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仪垂林,刘正虎,宋荣荣,廖帆,施长云,李国龙,李旻,李浩,杨帆,杨怀珍,林辉,檀加敏,王家琪,苏文兵,袁亚非,许娜,辛克侠,邹衍,鄢克亚,钱南,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122 证券简称: ST 宏图公告编号:临 2023-021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1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7 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袁亚非、
檀加敏、杨怀珍、杨帆、廖帆、宋荣荣、钱南、李国龙、仪垂林、施
长云、邹衍、辛克侠、许娜、刘正虎、李旻、鄢克亚、苏文兵、林辉、
王家琪、李浩: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 600122)、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宏图高科、三胞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 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及其 32 家子公司、 3 家分公司与三胞集
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
公司等 18 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 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 677 笔 , 虚增收入
7,418,380,324.79 元,虚构采购业务 677 笔,虚增成本 6,902,732,589.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515,647,735.05 元。宏图高科 2017 年年度财务报
告披露营业收入为 19,032,259,081.76 元,利润总额为 714,090,164.08
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8.98%,虚增
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72.21%。 2018 年,宏图高科虚构销
售业务 416 笔,虚增收入 4,582,133,040.08 元,虚构采购业务 416 笔,
虚增成本 4,289,122,525.97 元,虚增利润总额 293,010,514.11 元。宏
图高科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018,181,636.91 元,披露
利润总额-2,115,966,425.70 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
金额比例为 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
13.85%。
(二)虚减负债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
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 33 笔,金额合计
8,766,270,000.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 2017 年
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 7,132,071,094.45 元 、
7,352,443,963.18 元、 7,334,360,547.17 元、 7,281,073,995.91 元、
7,281,073,995.91 元;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
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 25 笔,金额
合计 2,806,657,403.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
年至 2021 年年末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 1,931,000,000.00 元、
2,467,349,819.67 元、 2,466,546,377.70 元、 2,466,546,377.70 元、
2,466,546,377.70 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 2017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
额分别为 9,063,071,094.45 元、 9,819,793,782.85 元、 9,800,906,924.87
元 、 9,747,620,373.61 元 、 9,747,620,373.61 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
比例为 81.28%、 104.73%、 106.40%、 103.34%、 101.75%,存在虚假
记载。
二、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 25 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
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 (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
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10 月 26 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
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 (F17C1952),合同
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 210,000,000.00 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 210,000,000.00 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 2018 年 7 月 30 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每期回购金额为 52,500,000.00 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
签订《担保合同》 (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
年 10 月 31 日、 11 月 1 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
100,000,000.00 元、 94,070,000.00 元。 2018 年 1 月 31 日、 4 月 28 日、
7 月 20 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 52,500,00000 元、 52,5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2018 年 12 月 21 日,宏图高科、上海越神与海通恒
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 2021 年年
末仍承担担保义务。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应
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宏图高科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
料、纳税申报表及发票清单、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宏图高科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案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怀珍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三胞集团总裁,参与决策上市公司
虚构交易,在相关表外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或签
章,在其任董事长期间,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但其
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并以董事长身份在 2017 年
年报上签字,是 2017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帆时任宏图高科董事、董事长兼总裁,应当知悉上市公司存在
虚构交易,在相关表外融资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或签章,在其任
董事长期间,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但其未勤勉尽责
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并以董事身份在 2017 年年报上签字,
以董事长及总裁身份在 2018 年年报上签字,是 2017 年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8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廖帆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兼总裁,知悉上市公司存在表外融资和
未披露对外担保,决定 2021 年年报不披露表外融资和对外担保,在
其任董事长期间,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但其未勤勉
尽责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并以董事长及总裁身份分别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 2019 年至 2021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檀加敏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三胞集团副总裁,组织、策划、
实施虚构交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以监事会主席身份对 2017 年、2018
年年报进行审核并书面签字确认,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是 2017 年、 2018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荣荣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具体组织、策划、实施上
市公司虚构交易、不披露表外融资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
相关表外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以董事、财务总监身
份在 2017 年、 2018 年年报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是 2017 年、 2018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正虎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具体组织、
实施虚构业务、表外融资,与宏图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是 2017 年至 2021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仪垂林、邹衍、施长云时任三胞集团副总裁、宏图高科董事,知
悉或应当知悉上市公司虚构交易行为,在相关表外融资和对外担保的
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以董事身份在 2017 年年报上签字;辛克侠时任
宏图高科董事兼总裁,在相关表外融资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或签
章,以董事及总裁身份在 2017 年年报上签字,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
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7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鄢克亚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兼总裁,在相关表外融资
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以董事身份在 2018 年年报上签字,未勤勉尽责
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苏文兵、林辉在相关表外融资在相关表外融资的董事会决议上签
名,以独立董事身份在 2017 年、 2018 年年报上签字;李旻系三胞集
团财务中心总经理,应当知悉上市公司虚构交易行为,以监事身份对
2017 年、 2018 年年报进行审核并书面签字确认,上述人员未勤勉尽
责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7 年、 2018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钱南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直接审批展期表外借款,知
悉上市公司存在虚构交易、表外融资及未披露担保,以董事、财务总
监身份在 2019 年、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是 2019 年、 2020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李国龙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知悉上市公司存在表外融
资及未披露担保,按照廖帆决定,未在 2021 年年报披露表外融资和
对外担保,以董事、财务总监身份在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未勤勉尽
责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娜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董秘,在相关表外融资董事会决议上签
名,以董事身份在 2018 年、 2019 年年报上签字,以董事兼董秘身份
在 2020 年、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是 2018 年至 2021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浩、王家琪,在相关表外融资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以独立董事身份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准
确、完整,是 2017 年至 2021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三胞集团是宏图高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在集团总
裁室会议上决策由宏图高科财务部门解决宏图高科实际业绩情况与
业绩规划存在差距的问题,安排时任分管财务副总裁檀加敏负责对接
宏图高科财务部门,檀加敏按照会议要求口头下达任务给宏图高科时
任财务总监宋荣荣、宏图三胞时任财务管理部经理刘正虎,由其安排
财务部相关人员具体实施。由于三胞集团财务部垂直管理宏图高科财
务部,宏图高科财务报告需三胞集团分管财务副总裁檀加敏同意后才
能披露。三胞集团作为宏图高科控股股东,授意、指挥宏图高科进行
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以及表外融资少计负债。三胞集团上述行
为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三
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为三胞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时任
副总裁檀加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
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三胞集团有限公
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的罚款;对袁亚非给予警告,
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檀加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廖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
的罚款;对钱南、李国龙、许娜、刘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
万元的罚款;对王家琪、李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杨怀珍、
檀加敏、宋荣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杨帆、仪
垂林、辛克侠、邹衍、施长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对李旻、鄢克亚、苏文兵、林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袁亚非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在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
地位,组织、领导、策划涉案违法行为;檀加敏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接受指示,组织、策划、
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
为直接相关,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杨怀珍
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上市公司董事长,知悉、参与、
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荣荣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接受
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与
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
有紧密联系,上述四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
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86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
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袁亚非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檀加
敏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依
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杨怀珍、宋荣荣分别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
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
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
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徐
通禅 , 电话 027-87460085 ; 周捷 , 电话 010-88060273 , 传真
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
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停牌,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告知书》,根据
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存在虚减负债的情况。其中, 2020
年虚减负债金额为 9,747,620,373.61 元, 2021 年虚减负债金额为
9,747,620,373.61 元 , 2020 年及 2021 年虚减负债金额合计19,495,240,747.22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4106.92%。该情形,属于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 2 年存在虚假记
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
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因此,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
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