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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宋都(6000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5-04 12197.94 0 5.16 7.69 0
2023-04-28 12300.02 279.14 5.16 7.69 0
2023-04-27 12612.29 458.02 6.31 9.72 2.95
2023-04-26 15971.04 2.19 3.36 5.75 0
2023-04-25 16222.32 1.12 3.36 6.38 0
2023-04-24 16486.76 22.47 3.36 7.09 0
2023-04-21 16779.29 215.59 3.81 8.92 0
2023-04-20 16665.67 262.52 3.91 9.42 0
2023-04-19 16468.03 73.08 4.01 9.74 0
2023-04-18 16584.41 80.48 4.05 10.0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2 46914.45 35.008
2 信托 1 1199.39 0.895
3 基金 1 438.39 0.327
2022-12-31 1 其他 3 46915.57 35.008
2 信托 1 1199.39 0.895
3 QFII 2 1115.68 0.833
4 上市公司 1 447.70 0.334
5 基金 2 404.07 0.302
2022-09-30 1 其他 2 46914.45 35.008
2 信托 1 1199.39 0.895
3 基金 1 418.03 0.312
2022-06-30 1 其他 1 46914.45 35.008
2 基金 4 1467.16 1.095
3 信托 1 1199.39 0.895
2022-03-31 1 其他 2 51909.13 38.735
2 信托 1 1199.39 0.89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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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8-16 3.25 3.80 -14.47 80.00 260.0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奇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2-11 3.58 3.69 -2.98 1030.00 3687.4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13 3.55 3.29 7.90 139.00 493.4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23 3.28 3.28 0 4994.68 16382.54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7-06-01 3.96 3.79 4.49 1199.39 4749.58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密渡桥路证券营业部

2016-06-02 4.90 4.90 0 1199.39 5877.01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密渡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一环路西三段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7-0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宋都: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建午,俞昀,陈振宁,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宋都: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建午,汪庆华,郑羲亮,陈振宁,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宋都股份: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建午,郑羲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077)关于公司董事长、总裁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建午
公告日期 2019-09-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二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邓二勇,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T宋都: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7-03

处罚对象:

俞建午,俞昀,陈振宁,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72 号
───────────────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宋都, A
股证券代码: 600077;
俞建午,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兼总裁;
陈振宁,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俞昀,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1 月 31 日,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2 年度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 约为-10 亿元
至-15 亿元。同时公告称,前期与控股股东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宋都控股) 之间互为担保形成的存单质押担保尚有 20.12
亿元未解决,控股股东、 俞建午先生承诺,最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消除存单质押的互保情形,公司认为上述事件是影
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同时,时任独立董事
暨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刚对业绩预告持保留意见并提示风险,认
为距宋都控股承诺完成解决的时间已不足 1 年,上述存单质押担
保余额若不能及时归还,将较大影响业绩预告内容,同时也会对
公司整体业绩和财务情况产生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 2022 年度净利润约为-30.8 亿元到-35.8 亿元,业绩预告更
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以存单质押担保形式为宋都控股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余额 21.64 亿元距宋都控股的承诺“最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消除存单质押的互保情形”完成解决的时间
已不足 1 年。就现阶段公司了解到的信息,并积极征询多方专业
意见后, 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约 20.8 亿元。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2 年实现净利润为-35.64 亿元。- 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预告业
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 137.6%,差异绝对值金额为 20.64 亿
元,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业绩情况的合
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和经营决策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振宁作
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俞昀在业绩预
告上签字,并保证业绩预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具体申辩理
由如下。- 4-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称,宋都控股及俞建午在业绩
预告前提供给公司的资产可以覆盖公司为宋都控股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存单质押担保金额,拟通过处置现有资产予以偿还。
此外,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还提出,
其一直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为向公司还款而努力,争取在承诺到
期前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振宁还
提出,一是更正业绩预告系基于客观情况及谨慎性原则。二是公
司在业绩预告等多次公告中,均披露了解决存单质押担保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风险。三是其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已签署更正业绩
预告的相关说明文件,公司也于年报披露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公司 2022 年实际净利润符合更正后的预测区间,未对投资
者合理预期产生影响。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俞昀还提出,其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为拟任董事会秘书,但未
实际到任,也未取得相关资格证,董事会秘书职责由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相关存单担保事项对公司业绩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在业绩预告时,应当就其对公司业绩影响进行谨慎判
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在业绩预告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资产可覆盖还款,但在业绩预告更正时点,公司会计政策及相
关事项客观情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公司对计提存单质押损失的- 5-
判断与业绩预告时截然相反,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已经临近公司发布
年度报告时间,在年报披露前更正、未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等相
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 俞昀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在业绩
预告上签字,实际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保证业绩预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理应知悉履职的严肃性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其
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对其所称未实际履职
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鉴于公司在业绩预告及后续问询函回复公告等多次公
告中,均对存单质押担保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风险予以揭示,向投资者提示了一定风险,对此可予以酌情考
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宋都基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时任财
务负责人陈振宁、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俞昀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6-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29日

*ST宋都: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6-14

处罚对象:

俞建午,汪庆华,郑羲亮,陈振宁,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64 号
───────────────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宋都, A
股证券代码: 600077;
俞建午,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汪庆华,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
陈振宁,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
人;
郑羲亮,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宋都基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 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
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关联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监管措施的
情况说明公告》,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贷款
事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 1,0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23%,担保期限为债务
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该担保所涉及的主债权已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足额清偿。上述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直至 2023 年 3 月 25 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浙江证监局
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及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监管
措施的情况说明公告》, 2020 年 1 月 9 日,杭州泰雄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雄管理)受让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澜都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需支付的 2000 万元应收账款债权。 2020 年 3
月,泰雄管理与自然人投资者就该应收账款债权签订《宋都禾宸
债权转让项目产品协议》《宋都禾源债权转让项目产品协议》,自
然人投资者委托泰雄管理认购宋都禾宸项目、宋都禾源项目开展- 3-
保理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关协议约定,该产品到期后泰
雄管理兑付自然人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
午、时任执行总裁汪庆华、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系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作为自然人投资者认购了该产品,分别出资
149 万元、 30 万元、 500 万元。上述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才予
披露。
三、 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浙江证监局
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及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监管
措施的情况说明公告》, 2021 年至 2022 年,公司控股股东浙江
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控股)及其关联方通过杭州泰
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泰强贸易有限公司、大运盈通(杭州)
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梧都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泰雄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等五家公司(以下简称泰翔投资等五家公司)向公司及其子
公司提供短期无息财务资助暨资金周转,合计 19.48 亿元。其中,
2021 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4.12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4%; 2022 年,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5.37 亿
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4%。根据相关公告,泰
翔投资等五家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宋都控股。公司未及时披露
前述财务资助事项,直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才予披露。
此外,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还存在独立性及财务核
算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4-
综上,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还存在
独立性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
第 4.1.1 条、第 6.1.2 条、第 6.3.18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总裁俞建午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执
行总裁汪庆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副总裁兼财务负
责人陈振宁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且上
述人员作为关联自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5-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
时任执行总裁汪庆华、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时任董
事会秘书郑羲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6日

宋都股份: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2

处罚对象:

俞建午,郑羲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41 号
───────────────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077;
俞建午,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羲亮,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2-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拟出资 5 亿元设立全资锂业子
公司,出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0%。公告披露
前后,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4 个交易日涨停。期间,公司分别于 1
月 6、 7 日发布异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员工持股计划届
满及后续出售的风险。 3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合作协
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将与第三方
合作共同参与阿根廷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相关服务。当天,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相关方后续减
持安排等说明交易的目的,并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 3 月 14-22 日,公司股票价
格连续 7 个交易日涨停。期间,公司分别于 3 月 15、 17、 22 日
3 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未发现其他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同时,公司分别于 3 月 16、 18 日披露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合作项目推进的
不确定性、业绩亏损情况、大股东质押比例较高等相关风险作出
提示,但未提及相关人员可能买卖股票的事项。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出售进展公告称,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出售公司股份 3,242.92
-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成交金额为 2.20 亿元,剩余股
份数为 59.95 万股。 3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截至 2022 年
3 月 23 日,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全部出售完毕。上述公告披
露后, 2022 年 3 月 23 日, 公司股票价格跌停; 3 月 24 日, 公司
股票价格跌幅达 8.77%。
另经查明,共 7 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了该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出资比例达 27.84%;根据公司披
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放弃 2018 年员工持股
计划收益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长俞建午实际出资比例占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的 10.90%,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实际出资比例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 0.93%。 两人均事前知悉员工持股计划减持
意向,并于 3 月 22 日召开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中表决同
意减持相关股份。
在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上涨、 多次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和本所发
函要求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重要股东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对员工
持股计划减持这一股票价格敏感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连续 3
次异动公告均称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也未在两次风险提示公告中提示员工持股计划可能的
减持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公司未完成股份回购方案
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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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案,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
有、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金额不低于
13,000 万元、不超过 26,000 万元,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4.61
元/股。上述股份回购预案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2022 年 1 月 22 日,公司披露未能按期完成回购暨终止回购
公司股份的公告称,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 2,625,000 股,支付回
购总金额为 799.98 万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回
购预案金额下限的 6.15%,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公司同时
披露,回购未能完成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外部环境持续收紧、经营
环境面临阶段性挑战、 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以及公司以资金流
动性的安全管理为第一导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公司
在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但未按规则要求披露未能
实施回购的原因及后续回购安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发布异动及风险提示公告时,未依规核实并披露员工
持股计划可能的大额减持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回购方案完成率较
低,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差异,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且
未在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
-5-
第 2.1.6 条、第 7.1.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第五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俞建午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公司股票价格敏感信息进
行充分核查; 同时, 其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的信息
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俞建午、 时任董事会秘书
郑羲亮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有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
出如下申辩理由。
1.针对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违规事项的异议情况。 一是
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向市场披露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员工持股计划的窗口期在该事项披露后 2 个交易
日内,过程中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根
据公司对相关减持规则的理解,无需在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前披露
减持计划及相关信息,员工持股计划减持不在相关规则所列示的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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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规定的需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或需作出
相关风险提示的内容。三是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召开沟通会并作出出售股份的决定,持有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授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处理出售事宜,
减持决策及实施期间均未在相关股票价格异动时间。 四是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 7 名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
诺,放弃员工持股计划对应出资份额的全部收益共计 2,720 万
元,已无偿赠与公司。
2.针对股份回购事项的异议情况。 一是在公司推出回购方案
后的一年,公司所处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剧烈变化。 为保证房地
产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维持在合理资金范围内,公司已放弃前
期竞得的地块,且公司货币资金大量用于主业经营和到期融资产
品的兑付。在充满不确定性因素的市场情况下, 公司更需要集中
资金保障项目运营和主业周转,因此决定终止回购股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是公司和管理层仍在积极开
拓新的盈利增长点,认为回购股份是公司发展的优质工具,在各
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希望择机重启回购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
立。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关于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披露违
规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2.2.4 条和《临时公告格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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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相关规定,异
动公告应当披露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重要股东等买卖公司股票在内的股票
价格敏感信息,充分提示股东减持风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达 2.46%,其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份额占比达 27.84%,属于公司重要的其他股东。在股票价格
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下,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减持为投资者高
度关注,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
息,公司应当予以充分核查并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
的已披露签订合作协议事项、根据减持规则无需在员工持股计划
出售前披露减持计划及相关信息、不属于格式指引规定的需关注
并核实的相关情况或需作出相关风险提示内容等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二是公司前期披露设立锂业子公司前后,公司股票价格也曾
连续涨停。 本所曾提示公司核实近期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情况及后
续减持安排,并在异动及风险提示公告中作出披露。本所也于
2022 年 3 月 13 日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发出问询函,明确要求公司结合相关方后续减持安排等进行补充
披露。公司股票价格连续发生异动,在本所发函问询及提示的情
况下,公司不仅未就员工持股计划减持风险予以充分提示,反而
在第三次发布异动核查公告披露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重要股东减持的第二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就进行了清
仓式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根据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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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申辩意见及听证中的陈述,公司时任董事长、 时任董事会秘
书事前已知晓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减持意向,但却未能充分意识到
相关事项属于股票价格敏感信息,因此未能进行充分核实并予以
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清楚、 违规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放弃收益的承诺
与违规事实无关,不能作为减轻相关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理由。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关于未按计划实施回购违规的申辩理
由不能成立。公司在长达一年的回购期间内,未有效实施回购计
划,最终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达计划下限的 6.15%,与投资者形
成的合理预期不符,违规事实明确。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
金实力、财务状况、经营规划谨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
规模与期限,安排好回购资金,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
实施回购。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资金大量用于主业经营和融
资产品到期兑付等, 不能作为未有效实施回购计划的合理理由。
同时,公司回购计划自 2021 年 1 月 22 日开始,但直至回购计划
即将结束时才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实施首次回购。 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提出的公司经营环境在推出回购方案后的一年间发生变化
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未来择机回购也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
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回购股份指引》第五十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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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决定: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俞建
午、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077)关于公司董事长、总裁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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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24

处罚对象:

俞建午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125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总裁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俞建午先生的告知函,获悉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
调查字202100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03号公告)。2021年12
月23日,公司收到俞建午先生的告知,俞建午先生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5号),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105号)将结果公告如下:
     根据当事人俞建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
收俞建午违法所得36,793,079.75元,并处以110,379,239.2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俞建午先生在《告知
函》中已明确将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事项,是对公司董事长、总裁俞建午先生个人的处
罚决定,其个人账户股票交易并未涉及本公司股票,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5号)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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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9-02

处罚对象:

邓二勇,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二勇) 
 
〔2019〕93号
 
 
当事人: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玥投资),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邓二勇,男,1983年5月出生,时为熙玥投资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熙玥投资、邓二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熙玥投资、邓二勇的要求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9年3月1日两次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熙玥投资、邓二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熙玥投资、邓二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熙玥投资知悉熙玥1号投资交易信息的情况
“国联安基金-浦发银行-国联安-熙玥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熙玥1号)是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安基金)设立的一支契约型封闭式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熙玥投资与国联安基金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熙玥投资作为该计划的咨询顾问,为国联安基金提供咨询服务,国联安基金应予以接受执行。熙玥1号由熙玥投资实际投资决策。熙玥投资于2015年1月7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熙玥投资实际操作“竺某英”证券账户的情况
“竺某英”账户自开立以来由陈某荣使用,2013年9月,交给蔡某操作。2014年6月,蔡某将“竺某英”账户交给熙玥投资总裁邓二勇进行操作。熙玥投资为发展意向客户,公司管理人员和投委会经讨论后决定接受“竺某英”账户并进行操作。7月,竺某英在陈某荣陪同下开通信用账户后继续交给熙玥投资操作。2015年4月,熙玥投资将“竺某英”账户资产全部变现后由邓二勇通知蔡某,公司将不再对该账户进行操作。
三、熙玥投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况
2015年1月7日至3月11日,“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趋同于熙玥1号交易包括“生意宝”等13只深市股票,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深市交易股票数量的76.47%,成交金额合计6419.56万元,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深市成交金额的58.33%,合计获利482.43万元。
2015年1月7日至3月11日,“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趋同于熙玥1号交易“宋都股份”等5只沪市股票,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沪市交易股票数量的57.14%,成交金额合计1623.02万元,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沪市成交金额的54.94%,合计获利12.78万元。
以上事实有基金合同、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我会认为,熙玥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担任熙玥1号的咨询顾问期间,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时任熙玥投资总裁的邓二勇全面负责熙玥投资的经营管理,是熙玥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熙玥投资、邓二勇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熙玥投资为了拓展客户而管理“竺某英”账户,经过集体决策,与熙玥1号等同管理,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其二,正是因为等同管理,才导致趋同交易;其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源头即是熙玥投资,并非“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的情形;其四,案涉行为不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其五,劣后级投资人在事后均已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案涉行为不侵犯其权益;其六,当事人未从上述行为中获益,没有违法所得。综上,熙玥投资、邓二勇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当然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但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违法基础不仅是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一是结构化产品中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并非平等债权债务关系。产品亏损后,劣后级依照协议通常仅以其投资对应的资产净值补偿优先级,并不能完全确定覆盖优先级全部投资损失;即使产品盈利,劣后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仍降低了优先级本金及收益的偿付可能性。二是相关主体利用有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实施交易活动时,较其他投资者已具备信息优势,该交易减少了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下的投资收益或增加了投资损失,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同时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市场的信赖利益,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具备行政违法性。因此,熙玥投资为获取潜在客户代为操作“竺某英”账户的行为,以及熙玥1号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追认趋同交易的情况说明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上位法,《私募办法》是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基金管理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基金管理人既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又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本案中熙玥投资的职务即是熙玥1号的咨询顾问,熙玥投资因作为该产品咨询顾问的职务便利,知悉熙玥1号交易信息,并操作“竺某英”账户,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述“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的情形。
第四,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不法收益,当事人是否系最终获益人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95.21万元,并处以495.21万元的罚款;
二、对邓二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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