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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6000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2297.41 644.13 0 0 0
2024-11-19 11822.97 411.15 0 0 0
2024-11-18 11818.06 563.49 0 0 0
2024-11-15 11750.28 242.82 0 0 0
2024-11-14 11752.03 585.38 0 0 0
2024-11-13 11524.60 903.32 0 0 0
2024-11-12 11230.94 1034.79 0 0 0
2024-11-11 11033.65 1260.66 0 0 0
2024-11-08 10327.04 807.45 0 0 0
2024-11-07 10458.79 975.5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52750.19 39.233
2024-06-30 1 其他 3 52766.74 39.245
2 基金 3 291.68 0.217
2024-03-31 1 其他 2 52750.19 39.233
2023-12-31 1 其他 3 22202.24 21.467
2 基金 9 1367.43 1.322
2023-09-30 1 其他 2 21917.33 21.191
2 基金 1 607.21 0.5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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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30 1.62 1.93 -16.06 246.00 398.52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30 1.62 1.93 -16.06 152.00 246.24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30 1.62 1.93 -16.06 400.00 648.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30 1.62 1.93 -16.06 400.00 648.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26 1.49 1.71 -12.87 135.00 201.15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26 1.49 1.71 -12.87 135.00 201.1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8-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欣新材: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洁,郭志先
公告日期 2020-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康欣新材: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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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26

处罚对象:

李洁,郭志先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3号 
───────────────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  洁,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郭志先,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2022年4月23日、5月19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违规减持股份致歉及其补充公
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
先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6,890,866 股、3,785,564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2- 
 
0.28%。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洁、郭志先在公司季
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减
持,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郭志先和李洁在异议回复中申辩称,其分别于4月28日、4
月29日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虽然在第一
季度报告窗口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但实际上获悉第一季度报告
相关数据的时间晚于减持时间,且减持价格低于其持有成本。对
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
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洁、
郭志先应当知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股份的相关规
定,积极关注公司季度报告等特定窗口期,依法合规减持股份。
2人在公司披露第一季度报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已构成窗口期减持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
大。在减持时未获悉第一季度报告相关情况、减持价格低于成本
的异议理由均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
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3- 
 
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
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先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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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6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7车间电器线路未穿管敷设,到期复查未整改,涉嫌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如下:立即规范车间线路穿管使用情况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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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6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7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涉嫌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5000元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如下:配套补齐消防器材,并由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更换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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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6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7占用防火间距,涉嫌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5000元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如下:已拆除违章建筑,清除堆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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