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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30064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1 1562.48 18.235
2 其他 1 42.48 0.496
2024-06-30 1 上市公司 1 1562.48 18.223
2 QFII 1 40.62 0.474
3 基金 6 0.36 0.004
2024-03-31 1 上市公司 1 1562.48 18.292
2 其他 1 0.07 0.001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1 1562.48 18.306
2 基金 34 146.74 1.719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1 1562.48 18.304
2 其他 1 89.10 1.0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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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0 15.80 16.25 -2.77 12.70 200.66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热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0 24.33 25.08 -2.99 30.00 729.9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永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8 31.60 34.92 -9.51 36.00 1137.60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双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罚款
发文单位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发文单位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罚款
发文单位 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曙阳,罗玉清,陆体超,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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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6

处罚对象: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发行人子公司聚锋新材被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出具“(苏宁江)应急罚【2021】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在2021年8月11日对聚锋新材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聚锋新材的拉毛机转动部位缺少防护挡板,企业存在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聚锋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对聚锋新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的处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上述罚款已缴纳完毕。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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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6

处罚对象: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发行人孙公司南京聚新锋被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宁环罚【2019】15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9月23日对南京聚新锋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南京聚新锋破碎作业在车间进行,产生的粉末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排放,车间地面及窗户粉尘较重;南京聚隆现场有一原料分筛工序,分筛作业露天进行,作业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露天排放,现场地面粉尘较重,环境较差。南京聚新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南京聚新锋处以“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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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6

处罚对象:

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日,发行人孙公司南京聚新锋被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出具“宁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2月2日9时01分,位于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20号南京聚新锋预挤出车间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机械设备故障导致内部温度过高引燃内部可燃物起火成灾。该起火灾中南京聚新锋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应对此事负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对南京聚新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上述罚款已缴纳完毕。

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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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24

处罚对象:

刘曙阳,罗玉清,陆体超,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 8
号;
刘曙阳,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体超,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罗玉清,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南京聚隆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称,
公司成功开发出可用于医用口罩的无纺布用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
列产品,并在文章留言中回复称“目前该系列料已经量产,日产
量 50T,后续会继续增加产能”。 2 月 28 日至 3 月 5 日期间,南京
聚隆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
者关于聚丙烯熔喷专用料是否用于口罩生产、是否开始量产、日
产量等相关提问时表示,南京聚隆近日开发出的聚丙烯熔喷专用
料可以应用于口罩生产,已部分量产且有销售。 3 月 6 日,南京
聚隆披露《股价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目前聚丙烯熔喷专用料
已有部分量产,后续将有所增加。根据南京聚隆于 3 月 9 日披露— 2 —
的《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以及 3 月 10 日披露的对本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南京聚隆 2 月 26 日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料
产品,目前具备 50 吨/天的产能,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规模偏
小,占南京聚隆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大,对南京聚隆主营业务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缓解及业内聚丙
烯熔喷专用料供应量的增加,市场上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供应紧张
情形将有效缓解,后期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南京聚隆未在微信公众号、 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地反映
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业务的实际状况,于 3 月 6 日在《股价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中仍未能客观、完整地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业务
的实际状况、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直至 3 月 9 日、
3 月 10 日披露的《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对本所关注
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补充披露。
南京聚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9.1 条的规定。
南京聚隆董事长刘曙阳、总裁陆体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南京聚隆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南京聚隆董事会秘书罗玉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南京聚隆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曙阳、总裁陆体
超、董事会秘书罗玉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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