理王雷、时任财务总监周旭提出:
一是相关违规担保、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事项均发生在其入职
前,均已积极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减轻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二是关联交易、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均发生在其任职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关于违规担保事项。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公司对
外提供四笔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均未及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
涉及金额巨大,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公告,时任
董事会秘书高维知悉并参与其中部分担保事项,同时其作为信息
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则,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
上述部分担保事项及进展情况均在高维任期内发生,高维对其任
期内发生的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总经理闫爱华作为公司
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任期内发生四笔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大额担保责任,但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对相
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对上述违规担保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所-13-
称不分管相关业务、未参与审批、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
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已采取的相关措施未能实际减轻违规行
为的不良影响,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事项。定期报告是
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
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
露。闫爱华、周栋、王雷、周旭作为公司时任高管,在相关定期
报告上签字,理应知悉其负有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法定义务,但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提供对相关财务数据予以充
分关注的勤勉履职证据,应当对其任期内发生的定期报告披露不
准确负责。相关责任人所称非财务背景、已积极履职、督促提示
风险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责任人职务范围、主观状态、在违
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未认
定责任人对任期以外的违规事实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14-
(代董事会秘书)易仁涛、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财务总监李
珍玉、孙坤、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
周栋、时任总经理王雷、时任财务总监周旭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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