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叶醒,胡凯纳,胡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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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3〕7 号
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牟山镇
运河沿路 1 号;
胡铲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凯纳,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叶醒,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兼代行财务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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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24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的申请。经查明,松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松原股份在《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公司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公司董事
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秘兼代行财务总监叶醒在《募
集说明书》签字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本所审核部门问询,松原股份提交了《6-16 申请人基础资
料(2022 年三季度数据更新)》。文件显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两个募投项目“年产 1,325 万条汽车安全带总成生产项
目”“年产 150 万套安全气囊生产项目”,均出现募集资金实际投
入金额超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计划投入金额的情形,相关资
金来源于“测试中心扩建项目”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存放产生的
利息。2023 年 2 月 10 日,松原股份撤回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本
所依规终止审核。
经本所公司管理部门进一步问询,2023 年 4 月 13 日,松原
股份披露了《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部分已投入的募集资
金暨相关公告更正的公告》,自 2022 年 9 月 2 日、2022 年 10 月
14 日之日起,公司前述两个募投项目出现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超出原计划投入金额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两个募投
项目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超出 4,215.20 万元、738.2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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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占当次募集资金 28,128.43 万元的比例分别为 14.99%、2.62%。
针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松原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松原股份才履行
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松原股份董事长
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秘兼代行财务总监叶醒未督促公
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松原股份本次申报时,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第
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募集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
针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 6.3.1 条、第 6.3.5 条的规定。
松原股份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秘兼代行财
务总监叶醒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未能保证《募集说明
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募
集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再融资审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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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3.1.1 条、第 6.1.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松原股份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秘兼
代行财务总监叶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松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松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
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