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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3009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17 7742.51 576.34 0 0 0
2025-04-16 7581.55 178.28 0 0 0
2025-04-15 7608.39 326.76 0 0 0
2025-04-14 7434.02 204.23 0 0 0
2025-04-11 7548.62 203.78 0 0 0
2025-04-10 7899.32 566.77 0 0 0
2025-04-09 7702.91 222.13 0 0 0
2025-04-08 7658.02 270.28 0 0 0
2025-04-07 7600.74 435.56 0 0 0
2025-04-03 7672.74 315.9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7 574.70 5.337
2 其他 1 0.17 0.002
2024-09-30 1 其他 5 1567.10 21.229
2 基金 2 377.29 5.111
3 社保 1 129.74 1.758
2024-06-30 1 其他 5 1572.84 21.301
2 基金 17 305.91 4.143
2024-03-31 1 其他 6 1026.78 15.612
2 基金 2 646.59 9.831
2023-12-31 1 其他 8 1139.70 17.329
2 基金 43 470.58 7.15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54.558268.415.150
2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7.93118.240.074
3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0159.790.037
4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1647.120.029
5国金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3334.740.022
6西部利得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916.250.010
7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598.800.005
8南方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405.960.004
9博时量化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395.810.004
10中信证券量化优选股票型A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0.172.530.002
11信澳星耀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81.190.001
12信澳星煜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60.890.001
13信澳星亮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40.60不足0.001
14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20.30不足0.001
15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20.30不足0.001
16国泰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20.30不足0.001
17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不足0.001
18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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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16 12.92 15.20 -15.00 42.25 545.8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6 12.92 15.20 -15.00 101.00 1304.9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5 13.26 15.60 -15.00 37.00 490.6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5 13.26 15.60 -15.00 86.00 1140.36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8 23.50 23.50 0 76.92 1807.69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728 29.43 31.93 -7.83 32.00 941.7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铜川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方正: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1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曙关简违字[2020]0010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方正: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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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公告编号:2025-015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 022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证监告字[2025]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方永杰、成迪龙、宋剑: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6 月 28 日,宁波方正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
                                      1
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 6,435 万元,最终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
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款。2023 年 10 月 23 日,
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 年 4 月 18 日,方永杰归还所涉占用资金利息
74.24 万元。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宁波方正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1.13%。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收购协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
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宁波方正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
施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行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成迪龙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融
资事务等,知悉资金占用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于 2023 年 11 月
明确知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鉴于宁波方正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资金占
用时间仅四个月、主动归还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且资金占用问题未影响该年度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等情形,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五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
本规则》第十二条及上述规定,就宁波方正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对宁波方
正、方永杰、成迪龙、宋剑拟减轻、从轻处罚,并结合责任人员勤勉尽责情况予
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宁波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对方永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6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20 万元;
    三、对成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4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曙关简违字[202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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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01

处罚对象: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出具“甬曙关简违字[202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将实际申报价格为1,083,398.90元的注塑模具误写为1,083,398.90欧元,造成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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