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彭超,王坚,赵林中,陈黎伟,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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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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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富润,
A 股证券代码: 600070;
陈黎伟,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林中,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坚,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彭超,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27 日,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13,000 万元,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以下简称扣除后
营业收入) 约为 12,200 万元,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0 万元到-46,000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
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为-36,000 万元到-42,0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16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9,350 万元, 扣除后营
业收入约为 7,290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56,000 万元左右, 扣非后
净利润为-52,000 万元左右。 更正主要原因为, 部分营业收入按
净额法确认等需调减营业收入 3,500 万元, 按子公司实际账龄调
增信用减值损失 8,500 万元导致调减净利润。 同时, 公司进行风
险提示称,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后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 可能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 2023 年实
现营业收入 9,323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7,290 万元、 归母净利-3-
润-56,772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51,425 万元。 根据公司公告,
因公司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2 条第( 一) 项规
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在业绩
预告中关于营业收入、 扣除后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披露不准
确, 未充分提示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严重影响
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同时,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才披露
更正公告,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5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陈黎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赵林中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王坚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
秘书彭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
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4-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规
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
的承诺。
( 二) 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事项,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黎伟、 时任总经理赵林
中、 时任财务总监王坚无异议, 时任董事会秘书彭超提出异议并
申请听证, 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中已进行风险提示, 且在业绩预告披露后至
业绩预告问询函回复公告披露期间, 公司多次提示可能触及财务
类退市的风险。
二是在业绩预告披露前, 其针对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等
情况积极采取履职措施。
三是其于 2023 年 12 月入职, 任职期限较短, 预审期间积极
参与年审工作, 且非会计专业, 职责权限不涉及业务开展、 财务
数据确认等事项, 判断收入异常存在难度, 违规事项与其职务不
存在直接关系。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相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退市风-5-
险警示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审慎判断并予披露,
明确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在业绩预告、 问询函回复等公告中, 仅
进行了一般性的风险提示, 表示若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
最终扣除后营业收入小于 1 亿元, 将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并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但未明确、 具体、 有针对性地说明公司可
能存在部分营业收入确认方法需变更, 且相关事项将导致公司扣
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未充分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风险, 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 彭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任职
期限较短、 积极参与年审工作等不构成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
于其在职责分工上不对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负主要责任, 且其在
业绩预告披露前, 已就公司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予以重点关
注, 对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黎伟、 时
任总经理赵林中、 时任财务总监王坚予以公开谴责, 对时任董事
会秘书彭超予以通报批评。-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