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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2-10 8728.96 1276.14 0 0 0
2025-02-07 9037.41 1895.62 0 0 0
2025-02-06 9313.77 1119.86 0 0 0
2025-02-05 9179.67 935.74 0 0 0
2025-01-27 8928.74 1107.00 0 0 0
2025-01-24 9181.73 1190.98 0 0 0
2025-01-23 9204.38 1156.57 0 0 0
2025-01-22 9903.21 1234.89 0 0 0
2025-01-21 10020.40 2340.14 0 0 0
2025-01-20 9368.20 1119.7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9 8393.59 54.662
2 基金 2 196.64 1.281
2024-06-30 1 其他 10 3229.66 33.892
2 基金 13 10.19 0.107
2024-03-31 1 其他 11 3481.01 36.529
2 基金 4 39.49 0.414
2023-12-31 1 其他 13 3487.52 36.598
2 基金 45 332.15 3.486
2023-09-30 1 其他 10 3537.47 37.1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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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德秾科技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19]603518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德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向天德润宝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东十二国税简罚[2017]1872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天德润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向德必荟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东十二国税简罚[2017]2102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德必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德秾科技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19]603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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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02

处罚对象:

北京德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德秾科技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19]6035181号),对德秾科技未按期申报环境保护税的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德秾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德秾科技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向天德润宝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东十二国税简罚[2017]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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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02

处罚对象:

北京天德润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向天德润宝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东十二国税简罚[2017]1872号),对天德润宝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天德润宝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天德润宝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小,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向德必荟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东十二国税简罚[2017]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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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02

处罚对象:

北京德必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向德必荟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东十二国税简罚[2017]2102号),对德必荟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德必荟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德必荟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小,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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