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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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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等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9,952,6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2%。- 2-
其中,广厦建设持有公司股份 41,161,1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股份来源为 IPO、转增股本、配股等。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广厦建设与浙江浙
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杭州市拱墅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卖广厦建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广厦建设托管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
执行法院裁定,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 7,999,9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减持金额合计 4219.99 万元。但广
厦建设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
广厦建设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
司法处置,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减持数量和金额较大。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1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鉴
于前述减持行为系因司法处置导致股票被动卖出,可酌情予以考
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3-
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望时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