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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6001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05-05 5339.75 0 4.64 17.31 0
2022-04-29 5363.94 62.11 4.64 17.31 0.81
2022-04-28 5474.13 79.16 4.13 14.00 0
2022-04-27 5514.00 22.25 4.93 17.35 1.10
2022-04-26 5633.23 14.21 3.96 14.18 0
2022-04-25 5749.85 62.88 4.87 17.87 1.36
2022-04-22 6097.48 90.66 3.71 15.14 1.49
2022-04-21 6324.66 25.52 2.22 9.52 0.20
2022-04-20 6466.94 23.79 5.21 23.24 0
2022-04-19 6593.72 24.22 6.71 30.20 1.1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0 124043.53 63.838
2024-06-30 1 其他 10 126010.58 64.851
2024-03-31 1 其他 10 142168.54 73.166
2023-12-31 1 其他 10 142289.04 73.228
2023-09-30 1 其他 7 20223.17 41.66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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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9 1.85 1.86 -0.54 49.00 90.6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11-15 1.98 1.98 0 49.00 97.0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11-14 2.07 2.08 -0.48 30.00 62.1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11-13 2.15 2.15 0 30.00 6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11-12 2.05 2.05 0 30.00 61.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11-11 1.95 1.95 0 30.00 58.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旭,周栋,孙坤,易仁涛,李珍玉,王雷,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家敏,喻凌霄,孙坤
公告日期 2023-03-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仁涛
公告日期 2022-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明诚: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明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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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6

处罚对象:

喻凌霄,易仁涛,李珍玉,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36证券简称:*ST明诚公告编号:临2024-032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
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告编号:临2023-089号)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鄂处罚字(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仁涛、李珍玉、高维、闫爱
华、喻凌霄: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明诚或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代明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0年年报披露的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1.公司为关联方当代投资向湖北合作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1月21日,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
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作银通)签署《借款合同》,借款
合同约定,由湖北合作银通向当代投资借款4亿元。同时,当代明诚等主体与湖
北合作银通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1日,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
作)签署《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3.1亿元),后又签署《借款合同》
明确借款金额为2.6亿元。当代明诚等主体与湖北合作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
为借款提供担保。
2.公司为雨石矿业向中经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武汉市雨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石矿业)为当代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当代投资与当代明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艾路明,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中规
定的“3.关联自然人......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雨石矿业为当代明诚的关联方。
2019年6月,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贸易)与雨石矿业签
订合同,约定由中经贸易向雨石矿业提供借款12亿元,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承诺,当
代明诚为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6月,上述借款尚
余7.5亿元未还,当代明诚再次对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公司为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
2020年11月26日,当代明诚控股子公司SuperSportsMediaInc.(以下简称
新英开曼)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订了相关许可协议及附属
协议。根据协议,新英开曼获得了2021年至2024年亚足联授权赛事在中国大陆地
区的版权和赞助权益;约定新英开曼向亚足联支付相关对价,并约定分期支付上
述金额。在协议附件中的相关担保函中,约定由当代明诚就主协议中新英开曼对
亚足联的1.5亿美元付款义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4.公司为当代足球俱乐部向曾某潮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6月4日,曾某潮与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足俱)
签订合同,约定由曾某潮向当代足俱提供借款700万元。2020年6月5日,当代明
诚与曾某潮、当代足俱三方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当代明诚为当代足俱的借
款偿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四项担保均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遗漏。2023年10月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称收到法院判决,当代明诚不承担对当代投资借款的担保责任。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原控
股子公司与亚洲足球联合会担保解除的公告》,至此公司为新英开曼对亚足联付
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责任解除。公司《重整计划》中披露,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
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以无条件豁免与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额
的公司对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债务的方式,解除公司的违规担保问题。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3日,当代明诚与武汉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文信基金)等主体签署《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文信基金出资2,021万元受让当代明诚持有的其控股子公司武汉
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银兴)10.11%股权。
同日,当代明诚与文信基金签署了《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协议》约定若当代银兴未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须按照年化10%的收益率
回购文信基金所持当代银兴的股权。当代明诚、文信基金及武汉众视盛纳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还签订《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
议》,约定自文信基金投资当代银兴满24个月后,当代明诚无条件回购文信基金
所持当代银兴的股权。根据约定,当代明诚应当在2020年12月11日前支付回购款
项。当代明诚在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未在2020年年报中将上述2,021万元股
权投资款的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虚假记载。
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回购义务未确认负债
2018年12月18日,公司与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上虞茂榕)签署《绍兴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武汉当代明
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绍兴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强视传媒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上虞茂榕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强视传
媒增资3,000万元。并在触发回购条款中约定:强视传媒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第
一次增资满3年后等条件后,当代明诚须按照年化10%收益率无条件回购上虞茂榕
所持强视传媒的股权。按照合同约定,2021年年底,当代明诚触发股权回购义务。
当代明诚未在2021年年报中将上述3,000万元股权投资款的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
2.收入确认不准确在新英开曼以1500万美元分摊确认21/22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入的情况下,
当代明诚2021年年报编制中按照4500万欧元分摊确认21/22赛季西甲版权业务收
入,未充分运用可以获取的不利信息,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的规定,导
致当代明诚2021年报虚增收入98,420,166.89元。
公司在2023年6月26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将西甲联赛项目收入确认进行更正,同时追溯调整2021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3.存货减值不充分
经查,VR视频(球星伊涅斯塔视频)、影视剧《敌营十八年》、《狄仁杰》
(《狄仁杰之秋官课院》)、《V2-英雄连》、《洪武风云》、《警花与警犬3》
项目自身分别出现无法拍摄、对手方失联等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情况,同时,
2021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公告出现债务违约,存货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第十五、十六条,公司应在当期全部计提减值准备。当
代明诚2021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215.42万元,计提减值的主要存货为影视板块
完成品。经公司自查,确认应对上述2类6个存货品类在2021年补充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共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8,002,462.88元,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未及时计提
事项导致当代明诚2021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98,002,462.88元,2022年年报虚减利
润总额98,002,462.88元。
4.商誉减值不准确
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为当代明诚于2015年收购的公司,收购时在合并财务报表
产生商誉33,991.46万元,2021年年报时剩余商誉账面价值212,515,188.11元。
当代明诚在商誉减值收益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中存在影视剧《好女无双》、
《命运红线》(藏不住的缘结线)、《湖畔杀人案》、《戏精》(《戏精王子不
好惹》)、《我妈在古代催婚》(王妃)、《请照顾好我妈妈》,电视剧《人
生》、《幸福到万家》、《狄仁杰》(《狄仁杰之秋官课院》)等9个项目的收
益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客观证据支撑或与客观证据矛盾的情形,同时公
司在2021年年报披露时公司已经存在债务违约、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第5条,公司在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准确,
由此导致年报中少计提商誉减值212,515,188.11元,2021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12,515,188.11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2021年报财务报表虚增收入98,420,166.89元,少计减值金
额310,517,650.99元,少计负债30,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408,937,817.88元。
公司前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1.未及时披露仲裁信息
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当代明诚存在借款
合同纠纷。合同涉案金额7,000万元。共青城银创向武汉仲裁委提出申请,经查,
当代明诚应不晚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发来的仲裁通知。
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朗)与当代明诚等主
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谐安朗提出仲裁申请,合同涉案金额2.64亿元。2022年
3月14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要求当代明诚应诉。经查,
当代明诚应不晚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仲裁通知。
迟至2022年6月18日,当代明诚才发布《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披露上述情况。
2.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年3月1日,当代明诚与晟道国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晟道国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该协议,晟道国誉
以2,097万元为对价,受让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当代明诚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新爱体育)注册资本83.884万元。如新爱体育未能海外上市,当代明诚
须依据与晟道国誉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相关规定,按年化10%收益率
回购晟道国誉所持新爱体育权益。
工商资料显示,晟道国誉2023年前的主要投资人为当代集团,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武汉晟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以前股东为当代集团
及关联自然人等,2021年后变更为武汉当代乾源科技有限公司(艾路明为实际控
制人)100%控股。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中规定的“3.关联自然人......间
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晟道国誉为当代明诚
关联方。上述当代明诚与晟道国誉签订的相关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代明诚相关公告、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协议、
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
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并参与上述四项借款担
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
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秘
高维知悉并参与当代投资、新英开曼、当代足俱等三项借款担保事项,并在2020
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重大
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知悉当代投
资、新英开曼两项借款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
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闫爱华知悉新英开曼担保事项,董事喻凌霄知悉并参与新英开
曼担保事项,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其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
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知悉前述相关业务,应当确
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在编制2020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部
分未保持全面审慎,其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0年年报的真实、准确、
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
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2021年年报的真实、
准确、完整,其为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在编制2021年报财务报告部分未保持全面审慎,其在
2021年年报上签字,应当确保2021年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为2021年年报
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代明诚未及时披露与共青城银创的重大仲裁,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极
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秘高维,未积极
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董事闫爱华,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珍玉,未积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当代明诚未及时披露与和谐安朗的重大仲裁,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十项,公司时任董事长、董秘易仁涛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积
极履职确保该信息及时披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代明诚未及时披露与晟道国誉之间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三项,公司时任董事长、公司负责人易仁涛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知悉并参与该事项,未确保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情况,我局拟决定:
对当代明诚,给予警告,并处560万元罚款;
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喻凌霄、闫爱华给予警告,各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
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
配合案件调查情况,我局拟决定:
对当代明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高维、李珍玉、闫爱华给予警告,各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
对当代明诚,给予警告,并处以760万元罚款;
对易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李珍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对高维,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闫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喻凌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及内容未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
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5日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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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9

处罚对象:

周旭,周栋,孙坤,易仁涛,李珍玉,王雷,闫爱华,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77 号
────────────────────────
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明诚, A 股证券代码: 600136;
易仁涛,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代董事会秘书);
闫爱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2-
理;
李珍玉,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孙坤,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高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会秘书;
周栋,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王雷,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
周旭,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武
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3〕 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
及相关公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提供多笔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
根据《警示函》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经申报债权信息的债权人告知,
公司新增违规担保 4 项,涉及违规金额 69,458.20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1.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担保
2018 年,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向
武汉雨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石矿业)发放信托贷款
120,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雨石矿业提供不可撤销的
差额补足承诺。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中经公司签署《保证
担保合同》,同意为当代集团的差额补足承诺提供担保。 2020
年,前述借款协议到期后,中经公司同意雨石矿业贷款展期一年,
并与公司再次签署《保证担保补充协议》。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中经公司申报的债权本息合计 60,947.73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5.83%,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1%。公告显示,经公司核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时任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孙坤、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高维参与
并知悉该事项。
2.为公司 5%以上股东、原董事游建鸣提供担保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强视
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4-
阳支行(以下简称东阳支行)申请授信 5,000 万元提供 5,000 万
元担保。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公司原 5%以上股东、原董事游建鸣( 2021 年 9 月 2 日起,
游建鸣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 2020 年 1
月 16 日,游建鸣卸任董事职务)作为前述借款担保人之一,需
承担最高债权金额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游建鸣提供
的资料,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向游建鸣出具了《说明》文件,
该《说明》显示游建鸣与东阳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公司要求其签署的,如游建鸣因承担保证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
由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赔偿责任。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游建
鸣申报的债权本息合计 2,181.03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1.16%。公告显示,经公司核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
涛、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参与并知悉该事项。
3.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
2020 年 6 月 4 日,曾文潮向公司关联方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
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足球俱乐部)提供借款 700 万元,
公司与曾文潮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足球俱乐部前述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 年 10 月 21 日,足球俱乐部向曾
文潮偿还了 400 万元借款。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曾文潮申报
的债权本息合计 656.32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16%。公告显示,经公司核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时任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孙坤、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高维参与-5-
并知悉该事项。
4.为上海迹寻科技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投资提供差额补足义
务
2021 年,公司与上海迹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迹寻)
签订了《差额补足承诺函》,同意公司为上海迹寻于 2021 年 2
月认购的福升天信稳健 1 号固定收益类投资基金的兑付提供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的差额补足义务,认购金额为 5,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上海迹寻申报的债权本息合计 5,673.12 万元,
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公告显示,经公司核
查,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珍玉参
与并知悉该事项。
综上,对于上述四项提供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事项,公司均
未及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债
权人已向公司申报债权,其中部分担保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大
额担保责任,公司直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
5.未及时披露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及其进展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对各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将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申请银行授信及项目贷款时提供担保,担
保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6.7 亿元、美元 1 亿元。 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称,-6-
2023 年 4 月 28 日,深圳国创金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创金丰)就与公司保理融资事项提出了起诉请求。公告显示,
2020 年 1 月 21 日,国创金丰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强视传
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强视)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
同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国创金丰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
公司为霍尔果斯强视与国创金丰签订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国创金丰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向霍尔果斯强视发放保理融资款 7,0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21 日,保理融资款到期后,霍尔果斯强视未按合同约定向国
创金丰归还相应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国创金丰请求法院判令
公司就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 2023 年 1 月 3 日,相
关债务本金金额为 5,626.83 万元。
上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
露不及时。
(二)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1.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公司 2021 年报期间,根据亚足联举办赛事的特点,调
整了亚足联项目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导致公司 2021 年第一
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报告的收入和成本存在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事项更正后,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营-7-
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分
别为 22,04.78 万元、 1,543.35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7.10%、
11.35%;调增净资产 1,559.20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81%。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总资产分别为
2,951.74 万元、 8,708.35 万元、 2,672.4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
额的 3.62%、 13.94%、 0.31%;调减归母净利润和净资产 4,029.63
万元、 4,038.2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0.33%、 2.17%。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归母净利润分别
为 4,390.37 万元、 1.32 亿元、 1.23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91%、 12.40%、 101.23%;调减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7,396.69
万元、 1.23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0.87%、 6.41%。
2.2021 年度、 2022 年半年度、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公司子公司 Super Sports Media Inc.
(以下简称新英开曼)在未与客户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爱体育)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了西甲
2021/2022 赛季版权转播服务,在 2021 年年报中公司确认了西甲
2021/2022 赛季(半年)收入 2250 万欧元。 2022 年 7 月 19 日,
新英开曼才与新爱体育签署了西甲 2021/2022 赛季版权销售合
同,合同金额为 1500 万美元(全年)。公司应据此对 2021 年年
报进行追溯调整,但公司采取了直接冲减 2022 年收入的核算方
式,导致公司 2021 年度、 2022 年半年度、 2022 年年度相关财务-8-
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会计差错事项更正后,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
和净资产分别为 9,246 万元、 9,246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31%、 15.43%,调减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9,842.02 万
元、 9,355.39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6.34%、 8.73%。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1.92 亿元、 1.92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67%、 62.36%,调减营业收入和归
母净利润分别为 9,639.93 万元、 9,142.70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
额的 11.98%、 20.15%。 2022 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和归母
净利润分别为 1.03 亿元、 9,828.4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5.71%、 1.94%。
(三)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仲裁事项
根据《警示函》,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B20220534
号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 021604
号),仲裁涉案金额为 2.64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46.98%。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
裁申请书》,借贷纠纷的涉案金额 0.70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12.46%。对于上述仲裁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四)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警示函》, 2021 年,公司与关联方武汉信禾天悦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 家公司合计发生资金往来 1.53 亿元,-9-
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2%,但未在 2021 年年报中
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直至 2022 年年报才披露关联
关系。
(五)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1.对外融资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间,公司采取以强视传媒等子公
司对外增资扩股或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融入外部股东的资
金,并在合并报表中计入少数股东权益或投资收益。但公司在开
展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时,与外部股东签署含或有条件的协议,
如该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成条件,公司将按约定的期限及
利率回购股份。该回购协议表明子公司的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行
为实际属于对外债务融资行为,应在触发回购条件时起计入负
债,但公司一直未按照负债计量和披露,导致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年报等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2.存货减值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体育版权存货球员 VR 视频、影视版权存货《洪武风云》
等在 2021 年就已出现减值迹象,但公司在 2021 年减值测试中未
充分考虑减值迹象对减值计提的影响,直至 2022 年年报才对上
述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 2021 年年报存在存货跌价准备
和商誉减值准备等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10-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违规担保事项且部分担保事项可能导致公司
承担大额担保责任,多期定期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
规定披露重大仲裁事项和关联交易,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
第 9.15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7.4.1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易仁涛、时任董
事长周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
人,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总经理王雷作为公司经营事务主要
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李珍玉、孙坤、周旭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
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相关违规负有责任。其
中,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易仁涛、闫爱华对其中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担保负有责任,孙坤对第一项、第三项担
保负有责任,李珍玉对第二项、第四项担保负有责任,高维对其
中第一项、第三项及担保进展披露不及时负有责任;关于公司多
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易仁涛、闫爱华、李珍玉、周栋、王雷、
周旭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关于-11-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易仁涛对其中第一项仲裁事项负
有责任;关于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易仁涛、李珍玉对
此负有责任;关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李珍玉对此负有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提出:一是对违规担保事项均不知情、
未参与,也未审批过相关文件。二是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部分
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和担保进展的最早时点均不在其任期内发
生。三是前期已向公司申请离职,但因工作交接,直至 2022 年
2 月辞职生效,对关联交易不知情且未参加 2021 年年报的编制
和披露工作。四是定期报告的财务部分由财务部人员负责,无法
把握其中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
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提出:一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不分管相
关业务,也从未参与财务、投融资等业务,且公司已采取相关措
施,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对于定期报
告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其非财务背景,无法确定收入确
认方法和财务数据准确性,且在审议过程中已积极履职。三是未-12-
披露重大仲裁事项不在其任期内发生。四是对于关联交易不知
情,从未审批过相关事项,且该关联交易为近期湖北证监局在对
其他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并告知公司。
时任董事长周栋、时任总经理王雷、时任财务总监周旭提出:
一是相关违规担保、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事项均发生在其入职
前,均已积极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减轻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二是关联交易、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均发生在其任职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关于违规担保事项。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公司对
外提供四笔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均未及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
涉及金额巨大,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公告,时任
董事会秘书高维知悉并参与其中部分担保事项,同时其作为信息
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则,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
上述部分担保事项及进展情况均在高维任期内发生,高维对其任
期内发生的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总经理闫爱华作为公司
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任期内发生四笔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大额担保责任,但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对相
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对上述违规担保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所-13-
称不分管相关业务、未参与审批、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
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已采取的相关措施未能实际减轻违规行
为的不良影响,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事项。定期报告是
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
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
露。闫爱华、周栋、王雷、周旭作为公司时任高管,在相关定期
报告上签字,理应知悉其负有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法定义务,但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提供对相关财务数据予以充
分关注的勤勉履职证据,应当对其任期内发生的定期报告披露不
准确负责。相关责任人所称非财务背景、已积极履职、督促提示
风险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责任人职务范围、主观状态、在违
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未认
定责任人对任期以外的违规事实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14-
(代董事会秘书)易仁涛、时任总经理闫爱华、时任财务总监李
珍玉、孙坤、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维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
周栋、时任总经理王雷、时任财务总监周旭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14

处罚对象:

周家敏,喻凌霄,孙坤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1 号
───────────────
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
ST 明诚,A 股证券代码:600136;
易仁涛,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代董事会秘书;
孙 坤,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周家敏,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
副总经理;
喻凌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
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4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
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提供多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11 月 10 日先后披露公告称,自
查发现存在向 4 家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 32,491.36
万元、4,500 万美元。
一是违规提供关联担保。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原控股
股东一致行动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东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投)约定,湖北合投向当代
投资发放贷款 26,000 万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前述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的 6.04%,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在相关担保协议上签章。此外,
当代投资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承诺函》表示,以其对公司
债权(截至公告出具日债权金额为 3.573 亿元)豁免公司本次违
规担保的等额债务。
二是为非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2018 年,武汉长瑞风正现
-3-
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瑞风正)与武汉麦
合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合文创)约定,长瑞
风正向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
增资 4,000 万元,如阿尔法未完成业绩承诺,则麦合文创须按照
10%的年化收益率回购长瑞风正持有的阿尔法全部股权。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与长瑞风正、阿尔法及其相关股东约定,若麦
合文创未履行回购义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前述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03%,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相关担保协议通过
了公司办公系统的合同审批流程,审批流程涉及时任董事长易仁
涛、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敏、时任财务总监孙坤,但相关人员
未告知公司主管信息披露部门,也未经公司内部报批、决策程序。
2020 年 12 月 10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襄阳市鸿禾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保理)与武汉众视盛纳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分别签署保理合同,合计保理融资金额为 2,050 万元。同日,
公司与襄阳保理约定,公司为保理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前述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0.48%,
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相关担保协议由时任董事长
易仁涛签字,未经过公司内部报批、决策程序,且无相关人员向
公司主管信息披露部门报备。
三是为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
司控股子公司 Super Sports Media Inc.(以下简称新英开曼)
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署协议,公司为新英开
-4-
曼许可协议项下的业务开展向亚足联提供全额担保,涉及金额为
4,500 万美元。前述担保金额约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
资产的 7.44%,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直
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才予以披露。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
露称,由于新英开曼尚未支付 2022 年度相关费用,公司须对
4,500 万美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告同时显示,前述担保行为
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流程,也未在该担保总金额涉及公司商业机
密的情形下履行相应的豁免程序;公司也未留存该担保相关文
件,担保函由时任董事长易仁涛签字并加盖公章。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时任董事喻凌霄系新英开
曼管理层,在代表开展业务合作时获知公司为新英开曼业务提供
担保的情况,已向时任董事长进行说明并提出尽快完成担保的审
议流程,后续在未收到相关董事会通知的情况下,新英开曼收到
了担保协议。
(二)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2 年 6 月 18 日,公司披露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称,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收到仲裁通知,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与公司等主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提出仲裁申请。
上述仲裁涉案金额 2.64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度归母净资产的
40.36%,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
额达 4.03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61.63%。
公告同时显示,公司还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收到仲裁通知,共青
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提出仲裁申
请。上述仲裁涉案金额 7,0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
净资产的 10.70%,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
-5-
计涉案金额达 4.73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72.33%。
2022 年 5 月 20 日、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
事项的单笔及累计金额均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
时披露,迟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才对外披露。
(三)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认定,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完
整、不准确。
一是资产受限情况披露不完整。通过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公司于 2020 年向西藏惠利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1.5 亿元,转让期限 1 年,利率 14%,转让标的系公司持有的北
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象舞)全部股权收益权。
相关回购及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持有的北京象舞股权权益进行
了相关限制,但公司在 2020 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限资产时未披露
对北京象舞股权的受限情况。
二是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在 2019 年改变了商誉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
露前后会计期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变化,也未披露导致
相关变化的主要事实与依据。同时,在 2019 年公司进行商誉减
值测试时,新冠疫情已对公司未来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但公
司未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
三是存货类会计政策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将获取亚足
联赛事版权后至赛事开办前 6 个月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在
2019 年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及人员工资计入存货,金额为
-6-
2,227.7 万美金(人员工资为 833.56 万美金、财务费用为 1394.14
万美金)。2020 年,公司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将部分人员工资
计入存货成本,金额为 574.58 万美金。而在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对存货类会计政策的披露中,未完整披露
非影视类存货的计价方法和依据,公司披露的存货期末余额中也
不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相关披露不准确。
(四)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披露
2022 年 1 月,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
司发生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 12,493.7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91%,已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直至 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司才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公
告称,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预
计金额为不超过 49,000 万元。
(五)公司回购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注销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
实施结果的公告》,于 2019 年 9 月 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实施
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 1,525,500 股。对于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 3 年内依法予以注销,但
公司迟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才披露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
资本的公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回购注销事项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同日披露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直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注销完毕。
-7-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违规担保事项且部分担保事项可能导致公司
承担大额担保责任,未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多项信息披露
不完整、不准确,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未
按规定及时注销回购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3 条、
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 7.4.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易仁涛作为公司主
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参与审批公司对
外违规担保,也未能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对公司的前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孙坤、
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敏、时任董事喻凌霄,未能勤勉尽责。其
中,周家敏、孙坤参与审批相关违规担保流程,喻凌霄知悉相关
担保,应分别对任期内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作为公
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孙坤应还对第三项财务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对纪律处分无异议,易仁涛、孙坤未回
复异议,周家敏、喻凌霄提出异议。
-8-
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敏提出,公司部分违规事项发生在其
辞职后,其对后续违规事项不知情;已在审批流程中积极履职并
提出质疑,经讨论后通过相关合同审批,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
也积极配合监管问询工作,相关违规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时任董事喻凌霄提出,部分违规行为发生在其任期外,不应
由其负责;已就相关担保向董事长履行汇报义务,公司及相关人
员并未通知其及其他董事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担保事项。时任董
事长交付签署好的担保协议时,其无法作出质疑。其知晓亚足联
担保是基于新英开曼的董事和 CEO 身份,并非基于公司董事身
份,公司未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其有理由相信,时任董事长根
据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则规定,经评估后认为亚足联担保协议已构
成“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公司多次违规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较大,均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可
能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违规事实清楚。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和时
任董事,周家敏和喻凌霄应当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但 2 人未对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反而参与或知悉
部分担保事项,应当对相关违规行为负责。
二是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对麦合文创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周家敏系公司办公系统上审批该担保事项的人员之一。
相关回购协议未经过公司内部任何报批、决策程序,周家敏也未
向公司主管信息披露的部门进行告知。周家敏称已在履职过程中
-9-
提出质疑,但未及时、有效防止并纠正公司违规行为,不能作为
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配合问询等不影响
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对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英开曼许可协议项下的业务
开展向亚足联提供全额担保事宜,喻凌霄作为新英开曼的董事、
CEO 参与、知悉相关担保事项。同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喻凌
霄应当知悉审议决策、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但其未对担保事项
保持充分、谨慎关注。公司未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并非
基于公司董事身份而知悉担保,不能减免其对违规担保的董事责
任。喻凌霄也未关注、未确认所谓的“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
否已依规履行相关豁免程序,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相关
异议不能成立。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的任期情况、职
务、当代投资已承诺豁免公司部分债务等情况,已对相关违规责
任进行合理区分,未认定责任人对任期外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武汉当代明诚
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易仁
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财务总监孙坤、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
敏、时任董事喻凌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10-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六日

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14

处罚对象: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仁涛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1 号
───────────────
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明诚, A 股证券代码: 600136;
易仁涛,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代董事会秘书;
孙 坤,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
周家敏,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
副总经理;
喻凌霄,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
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4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
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提供多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 11 月 10 日先后披露公告称,自
查发现存在向 4 家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 32,491.36
万元、 4,500 万美元。
一是违规提供关联担保。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原控股
股东一致行动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东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投)约定,湖北合投向当代
投资发放贷款 26,000 万元, 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前述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的 6.04%,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在相关担保协议上签章。此外,
当代投资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承诺函》 表示,以其对公司
债权(截至公告出具日债权金额为 3.573 亿元)豁免公司本次违
规担保的等额债务。
二是为非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2018 年,武汉长瑞风正现- 3-
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瑞风正)与武汉麦
合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合文创)约定,长瑞
风正向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
增资 4,000 万元,如阿尔法未完成业绩承诺,则麦合文创须按照
10%的年化收益率回购长瑞风正持有的阿尔法全部股权。 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与长瑞风正、阿尔法及其相关股东约定,若麦
合文创未履行回购义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前述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03%,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相关担保协议通过
了公司办公系统的合同审批流程,审批流程涉及时任董事长易仁
涛、 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敏、 时任财务总监孙坤,但相关人员
未告知公司主管信息披露部门,也未经公司内部报批、决策程序。
2020 年 12 月 10 日、 2021 年 1 月 19 日,襄阳市鸿禾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保理)与武汉众视盛纳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分别签署保理合同,合计保理融资金额为 2,050 万元。同日,
公司与襄阳保理约定,公司为保理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前述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0.48%,
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相关担保协议由时任董事长
易仁涛签字,未经过公司内部报批、决策程序,且无相关人员向
公司主管信息披露部门报备。
三是为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
司控股子公司 Super Sports Media Inc.(以下简称新英开曼)
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署协议,公司为新英开- 4-
曼许可协议项下的业务开展向亚足联提供全额担保,涉及金额为
4,500 万美元。前述担保金额约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母净
资产的 7.44%,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且直
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才予以披露。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
露称,由于新英开曼尚未支付 2022 年度相关费用,公司须对
4,500 万美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告同时显示,前述担保行为
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流程,也未在该担保总金额涉及公司商业机
密的情形下履行相应的豁免程序; 公司也未留存该担保相关文
件,担保函由时任董事长易仁涛签字并加盖公章。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时任董事喻凌霄系新英开
曼管理层,在代表开展业务合作时获知公司为新英开曼业务提供
担保的情况,已向时任董事长进行说明并提出尽快完成担保的审
议流程,后续在未收到相关董事会通知的情况下,新英开曼收到
了担保协议。
(二)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2 年 6 月 18 日,公司披露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称,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收到仲裁通知,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与公司等主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 提出仲裁申请。
上述仲裁涉案金额 2.64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度归母净资产的
40.36%,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
额达 4.03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61.63%。
公告同时显示,公司还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收到仲裁通知,共青
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提出仲裁申
请。 上述仲裁涉案金额 7,0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
净资产的 10.70%,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 5-
计涉案金额达 4.73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72.33%。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
事项的单笔及累计金额均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
时披露,迟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才对外披露。
(三)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认定,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完
整、不准确。
一是资产受限情况披露不完整。通过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公司于 2020 年向西藏惠利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1.5 亿元,转让期限 1 年,利率 14%,转让标的系公司持有的北
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象舞)全部股权收益权。
相关回购及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持有的北京象舞股权权益进行
了相关限制,但公司在 2020 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限资产时未披露
对北京象舞股权的受限情况。
二是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在 2019 年改变了商誉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
露前后会计期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变化,也未披露导致
相关变化的主要事实与依据。同时,在 2019 年公司进行商誉减
值测试时,新冠疫情已对公司未来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但公
司未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
三是存货类会计政策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将获取亚足
联赛事版权后至赛事开办前 6 个月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在
2019 年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及人员工资计入存货,金额为- 6-
2,227.7 万美金(人员工资为 833.56 万美金、 财务费用为 1394.14
万美金)。 2020 年, 公司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将部分人员工资
计入存货成本,金额为 574.58 万美金。而在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对存货类会计政策的披露中,未完整披露
非影视类存货的计价方法和依据, 公司披露的存货期末余额中也
不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相关披露不准确。
(四)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披露
2022 年 1 月,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
司发生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 12,493.7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91%,已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直至 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司才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公
告称,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预
计金额为不超过 49,000 万元。
(五)公司回购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注销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
实施结果的公告》,于 2019 年 9 月 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实施
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 1,525,500 股。对于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 3 年内依法予以注销,但
公司迟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才披露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
资本的公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回购注销事项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同日披露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直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注销完毕。- 7-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违规担保事项且部分担保事项可能导致公司
承担大额担保责任,未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多项信息披露
不完整、不准确, 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未
按规定及时注销回购股份。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3 条、
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 7.4.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易仁涛作为公司主
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参与审批公司对
外违规担保, 也未能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对公司的前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孙坤、
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敏、时任董事喻凌霄, 未能勤勉尽责。其
中, 周家敏、孙坤参与审批相关违规担保流程, 喻凌霄知悉相关
担保,应分别对任期内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作为公
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孙坤应还对第三项财务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对纪律处分无异议,易仁涛、孙坤未回
复异议, 周家敏、 喻凌霄提出异议。- 8-
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敏提出,公司部分违规事项发生在其
辞职后, 其对后续违规事项不知情; 已在审批流程中积极履职并
提出质疑,经讨论后通过相关合同审批, 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
也积极配合监管问询工作, 相关违规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时任董事喻凌霄提出,部分违规行为发生在其任期外, 不应
由其负责; 已就相关担保向董事长履行汇报义务,公司及相关人
员并未通知其及其他董事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担保事项。时任董
事长交付签署好的担保协议时,其无法作出质疑。其知晓亚足联
担保是基于新英开曼的董事和 CEO 身份, 并非基于公司董事身
份,公司未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其有理由相信, 时任董事长根
据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则规定, 经评估后认为亚足联担保协议已构
成“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公司多次违规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较大,均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可
能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违规事实清楚。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和时
任董事, 周家敏和喻凌霄应当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但 2 人未对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反而参与或知悉
部分担保事项,应当对相关违规行为负责。
二是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对麦合文创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周家敏系公司办公系统上审批该担保事项的人员之一。
相关回购协议未经过公司内部任何报批、决策程序, 周家敏也未
向公司主管信息披露的部门进行告知。周家敏称已在履职过程中- 9-
提出质疑,但未及时、有效防止并纠正公司违规行为,不能作为
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配合问询等不影响
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对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英开曼许可协议项下的业务
开展向亚足联提供全额担保事宜, 喻凌霄作为新英开曼的董事、
CEO 参与、知悉相关担保事项。 同时,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 喻凌
霄应当知悉审议决策、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但其未对担保事项
保持充分、谨慎关注。公司未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并非
基于公司董事身份而知悉担保,不能减免其对违规担保的董事责
任。喻凌霄也未关注、未确认所谓的“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
否已依规履行相关豁免程序,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相关
异议不能成立。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的任期情况、职
务、当代投资已承诺豁免公司部分债务等情况, 已对相关违规责
任进行合理区分,未认定责任人对任期外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武汉当代明诚
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易仁
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财务总监孙坤、 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
敏、时任董事喻凌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10-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六日

ST明诚: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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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5

处罚对象: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136 证券简称: ST明诚 公告编号: 临2022-104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
月2日收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2)赣0302执2685号],
获悉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司与江西在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服
务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7.06762万元)中,因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又未按
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故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方案,尽快解决处理上述事项。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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