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学军、李福庆) 日期:2025-08-13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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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中小】
当事人:古学军,男,
1968
年
4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李福庆,男,
1974
年
11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古学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及李福庆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古学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李福庆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古学军、李福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李福庆
”
证券账户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开立。开立后,李福庆出借该证券账户给古学军使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期间,古学军借用
“
李福庆
”
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累计买入
“
东风汽车
”
等
1,234
支股票,买入金额合计
15,549.04
万元,累计卖出
“
东风汽车
”
等
1,237
支股票,卖出金额合计
15,420.32
万元,总成交金额
30,969.36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检察机关移交的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古学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李福庆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古学军、李福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古学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最初不知道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属于违法行为,借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产生的损失由其承担。其二,调查期间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综上,古学军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认定违法事实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在案证据,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期间,古学军借用
“
李福庆
”
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包括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古学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古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福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