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铜川路证券营业部
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公告编号:2025-015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 022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证监告字[2025]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方永杰、成迪龙、宋剑: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6 月 28 日,宁波方正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 1 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 6,435 万元,最终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 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款。2023 年 10 月 23 日, 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 年 4 月 18 日,方永杰归还所涉占用资金利息 74.24 万元。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宁波方正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1.13%。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收购协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 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宁波方正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 施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行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成迪龙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融 资事务等,知悉资金占用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于 2023 年 11 月 明确知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鉴于宁波方正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资金占 用时间仅四个月、主动归还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且资金占用问题未影响该年度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等情形,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五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 本规则》第十二条及上述规定,就宁波方正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对宁波方 正、方永杰、成迪龙、宋剑拟减轻、从轻处罚,并结合责任人员勤勉尽责情况予 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宁波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对方永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6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20 万元; 三、对成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4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01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出具“甬曙关简违字[202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将实际申报价格为1,083,398.90元的注塑模具误写为1,083,398.90欧元,造成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