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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6001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2 19440.79 2906.66 4.61 21.30 0
2024-11-21 19216.60 2462.55 4.61 21.99 0
2024-11-20 18855.83 2855.71 4.61 22.40 0
2024-11-19 19494.12 2888.75 4.61 22.31 0
2024-11-18 19561.77 5613.47 4.61 22.91 0
2024-11-15 18220.56 3611.33 4.61 21.57 0
2024-11-14 18487.68 4134.39 4.61 21.39 0
2024-11-13 19207.06 5495.89 4.61 22.91 0
2024-11-12 19373.01 6638.56 4.61 23.60 0.04
2024-11-11 20333.03 8885.99 4.57 23.3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66290.03 54.407
2 基金 2 1377.13 1.130
2024-06-30 1 其他 3 65683.90 53.909
2 基金 12 1484.17 1.218
2024-03-31 1 其他 3 65683.90 53.909
2 基金 2 1015.69 0.834
2023-12-31 1 其他 4 65885.81 54.075
2 基金 12 1115.63 0.916
2023-09-30 1 其他 4 69275.31 56.857
2 基金 3 1246.38 1.023
3 上市公司 1 205.70 0.16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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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6 5.06 5.22 -3.07 400.00 202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2023-01-13 5.16 5.32 -3.01 400.00 206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2023-01-11 5.41 5.58 -3.05 400.00 2164.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2022-01-06 4.40 4.88 -9.84 126.00 55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6 4.40 4.88 -9.84 168.00 739.2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4 4.30 5.05 -14.85 150.00 64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郑州煤电: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郑州煤电: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泽阳,余鑫,张海洋,陈晓燕,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煤电: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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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10

处罚对象:

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公告编号:临 2024-034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
公司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坪煤业”)转
来的《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自然资罚决字
[2024]005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经查, 白坪煤业于 2009 年 8 月份以来,修建生活区和东风井及
配套设施,占用东华镇卷门村和刘庄村土地面积共 37,762.95 平方米
(56.644 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责令白坪煤业退
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按照相关标准处以罚款共计 17,291,107 元。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白坪煤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处罚预计影响公司 2024 年归2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291,107 元。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高
度重视,及时督促白坪煤业与相关部门沟通,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办
理合法用地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下属公司经营
行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0 日

郑州煤电: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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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25

处罚对象:

于泽阳,余鑫,张海洋,陈晓燕,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06号 
─────────────── 
 
 
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郑州煤电,A股证
券代码:600121;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于泽阳,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2- 
 
张海洋,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晓燕,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余  鑫,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会计师。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1年4月30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
况公告。上述公告显示,鉴于部分拖欠公司货款的客户存在向控
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
及其附属企业预付煤款的情况,为解决企业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公司与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协商一致,转让相关债权债务,即由郑
煤集团对公司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经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行为
属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末,累计发生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765.16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35.23%,且在当年未予归还。公司2020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此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强调事项段的
审计意见。截至2021年4月25日,郑煤集团完成了上述占用资
金及相应利息的归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因债权债务转让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被会计师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控股
股东郑煤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3-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泽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时任总经理张海洋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董事
会秘书陈晓燕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会计师
余鑫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的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一是本次占用非公司主观行为,主要是便于煤款清收而采取
的必要过渡环节。在占用形成后,公司及时要求控股股东回款,
积极谋求收回资金本息。 
二是在占用形成后,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时任总经理深入了解
控股股东资金状况,组织拟定多套收款方案,并向多个部门呼吁
请求协调解决,并最终收回欠款。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和时任副总会计师不分管煤款催
收工作,在知悉资金占用事宜后,参与款项催收,并向属地证监
局汇报工作进展,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尽到勤勉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4-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
核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楚,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利
益造成直接损失,非公司主观行为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公司在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并未在当年度予以解决,
直接导致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
计师出具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郑煤集团直至2021年4月25
日才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本案资金占用时间较长,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采取的相关措施并未及时、有效起到催收效果,不能
完全免除其应承担的违规责任。 
三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和时任副总会计师在知悉资金占用事
宜后,参与催收、向属地证监局汇报工作进展等属于应尽的补救
措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资金占用事项后,并未第一时
间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和时任副总
会计师不分管相关工作等异议理由不能成为减免其责任的合理
理由。 
四是相关占用资金本息在2021年4月30日前已全部归还,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本所在纪律处分中已予
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5- 
 
律处分决定: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泽阳、时任总经理张
海洋、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时任副总会计师余鑫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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