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
度,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1宗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5月29日,安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正强出
具“(安)安监罚[2018]A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如下:截至2018
年5月9日检查当日,浙江正强对于在2017年10月至11月职业健康体检中显
示需复查的11名员工未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复查,上述事项违反了《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
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浙江正强已缴纳上述罚
款。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浙江正强已进行积极整改,为上述需复查的在
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复查,并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制度。
2020年3月11日,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浙江正强上述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
未发现浙江正强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受到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前述罚款
金额较小,情节较轻;并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亦认定发行人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
行上市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