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汪君,赵海龙,邢之恒,顾琦,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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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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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A 股证券代码: 600069;
顾 琦,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汪 君,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邢之恒,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海龙,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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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 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
2018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00 万元到
-3,200 万元,同比将出现亏损,并称不存在影响业绩预告内容
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称,预计 2018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800 万元左右,更正原因主要是对公司应收款项、存货补提
坏账准备及对公司享有债权的滞纳金收益未予确认。 4 月 26 日,
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8,868 万元。
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达 177%,公司
披露业绩预告不准确; 同时,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对可能影响业
绩预告准确性的相关风险进行提示,风险提示不充分。此外,公
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披
露不及时。
(二)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不完整、 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
2017 年,公司入伙由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与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营口乾银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营口乾银),并约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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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4 亿元。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出具的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公司对 2018 年年度报
告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营
口乾银实缴投资金额为 12,650 万元。因其他合伙人均未实际出
资,根据合伙协议,公司已实际拥有对营口乾银 100%的权益,
应当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未能
对营口乾银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也无法获取营口乾银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资料以供审计,导致公司 2018 年年度报
告未能将营口乾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
整;同时, 因上述情况,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 2019 年 8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已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但截至目
前公司仍未对 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提
前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审慎的估计,充分计提公司应收款项、
存货坏账准备,并对滞纳金收益等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确保业
绩预告的准确性。 但公司前期披露业绩预告称, 2018 年度预计
亏损 2,700 万元到 3,200 万元, 而实际业绩亏损 8,868 万元,预
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做充分风险提示。 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
整,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保留
意见和否定意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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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6 条、 第 11.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琦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汪君作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海龙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
项的主要督导人员, 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
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主要申辩理由如
下:一是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因审计过程中补提坏账准备等导
致亏损增加,不存在故意隐瞒公司重大亏损; 二是公司因受恶意
诈骗而丧失对营口乾银的控制,已第一时间组织材料提起诉讼。
此外,公司还辩称, 时任财务总监汪君到任时间短, 2018 年业
绩测算主要由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罗某(2017 年 9 月 13 日
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应当对罗某追加责
任认定。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海龙还称,其
未深入参与公司生产决策和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工作,未能深入
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财务核查,对公司业绩预告无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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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一是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合理对应收
款项、存货计提坏账准备, 并应当在披露业绩预告前充分与会计
师进行沟通确认。但公司在进行业绩预告时,未能合理判断、准
确计提,导致在审计过程中对相关科目进行补充计提、业绩预告
披露信息不准确。 公司也未就影响业绩预告的相关不确定性在业
绩预告中予以充分提示。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海
龙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 有义务对公司财务、
业绩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督促公司做好业绩预告工作。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所称补充计提坏账准备导致披露不准确、 不存在主观恶
意, 未能深入核实、了解公司财务、业绩情况等不能作为减轻或
免于处分的理由。
二是公司在进行大额资金对外投资时,应当充分核实标的资
产的真实情况并予以披露,投资后应当对标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
与合规治理。 但公司未能对其投资的合伙企业实施有效控制, 在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发生未能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投资合伙
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况,导致公司 2018 年年度报
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年审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公司利
益为公司理应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故公司所称受恶意诈骗、 已
提起诉讼,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于处分的理由。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某未对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
进行书面确认, 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负责了公司 2018 年业绩预告
事项,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应当追加其作为责任人的异议
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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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琦、 时任财务总监汪君、 时任董事会秘
书邢之恒、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海龙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