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3号
───────────────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 洁,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郭志先,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2022年4月23日、5月19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违规减持股份致歉及其补充公
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
先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6,890,866 股、3,785,564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2-
0.28%。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洁、郭志先在公司季
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减
持,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郭志先和李洁在异议回复中申辩称,其分别于4月28日、4
月29日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虽然在第一
季度报告窗口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但实际上获悉第一季度报告
相关数据的时间晚于减持时间,且减持价格低于其持有成本。对
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
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洁、
郭志先应当知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股份的相关规
定,积极关注公司季度报告等特定窗口期,依法合规减持股份。
2人在公司披露第一季度报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已构成窗口期减持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
大。在减持时未获悉第一季度报告相关情况、减持价格低于成本
的异议理由均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
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3-
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
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先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