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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强股份(3011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5585.99 254.16 0.21 4.93 0
2024-11-19 5748.47 283.07 0.21 4.89 0
2024-11-18 5823.94 252.10 0.21 4.69 0
2024-11-15 5836.54 2156.95 0.21 4.91 0
2024-11-14 4565.54 533.93 0.21 4.82 0
2024-11-13 4489.26 382.99 0.21 4.89 0
2024-11-12 4670.98 319.44 0.21 4.92 0
2024-11-11 5120.45 654.52 0.21 4.96 0
2024-11-08 5484.86 768.90 0.21 4.97 0
2024-11-07 6527.86 1293.98 0.21 4.9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45.15 1.654
2024-06-30 1 其他 2 41.42 1.517
2 QFII 1 20.72 0.759
3 基金 8 6.86 0.251
2024-03-31 1 其他 1 19.46 0.713
2 QFII 1 16.23 0.594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4 125.19 4.586
2 其他 2 82.25 3.013
3 基金 11 35.65 1.306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4 162.83 5.965
2 其他 3 95.65 3.504
3 QFII 1 67.47 2.471
4 券商 1 31.33 1.1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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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常州金球轴承厂被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常州金球轴承厂
公告日期 2020-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正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受到安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安)安监罚[2018]A44号)
发文单位 安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正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常州金球轴承厂被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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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09

处罚对象:

常州金球轴承厂

常州金球轴承厂因滚针轴承项目、汽车摩托车配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将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被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上述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伍万元

浙江正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受到安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安)安监罚[2018]A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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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17

处罚对象:

浙江正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
度,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1宗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5月29日,安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正强出
具“(安)安监罚[2018]A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如下:截至2018
年5月9日检查当日,浙江正强对于在2017年10月至11月职业健康体检中显
示需复查的11名员工未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复查,上述事项违反了《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
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浙江正强已缴纳上述罚
款。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浙江正强已进行积极整改,为上述需复查的在
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复查,并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制度。 
2020年3月11日,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浙江正强上述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
未发现浙江正强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受到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前述罚款
金额较小,情节较轻;并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亦认定发行人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
行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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