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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投资(60005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5085.85 919.26 1.39 19.81 0.21
2024-04-16 15553.66 1551.82 1.23 16.41 0
2024-04-15 16629.12 1683.63 1.45 21.49 0.04
2024-04-12 17994.11 1324.06 1.41 23.22 0
2024-04-11 17932.60 1637.16 1.41 23.53 0
2024-04-10 17912.33 2528.95 1.41 23.76 0.05
2024-04-09 17390.83 1814.77 1.36 22.05 0.03
2024-04-08 17024.20 578.54 1.33 20.65 0.03
2024-04-03 16891.79 641.42 1.30 20.21 0.02
2024-04-02 16933.89 766.62 1.33 21.23 0.1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5 32247.71 74.382
2 上市公司 1 75.95 0.175
3 基金 10 57.17 0.132
2023-09-30 1 其他 4 31967.46 73.736
2 基金 1 87.14 0.201
2023-06-30 1 其他 3 31877.58 73.528
2 基金 11 129.36 0.298
2023-03-31 1 其他 4 32007.43 73.828
2 上市公司 1 159.15 0.367
2022-12-31 1 其他 4 31877.92 73.529
2 基金 7 39.19 0.0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5-12-22 67.96 70.06 -3.00 35.47 2410.8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12-01 49.92 49.92 0 7.50 37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2015-12-01 49.92 49.92 0 7.50 37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2015-12-01 49.92 49.92 0 7.50 37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2015-12-01 49.92 49.92 0 5.00 249.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12-01 49.92 49.92 0 7.50 37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刚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伟忠,吴刚,吴强,吴祖尧,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伟忠,吴刚,吴强,吴祖尧,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九鼎投资:九鼎投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全国股转公司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古志鹏,吴刚,吴强,蔡蕾,覃正宇,黄晓捷,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九鼎投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古志鹏,吴刚,吴强,蔡蕾,覃正宇,黄晓捷,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吴刚

1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3-015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 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 . ,   L t d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8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吴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1014号),因吴刚相关行为
涉嫌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立案。(具体详见公司公告: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1-045)。 
2022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2-055),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案件调查完毕,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出具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8号)。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刚出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2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九泰基金成立于2014年7月,股东为九州证券,吴刚系九州证券、九泰基
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成立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九泰久利),截至2016年11月7日,九泰久利募
集认购资金300,448.92万元,认购户数214户,其中1户机构投资者为中信信托
管理的中信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金额30亿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
2 
集认购金额的99.85%。另外213户均为自然人投资者,合计认购九泰久利448.92
万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集认购金额的0.15%。其中九州证券认购中信金融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亿元。 
(一)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授意九泰久利买入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 
2016年12月,时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现已
更名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波经与吴刚商谈后,向吴
刚出具其本人签字的《承诺函》称“……希望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或其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管理的基金或类似产品或下属企业的关联方买入三
维丝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为此,本人承诺,九鼎本次购买三维丝的股票未
来卖出变现后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复利)不低于12%,否则承诺人以现金方
式补偿其不足部分……”。 
吴刚将罗某波出具《承诺函》的情况告知九泰基金董事长吴某,吴某告知九
泰基金总经理卢某忠考虑交易“三维丝”。此后,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九
泰久利陆续买入“三维丝”3,970,694 股。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九泰基金投
资“三维丝”出现亏损,未收到补偿款。 
(二)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指示九泰久利启动清算程序 
吴刚称九州证券曾向其汇报急需补充流动性资金,所以决定让九州证券尽快
收回对九泰久利的投资,启动九泰久利清算程序。吴刚向工作人员王某发送微信
信息,要求将持有的九泰久利基金予以及时变现,随后王某于2018年10月10
日邀请吴刚微信信息中提及的时任九州证券副总经理张某政及九泰基金分管投
资、研究业务的副总经理吴某尧建立微信群,九泰基金总经理卢某忠也加入该群。
该群群名为“九泰玖利变现”,后续主要讨论九泰久利清算事宜。九泰基金在此
后一周左右时间即启动基金清算工作,向托管银行发送了基金清算意见征询函,
并在发送征询函5天后便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清算请示。 
以上事实,有微信记录、相关协议、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吴刚作为九泰基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董事,干预基金
经营活动,授意九泰基金通过九泰久利买入“三维丝”,并指示九泰基金对九泰
久利启动清算程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3 
《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所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同时符合《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
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涉责任人中吴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
人吴刚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处罚结果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不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上述市场禁入的决定,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
治理,并切实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卢伟忠,吴刚,吴强,吴祖尧,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3-014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 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 . ,   L t d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8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吴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1014号),因吴刚相关行为
涉嫌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立案。(具体详见公司公告: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1-045)。 
2022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2-055),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案件调查完毕,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出具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8号)。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3]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吴刚违规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 
九泰基金成立于2014年7月,股东为九州证券,吴刚系九州证券、九泰基
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成立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九泰久利),截至2016年11月7日,九泰久利募
集认购资金300,448.92万元,认购户数214户,其中1户机构投资者为中信信托
2 
管理的中信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金额30亿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
集认购金额的99.85%。另外213户均为自然人投资者,合计认购九泰久利448.92
万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集认购金额的0.15%。其中九州证券认购中信金融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亿元。 
(一)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授意九泰久利买入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 
2016年12月,时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现已
更名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波经与吴刚商谈后,向吴
刚出具其本人签字的《承诺函》称“……希望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或其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管理的基金或类似产品或下属企业的关联方买入三
维丝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为此,本人承诺,九鼎本次购买三维丝的股票未
来卖出变现后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复利)不低于12%,否则承诺人以现金方
式补偿其不足部分……”。 
吴刚将罗某波出具《承诺函》的情况告知九泰基金董事长吴某,吴某告知九
泰基金总经理卢某忠考虑交易“三维丝”。此后,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九
泰久利陆续买入“三维丝”3,970,694 股。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九泰基金投
资“三维丝”出现亏损,未收到补偿款。 
(二)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指示九泰久利启动清算程序 
吴刚称九州证券曾向其汇报急需补充流动性资金,所以决定让九州证券尽快
收回对九泰久利的投资,启动九泰久利清算程序。吴刚向工作人员王某发送微信
信息,要求将持有的九泰久利基金予以及时变现,随后王某于2018年10月10
日邀请吴刚微信信息中提及的时任九州证券副总经理张某政及九泰基金分管投
资、研究业务的副总经理吴某尧建立微信群,九泰基金总经理卢某忠也加入该群。
该群群名为“九泰玖利变现”,后续主要讨论九泰久利清算事宜。九泰基金在此
后一周左右时间即启动基金清算工作,向托管银行发送了基金清算意见征询函,
并在发送征询函5天后便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清算请示。 
二、九泰基金作为九泰久利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人牟取利益 
2017年,九泰基金董事长吴强与九泰基金拟投资企业签署收益保证协议,
吴强先后与五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签署涉及收益保证的协议,协议受
3 
益人并非九泰久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如下: 
(一)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年1月13日,吴强作为甲方与乙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利资源,时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主要条
款约定吴强指定九泰基金管理的九泰久利拟作为投资者参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亿利洁能)定增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2.99亿元,且九泰基金管理
产品申购总金额不低于4.5亿元,亿利资源自愿就九泰久利认购本金及年化7%
收益提供担保,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若出现应现金补偿情形的,
乙方应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协议甲方由吴强签字,乙方加盖亿
利资源公章及法人章。 
2017年1月24日,九泰基金与亿利洁能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基金全部产品实际认购亿利洁能4.50亿元,其中九泰久利认购3.00
亿元。 
(二)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年2月22日,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业科技)向市场发
送《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2017年2月24日,吴强作为乙方与甲方徐某凤(时为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
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作为吴强指定
的第三方认购正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申购金额不低于
5,100万元,徐某凤承诺保证九泰基金认购金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8.00%的
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甲方或
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
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
户。 
2017年3月3日,九泰基金与正业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基金全部产品实际认购正业科技1.05亿元,其中九泰久利认购5,100
万元。 
(三)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年3月10日,吴强作为乙方与甲方孟某民(时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九泰基金管理
4 
的基金作为吴强指定的第三方认购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信移动,
现已更名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管理
的基金申购金额不低于2.50亿元,孟某民承诺保证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认购金
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7.5%的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
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
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
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 
2017年3月21日,九泰基金与恒信移动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久利认购2.50亿元。 
(四)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年3月31日,吴强作为乙方与甲方曹某贵(时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九泰基金管
理的基金作为吴强指定的第三方认购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贵银
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申购报价金额不低于4.50
亿元。曹某贵承诺保证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认购金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
7.5%的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
指定账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
定账户。 
2017年4月10日,九泰基金与金贵银业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久利认购2.50亿元。 
(五)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年4月3日,吴强作为甲方与乙方孙某峰(时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
司控制人)、丙方孙某国、丁方孙某群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九泰基金管
理的公募基金、专户产品作为吴强指定的第三方认购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拟出资2.70亿元参与认
购,孙某峰、孙某国、孙某群一致承诺保证吴强指定主体参与认购本金安全并获
得不低于13%的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 
2017年4月12日,九泰基金与金固股份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久利认购2.33亿元。 
5 
上述五份协议均加盖九州证券公章,吴强签字。五家上市公司股东也均承认
保底协议系与吴强签署。 
九泰久利于2018年10月启动清算程序,2019年9月26日基金合同正式终
止,九泰基金参与五家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均出现了亏损。在此期
间九泰久利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前述《投资保底协议书》所涉保底事项,基
金清算财产也未包括补偿款项。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五家上市公司股东(其
中三家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支付)合计支付补偿款22,384.92万元,经九州证券确
认,补偿款项已全部汇入九州证券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微信记录、相关协议、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吴刚作为九泰基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董事,干预基金
经营活动,授意九泰基金通过九泰久利买入“三维丝”,并指示九泰基金对九泰
久利启动清算程序,其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
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九泰基金作为九泰久利基金管理人,通过九泰久利参与五家上市公司保底定
增,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其行为违反《基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吴强作为九泰基金时任董事长,与相关方签署保底协议,明确指定九泰基
金或九泰久利作为第三方参与保底定增,系九泰基金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卢伟忠作为九泰基金时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吴祖尧作为九泰基金
时任分管投资、研究业务的副总经理,系九泰基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吴刚干预基金经营活动,授意九泰基金通过九泰久利买入“三维丝”、
指示九泰基金对九泰久利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九泰久利参与五家上市公司保底定增,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行为,责令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改正,并处1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强,给予警告,暂停
基金从业资格36个月,并处3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伟忠,给予
6 
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24个月,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
祖尧,给予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12个月,处1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涉责任人中吴刚、吴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
际控制人吴刚、吴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
影响。 
案件所涉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系公司的联营公
司,公司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持有九泰
基金的股份比例为26%,本次中国证监会对九泰基金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其日常经
营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九泰基金高度重视上述处罚决定,将积极整改,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努力消除负面影响。 
上述处罚结果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不产生直接影响。需要提请投资
者注意的是,公司子公司昆吾九鼎对九泰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准则的要求
采用权益法核算(截止2022年9 月30 日,该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3,301.73万元),未来九泰基金经营业绩的波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处罚的决定,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治理,并切实
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
7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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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2

处罚对象:

卢伟忠,吴刚,吴强,吴祖尧,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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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53 证券简称: 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 临 2022-055
昆 吾 九 鼎 投 资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 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 . , L t d
关 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行 政 处 罚 及 市 场 禁 入 事 先 告 知 书
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2021 年 9 月 28 日,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吴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1014 号), 因吴刚相关行为
涉嫌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立案。( 具体详见公司公告:
《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1-045)。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案件调查完毕,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案件其他相
关责任人出具《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8 号)(以下
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 原文内容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刚先生、吴强先生、卢伟忠先生、吴祖尧先生: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吴刚等涉嫌违法违规案已由
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吴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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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刚违规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
九泰基金成立于 2014 年 7 月,股东为九州证券,吴刚系九州证券、九泰基
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成立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九泰久利),截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九泰久利募
集认购资金 300,448.92 万元,认购户数 214 户,其中 1 户机构投资者为中信信托
管理的中信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金额 30 亿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
集认购金额的 99.85%。另外 213 户均为自然人投资者,合计认购九泰久利 448.92
万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集认购金额的 0.15%。其中九州证券认购中信金融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 亿元。
(一)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授意九泰久利买入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
2016 年 12 月,时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维丝,现已
更名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祥波经与吴刚商谈后,向吴
刚出具其本人签字的《承诺函》称“……希望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或其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管理的基金或类似产品或下属企业的关联方买入三
维丝股票不超过 3000 万股……为此,本人承诺,九鼎本次购买三维丝的股票未
来卖出变现后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复利)不低于 12%,否则承诺人以现金方
式补偿其不足部分……”。
吴刚将罗祥波出具《承诺函》的情况告知九泰基金董事长吴强,吴强告知九
泰基金总经理卢伟忠考虑交易“三维丝”。此后,于 2017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九
泰久利陆续买入“三维丝” 3,970,694 股。截至我会调查时,九泰基金投资“三
维丝”出现亏损,未收到补偿款。
(二)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指示九泰久利启动清算程序
吴刚称九州证券曾向其汇报急需补充流动性资金,所以决定让九州证券尽快
收回对九泰久利的投资,启动九泰久利清算程序。吴刚向工作人员王慧发送微信
信息,要求将持有的九泰久利基金予以及时尽快变现,随后王慧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邀请吴刚微信信息中提及的时任九州证券副总经理张学政及九泰基金分
管投资、研究业务的副总经理建立微信群,九泰基金总经理卢伟忠也加入该群。
该群群名为“九泰久利变现”,后续主要讨论九泰久利清算事宜。九泰基金在此
后一周左右时间即启动基金清算工作,向托管银行发送了基金清算意见征询函,
3
并在发送征询函 5 天后便正式向我会提交清算请示。
二、九泰基金作为九泰久利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人牟取利益
2017 年,九泰基金董事长吴强与九泰基金拟投资企业签署收益保证协议,
吴强先后与五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签署涉及收益保证的协议,协议受
益人并非九泰久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如下:
(一)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 年 1 月 13 日,吴强作为甲方与乙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利资源,时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主要条
款约定吴强指定九泰基金管理的九泰久利拟作为投资者参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定增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 2.99 亿元,且九泰基金
管理产品申购总金额不低于 4.5 亿元,亿利资源自愿就九泰久利认购本金及年化
7%收益提供担保,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若出现应现金补偿情
形的,乙方应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协议甲方由吴强签字,乙方
加盖亿利资源公章及法人章。
2017 年 1 月 24 日,九泰基金与亿利洁能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基金全部产品实际认购亿利洁能 4.50 亿元,其中九泰久利认购 3.00
亿元。
(二)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 年 2 月 22 日,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业科技)向市场发
送《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2017 年 2 月 24 日,吴强作为乙方与甲方徐国凤(时为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
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作为吴强指定
的第三方认购正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申购金额不低于
5,100 万元,徐国凤承诺保证九泰基金认购金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 8.00%的
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甲方或
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
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
户。
2017 年 3 月 3 日,九泰基金与正业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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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缴款,九泰基金全部产品实际认购正业科技 1.05 亿元,其中九泰久利认购 5,100
万元。
(三)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 年 3 月 10 日,吴强作为乙方与甲方孟宪民(时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九泰基金管理
的基金作为吴强指定的第三方认购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信移动,
现已更名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管理
的基金申购金额不低于 2.50 亿元,孟宪民承诺保证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认购金
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 7.5%的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
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
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
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
2017 年 3 月 21 日,九泰基金与恒信移动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久利认购 2.50 亿元。
(四)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吴强作为乙方与甲方曹永贵(时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九泰基金管
理的基金作为吴强指定的第三方认购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贵银
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申购报价金额不低于 4.50
亿元。 曹永贵承诺保证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认购金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
7.5%的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
指定账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
定账户。
2017 年 4 月 10 日,九泰基金与金贵银业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久利认购 2.50 亿元。
(五)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2017 年 4 月 3 日,吴强作为甲方与乙方孙锋峰(时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人)、丙方孙金国、丁方孙利群签署《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九泰基金管理
的公募基金、专户产品作为吴强指定的第三方认购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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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吴强承诺九泰基金拟出资 2.70 亿元参与认购,孙锋
峰、孙金国、孙利群一致承诺保证吴强指定主体参与认购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
13%的年化固定收益,吴强为协议承诺债权方。
2017 年 4 月 12 日,九泰基金与金固股份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合同
并缴款,九泰久利认购 2.33 亿元。
上述五份协议均加盖九州证券公章,吴强签字。五家上市公司股东也均承认
保底协议系与吴强签署。
九泰久利于 2018 年 10 月启动清算程序, 2019 年 9 月 26 日基金合同正式终
止,九泰基金参与五家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均出现了亏损。在此期
间九泰久利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前述《投资保底协议书》所涉保底事项,基
金清算财产也未包括补偿款项。截至我会调查时,五家上市公司股东(其中三家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支付)合计支付补偿款 22,384.92 万元,经九州证券确认,补偿
款项已全部汇入九州证券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微信记录、相关协议、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吴刚作为九泰基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董事,干预基金运营活
动,授意九泰基金通过九泰久利买入“三维丝”,并指示九泰基金对九泰久利启
动清算程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述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同时符合《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述情形。
九泰基金作为九泰久利基金管理人,通过九泰久利参与五家上市公司保底定
增,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涉嫌违反《基金
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违法行为。吴强作为九泰基金时任董事长,与相关方签署保底协议,明确指定九
泰基金或九泰久利作为第三方参与保底定增,系九泰基金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卢伟忠作为九泰基金时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吴祖尧作为九泰
基金时任分管投资、研究业务的副总经理,系九泰基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6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吴刚干预基金经营活动,授意九泰基金通过九泰久利买入“三维丝”、
指示九泰基金对九泰久利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 100 万元的罚款。
同时对吴刚采取证券市场 5 年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九泰久利参与五家上市公司保底定增,利
用基金财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行为,责令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改正,并处 100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强,给予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36 个月,并处
30 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伟忠,给予警告,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24
个月,并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祖尧,给予警告,暂停基金
从业资格 12 个月,处 1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涉责任人中吴刚、吴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及其他任何职务,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刚、吴强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案件所涉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系公司的联营公
司, 公司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昆吾九鼎”) 持有九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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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股份比例为 26%,本次中国证监会拟对九泰基金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其日常
经营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九泰基金高度重视上述处罚决定, 将积极整改, 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 努力消除负面影响。
上述处罚结果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不产生直接影响。需要提请投资
者注意的是,公司子公司昆吾九鼎对九泰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准则的要求
采用权益法核算(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该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3,301.73 万元), 未来九泰基金经营业绩的波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决定,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治
理,并切实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

九鼎投资:九鼎投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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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9-28

处罚对象:

古志鹏,吴刚,吴强,蔡蕾,覃正宇,黄晓捷,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21-044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
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现任九鼎集团董事长、现任公司
董事吴刚,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黄晓捷,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
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覃正宇,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蔡
蕾,现任九鼎集团董事、曾任公司董事吴强,曾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曾任公司董
事 兼 总经 理 古志 鹏 于近 日 收到 《 全国 中小企 业 股份 转 让系 统纪律 处 分决 定 书 》
([2021]445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如下决定:给予九鼎集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吴刚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给予黄晓捷、覃正宇、蔡蕾、吴强及古志鹏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
    吴刚,九鼎集团董事长。
    黄晓捷,九鼎集团董事、总经理。
    覃正宇,九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蔡蕾,九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1
    吴强,九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古志鹏,时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九鼎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 年 6 月 22 日、2014 年 7 月 8 日九鼎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
行相关议案,拟以 3.92 元/股的价格向 15 名发行对象(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控股”)等 4 家单位和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
(以下简称钱某荣等 5 人)在内的 11 名自然人)合计发行 573,833,519 股,募集资金
22.5 亿元,发行后股东累计 173 人,不超过 200 人,豁免证监会核准。新增股份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在九鼎集团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九鼎控股与 161 家单位、个人分别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九鼎控股将其拟认购的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以《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和股数分别转让给上述 161 家单位、个人。2014 年 6 月 20
日,九鼎控股安排钱某荣等 5 人认购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同日,5 人向吴刚出具
《委托书》,将其证券账户及拟分别认购的定向发行股票委托吴刚管理。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期间,吴刚等人指使相关人员,具体操作钱某荣等 5 个证券
账户将认购的部分定向发行股票协议转让给 161 家单位、个人。不考虑同期其他投资
者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上述交易完成后,九鼎集团股东人数合计 335 名,超过 200
人。
    九鼎集团在定向发行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数量,在《股
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2013 年 12 月 26 日修订,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以
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定向发行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
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2
    董事、总经理黄晓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
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覃正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
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蔡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
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吴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
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古志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
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
下决定:
    给予九鼎集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吴刚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总经理黄晓捷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覃正宇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蔡蕾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吴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会秘书古志鹏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九鼎集团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3
    九鼎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诚恳接受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切
实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本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的纪律处分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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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投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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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1-30

处罚对象:

古志鹏,吴刚,吴强,蔡蕾,覃正宇,黄晓捷,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21-015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之
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
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 2018-1-068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九鼎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21 年 1 月 13 日,九鼎集团,现任九鼎集团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吴刚,现任
九鼎集团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黄晓捷,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董事覃正宇,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蔡蕾,现任九鼎集
团董事兼副总经理、曾任公司董事吴强,曾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曾任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古志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 号)。
    2021 年 1 月 13 日,九鼎集团之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九鼎控股”),现任九鼎控股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吴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 号)。
    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的《九鼎投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1-010)。
    九鼎集团、九鼎控股及相关责任人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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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 月 29 日,九鼎集团、九鼎控股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1]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 号),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为: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 号)的处罚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晓捷、覃正宇、古志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蔡蕾、吴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
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 号)的处罚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501,291,644 元,并处以
1 亿元的罚款;
    二、对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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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集团、九鼎控股及相关责任人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同时切实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九鼎集团、九鼎控股高度重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整改,全面完善公司合规
及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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