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孙明,邢雅江,韩卓军,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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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 1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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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金花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080;
邢雅江, 金花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卓军,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
财务总监) ;-2-
孙明, 金花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27 日, 金花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 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业绩预
告》 称, 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2,092.41 万元至-1,606.67 万元, 与
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预计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709.27 万元至 922.91 万元。
2024 年 3 月 28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 称, 经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 并经与公司年审会计师沟
通, 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4,900 万元至-4,200 万
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扣非后归
母净利润为 200 万元至 300 万元。 更正原因为, 公司前期以金花
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国际大酒店)不再纳入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并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进行业绩预测,
经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后, 由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花国际大酒店工商
变更手续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完成, 因此在本报告期末将金花国
际大酒店股权作为“持有待售” 处理, 该事项使公司 2023 年度
业绩预告净利润减少 2,900 万元, 2024 年一季度股权转让收益相-3-
应增加 2,900 万元, 导致公司更正业绩预告。
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 显示公
司 2023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4,289.06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300.47 万元。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公司业绩预告
披露不准确, 实际的归母净利润、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
差异幅度分别近 105%、 58%,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同时,
公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第 2.1.1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韩卓军(代行财务总监)作为公司
经营管理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4-
(二) 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提出
异议。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 一是公司业绩预告及更正主要因金
花国际大酒店转让事项会计处理方式所致, 公司根据审计机构意
见对业绩预告作出更正, 没有减少或增加当期利润、 操纵利润的
主观故意, 且业绩预告更正并未引起当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
化。 二是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仅涉及金花国际大酒店股权转让会计
核算时点的改变, 且已在更正公告中向投资者作出相关提示, 对
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违规系公司对相关规定
条款理解存在偏差, 且在与年审机构沟通了初步业绩情况后, 公
司完成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编制和披露。 有关责任人还提出其
关注审计进展情况, 已就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履行了应尽职
责。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客观、 谨慎对当期业绩进
行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转让金花国际大酒店股权,
相关交易于 2024 年 1 月经股东大会审议、 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但未能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导致披露的业绩预告不
准确, 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无主观故意等不影-5-
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其也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审计意见
代替自身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更正公告中向投资者提示说明有
关事项是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足以减轻其责任。
第二, 有关责任人理应督促公司客观、 谨慎对经营业绩作出
合理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在业绩预告法定披露时间
内, 其仅采取一般性的履职措施, 并未对相关事项采取针对性的
履职措施, 不能减免其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 时
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韩卓军、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
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6-
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
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