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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6001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2 12617.88 2791.06 79.69 322.74 0.02
2024-04-11 11706.35 1333.86 80.50 321.19 0.14
2024-04-10 12162.73 1541.74 86.93 339.90 0.50
2024-04-09 11909.24 1558.51 87.58 348.57 8.23
2024-04-08 12837.71 4121.21 79.59 319.16 58.83
2024-04-03 11023.64 1749.48 23.86 91.15 4.07
2024-04-02 10680.98 1700.06 20.61 76.88 3.49
2024-04-01 9653.57 1105.66 106.24 409.02 7.79
2024-03-29 10828.90 104.79 103.57 362.50 0.03
2024-03-28 11095.42 364.53 104.97 365.30 1.4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4 65885.81 54.075
2 基金 12 1115.63 0.916
2023-09-30 1 其他 4 69275.31 56.857
2 基金 3 1246.38 1.023
3 上市公司 1 205.70 0.169
2023-06-30 1 其他 3 69492.27 57.035
2 基金 7 1960.98 1.609
3 上市公司 1 144.35 0.118
2023-03-31 1 其他 2 70243.93 57.652
2 基金 3 1664.61 1.366
2022-12-31 1 其他 4 76259.89 62.590
2 基金 6 2281.90 1.873
3 QFII 1 179.58 0.147
4 上市公司 1 166.81 0.1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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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6 5.06 5.22 -3.07 400.00 202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2023-01-13 5.16 5.32 -3.01 400.00 206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2023-01-11 5.41 5.58 -3.05 400.00 2164.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2022-01-06 4.40 4.88 -9.84 126.00 55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6 4.40 4.88 -9.84 168.00 739.2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4 4.30 5.05 -14.85 150.00 64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8-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郑州煤电: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泽阳,余鑫,张海洋,陈晓燕,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煤电: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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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25

处罚对象:

于泽阳,余鑫,张海洋,陈晓燕,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06号 
─────────────── 
 
 
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郑州煤电,A股证
券代码:600121;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于泽阳,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2- 
 
张海洋,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晓燕,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余  鑫,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会计师。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1年4月30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
况公告。上述公告显示,鉴于部分拖欠公司货款的客户存在向控
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
及其附属企业预付煤款的情况,为解决企业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公司与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协商一致,转让相关债权债务,即由郑
煤集团对公司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经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行为
属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末,累计发生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765.16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35.23%,且在当年未予归还。公司2020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此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强调事项段的
审计意见。截至2021年4月25日,郑煤集团完成了上述占用资
金及相应利息的归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因债权债务转让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被会计师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控股
股东郑煤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3-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泽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时任总经理张海洋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董事
会秘书陈晓燕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会计师
余鑫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的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一是本次占用非公司主观行为,主要是便于煤款清收而采取
的必要过渡环节。在占用形成后,公司及时要求控股股东回款,
积极谋求收回资金本息。 
二是在占用形成后,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时任总经理深入了解
控股股东资金状况,组织拟定多套收款方案,并向多个部门呼吁
请求协调解决,并最终收回欠款。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和时任副总会计师不分管煤款催
收工作,在知悉资金占用事宜后,参与款项催收,并向属地证监
局汇报工作进展,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尽到勤勉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4-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
核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楚,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利
益造成直接损失,非公司主观行为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公司在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并未在当年度予以解决,
直接导致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
计师出具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郑煤集团直至2021年4月25
日才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本案资金占用时间较长,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采取的相关措施并未及时、有效起到催收效果,不能
完全免除其应承担的违规责任。 
三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和时任副总会计师在知悉资金占用事
宜后,参与催收、向属地证监局汇报工作进展等属于应尽的补救
措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资金占用事项后,并未第一时
间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和时任副总
会计师不分管相关工作等异议理由不能成为减免其责任的合理
理由。 
四是相关占用资金本息在2021年4月30日前已全部归还,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本所在纪律处分中已予
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5- 
 
律处分决定: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泽阳、时任总经理张
海洋、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时任副总会计师余鑫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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