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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6000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4-30 20557.37 0 0.23 0.66 0
2021-04-29 21044.68 95.38 0.23 0.66 0
2021-04-28 21284.76 105.55 0.23 0.66 0
2021-04-27 21477.83 225.14 0.23 0.66 0
2021-04-26 21770.15 246.72 0.23 0.67 0
2021-04-23 21777.24 398.74 0.23 0.68 0
2021-04-22 22706.60 216.98 0.23 0.72 0
2021-04-21 22754.25 179.45 0.23 0.73 0
2021-04-20 22777.28 160.83 0.23 0.73 0
2021-04-19 22949.46 206.09 0.23 0.7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27693.46 41.797
2024-06-30 1 其他 2 27693.46 41.797
2 基金 2 14.44 0.022
2024-03-31 1 其他 2 27693.46 41.797
2023-12-31 1 其他 3 28027.80 42.301
2 基金 2 14.44 0.022
2023-09-30 1 其他 2 27693.46 41.7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5-13 2.35 2.21 6.33 30.00 70.5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0-11-25 8.58 9.28 -7.54 340.00 2917.20

买方: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体育馆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0-11-25 8.58 9.28 -7.54 230.00 1973.40

买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0-11-25 8.58 9.28 -7.54 150.00 1287.00

买方: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0-11-25 8.58 9.28 -7.54 300.00 257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0-11-25 8.58 9.28 -7.54 350.00 3003.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澄星: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韦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澄星: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兴
公告日期 2022-09-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澄星: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仕英,周忠明,姜义平,李兴,江永康,王国忠,王正海,花伟云,蒋建红,陈劲杉,顾静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2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忠明,李兴,花伟云

ST澄星: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07

处罚对象:

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韦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9号 
───────────────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
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澄星,A
股证券代码:600078;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 
李  兴,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2- 
 
秘书; 
王国忠,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韦  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花伟云,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澄星
或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
星集团)、原实际控制人李兴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
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020年度资金占用情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2号)查明的事实,以
及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报告期内,
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通过绿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澄化工)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47亿元,相应利息0.36亿元,合计30.83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77%。自2020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百余笔资金划转。绿澄化工收到公司通
过电汇、银票方式转出的资金后支付给澄星集团及相关方,收到
澄星集团及相关方资金后再归还给公司。截至2020年度末,上
-3- 
 
述占用资金已归还15亿元。 
二是直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7.07亿元,相应利息0.17
亿元,合计7.24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
2020年1-9月期间,公司开出2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澄
星集团的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贴现,票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付;
公司作为澄星集团开出的3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票
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付;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兴霞物流配送有限
公司代澄星集团偿还其子公司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的金融
机构借款2.07亿元。截至2020年度末,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
1.5亿元。 
上述2020年度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4亿元,产生利息0.53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8%,截至2020年12月31
日占用余额21.78亿元。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混乱,属于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此外,公司在印章管理、内审监督等方面
也存在重大缺陷。因前述多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2020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认定,李兴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
团董事长、总裁和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公司
的管理工作,指使公司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决定对其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2021年度资金占用情况:根据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
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4- 
 
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2021年1-4月,公司及子公司经原
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安排,将黄磷出售给云南东平磷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东平)。但因澄星集团结欠云南东平大量款项,
云南东平未向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合计金额约2.29亿元,占公
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9%。上述资金往来被年审会计师
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末,上述2.29亿元未归
还至公司,直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才由浙江耀宁科技有限
公司代为归还。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2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
公告显示,公司需于2021年第三季度确认补缴基本电费和系统
备用费71,574,911.68元,并因此调增应付账款63,340,629.81
元,占更正后应付账款科目的11.31%,调减净利润
29,611,744.43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46.78%。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
子公司2020年度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1.31亿
元,造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少计应付账款1.31亿元,占更正
后应付账款科目的19.01%;少计营业成本1.31亿元,占更正后
营业成本科目的4.55%;多计归母净利润0.85亿元,占更正后
归母净利润科目绝对值的3.69%。 
(三)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业绩预增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
-5- 
 
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7,920万元至11,781万元。2022年4
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同日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称,2021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2,475万元,发生盈亏方向
性变化,前期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业绩预
告不准确等多项违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5
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利用控制地位占用公司资金,损害
公司利益;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兴控制资金占用方,未能
确保公司及原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
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其中,就2020年度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已于2022年1月18日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澄星集
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王国忠、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云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6- 
 
2021 年度资金占用和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事
会秘书韦莉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度资金占用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
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李兴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兴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
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江永康、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国忠、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
云、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7- 
 
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
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
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ST澄星: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07

处罚对象:

李兴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59 号
───────────────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
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澄星, A
股证券代码: 600078;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
李 兴,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2-
秘书;
王国忠,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韦 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花伟云,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澄星
或公司) 及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
星集团)、原实际控制人李兴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
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 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020 年度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7 号)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2〕 12 号)查明的事实, 以
及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报告期内,
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通过绿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澄化工)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0.47 亿元,相应利息 0.36 亿元,合计 30.83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77%。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共发生百余笔资金划转。绿澄化工收到公司通
过电汇、银票方式转出的资金后支付给澄星集团及相关方,收到
澄星集团及相关方资金后再归还给公司。截至 2020 年度末, 上- 3-
述占用资金已归还 15 亿元。
二是直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7.07 亿元,相应利息 0.17
亿元,合计 7.24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1%。
2020 年 1-9 月期间, 公司开出 2 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澄
星集团的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贴现,票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付;
公司作为澄星集团开出的 3 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票
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付;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兴霞物流配送有限
公司代澄星集团偿还其子公司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的金融
机构借款 2.07 亿元。截至 2020 年度末, 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
1.5 亿元。
上述 2020年度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37.54亿元,产生利息 0.53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18%,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占用余额 21.78 亿元。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混乱,属于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此外,公司在印章管理、 内审监督等方面
也存在重大缺陷。因前述多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认定,李兴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
团董事长、总裁和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公司
的管理工作,指使公司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决定对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2021 年度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
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4-
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2021 年 1-4 月,公司及子公司经原
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安排,将黄磷出售给云南东平磷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东平)。 但因澄星集团结欠云南东平大量款项,
云南东平未向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合计金额约 2.29 亿元,占公
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9%。 上述资金往来被年审会计师
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末,上述 2.29 亿元未归
还至公司,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才由浙江耀宁科技有限
公司代为归还。
(二) 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
公告显示, 公司需于 2021 年第三季度确认补缴基本电费和系统
备用费 71,574,911.68 元, 并因此调增应付账款 63,340,629.81
元 , 占 更 正 后 应 付 账 款 科 目 的 11.31% , 调 减 净 利 润
29,611,744.43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 46.78%。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 因公司
子公司 2020 年度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 1.31 亿
元,造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少计应付账款 1.31 亿元,占更正
后应付账款科目的 19.01%; 少计营业成本 1.31 亿元,占更正后
营业成本科目的 4.55%;多计归母净利润 0.85 亿元,占更正后
归母净利润科目绝对值的 3.69%。
(三) 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业绩预增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 5-
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7,920 万元至 11,781 万元。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的同日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称, 2021 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2,475 万元,发生盈亏方向
性变化,前期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业绩预
告不准确等多项违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利用控制地位占用公司资金,损害
公司利益;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兴控制资金占用方,未能
确保公司及原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
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
其中,就 2020 年度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澄星集
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 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王国忠、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云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6-
2021 年度资金占用和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事
会秘书韦莉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1 年度资金占用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
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李兴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兴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
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江永康、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国忠、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
云、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7-
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
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
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ST澄星: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27

处罚对象: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22号 
───────────────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澄星,A
股证券代码:600078;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秘书。 
 
经查明,2021年11月10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
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2- 
 
已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3月16日,
公司披露《破产和解的提示性公告》和《和解协议草案》。根据
上述公告,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但
公司未在向法院申请和解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和对公司的影
响,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和解协议草案》涉及公司全部资
产及负债的后续处置安排,已经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但公
司在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交《和解协
议草案》,对公司重大利益作出处置,直接涉及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2022年5月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
毕。直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才审议通过了《和解
协议草案》的议案。 
公司破产和解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损害
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
条、第2.1.5条、第7.5.1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
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督促公司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在《和解协议草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形下
即向法院提交,也未督促公司披露该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
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
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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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15

处罚对象:

吴仕英,周忠明,姜义平,李兴,江永康,王国忠,王正海,花伟云,蒋建红,陈劲杉,顾静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078 证券简称: 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2-17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7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澄
星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37202108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
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收到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108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
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告:临 2021-114)。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
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3 号)。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告: 临 2022-137)。
2022 年 9 月 14 日, 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
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47 号); 同日, 李兴、 周忠明、 花伟云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
决定书》([2022]12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如下: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 控股股东江阴2
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 618
号。
澄星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 618 号。
李兴:男, 1953 年 8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江
阴市澄南一村 15 幢 1 室。
周忠明,男, 1968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 207 号。
江永康,男, 197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长,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12 月 8 日调查结束时兼任澄星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9
号。
花伟云,男, 1975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天鹤四村 2 幢 503 室。
王国忠:男, 1975 年 12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花园一村 9 幢 301 室。
蒋建红:男, 1976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天鹤三村 14 幢 404 室。
姜义平:男, 1976 年 7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
山路 207 号。
王正海:男, 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
山路 207 号。
陈劲杉:女, 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江苏省
江阴市花山路 207 号。
吴仕英:男, 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江苏省江
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 105 号。
顾静娟:女, 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祝
塘镇建南村西山头 43 号。
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会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3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1、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2020 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
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
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共计 302,248.62 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
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70,700 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
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2,442.61 万元。
2、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 1 月至 2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27,350 万元,累计归还 43,40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0.27%。
2020 年 1 月至 3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85,450 万元,累计归还 104,55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3.56%。
2020 年 1 月至 6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25,293.73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186.39%。
2020 年 1 月至 9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49,980.42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5.09%。
2020 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64,980.42 万元,期末余额为 210,419.81 万元。该资
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8.39%。
根据 200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
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4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1 条、第 10.1.1 条的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 10.2.4 条、 第 10.2.5 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
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
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 号)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
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
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
露。
(二) 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 年 4 月 10 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 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期间,澄星股份有 4 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 8,418.24
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1.1.1 条“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 2020 年年报中
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
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工商资料、
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
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5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服务。综合考虑澄星股份时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
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态度等,江永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澄星集团总裁助理,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
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
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
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忠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
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
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
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
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 2020 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 2020 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财务部
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进
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
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为 2020 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020 年年报重大遗
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蒋建红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姜义平作为
时任澄星股份董事,王正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陈劲杉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
事会主席,吴仕英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顾静娟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事,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
法定保证责任,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
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 2020 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 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
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6
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
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
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
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
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 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 对李兴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四、 对周忠明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五、 对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六、 对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 内容如下:
当事人: 李兴:男, 1953 年 8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南一村 15 幢 1 室。
周忠明,男, 1968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7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 207 号。
花伟云,男, 1975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天鹤四村 2 幢 503 室。
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会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李兴、周忠明、花伟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1、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2020 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
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
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共计 302,248.62 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
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70,700 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
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2,442.61 万元。
2、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 1 月至 2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27,350 万元,累计归还 43,40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0.27%。
2020 年 1 月至 3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85,450 万元,累计归还 104,55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3.56%。
2020 年 1 月至 6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25,293.73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186.39%。
2020 年 1 月至 9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49,980.42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8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5.09%。
2020 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64,980.42 万元,期末余额为 210,419.81 万元。该资
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8.39%。
根据 200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
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1 条、第 10.1.1 条的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
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
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 号)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
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
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
露。
(二) 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 年 4 月 10 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 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期间,澄星股份有 4 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 8,418.24
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1.1.1 条“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 2020 年年报中
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
遗漏。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工商资料、
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
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
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
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
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
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
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
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服务。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
财务部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
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
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为 2020 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020 年年
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兴、周忠明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且当事人澄星股份、李兴、周忠明于 201910
年 1 月 29 日因澄星股份 2011 年至 2014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按规
定披露及虚假记载被我会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
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兴、周忠明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花伟云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花伟云
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
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证监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全体投
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
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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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15

处罚对象:

周忠明,李兴,花伟云

1
证券代码: 600078 证券简称: 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2-17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7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澄
星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37202108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
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收到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108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
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告:临 2021-114)。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
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3 号)。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告: 临 2022-137)。
2022 年 9 月 14 日, 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
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47 号); 同日, 李兴、 周忠明、 花伟云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
决定书》([2022]12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如下: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 控股股东江阴2
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 618
号。
澄星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 618 号。
李兴:男, 1953 年 8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江
阴市澄南一村 15 幢 1 室。
周忠明,男, 1968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 207 号。
江永康,男, 197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长,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12 月 8 日调查结束时兼任澄星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9
号。
花伟云,男, 1975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天鹤四村 2 幢 503 室。
王国忠:男, 1975 年 12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花园一村 9 幢 301 室。
蒋建红:男, 1976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天鹤三村 14 幢 404 室。
姜义平:男, 1976 年 7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
山路 207 号。
王正海:男, 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
山路 207 号。
陈劲杉:女, 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江苏省
江阴市花山路 207 号。
吴仕英:男, 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江苏省江
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 105 号。
顾静娟:女, 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祝
塘镇建南村西山头 43 号。
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会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3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1、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2020 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
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
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共计 302,248.62 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
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70,700 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
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2,442.61 万元。
2、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 1 月至 2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27,350 万元,累计归还 43,40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0.27%。
2020 年 1 月至 3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85,450 万元,累计归还 104,55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3.56%。
2020 年 1 月至 6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25,293.73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186.39%。
2020 年 1 月至 9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49,980.42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5.09%。
2020 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64,980.42 万元,期末余额为 210,419.81 万元。该资
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8.39%。
根据 200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
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4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1 条、第 10.1.1 条的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 10.2.4 条、 第 10.2.5 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
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
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 号)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
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
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
露。
(二) 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 年 4 月 10 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 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期间,澄星股份有 4 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 8,418.24
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1.1.1 条“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 2020 年年报中
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
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工商资料、
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
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5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服务。综合考虑澄星股份时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
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态度等,江永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澄星集团总裁助理,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
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
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
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忠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
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
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
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
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 2020 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 2020 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财务部
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进
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
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为 2020 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020 年年报重大遗
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蒋建红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姜义平作为
时任澄星股份董事,王正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陈劲杉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
事会主席,吴仕英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顾静娟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事,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
法定保证责任,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
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 2020 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 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
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6
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
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
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
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
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 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 对李兴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四、 对周忠明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五、 对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六、 对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 内容如下:
当事人: 李兴:男, 1953 年 8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南一村 15 幢 1 室。
周忠明,男, 1968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7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 207 号。
花伟云,男, 1975 年 1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
省江阴市天鹤四村 2 幢 503 室。
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会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李兴、周忠明、花伟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1、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2020 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
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
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共计 302,248.62 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
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70,700 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
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 2,442.61 万元。
2、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 1 月至 2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27,350 万元,累计归还 43,40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0.27%。
2020 年 1 月至 3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285,450 万元,累计归还 104,550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3.56%。
2020 年 1 月至 6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25,293.73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186.39%。
2020 年 1 月至 9 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
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49,980.42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8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5.09%。
2020 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
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64,980.42 万元,期末余额为 210,419.81 万元。该资
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8.39%。
根据 200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
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1 条、第 10.1.1 条的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
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
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 号)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
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
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
露。
(二) 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 年 4 月 10 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 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期间,澄星股份有 4 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 8,418.24
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1.1.1 条“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 2020 年年报中
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
遗漏。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工商资料、
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
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
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
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
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
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
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
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服务。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
财务部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
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
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 2020 年中报、 2020 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为 2020 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020 年年
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兴、周忠明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且当事人澄星股份、李兴、周忠明于 201910
年 1 月 29 日因澄星股份 2011 年至 2014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按规
定披露及虚假记载被我会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
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兴、周忠明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花伟云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花伟云
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
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证监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全体投
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
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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