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告期内的违法违规情况
(一)2014年武汉欢乐家国土处罚
2014年6月23日,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川土资罚〔201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武汉欢乐家2013年8月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用于厂房建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相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相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并处罚款28.867万元。武汉欢乐家于2017年5月缴清上述罚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武汉欢乐家已取得行政处罚涉及土地的土地权证。
2017年5月19日,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武汉欢乐家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且消除了违法用地情形,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2017年武汉欢乐家消防处罚
2017年8月10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孝公(消)行罚决字〔2017〕第00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武汉欢乐家建设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新建工程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2万元。
武汉欢乐家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所涉新建工程已于2017年7月18日取得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孝公验字〔2017〕第10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于2017年10月取得了房产证,至此违法情形已全部消除。
2018年4月4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在收到我支队相关法律文书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并已经我支队验收合格,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未发生火灾事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2017年6月武汉欢乐家安全生产处罚
2017年6月12日,汉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川)安监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就2016年12月1日武汉欢乐家罐头车间发生的一起机械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武汉欢乐家存在的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足、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0万元。同时对主要责任人肖东顺处罚款2万元。
2017年6月23日,汉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武汉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12.1”机械致人死亡一般事故的说明》,确认“本次事故社会危害性和违法行较轻,不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武汉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以上情况外,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